休谟品味论:艺术界定的“灰空间”

2024-01-01 00:00:00全行
中国民族博览 2024年6期
关键词:休谟艺术界品味

【摘 要】艺术的定义作为一个基本的艺术理论问题,一直处于艺术界的争论中心。文章分析了对于“什么是艺术”这个问题的三种态度,即肯定、否定和约定。前二者可被视为硬性规定,而将艺术作为一种约定形式又失去了一定的基准。与之相对应的是休谟提出的“品味的标准”,将其作为一种协调人们各种态度的规律,从而为艺术的定义和界定提供了一种软硬性共存兼顾的界定标准。

【关键词】艺术定义;艺术界;休谟;品味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4)06—188—03

一、何为艺术与艺术界

讨论“什么是艺术”这一问题似乎是进入艺术这一客体的第一步,但是它又比任何其他问题都难以回答,于是千百年来,思考者们都没有间断试图给出回答。而随着“一块白布”也被称之为“画”,艺术的界定越发困难重重。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到后现代的戴维斯,他们身处不同文化语境,处理不同艺术媒介,立场和结论皆不相同,这也侧面证明了对艺术的界定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事,但是他们都在试图将讨论汇聚于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致力于解答“什么是艺术”这个棘手的难题。

对于“什么是艺术”这个问题态度大概分为肯定、否定和约定三种。目前在大多数硬性的、非黑即白的二元论艺术定义的对比之下,将艺术视为一种约定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约定性定义,是一种折衷主义思路,介于可界定与不可界定之间,它不是给艺术下一个本质主义的定义,而是给艺术下一个大家“一致同意义”的定义。这种界定方式以丹托和狄基为代表人物。丹托的约定是建立在艺术界之上的,“艺术界由艺术理论氛围和艺术史知识组成”[1]。但这不是一个非常精确的界定,狄基称他:“提出了为‘艺术’下定义所必须把握的方向。”[2]并借用了“艺术界”的概念指代广泛的社会习俗,指出艺术品是在社会习俗中获得了位置和角色。从而,为艺术下了一个软性定义,“以便既能规避传统定义的诸多困难,又能融入较晚期分析的洞见”[3]。换言之,狄基是以一种关系属性来思考和定位艺术和艺术品的,所以才会得出艺术就是艺术世界的个人或集体授予了它可以被欣赏的资格。

狄基一直号称要“界定一种价值中立意义上的艺术”[4],于是艺术这个开放概念就“不能根据必要和充分条件被界定”[5],因此,把艺术边界的决定权让渡给了“艺术界”的权威、习俗和惯例,换言之,即艺术品的资格由“艺术界”按照其内部的评判进行“授予”。虽然狄基自称“从未声明艺术资格是授予的”[6],但事实上,尤其在狄基早期对艺术的定义描述中用了“代表某一社会体制(艺术界)而行动的某个人或某些人”“被欣赏的候选品资格”等表述就暗含了“代表”“授予”等意味,而且这种“授予”的来源和所基于的评判标准都是开放和主观的。因此,争论首先集中于艺术界的范围。沃尔海姆对这种艺术定义提出了关键性的质疑:狄基定义中所提到的“代表特定社会体制(艺术世界中的)而行动的某个人或某些人”真的“代表了‘艺术界’吗?”[7]狄基本人也对沃尔海姆甚至丹托做出了回应,经过了对艺术界定的数次修改,将“艺术界”划定为“一种文化建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中的一些成员所共同构成的事物”。[8]在狄基循环的五个艺术定义中艺术界及公众的观念定义了“艺术品”,而“艺术界”还是归为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人类行为而发生的结果,始终没有给出谁是艺术界的答案。

二、是否存在艺术界定的灰空间

“艺术界”的概念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质疑,很大程度是在于丹托和狄基全权将对艺术的界定交给了“艺术界”的权威、习俗和惯例,这种几乎完全动态和主观的界定就少了一根基准线。用建筑用语形容,就是没有建筑主体,只提供了建筑与其外部环境之间过渡的“灰空间”。如果说本质主义的艺术定义只关注了“建筑主体式”的硬边界,那么“艺术界”就把边界都进行了软化处理为了“灰空间”。针对“建筑主体”和“灰空间”的共同建构,大卫·休谟(David Hume)在其《论品味的标准》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为品味寻找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标准。

休谟是从艺术接受者的角度界定艺术。于是,休谟说:“我们有必要找到一种“品味的标准”,即一种协调人们各种态度的规律。或者,至少我们应有一个决断,来支持某种态度而否决另一种态度。”[9]这段话就是休谟为品味提出的标准。对品味或品味的关心与休谟生活的18世纪英国的美学氛围是分不开的,如章节导言所述:对于艺术,休谟关心的不是如何对其下定义,而是探讨是否存在一些客观标准来评价艺术作品的优劣。但细读之后可发现这其中存在着“规律”与“决断”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在休谟提出品味标准的两句话中,第一句是硬性的、“建筑主体式”的界定,第二句则是软性的、“灰空间式”的有力补充。虽然休谟用这种留有空间和余地的方式为品味标准下了结论,但并不是说休谟的立场模棱两可,其最深刻的见解正在于给出的标准出于人性的事实,而软硬两种标准也是相互配合的,也许这种具有弹性的灰空间式定义可以给界定艺术提供一种路径。

休谟从艺术接受者的角度界定艺术,尤其是对人的品味作为切入点的做法深植于当时的社会和学术环境。关于品味或品味的问题,约瑟夫·艾迪生(Joseph Addison)较早地给出了定义,即“心灵的能力,它以快乐辨别作家的美丽,以厌恶辨别不完美”。[10]但同意艾迪生的观点,意味着只同意用“品味”来指代这种能力,并承认这种鉴别力具有某种感觉和知觉的东西。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这样定义的品味。品味是一种更高的认知能力,类似于理性或智力的东西吗?或者它是一种较低的身体的能力,更类似于肢体感觉的吗?针对这个问题产生的主要理论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的流派:将品味问题作为内在感觉、作为想象或作为某种联想。

认为品味问题属于内在感觉的流派中,沙夫特斯伯里认为美不仅仅是相对于人性的,而是绝对的、真实的。事实上,根据沙夫特斯伯里泛神论的倾向,在他看来,宇宙万物的美是永恒的。但另一方面,沙夫特斯伯里还认为美只存在于心灵之中,不能被任何身体感官所把握,而只能被心灵本身所把握。弗朗西斯·哈奇生则直接将品味视为内在的感觉。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的品味理论主要是在沙夫茨伯里和哈奇森的基础上形成的。但相对于沙夫茨伯里的概念,里德更倾向于哈奇森关于内在感觉的概念,而且更为尖锐:美是不能被感知的,除非物体被心灵的其他力量感知。[11]艾迪生和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可作为以想象理论讨论品味的代表。在艾迪生看来在人的五官感觉中,视觉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而品味是一种能力。埃德蒙·伯克是艾迪生思想的继承者,认为品味的愉悦是对不在视觉上呈现自己的物体的愉悦,例如文学和音乐作品。因此,对于艾迪生来说,人们可以想象事物的外观,对于伯克来说,人们也可以想象它们的声音、味道、气味和感觉。[12]在联想理论方面,亚历山大·杰拉德(Alexander Gerard)的品味理论指出,这是一种试图调解或者说是超越内在感觉和想象理论家之间争论的尝试。杰拉德接受了哈奇森关于品味的内在感觉的观点,但同时杰拉德认为它们可以是“追溯到‘某些发挥’想象力的更基本力量”[13]。

休谟语境下的“品味”就是品味或鉴赏力。他认为理智和鉴赏力都是人的一种能力,而且鉴赏力更富创造性。另一方面,休谟与哈奇森类似同样认为,“美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它只存在于观赏者的心里。”但同时非常重视想象力的作用,需要“卓越的判断力,加上敏锐的感受”。由此,对于品味的标准的讨论正是休谟美学理论的主题,并以此为基础对美学做出了重要贡献。休谟的哲学是经验主义的,而经验总是主体的经验,任何经验都伴随着情感的表达,从经验出发去研究美必然会把主体的情感摆在首位。休谟正是在情感的基础上建立了他的主体性美学。在《论品味的标准》中,休谟所要做的就是在主体性美学的大前提下确立美的一般原则。显然,这里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一方面,主体情感经验总是主观的、个别的;另一方面,标准则必须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标准之所以成为标准的必要条件。那么,休谟如何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呢?

三、软硬性界定标准的共存

实际上,休谟在其对品味的标准的定义中提供了软硬性两种标准。在客观硬性规定方面,“一种协调人们各种态度的规律”指向能够明确分辨和归类的品味,休谟用认为“尽管人们的品味多种多样而又变化无常,其中还是存在一些对事物进行褒贬判断的普遍规律”[14];在主观决断方面,“至少我们应有一个决断,来支持某种态度而否决另一种态度”指向当界定不能明确作出时,某些拥有可贵素质的人可以作出判断,声称“只要把他们(批评家)的意见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真正的品味之标准、美之标准”[15]。

从作为主观判断的意义上,休谟的“灰空间”与“艺术界”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需要依赖于特殊人群做出决断,但不同的是,休谟的“灰空间”还有“建筑主体”作为起点和底线,即界定的第一种硬性方法“一种协调人们各种态度的规律”。休谟将由批评家共同作出的决断作为界定的第二方法,这些批评家“感觉敏锐、态度细腻统一、拥有实践经验、善于对比分析、不抱任何偏见”,但同时一旦遇到争执,就“必须承认存在一种真实而具有决定意义的标准”。[16]从此可以看出休谟虽然肯定一些人具备以上的可贵素质,但仍对批评家抱着保留态度,如此一来,品味的标准又回到了客观规律。在承认批评家可能做出错误决断的前提下,如果极端地看对品味的判断,有可能所有的批评家都是错误的,那么他们的意见就不能被作为标准。但如上文所述,休谟认为批评家可以基于自身的品味形成对“真正品味”的判断。于是对于品味的标准似乎陷入了主客观的循环。

休谟给出的所谓“品味标准”是充满矛盾的,于现实操作中难度也很大,这大概就是休谟的艺术界定并没有在艺术理论界形成振动式影响的原因。尽管几乎每个人都能从休谟《论趣味的标准》中发现破绽,但是近两百五十多年来仍然没有人敢说他已经确立了一个有效的标准。休谟给出了其对品味的客观硬性规定和主观软性补充的“建筑主体+灰空间”形式的定义,这在西方重视区分性、明确性、真理性的学术背景中具有特殊性。

当然,休谟给出的定义并不是毫无漏洞的,连休谟自己也说“对品味的争论毫无用处”。休谟带来的启发并非内容上的,休谟的经验主义背景和当时的学术环境都与当下相去甚远。但是休谟界定的形式是积极的。通过这种“主体+灰空间”形式的艺术界定,一方面可以对核心性的、具有稳定属性的对象直接作为艺术,另一方面可以补充解决随着艺术发展带来的浮动变化。艺术似乎越来越难以明确界定,这种软处理就是“灰空间”的现实意义。

四、结语

“什么是艺术”凸显了西方对真理的探索的学术习惯,他们倾向于对事物给出明确的界定,但像给出一个清晰界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也因此“什么是艺术”的问题如此常话常新,又在当代艺术发展中显得困难重重。因此,对艺术的界定也可以借用类似建筑领域中“建筑主体+灰空间”的形式,既保证基线平稳,又灵活疏通。休谟给出了硬性的“艺术规则”和软性的“批评家决断”的两种标准。这种留有空间和余地的界定方式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也许这种具有弹性的“主体+灰空间”式定义更加符合艺术的现实。

参考文献:

[1][2][3][9][14][15][16]Thomas E.Wartenberg.什么是艺术[M].李奉栖,张云,胥全文,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4][5][6][8]诺埃尔·卡罗尔.今日艺术理论[M].殷曼楟,郑从容,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理查德·沃尔海姆.艺术及其对象[M].刘悦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10]Addison J.and Steele R.The Spectator[M].New York:A.Chalmers(ed.),D. Appleton,1879.

[11]Reid,T.Essays on the Intellectual Powers of Man[M].Cambridge:The M.I.T.Press,1969.

[12]Burke,E.A Philosophical Enquiry into the Origin of our Ideas of the Sublime and the Beautiful[M]. O x f o r d : O x f o r d U n i v e r s i t y Press,1998.

[13]Gerard,A.An Essay on Taste[M]. London:Garland Pub,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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