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激励型自愿减排机制能否提升地区碳排放绩效?

2024-01-01 00:00:00刘迪一刘俊腾张国兴杜慧滨陈张蕾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6期

摘要 作为一种自愿性个人碳交易机制,碳普惠旨在通过“谁减排谁受益”的激励模式促进个体主动践行低碳行为,是碳排放交易机制向个体层面的延伸和拓展,评估这一政策的碳排放绩效对于挖掘社会个体减排潜力、丰富环境政策工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以2015年广东省实施碳普惠政策为准自然实验,利用合成控制法和2005—2021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评估了碳普惠在提升地区碳排放绩效方面取得的实际效果,并进一步探究了政策效应发生的内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碳普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地区碳排放总量、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的下降,2015—2021年,政策干预使得广东省碳排放总量平均降低4 094万t,人均碳排放量降低0. 294 t,碳排放强度降低0. 312 t/万元,且该结论在进行安慰剂检验、排序检验和排除其他政策干扰的检验后依然成立。进一步的中介机制检验表明,碳普惠政策能通过促进公众绿色出行和降低用电量降低地区碳排放,但不能降低能源消耗。该研究揭示了兼具激励性和自愿性的个人碳交易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据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①未来需要重视社会个体在消费端的减排潜力,逐渐将个人碳交易机制纳入到碳减排治理中,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应用和发展碳普惠;②在碳普惠的设计中,要完善低碳出行场景和低碳生活场景中的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减排的便利性;③注重碳普惠政策设计的应用性、激励性和持续性,开发科学的碳普惠量化核证方法学,构建涵盖社会公众和工业企业的全方位碳交易体系。

关键词 个人碳交易;碳普惠;碳排放绩效;合成控制法

中图分类号 F062. 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4)06-0033-12 DOI:10. 12062/cpre. 20231228

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双碳”目标是当前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此,中国实施了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碳税、财政补贴、低碳城市试点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也在减碳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政策工具虽着眼于市场交易、政府管控和城市系统优化,却容易忽视作为消费主体的人在碳减排中的作用。研究表明,个人和家庭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碳排放约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72%[1],挖掘社会个体的环保潜力对于高效完成“双碳”计划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广东省首先将公众低碳行为纳入到碳交易体系中,提出了碳普惠制,这是碳交易机制在社会个体层面的拓展,也是碳治理政策工具的创新[2-3]。

作为一种兼具激励性和自愿性的碳减排政策工具,碳普惠旨在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对公众的低碳行为进行普惠性质的奖励,促使公众在个体自利动机和奖励机制双重驱动下做出自愿减碳行为,这种自愿减排机制不仅能带来个人私利,还能促进社会公利,具有“义利相兼”的效果。如果碳普惠这一创新政策被证明有效的话,就意味着碳交易机制可以从企业层面延伸到个体层面,公众践行低碳行为产生的减碳量就可以像货币一样交易、流通,成为碳市场的“硬通货”,进而可以将微观领域的碳减排与宏观领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衔接,构建涵盖宏观和微观的广义碳减排体系,实现“双碳”目标向全民的覆盖[4]。因此,针对碳普惠政策进行效果评估对于完善中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的碳减排政策工具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研究利用合成控制法和2005—2021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评估了2015年广东省碳普惠政策的实施对于地区碳排放绩效提升的政策效应,并通过中介效应分析探究政策机制。

1 文献综述

在世界范围内的碳治理实践中,涌现出了不同类型的政策工具,根据政策遵守机制和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大致分为政府监管型政策、财政干预型政策、区位导向型政策和市场调节型政策等[5]。其中,市场调节型政策工具的应用受到了普遍关注,这类政策通过发挥市场“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将碳排放的负外部效应内化,从而构建一个接受度高且可持续的减排机制[6]。实际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Dales[7]就将科斯提出的产权概念引入到了污染治理领域,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旨在通过将有限的污染物排放权商品化,分配给排污者,使其进入市场流通,通过市场调节机制降低排污量。2011年,中国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交易机制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效果进行了定量评估,普遍发现该政策能显著降低地区碳排放[8-10],还能产生空间溢出效应降低邻近地区的碳排放[11],是碳减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尽管碳排放权交易在减碳领域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其应用场景仅限于供给端的工业企业[12],尤其面向电力、钢铁、水泥等碳排放量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进行减排调控[13],并未涉及处于消费端的家庭和个体。

个人碳交易(personal carbon trading,PCT)是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补充和延伸。1996年,Fleming[14]首次提出个人碳交易的概念,个人碳交易是指将市场交易机制引入家庭和个人生活,在制定碳减排目标和核算家庭碳排放量的基础上,向个体分配一定的碳排放额,个体可以在碳市场中出售剩余碳排放额或购买额外的碳排放额,PCT是碳交易制度从上游生产端的行业向下游消费端的个人的延伸。PCT的应用包括个人碳账户管理、碳排放额许可分配、碳市场运营、法律监管等环节[15],也包括初始碳配额、碳价格、分配方式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参数设定[16]。尽管这一机制被证实有利于降低碳排放[17],但它的公众接受度并不高,不仅因为政策实施和公众参与过程具有高度复杂性[18],还因为这项政策隐含了非公平性[19-20]。此外,一项问卷调查表明,即使在分配充足碳排放额的情况下,也只有18. 9% 的人愿意接受这一政策,37. 6%的人持反对态度[21]。而且,虽然PCT在理论上确实可以改变消费行为,减少个人和家庭带来的碳排放,但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牺牲消费娱乐活动以换取环境改善[22],因此这项政策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公众对环境政策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非常关键,这不仅决定了政策是否可以推行,还影响政策推行的实际效果[23]。广义的个人碳交易分为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碳普惠则是典型的自愿性碳交易政策[24]。Ding等[25]认为,与强制性个人碳交易相比,碳普惠这种鼓励个人自愿参与碳减排的政策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实际上,针对作为个体的人制定碳减排政策必须非常谨慎,既不能太“紧”,也不能太“松”。郭蕾等[26]认为,在使用引导型消费减排政策(比如氛围营造、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的基础上,还应该增加激励型政策工具的使用,其中就包括碳普惠。已有研究也证明,公众的环保意识和低碳行为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27],虽然公众倾向于在政策导向和环保呼吁下践行低碳行为,但是这种柔性政策对于减少碳排放并没有明显的实质激励作用[28]。总的来说,基于社会道德引导和公众自我约束的“软约束”对于碳排放的规制作用非常有限。

碳普惠作为一项个体激励型自愿减排机制,兼具市场调节和个体自愿的优点,既弥补了强制性个人碳交易的复杂性、非公平性和风险性,也弥补了呼吁型减排口号的弱激励性,是碳交易机制在个体层面的创新。自广东省实施碳普惠以来,部分学者对其进行了探讨,这些研究多聚焦碳普惠的制度设计、实践经验和改进路径等方面。卢乐书等[29]基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环境干预主义和市场环境主义相关理论,廓清了碳普惠制的理论基础和运行逻辑;刘航[30]在分析国内外碳普惠制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从明确参与主体、制定行为清单、实现量化激励、完善交易机制这4方面入手提出了碳普惠制的框架设计方案;高尚[31]廓清了碳普惠的概念、内涵、作用与意义,并针对中国居民碳普惠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出了政策建议。还有一些学者对碳普惠在各地区的实践模式和特色经验进行了总结[32-33]。总的来看,碳普惠的相关研究比较匮乏,仅有的一些研究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进行探讨,对该政策实际效果的估计也只是一种模糊的猜测,缺乏科学精准的量化评估。

综合上述文献回顾可以发现,一方面,学界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探讨足够充分,但这一政策只展现了碳交易在工业企业层面的规制效果,并未涉及社会公众和个体层面,碳普惠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补充和延伸,在探究个体减排潜力和拓展碳交易机制应用范围两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随着广东省首创的碳普惠制逐渐发展成熟,国内也有部分学者聚焦这一政策进行探讨,但是相关文献数量非常少,而且大部分学者只是对这一政策的制度设计、运行过程、政策优势和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和归纳,缺乏使用定量方法对碳普惠政策的评估。基于此,本研究的边际贡献在于:①关注个人碳交易机制对碳减排的影响,丰富了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聚焦于自愿性个人碳交易政策进行效果评估,并廓清了碳普惠政策的运行机制。②运用合成控制法对碳普惠政策的减排效果进行定量评估,弥补了碳普惠研究中缺乏政策效果定量评估的缺憾。③进一步打开政策发挥效应的“黑箱”,从促进绿色出行、降低全社会用电量和降低能源消耗3条中介路径出发,分析碳普惠政策的效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