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南宋時期出現的砧基簿,雖經宋、元、明學者多方研討,但仍存争議,且缺乏實物論證。本文揭示了兩件未經研究的宋元砧基文書實物:一爲元江西道源書院砧基文書,形成於元中後期,因襲宋末學田砧基簿,堪稱宋元學田砧基簿的代表;一爲元江西林塘砧基文書,由宋末名臣江萬里後人在元朝置造,具有分家析産産權證書的特點。兩種砧基簿的内容、格式可以證實一部分以往對砧基簿的研究論斷,但均未提及學者强調的土地“打量畫圖”。砧基簿在其演變中,受不同時期、官府、理念的影響,會出現不同内容格式的官民文本。最晚到南宋後期,以李椿年、王鈇爲代表的兩種經界法都成爲製作砧基簿的基礎。林塘砧基簿是一份由於社會背景發展而導致某些要素不全,因家族分家析産需要而置造的産權備忘録,主要面向家族内部;而道源書院砧基簿爲應對宋元之際部分學田被霸占的困境,特意凸顯了田土糾紛、宣示産權的内容。隨着宋末以來核田簿、魚鱗圖册、類姓簿等土地簿籍愈發嚴密成熟,官民共有的砧基簿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元中後期以後,砧基簿可能完全成爲民户自行置造並保存的財産證明書了,這種形式的砧基簿在明初還有存在。
關鍵詞:砧基文書實物及形態特徵 元代道源書院砧基文書 元代林塘江氏砧基文書 “打量畫圖”質疑 宋元經界、經理及演變
中國歷朝關於版籍登記、編製、管理的文獻頗豐,但因材料斷闕,版籍制度研究長期局限於各自斷代或相鄰朝代,難以形成連續性、長時段的研究體系,故而無法充分了解其繼承與發展脉絡。就材料豐富度而言,以明清時期爲最。近幾十年來,隨着簡牘、邊境古文書的陸續發見,秦漢魏晉至唐的實物資料大有改觀,研究成果豐富。然而宋元時期却出現了斷鏈,尤其是兩宋,儘管與户籍帳簿相關的文獻豐富,實物資料却極罕見。宋代是中國古代版籍體制發展史上的重要轉折時期,其種類最爲複雜多變,有丁籍簿、五等丁産簿、保甲簿、魚鱗圖簿、鼠尾簿、租税簿、砧基簿、類姓簿、流水册、核田簿、户帖、賑濟時的户口統計帳等。但因實物多已不存,學界對其性質與内容衆説紛紜。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欲窺探宋代重要籍帳的面貌,往往需藉助元代史料以爲佐證。如魚鱗圖簿、鼠尾簿、户帖、户籍登記簿等,這些籍册在元代仍有沿用,有些還有詳細記録甚至實物存世。如户帖、户籍登録簿,近年來發現的黑水城文書、紙背文書元代湖州路户籍册等大體量實物資料[①],不僅呈現了元代户籍册的面貌,也給宋代户籍册的研究提供了新視角。又如魚鱗圖册在宋代便已出現,但宋代史料中僅有四五處簡略提及,有學者指出現今對早期宋魚鱗圖册形式及内容的判斷,主要基於元人的叙述[②]。憑藉跨代視野並關注新的史料,宋、元、明版籍文書的具體面貌及文書體系的聯繫正逐漸明朗。這方面的工作還有許多空間,本文揭示兩件以往未被討論的元代砧基文書實物。
關於南宋出現的砧基簿,宋、元、明各斷代研究者已有衆多研究,但莫衷一是。有的認爲砧基簿與魚鱗圖册無異,乃其早期形態[③];或主張砧基簿逐漸演變爲魚鱗圖册[④]。另有看法謂砧基簿是户籍類型的歸户册,以人爲母,以地從人;魚鱗圖册則是地籍册,以地爲母,以人從地;砧基簿出現不早於魚鱗圖册,兩者並無承續關係,不可混爲一談[⑤]。還有觀點以爲砧基簿來源於南宋類姓簿(基於魚鱗圖製作,但以人爲母,逐一統計人户田産和税糧,並繫於人户姓名之下的歸户册),猜測官府在製作完類姓簿後按户拆分爲副本分發至各户即爲砧基簿[⑥]。不少學者也認爲砧基簿是宋户帖的改進版,至南宋取代了户帖[⑦]。吴松弟謂南宋初年,砧基簿已取代五等丁産簿,用於“提供資産數量以決定户等”[⑧]。王棣直指其爲“官府的私有土地産權登記册”[⑨]。
至於砧基簿的概貌,今人據南宋陳宓“定其鄉村,計其畝步,標其界至,著其産錢,此四者砧基簿之大略”之語[⑩],得出砧基簿内容應是“主要登記人户的田地地段、四至及産錢、官米等信息,即田産與税額”[11]。其具體構成,尚平依據《名公書判清明集》等宋人著述,總結其特徵爲:1.砧基簿由多頁構成一册,一户二册,一存檔官府,一存於户;2.封面總計産税之數;3.内連多頁田段繪圖,每頁附有該田塊的四至、産税説明文字;4.尾頁簽有文書頒發的時間[12]。此外,有學者發現南宋民户在分家析户時,必須同時分寫分家關書和砧基簿。砧基簿可用於抵押和買賣[13]。元代亦存數則有關砧基簿的記載被學界引用[14]。不論宋、元,砧基簿之研究皆是基於時人記述等相關材料所做的推測。學界普遍以爲砧基簿實物已亡佚,迄今未見有針對其實物的探析,這影響了從文書形態上作出精準判斷。然而事實上,此類文書實物仍有傳世。
一、道源書院砧基簿
道源書院,位於今江西省大余縣黄龍鎮大龍村,《(嘉靖)南安府志》載南宋淳祐二年(1242)江萬里委託南安軍知軍林壽公創建書院,未有今名,寶祐三年(1255)南安軍知軍事吴革以南安乃周敦頤、程灝、程頤三先生傳道講學之地,狀請敕額“道源書院”,景定四年(1263),“賜額道源書院,仍御書頒降”[15]。淳祐二、三年間,趙希寵、林壽公、劉龐、趙汝摶等先後撥給道源書院大量贍學田土,一歲所入“得錢五百餘緡,米二十六石有奇”[16]。入元以後,書院部分産業被僧道及諸人霸占,爲此南安路總管府兩度幫助書院確認或追復産業、整理簿籍,並勒二石保存。
《(嘉靖)南安府志》收録兩通元代道源書院石碑文字,一爲《道源書院紀錢糧碑》(簡稱《紀錢糧碑》),一爲後至元五年(1339)追復學田錢糧的碑記(簡稱追復錢糧碑)[17]。兩通碑文皆内含書院砧基簿的相關文字,分别從不同角度反映了砧基簿的形態與内容。爲便討論,現迻録碑文於後。
(一)《道源書院紀錢糧碑》
皇帝聖旨裏,南安路道源書院承奉南安路總管府司吏王師周承行指揮承准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分司牒:准總司牒:承奉江南諸道行御史臺劄付:“學校田地坐落地所非一,或與民田相間,亦有寺觀接連,學校所恃,全賴砧基簿籍、碑記備照。往往教官莫肯用心,失於關防,致令學職人等私與佃客通同作弊,以瘠地易肥田,以熟田爲荒地,甚致權豪影占,執爲己業,始因拖欠,終至隱没,兼以砧基簿籍俱係亡宋置立,經隔年深,四至雖云明白,鄰田更改不常,無藉之徒因而借此爲由,暗行兑易,亦有擅將砧基文簿恣意毁壞,弊病難以歷舉。今後令各道廉訪司,稽考所管學院應有贍學田土頃畝、條段四至,及周歲合辦錢糧數目,照勘明白,重新置立文册,一樣二本,用使該路并儒學印信,互相關防,一本各路收掌,一本儒學管業,仍須勒碑以傳不朽。”奉此,依奉憑亡宋嘉定己卯年石碑,寶祐元年、景定五年、德祐元年砧基文簿,照勘争復僧道及諸人占奪兑易田土節次,申蒙總府參照議擬斷定,及舊管田地逐項開寫,從新置立砧基文簿,一樣二册,申蒙總府印押完備,一本架閣庫,一本書院備照,每本計紙壹百肆拾貳張。書院官收掌,每遇交代,須要會集儒職,公同檢計張縫,别無參差移拆字樣,别無擦磨塗改,方許出給解由,倘有畔道趍時作弊之徒,諸儒皆得彈糾。今開刻下項:
元管米五十五石五斗四升六合、鈔五十六錠九兩五錢一分:大庾縣米五﹝十五﹞[18]石五斗四升六合、鈔二十八錠一十六兩六分,南康縣鈔一十九錠四十三兩四錢五分,上猶縣鈔八錠。
今次照勘争復:
已徵定米八石五斗。
大庾縣聶都里朱輝一占石斗峒田一段租米五斗,同里張圓道占火燒坑田租米八斗,大平里何壽三、羅國實等占霸地二□段租鈔一十兩,秀峰里鄧伸一、朱堯章等占父子龍頭田四十四坵地一段租米六斗,平正團文武峒增添租米二石鈔二兩五錢,沙村團王一、蕭五、陳貴五山園塘田塘地租鈔九兩租米七斗,管界都劉復初等租米五斗鈔四兩,同都張子德、王貴、魏萬三租鈔二十一兩,管界都扶元佃雙秀里王塚背早田租鈔二兩三錢,吉村團吴六佃劉大用元撲佃椒分田租米二石,大平里鍾三照勘出米一石并元納共二石,招賢里伍得四照勘出租米二石并元納共四石,遊仙里郭華二梘坵增米五斗并元納共四石,遊仙里謝敬通占朱時甫元佃田五坵租米一石,河南都蕭勝達佃李子實店基灞地租鈔三兩,新豐里余通海租穀一十一桶,書院門外水心灞通真堂道占地一大段租鈔三錠一十四兩,河南都龍國盛廟地租鈔五兩。
南康縣長霸里崇道院僧占田一百四十四坵、隨田山岡園三段租鈔六錠一十兩八錢,蓮塘里廖福八等隱占苔坑等處田三段山園一段租鈔一十七兩六錢,得俊里王方叔、郭達可等占匡坊霸地四十七畝二角租鈔一錠,童仙里黎國寶等隱漏租鈔三十九兩二錢。
上猶縣大穩保鍾國賢占蒲坵田一坵、何秀鄉黄壽一占霸地一段、黄明叔占早田一坵共計租鈔四十五兩。大穩保赤耿梘分田二坵、背上山鍾司法田一段梘分第一坵田九坵,神前晚田一段尚未召佃。
大庾縣清德里寶界院僧占龍壇園地一百四十七號,河南都鍾大亨、龍俊伯、何實甫客店地基虧官租鈔,禮賢里普照院僧占□佃黎圖分等處田二百八十四坵六地,遊□里謝伯開占蘆步灞地一段社前小山二段,同里胡通二十除見佃納租外占地三畝,管界五里山陳福四占葬墳地。
(二)元後至元五年追復學田錢糧碑記
後至元己卯,江西憲使順昌嘉議按臨横浦,下車謁先聖廟暨先賢祠,行勉勵之政,首詢學院錢□幾何,有無逋負。山長胡三俊以次對,迺舉□□積年未決地租二事以告。公慨然以爲己任,□并有司歸着,時大庾縣尹鄭潔、只不花寔任言責,越三日審決二事,具其實以聞,公論韙之。
一件,龍壇灞地租隸大庾縣清德里,先被寶界寺僧侵占,書院參照宋景定砧基文簿及嘉定石碑所載,歲收銅錢壹拾陸貫柒百陸拾文,申蒙總府給還書院管業,陶山長照銅錢開禁例,每貫紐計中統鈔貳拾伍兩,本縣正以僧占歲收壹錠肆拾陸兩伍錢爲則科徵,緣陶山長與本縣所擬輕重争懸,連年不決。至元四年,准新任胡山長關該,前事合無照依廢銅時估,每貫柒兩壹錢伍分,申蒙總府改委縣尹鄭承務、儒學正景文公同議得:胡山長所擬雖是兩平,各佃未肯承納,今憑衆議,以元額銅錢壹貫爲率,量擬比對至元鈔壹貫,計中統鈔柒錠叄拾叄兩叄錢,誠爲優輕,官民兩便,連御保結申府回牒,書院徵租,分憲可之。
一件,舊貢院地租屬河南都,先被演教院僧包占,及僧首黄善謙首告,行據耆職扶弼與職鄰人等勘會畫圖,貼説其地除西畔一半係李德清等於書院佃納外,有東畔一半見係寺僧包占,與黄俊英等分收地利,及責據被告僧李順恭狀供:本院委無砧基契憑甘結在官。不期本路同知黑的兒奉訓以私滅公,奪而歸之墨氏書院。申明間,天相斯文,適錢憲使分巡,主張公道,再追李順恭到官招供明白,取各佃承伏繳連回牒,徵租計鈔壹錠壹拾壹兩、米壹石壹斗,俱有文卷可攷。
竊謂學院錢穀所以爲教養而設,然往往莫肯用心,因循廢事者有之,若兹二事非順昌公之明斷不能致其決,非鄭令尹之誠慤不能贊其成。在職教者則固以分之所當爲,故略述其顛末,仍序次佃户租數,勒之於石,以示方來,抑使知湮没之易而追復之難,庶幾慎守其所已復而擴充其所未復,則教養之道有所賴焉。
龍壇灞地租鈔七錠三十三兩三錢,謝君惠、劉茂新、殷貴五、何紹伯、藍宗二、鄒貴發、鄧明甫、殷劉伯、陳文八、王五哥一十户各六兩,蔡仁叔、謝子全、劉旺子、蔡謙叔、梁寬八、蔣宗四、封子全七户各二兩,英惠實、屈二、劉暉發、謝元昌、梁寬盛五户各一十六兩,潘永咸、鍾順達、蔡智叔、謝元清、謝時順五户各八兩,謝安一、梁寬一、謝仲顯、謝時發、蔡文六五户各四兩,謝子明、正君佐、蔣子發、李元一四户各一十四兩,王子宣、吴木仔二户各一十兩,謝秀叔、蔣志高二户各一十二兩,謝君賢户二十八兩,李何三户一十八兩,陳子福户二十兩,舊貢院地租鈔一錠一十一兩、米一石一斗,吴子全、黄李一、廖高五、何實甫四户各五兩,黄李一、廖君輔二户各一十兩,黄俊英、李順恭二户各四兩,廖祥杰米六斗,鄧君甫、黄善謙二户各一兩,李保三户七兩五錢,龍珍寶二兩,廖君輔一兩五錢,向實甫米五斗,廖祥傑米六斗。
細度兩碑,可獲知如下信息:第一,兩碑撰寫時間。追復錢糧碑,由直學蕭奎撰文,記述後至元五年憲使嘉議命知縣鄭潔助書院追復錢糧之事,其撰文、立碑應在1339年或稍後。而第一通《紀錢糧碑》並未直接交代年份與撰者,《(嘉靖)南安府志》置此碑文於宋代紀事之後、元泰定二年(1325)紀事之前,可能不够嚴謹,其年代判定存在兩條證據:1.泰定二年修復書院時,院内有石碑六座,第六座爲淳祐三年教授趙希哲所記租額碑,未提到元代《紀錢糧碑》[19],這説明《紀錢糧碑》刻於1325年之後;2.據後至元五年追復錢糧碑,龍壇地直到當年追復之前一直被寶界寺霸占,而《紀錢糧碑》最後一段清楚地記録“大庾縣清德里寶界院僧占龍壇園地一百四十七號”,證明《紀錢糧碑》必在1339年之前。故《紀錢糧碑》應刻於泰定二年、後至元五年之間。
第二,兩碑的結構、内容。《紀錢糧碑》分爲三部分,篇首引用了江南行臺下發到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的一道修復學田砧基文簿的公文,隨後道源書院參照亡宋碑石、文簿,照勘争奪田土事宜,重修砧基文簿二册保存,最後開具書院元管錢糧額數及被霸占産業明細。追復錢糧碑可分兩部分,前半段寫道源書院山長胡三俊向江西憲使順昌嘉議、大庾縣尹鄭潔狀申龍壇灞地、舊貢院地被僧人霸占情形並最終追復事,後半段列舉佃户所納錢糧數。
第三,宋元之際道源書院砧基簿與錢糧碑的存廢,及二者之間的關係。《紀錢糧碑》所載“江南行臺劄付”云:“學校田地坐落地所非一,或與民田相間,亦有寺觀接連,學校所恃,全賴砧基簿籍、碑記備照。……兼以砧基簿籍俱係亡宋置立。”元統一江南後,基本襲用南宋土地簿籍,學校田地仍多依賴亡宋砧基文簿與碑記來確立産權,道源書院即依憑“亡宋嘉定己卯年石碑,寶祐元年、景定五年、德祐元年砧基文簿”重新攢造砧基簿,後至元五年參照“宋景定砧基文簿及嘉定石碑”争奪龍壇灞地,又指出占田僧人“委無砧基契憑甘結在官”來追復舊貢院地。可見元代學田仍然完全沿襲宋代砧基簿與碑石,因此從元代的同類型文本出發,推求宋代情形,並非無憑無據。砧基簿雖不等同於上述錢糧碑,然文簿與石碑應是兩種繁簡有别、内外配合、核心信息互見的土地産權證明文本,也就是説砧基簿應基本包含錢糧碑石的内容而更加詳細。
第四,道源書院砧基簿的形制與文字遺存。據《紀錢糧碑》,江南行臺有命:“今後令各道廉訪司,稽考所管學院應有贍學田土頃畝、條段四至,及周歲合辦錢糧數目,照勘明白,重新置立文册,一樣二本,用使該路并儒學印信,互相關防,一本各路收掌,一本儒學管業,仍須勒碑以傳不朽。”交代元代重新修訂的學田砧基簿應由四部分構成:1.田土頃畝;2.條段四至;3.合辦錢糧;4.照勘詳情。一樣二本,一本送路總管府收執,一本儒學自藏,另配合樹立錢糧碑,以傳不朽。道源書院重修砧基簿正是這樣做的:1.舊管田地逐項開寫,當具頃畝四至;2.照勘争復僧道及諸人占奪兑易田土節次;3.申蒙總府印押完備,必有合辦錢糧。砧基簿一册,計紙142張,而其形制幾乎完全依照亡宋砧基簿設定。而作爲與砧基簿配套的《紀錢糧碑》,除了登記元管錢糧外,後頭還有一大特色,即逐項記録大庾縣、南康縣、上猶縣境内被霸占或逋欠或荒廢的田地錢糧。這表明砧基簿的核心目的是“照勘争復僧道及諸人占奪兑易田土節次”,立志奪回曾屬於道源書院的産業。後至元五年追復錢糧碑,同樣花費許多筆墨講述追復産業的經過,由於立碑之時志在宣告、鞏固勝利果實,所以後面開刻的是佃户及租入,其重心相比於《紀錢糧碑》顯然發生了變化。
通過這兩通碑刻,可總結道源書院142頁砧基簿的基本内容:1.學田地域分布;2.頃畝;3.四至;4.佃户;5.收入及合辦錢糧;6.田土糾紛情形;7.被霸占産業、拖欠錢糧狀況。此種形式的砧基簿,大體印證了前文提到南宋後期陳宓所言“定其鄉村,計其畝步,標其界至,著其産錢,此四者砧基簿之大略”。至於學界所謂砧基簿“打量畫圖”的部分,則未見其蹤迹。
二、《林塘砧基□□》
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林塘江氏宗譜》中存有一份元代《林塘砧基□□》[20]。《林塘江氏宗譜》爲江西都昌林塘(今江西都昌縣林塘柏樹下江村)江萬里家族後人所撰修。江萬里,號古心,係南宋末名臣,文天祥之師。元軍滅宋時,他與其弟相繼殉國,其部分子侄分别避亂福建或回歸林塘。《林塘砧基□□》即其子侄後代所編,約完成於元成宗大德年間(1297—1307)至武宗至大年間(1308—1311)。現將此砧基文書迻録如下。爲便分析,第一自然段後,每條原文件目之前標注阿拉伯序數。
林塘砧基□□
丞相文忠江公﹝男﹞兩山同知,不幸於至元二十四年棄世,遺下産業坐落南康都昌、建昌、饒州鄱陽、信州貴溪。夫人三、男女七。林氏夫人生男三:漢、濬、澄,女一:德順。余氏夫人無所出。金氏夫人生男一:濟,女二:貴柔、德美。各年在幼。叔父古愚、兄一山制幹、六峰府判會衆公議,以諸孤失怙,當隨所恃撫養。又以門户浩大,諸幼未能立事,將水田依江漸作男全女半分,分與男女隨所恃管業。又各撥籼租伍佰碩爲林氏、金氏二夫人養老。以余氏夫人無所出,增穀貳佰伍拾碩。各立承業文書管紹外,存留水田、山林、地土、池港,專爲支持户門。不幸林夫人於至元二十六年亦行棄世,所有養老穀碩已行住罷。其諸孤,金夫人教育至於成人。二十年間,守成前業。但以户門浩大,金夫人年老不能照管公堂之事,於大德九年上議,將原存留户門産業分與男女自行管業,支持户門。一山制幹同中峰教諭鎰維持分析,照依至元二十四年已上分式,將水田作男全女半分,分與男女自行管業供輸外,山林、田土、池港、屋宇、什物動用,均作四男分直。衆議已定。不幸一山制幹棄世,不能竟其事。今鎰集諸姪漢、濬、澄、濟同恃金夫人再行圓議,從義分析,寫立關書,拈鬮填關。
今具分列件目開寫于後:
01.一、諸莊及各養老,除庵并減放穀外,實管秥穤早晚租穀陸仟壹拾玖碩柒㪷伍升。
02.一、力莊坐落都昌孝行鄉十四都實收秥穤租穀貳佰柒拾碩,内博易到祗園寺籼穤叁拾碩肆㪷均分四男。
03.一、五睦莊實收秥穤租捌佰貳拾碩捌㪷伍升均分四男。
04.一、瑶山莊坐落孝行鄉十五都實收秥穤租穀叁佰壹拾捌碩柒㪷伍升均分四男。
05.一、棘池莊實收秥穤租穀壹佰壹拾伍碩柒㪷伍升作一男分訖,又將有年莊作三分湊分四男分。
06.一、石廪莊實收秥穤租穀肆拾玖碩四㪷伍升均分四男。
07.一、縣市增置産業坐落東邊范瀧實種貳碩,原係李仲四佃,今男李真一租穀湊入男分。
08.一、新興莊坐落都昌二十都實收秥穤租穀玖拾伍碩伍㪷伍升均分四男。
09.一、新陂莊坐落建昌實收秥穤租穀壹仟捌佰貳拾叁碩貳㪷伍升内穀一佰碩除湊養老,餘六佰四十碩一斛湊入女分,餘穀揍(湊)藍塘莊分。
10.一、南溪莊實收秥穤租穀壹仟叁佰叄拾肆碩作女二分外,欠五十一碩肆斗,於新陂莊撥湊訖。
11.一、藍塘莊實收秥穤租穀叁拾玖碩貳㪷伍升係元剩者。今揍(湊)入新陂莊作男四分均分。
12.一、長石莊坐落廣信府貴溪縣胡陵渡實收一色白米壹仟捌佰玖拾肆碩玖㪷均分四男。
13. 一、鄱陽莊實收秥穤租穀貳佰一拾陸碩伍㪷均分四男。
14.一、四男以文、行、忠、信四字寫立關書,一樣四本,祝白祖宗,拈鬮填關。
15.一、三女以福、禄、壽三字寫立關書,一樣三本,祝白祖宗,拈鬮填關。
16.一、余氏夫人養老穀碩,元於力莊撥田,收租壹百陸拾壹碩捌㪷;朱源莊撥田,收租伍佰捌拾玖碩伍㪷。所是兩莊田租,以行品搭歸四男分直。登載關書,百年後照關各行爲業,其牛隻仍係四男隨田分直。
17.一、金氏夫人養老穀碩,於新陂莊撥田,收租陸佰碩。其田已行品搭四男分直,登載關書訖。百年後照關書爲業。
18.一、金夫人養老田佃户名下牛隻,如遇倒死,管莊者呈覆夫人,給鈔湊買,付佃户耕佈。如是孳生,毋以牛力有餘變賣。管莊者逐年仍具孳生開除見管數目令四男知會。百年後其牛隻仍係四男隨田均入分直。
19.一、南溪莊田租總計壹仟壹佰叄拾肆碩,又撥新陂莊佃夫帥仲一等佃田租陸佰肆拾伍碩,係三女德順、貴柔、德美分直。數内德順拈得南溪莊佃户余慶六等佃户田租伍佰九十貳碩柒㪷伍升;貴柔拈得南溪莊佃户吴仲五等佃田租穀伍佰肆拾壹石貳斗壹升及新陂莊佃户蕭萬三等田租伍拾壹石伍斗,計伍佰玖拾貳石柒斗;德美拈得南溪莊佃户余慶六等田租伍佰九拾貳石柒斗伍升。[21]各佃名下水、黄牛隻隨分得田者耕用。所是南溪莊女分下地客農具並係隨田管業。外有山林,係四男分直。
20.一、新陂莊湖塘堨水,照舊例隨田車水灌注。所是塘脚并所養魚利,係四男分直,逐年送納課鈔。外撥垾壟陂堰,若有損壞,係隨田者脩理。
21.一、義莊元撥租叁佰碩,展該租斛二佰卌五石四斗,元例於内撥穀壹拾伍石,逐年秋收之日均分四男貼納税糧,□□□□秋收。又本莊逐年依舊例支撥穀壹拾伍石贍龍城庵楚國公等墳。
22.一、池港義作五年,實爲分四男四年,餘一年撥金夫人養老。寫立年黄,拈鬮填關,周而復始。逐年租佃,官司取勘一應事件,當年黄人自行支持。外如年黄人或遇官放池港,本年不得管紹,次年仍前補填其太陽港係納夏税絲綿。官司未行蠲放,却將此港衆議租佃與人,所收租鈔仍照年黄均分,求爲定例。所是金夫人養老年黄,百年後止作四男均分爲定。就開寫池港段所下項:
23.十都酬村港一所,上至魏家斷,下至白湖泠
上等網户。正埠計一百三十六畝,戛角正一□,水港計七畝三角五十五步。係孫惟慶户下業。
24.一、十四都土塘上港一所,上至古港口,下至曲蛇灣置鄭子秀户下業。
25.一、十四都土塘東港一所,上至曲蛇灣,下至三洲觜及黄泥埠,計一拾四畝捌分置黄奥户下業。
26.一、鄱陽縣管下太陽港一段,上至銅坑磨坊,下至王子全坑。
27.一、上港係同野與陳德可共分港業,遞年各以管三年爲期。至大二年分,係同野爲始,管業三年。今同野諸處港係議作五分,管五年黄。今議此港兩分,共管一年黄,周而復始。
28.一、同野府住基元與祗園博换者,分作四男分直。園圃亦作四男分直,拈鬮填關。
29.一、同野老砧基祖簿及續置管業砧基簿一應契憑,到今三世,兼兵火後掌管者更革不一,散漫遺失。簿契或承分人私收,或各房有得者,或經手幹申人執收賣出者,務要關會四男并元分族長,對衆覿面撿看查照,發賣其文即封入見存簿契。賣出之人,當以賞謝。各房誤收,撿尋出者,即請賣出,彼此皆可照業。若藏匿久後將出者,即係廢文,不在行用。
30. 一、今所分山林田土連接去處,係憑管業簿書并幹□報到闊狹扦撥作四分,拈鬮填關分析。緣祖上置業,夛(多)被出産之人虚裝畝角,今止憑議定照標□所分照業,求爲定格。
31. 一、諸處山林分析之後,各照關書管業,仍各鈐束僕□,毋得互相侵界,入内盜砍柴薪。如獲贓證明白,□林主依理懲治,各房不得庇縱,有失兄弟之義,此亦絜矩之道也。
32.一、繼今以後,男女或有事,爲不能及,將分下産業與外人交易,必須儘問親房同關之人。若私自告據,即係捏合衷私違礙,毋得引惹。
33.一、同野見屋宇、諸處山林陸地、諸莊舍倉廒囤擷、佃客屋宇、諸處廊房、幹僕草屋瓦屋,均作四男分直,寫立關書,拈鬮填關。
34.一、温州田土及建康屋宇、江中沙莊、南康房廊,産業地里窵遠,亦有失管者,以此未經品搭。在後挨出四男,裒率鈔兩整理。如不願出鈔兩整理者,批退不願文書,還自願整理者收照,今先登載。
35.一、總管存日,於丙子年十一月逃難福建,曾有銀子窖藏福州長溪縣管下,如後取討,四男相約一同前去,以所取之物四男均分。
此條資料開頭標題“林塘砧基□□”,“砧基”後文字漫漶不清,勉强辨識似乎是“綱目”二字,然據《林塘江氏宗譜》中所載署名爲“南都”的江鑒十世孫之考證文《辨古心公有子有孫》,文中引用本條資料内容時,明確説是“砧基簿云”[22],依此也可稱此材料爲“林塘砧基簿”,至少該資料當爲一份砧基簿類型的砧基文書。
林塘砧基文書所載江萬里子孫和其死後在元代的家族狀況,均不同或不見於正史、現代一些宋人傳記和當代江西江氏宗親的紀念文字。砧基文書首句:“丞相文忠江公兩山同知,不幸於至元二十四年棄世。”按江萬里於宋度宗咸淳年間拜左丞相兼樞密使,與其弟江萬頃相繼在南宋末殉國後,萬頃之子江鑒率部分江家子侄回歸林塘並歸葬萬里兄弟。之後宋恭帝加江萬里謚號“文忠”,“丞相文忠江公”即江萬里無疑。然而江萬里死於宋德祐元年(1275),與“至元二十四年棄世”對不上。據上述“南都”考證文及宗譜中所存“江氏題名録”,“至元二十四年棄世”者當爲江萬里之子江鎬。江鎬號兩山,仕宋來安路同知及龍川州事,故云“兩山同知”[23]。《宋史·江萬里傳》載江萬里無子,江鎬爲萬里養子,生父爲蜀人王橚,江鎬隨萬里在1275年一同赴水死[24]。此説流傳甚廣,與宗譜之記大相徑庭。按《林塘江氏宗譜》凡例“本宗繼子者著其名于本生父下以見其所出”,“異姓來繼嗣者不書”[25],江鎬在宗譜《江氏題名録》中明確排列於江氏“八十三世江古心”之後爲“八十四世”[26],據此他肯定不是王姓來繼嗣的養子。宗譜中另有一份“績溪遷官洞博易稚山莊江氏小宗系”(似後代江氏旁支編録),載江鎬在宋末避亂福建,宋德祐丙子(1276)十一月終於正寢,十二月子侄於伏牛山立碑,上云“元故龍川州事江公鎬墓”[27],此載時間與砧基相差甚大,亦無法解釋爲何德祐年逝而立碑却用元代名號,似誤録。但至少從宗譜看,江鎬未赴水自殺,其子孫延續並被確認爲江萬里正宗一脉是應確定的。從財産傳承析分的角度説,砧基文書的記録應更準確。南都考證文轉引砧基簿開頭句爲“丞相謚文忠江公男兩山同知……”,他所看到的砧基簿應更完整,現今流傳下來的文本“江公”後當闕一“男”字。另砧基文書最後35條中所云“逃難福建”的“總管”,亦指江鎬。今人編《宋代人物辭典》《江氏史話》及一些地方人物傳記,據《宋史》撰寫的江鎬詞條,恐不符史實[28]。另近代以來,後世江氏宗親紀念活動等亦均不提江鎬之事,可能與江鎬一系家人承認並入仕元朝有關。
還有幾個相關人名、地名需解釋一下:砧基簿第一段中“兄一山制幹”“六峰府判”,據宗譜“江氏題名録”,當指江鎬堂兄、曾任開化制幹的江錦(號一山)和曾任判漳州府事的江鑒(號六峰);“中峰教諭鎰”,指江鎬堂兄弟、曾任溆浦教諭的江鎰(號中峰)[29]。砧基簿第27、28、29條中提及的“同野”,指原江萬里(古心)别墅,在林塘村東去12里,後被南宋朝廷敕封爲“古心堂”,是爲江氏家族的核心祖地。
林塘砧基文書記載了江萬里之子江鎬在元至元二十四年死後,江鎬一脉及其他江萬里家族長老幾次(至元二十四年、大德九年、至大初年)商議後,對江鎬幾位遺孀和失怙子女的財産分割細目。這是一份典型的分家析户砧基簿,故文書中多次載明需“寫立關書,拈鬮填關”,“各照關書管業”。其格式内容包括:
一、確立户門産業,並給失怙四子三女分産,同時安排好遺孀三夫人的養老租穀分配。江家作爲前朝權貴,即便經歷江萬里殉國與宋亡之難,其家族仍掌控着元朝江浙行省兩個路(饒州路、信州路)下兩縣(鄱陽縣、貴溪縣)、江西行省一個路(南康路)下一縣(都昌縣)及一州(建昌州)的大片産業。此外,該家族在温州路、建康路等地也有田土房産,還在福州路有窖藏銀子,確實“門户浩大”。對於直接控制的産業,初始時,由於失怙子女幼小,因此決定將沿江部分水田按“男全女半”的原則分配給子女,一定産業内所收租穀則撥與三夫人養老。其餘水田、山林、地土、池港、屋宇等留存以支持門户。後經歷二十餘年,隨着一些遺孀和叔輩的離世,子女們也已成人,家族成員遂“再行圓議”,將水田完全按“男全女半”的原則分配,其餘山林、地土、池港、屋宇、什物動用均由四子平分。值得注意的是,“男全女半”原則,即南宋家族析産中的“男二女一”法[30],在南宋時期爲官方法令,但元代材料鮮有記載。以往有看法認爲,這種分産法到元明清已消失[31];或以爲元代北方已無在室女財産權利的法律規定,統一江南之後,也無直接案件表明元代官府沿用了南宋時期關於在室女財産權利的各項條例[32]。從林塘砧基簿明載“男全女半”看,儘管女子僅得到家産中的水田,但這足以證明,至少在元代江西地區的民間,特别是富裕家庭中,南宋的這種條例和意識仍在實踐中得以延續。
二、産業内各處田租稻穀等實收與交易産量。砧基簿第1至17、19條詳盡記録了“除庵并減放穀外”,家産中最重要的“早晚租穀”6019.75碩的總量收入和分布於各莊的具體收入産量及對子女、諸遺孀的具體分配細目。
三、所屬各莊園、池港、祖産房基園圃及坐落地點。共記録有莊名的莊園13處(力莊、五睦莊、瑶山莊、棘池莊、有年莊、石廪莊、新興莊、新陂莊、南溪莊、藍塘莊、長石莊、鄱陽莊、朱源莊):分别處於都昌縣孝行鄉十四都(三個莊)、十五都(四個莊)、二十都(一個莊)和建昌縣(三個莊)、貴溪縣(兩個莊)及處於范瀧的“縣市增置産業”。記録池港四所:都昌縣孝行鄉十都一所、十四都兩所、鄱陽縣一所。第28、33條記録了都昌同野府“與祗園博换”的祖産房基和同野屋宇、山林陸地、諸莊倉舍廊房、園圃等。
四、産業所屬池港段所分配管理辦法,各處面積或上下至及經營户名。其中第23條十都酬村港一所“上至魏家斷,下至白湖泠”,下附小注面積“正埠計一百三十六畝,戛角正一□,水港計七畝三角五十五步”。第25條十四都土塘東港一所,“上至曲蛇灣,下至三洲觜及黄泥埠,計一拾四畝捌分”。其他第24、26條兩段所則只記上、下至,没有面積。
五、第7、16、18、19條記所管屬産業下租佃户名及佃户名下的牛隻管理、分配。
六、第19、20、21、22、23、24、25、26、27、30、31條記各處山林、水田湖塘及所養魚利的分配及管理。
七、記録一些地方收入中繳納夏秋税,如第20條新陂莊“所是塘脚并所養魚利,係四男分直,逐年送納課鈔”,第21條義莊“元例於内撥穀壹拾伍石,逐年秋收之日均分四男貼納税糧”,第22條太陽港“係納夏税絲綿”等。
八、第29、32條明載,本族老砧基祖簿及續置管業砧基簿,到至大年間“一應契憑,到今三世,兼兵火後掌管者更革不一,散漫遺失”。要求家族成員收集遺失和賣出的簿契,今後不得私自將分下産業與外人交易。
林塘砧基文書的開頭題目和第29、32條表明,雖然本篇資料有突出的分家析産文件特點,但其以《林塘砧基□□》爲題,將本件記録作爲“同野老砧基祖簿及續置管業砧基簿”的繼續,或近似於宋代《烏洲李氏世譜》中“删定之砧基”[33],其在江家屬砧基簿的一種是無可置疑的。
三、砧基簿“打量畫圖”再考
綜上分析,道源書院砧基簿是宋元時期學田砧基簿的代表,而林塘砧基文書堪稱家族析産砧基簿删定本的典型。二者雖修撰於元朝,但其格式、内容多承襲南宋並有所發展,參考價值極高。
欒成顯指出,砧基簿的主要功能,一是作爲賦役徵調的依據;二是確認産權歸屬,常在田事訴訟中充當法律依據。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照砧基管業”的判語便頻繁出現[34]。道源書院砧基中“合辦錢糧”與照勘争復節次兩項,林塘砧基内“分與男女自行管業供輸”之句,充分印證了這兩點。在具體内容、格式方面,對照前述學者們已有的總結,如“砧基簿一户二册,一存檔官府,一存於户;封面總計産税之數;内連多頁田段繪圖,每頁附有該田塊的四至、産税説明文字;登記産錢、官米等信息;尾頁簽有文書頒發的時間”,及“可以進行抵押和買賣”等項,道源書院和林塘的砧基簿能證實以往史料和學者的大部分説法,其中“統計田産和税糧”(包括總計)和其他不動産的内容最爲明確。然而,也有些方面與以往認知相悖。如南宋後期以來,砧基簿是否也在官府存檔一份?儘管道源書院砧基簿提交路總管府一册,但林塘砧基簿係私人持有,從記録中無法得知,文件末尾也無官府印簽和頒發時間。朱熹曾説:“今世産賦百弊極甚。砧基簿只是人户私本。在官中本,天下更無一處有。”[35]入元以後,官府不再造砧基,家産砧基簿可能已逐漸演變爲人户持有的私本了。
宋代備受矚目的土地“打量畫圖”,現代研究者亦多有强調,兩種砧基簿都未提及。其中緣由,可能如下:
第一,砧基簿推廣使用始於南宋的經界。南宋紹興年間推行經界法時,先後有紹興十二年李椿年“打量畫圖”和紹興十四年王鈇“結甲自實”兩種不同的方法。李椿年之法“令官、民户各據畫圖了當,以本户諸鄉管田産數目,從寔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畫田型坵段,聲説畝步四至、元典賣或係祖産,赴本縣投納點檢,印押類聚。限一月數足,繳赴措置經界所,以憑照對畫到圖子審寔,發下給付人户,永爲照應”[36]。王鈇之法則是:“今欲將兩浙諸州縣已措置未就緒去處,更不須圖畫打量造納砧基簿,止令逐都保先供保伍帳,排定人户住居去處,如寄莊户用掌管人。每十户結爲一甲。從户部經界所立式,每一甲給式一道,令甲内人遞相糾舉,各自從寔供具本户應干田産畝角數目、土風水色坐落去處、合納苗税則例……具帳二本。”[37]有學者指出,王鈇之法下相關田畝數目和税額多少不靠土地測量,也非計算所得,全靠百姓“供認”。南宋晚期賈似道推行“經界推排法”即仿效王鈇之法[38],如江西南豐“咸淳中,南豐行自實法,凡有田者各書其户之頃畝租收實數,悉上於官,以爲版籍”[39]。需注意者,《宋會要輯稿》載王鈇之法雖不逐户造納砧基簿,而是規定以十户一甲爲單位“具帳二本”,然其帳簿要求“從户部經界所立式”,即參照李椿年砧基簿格式,或許正爲後來砧基簿的演變埋下伏筆。戴建國認爲南宋中後期土地清查所采用的方式有兩種,始於嘉定末的經界以丈量土地法爲主;始於景定末的經界推排借鑒了王鈇法,以自實法爲主,是一種在南宋末財政緊張的背景下實施的“簡易的經界法”[40]。此説可從。
近年來頗受學者關注的咸淳年間《富溪程氏祖訓家規、封丘淵源合編》之《開化縣給付墳僕自承由帖》,被認爲是記録了南宋末經界推排法實施内容和操作程序的典型公文,戴建國指出其“具有普遍意義”[41]。該文書載:
舉行推排,務令著實,如有隱漏、詭挾、飛寄,定照常平條令施行。本縣除已行下諸都團結保甲,今據各都申到外,合出給自承由子,付官民户。仰便照已發式樣,立土峰牌由,伺候都保審實,如式書填草由,付人户收執,憑此各置砧基兩本,將户内但干産業開具,並行自佃税色於内,不能畫算,聽從都保從大小保甲里轄保明付之。總督著實點對,保明繳納於縣,印押一本,留縣一本,參對草由,换給真由,並付業主永遠收執。如外州縣客産,業主不在本縣,即仰佃、幹執催,一體施行[42]。
特别需要注意文書中“憑此各置砧基兩本”句。李、王兩種方法在南宋顯然長期並行。李椿年經界法以打量畫圖置造砧基簿爲核心,紹興時王鈇之法“不須圖畫打量造納砧基簿”,但到晚宋,貫徹了王鈇法精神的推排法也要求“憑此各置砧基兩本”了。南宋後期陳宓在泉州安溪縣主政時,也勸諭有産之家不待行李椿年式經界法而自行置造砧基簿,一本自收一本送官[43]。可見最晚到南宋後期,南宋的兩種經界法都被作爲製作砧基簿的基礎了,也就是説,南宋後期在不同經界思路下可能會出現兩種不同内容格式的砧基簿。據元人歐陽玄記載,咸淳九年(1273)江西分宜縣僧正沖之欲盜縣學田爲己有,不成,到大德年間(1297—1307)又設法賄賂盜賣學田砧基簿,奪取學田。後來縣學官利用砧基簿“無其副田之條段四至,無所於考”,成功追復田産[44]。元代大德年間之砧基簿應屬亡宋舊物,則南宋末已有不載土地四至之砧基簿了。李椿年曾批評王鈇法:“止令人户結甲去處,竊慮大姓形勢之家不懼罪賞,尚有欺隱。”[45]相比李椿年法,豪强大族在王鈇法下隱瞞田産的空間更大,故當時反對李法的聲音亦頗大,咸淳年間户部侍郎季鏞説:“蓋經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徧走阡陌,必盡量步畝,必審定等色,必紐折計等,姦弊轉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税色,載之圖册,使民有定産,産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46]他反映的實際就是相當多形勢之家的聲音。道源書院和林塘的砧基簿均不見曾圖畫田塊,這或許反映了從宋末推排法到元代“自實”置造方式下,王鈇法影響的砧基簿面貌。
第二,前面介紹,砧基簿與魚鱗圖册的關係備受學者關注,存在多種觀點,如砧基簿先於魚鱗圖出現,或二者並行,或魚鱗圖先於砧基簿,抑或基於魚鱗圖製作類姓簿後再作爲歸户册形成砧基簿。但不管是砧基簿對田地的畫圖調查促進了魚鱗圖的完善,還是魚鱗圖的置造決定了砧基簿的完整,多數學者認爲,魚鱗圖是以地從人歸户的砧基簿的核心要素。欒成顯明確提出,紹興經界以後“魚鱗圖帳便成爲砧基簿置造的根據和基礎”[47]。但這種根據和基礎既非唯一,也非固定不變,欒先生所指的僅是某種在特定時期裏與官方土地調查數據綁定的砧基簿。除上文第一點分析中提出的南宋後期砧基簿置作可能存在與官方調查數據聯繫不緊密的“自實”版本,元代江南地區在一段時間内的土地調查發展情況也值得關注。元代役法體系嚴密複雜,重視户口分類登録,但税法特别是土地調查相對粗疏。大蒙古國和元朝在北方未單獨調查登記過土地,也無專門的土地籍册。其統一江南後,對江南的土地管理很鬆散,相當長時間裏很多地方沿用南宋土地登記。就現有材料觀之,大多沿用宋咸淳經界時登記的籍册和方法,如江浙行省婺州路“金華縣諸名額田體量於紹興辛酉,檢踏於嘉定甲申,覆量於咸淳丙寅。……元之下江南,因之以收賦税,以詔力役”[48]。浦江縣“令民自實其業,用宋咸淳册爲之根柢,命里長履畝而推正之”[49]。至元二十六年,元廷下令在江南全面籍户,籍户時也要求自實登記“事産”,如廬州路“令其民家以紙疏丁口産業之實,揭門外,爲之期,遣吏行取之,即日成書”[50]。但這次籍户的重點是爲整理確定户計的分類,從湖州路户籍文書的各户登記内容來看,“事産”包括家庭田土、山林、房舍、孳畜等的數量,是附在丁口登記之下便於確定户等以派役,並不涉及土地核查畝角畫圖及各户收入和税額[51]。因爲田産經理並非籍户的重心,至元二十六年籍户未留下編製土地籍册的記録。陳高華指出“此次籍户的土地登記並未認真進行”[52]。元仁宗延祐年間,元廷終於在江浙、江西、河南等地全面推行經理,開展了元朝最大規模的土地清查。當時主張經理的官員建議“若行經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庶幾税入無隱,差徭亦均”,具體辦法是:“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於官。或以熟爲荒,以田爲蕩,或隱占逃亡之産,或盜官田爲民田,指民田爲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並許諸人首告。”爲保證落實,元廷嚴酷處罰隱占虚報者。經理爲元廷增括了大片田土和税收,但“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爲姦,以無爲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於是人不聊生,盜賊並起,其弊反有甚於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53]。總體而言,延祐經理不太成功,主要沿用南宋末景定、咸淳推排法自實的路數。雖然有的地方記載“自實供報”後“官司復驗,歸類造册,作數在官”[54],有的地方經理後“寸畦尺畛,咸入版圖”,官府對區域内各類土地總數也有了比較完整的記録[55],但具體到村落保甲民户,除了新見國圖藏《魏書》紙背文書有一條片段記載“元先積荒田一百畝,番□是實,彩畫圖本,保結申乞照驗”[56],未見其他大批新的官府土地畫圖調查工作展開的記録。目力所及,元代延祐經理後,南方地區還持續核查土地,並産生了各種經濟地籍籍册,尤以至正時期兩浙一帶爲主。直到元末,江南才集中涌現了一批與官方“履畝”畫圖核田相關的土地籍册記録,如義烏官員在至正十年“且稽故籍,質其僞真,鉤隱弗遺,增崇弗逾。既括而實,迺籍迺圖,圖籍既完,弗繆弗汙”[57]。餘姚州、上虞縣、婺州路等地核田,先後頒給和置造了烏由、流水簿、魚鱗圖、兜率簿、鼠尾簿、類姓簿等各種名目的籍册[58]。對於這些元代籍册的性質、特點及其與南宋籍册的關係等,戴建國、陳高華、周曲洋等已多有論析[59],兹不贅述。
綜上,可大致勾勒道源書院砧基簿、林塘砧基簿由南宋末到元代中後期的發展脉絡:兩種砧基簿很可能是在宋景定、咸淳推排法“自實”原則下形成的,土地圖册要素當時就不全或已有部分被其他土地籍册所替代。入元之後,至少在延祐經理前,官府未開展過打量畫圖及編製魚鱗圖册之類地籍册的活動,欒成顯設定的作爲砧基簿置造的“根據和基礎”至少在延祐前是消失了。没有官府的履田畫圖,並將其作爲副本頒給民户,民户自身再造砧基簿時,就不能完整地獲得和官檔呼應並被承認的土地四至面積細節和田塊圖畫。牽涉到輸納税糧,一般民户没有自己核田畫圖的動力,而習慣隱瞞田土的豪强大族及富强寺觀,也願意保持一份土地産業記録不全的砧基簿。砧基簿在這個時期段如果繼續置作,其土地畝角細節和分塊畫圖的要求是得不到滿足的。元中期的道源書院和林塘的砧基簿就是這種面貌。要之,隨着時代的變遷,砧基簿受到不同官府理念的影響,在官府和民間不同主體的掌控中,其格式與面貌並非一成不變。由此,道源書院和林塘的砧基簿與通常認知有所不同,便不難理解了。林塘砧基簿就是一份因歷史社會背景變化導致某些要素不全,爲滿足家族分家析産之需而置造的産權備忘録,主要服務於家族内部。而道源書院砧基簿也面臨類似時代背景,不同的是出於應對宋元之際學田多被霸占的困境,特意凸顯了田土糾紛、宣示産權的内容。中國古代文書,尤其是複雜的經濟、法律文件,其實物往往和官方規定或文人所記標準模式不盡一致。文本規定和實踐運用常有落差,應特别注意動態地觀察分析。
欒成顯指出,砧基簿“從其源流來看,則是屬於唐宋以來户帖這一範疇”。由於砧基簿起初的要素和宋户帖詳載民户田産和應納税額的性質接近,故宋人謂“今造砧基簿,只如人家造户帖”[60]。鑒於出賣和濫發户帖及詭名冒隱而導致的混亂,南宋重新調查土地後砧基簿逐步取代了户帖。此時魚鱗圖册在經界中作爲和砧基簿“以地從人”相對應的“以人從地”的調查手段也已出現,只是作爲制度還不完整。欒先生認爲:“至明初,魚鱗圖册制度正式確定下來,並向全國推廣,同時又建立了黄册制度。賦役徵調和田宅訴訟的依據則被魚鱗册和黄册所取代,並出現了魚鱗歸户册,砧基簿遂退出了歷史舞臺。”[61]欒説大致可從,不過砧基簿的退出實際始於元代,主要指官府意義上的退出。宋末很多地方置造砧基簿明確交代未曾“打量畫圖”,這一趨勢深刻影響了元代砧基簿的形態。宋末以後,核田簿、魚鱗圖册、類姓簿等土地簿籍日益完善,砧基簿上的土地圖畫要素漸失作用,民户攢造、官府認定、分别保存的砧基簿淡出歷史舞臺。除了道源書院和林塘的砧基簿,前述元代有關砧基簿的記載多出自地方上保存的南宋舊物,皆因財産訴訟而被翻出提及。元末官府新造的各種籍册中,已無砧基簿之名。隨着宋末以來土地調查要素的弱化,砧基簿原有的賦役徵調功能日益式微。像道源書院和林塘的砧基簿,土地信息不全,被新的官府經濟籍册體系抛棄實屬必然。元中後期以後,與《林塘砧基簿》形式類似者,可能完全成爲民户自行置造並保存的財産證明書了,這種砧基簿至明初尚存。明代《績溪積慶坊葛氏族譜》中有《葛氏砧基簿叙》,言其家族在洪武年間官府攢造賦役黄册和魚鱗圖册後,仍“將在户田産逐一開寫,作砧基文簿,以示後裔”[62]。這已純粹是家族内部文件,和官府無關了。
(本文第一作者爲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暨宋元史研究中心教授,第二作者爲西北大學宋遼金史研究院暨歷史學院講師)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古代户籍制度研究及數據庫建設”(17ZDA174)階段性成果。承蒙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卞利教授提示林塘砧基文書信息,暨南大學歷史學系黄忠鑫老師揭示明初《葛氏砧基簿叙》信息,謹致謝忱!
[①]參孫繼民等《中國藏黑水城漢文文獻的整理與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劉曉《從黑城文書看元代的户籍制度》,《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0年第6期,第75—78頁;王曉欣、鄭旭東、魏亦樂編著《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元公文紙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公文資料》,中華書局,2021年。
[②]尚平《南宋砧基簿與魚鱗圖册的關係》,《史學月刊》2007年第6期,第29—33頁;又參陳高華《元朝的土地登記和土地籍册》,《歷史研究》1998年第1期,第5—20頁。
[③]梁方仲《中國歷代户口、田地、田賦統計》總序,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趙崗《簡論魚鱗圖册》,《中國農史》2001年1期,第35—44頁;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數字的考釋和評價(上)》,《中國社會科學》1985年第2期,第134—166頁。
[④]尚平《南宋砧基簿與魚鱗圖册的關係》,第31—33頁。
[⑤]欒成顯《魚鱗圖册起源考辨》,《中國史研究》2020年第2期,第98—102頁。
[⑥]周曲洋《“結甲自實”與“打量畫圖”:南宋經界法推行的兩種路徑》,《學術月刊》2021年第7期,第155頁。
[⑦]劉雲、刁培俊《宋代户帖制度的變遷》,《江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6期,第92—95頁。
[⑧]吴松弟《中國人口史》第3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41—42頁。
[⑨]王棣《宋代經濟史稿》,長春出版社,2001年,第339頁。
[⑩]陳宓《復齋先生龍圖陳公文集》卷一二《與泉州知府黄左史中札》,《續修四庫全書》第1319册影印南京圖書館藏清鈔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03頁下欄。
[11]周曲洋《量田計户:宋代二税計徵相關文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7年,第113頁。
[12]尚平《南宋砧基簿與魚鱗圖册的關係》,第30頁。
[13]劉雲《論南宋土地制度與鄉村社會——以砧基簿爲中心的考察》,《漳州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2期,第80頁。
[14]如歐陽玄《圭齋文集》卷六《分宜縣學復田記》所載大德四年盜賣縣學砧基簿事(《四部叢刊初編》影印明成化刊本,第1b—4a葉);陸心源《吴興金石記》卷一四《湖州路安定書院田土錢糧碑記》(泰定四年)提到書院在與僧人發生糾紛時找出宋時砧基册爲據(《石刻史料新編》影印清光緒刻本,第1輯第14册,第11a—19b葉);李遇孫輯《栝蒼金石志》卷一二《麗水縣學歸田殘碑》(立於至正年間)載“追照本都砧基及流水簿籍”及查照南宋和至元十七年推排取勘田畝籍册以核實學田(《石刻史料新編》影印清光緒刻本,第1輯第15册,第3a—5b葉),等等。
[15]劉節纂修《(嘉靖)南安府志》卷一七,天一閣文物保管所藏明嘉靖十五年刻本,第1a—11b葉。
[16]劉節纂修《(嘉靖)南安府志》卷一七,第11葉。
[17]劉節纂修《(嘉靖)南安府志》卷一七,第11b—16b葉。
[18]據前後文意,“五”後當缺“十五”二字。
[19]劉節纂修《(嘉靖)南安府志》卷一七,第14葉。
[20]江浴蟾、江仕明等主修《林塘江氏宗譜》(二),顧娟、王强編《中國珍稀家譜叢刊·明代家譜》第2輯第13册,鳳凰出版社,2017年,第355—362頁。
[21]文中前句德順拈得“南溪莊佃户余慶六等佃户田租伍佰九十貳碩柒㪷伍升”,與後句德美拈得“南溪莊佃户余慶六等田租伍佰九拾貳石柒斗伍升”,内容雷同,必有一誤。據前後文推算,其中一位應拈得新陂莊田租伍佰玖拾叁石伍斗。
[22]江浴蟾、江仕明等主修《林塘江氏宗譜》(一),《中國珍稀家譜叢刊·明代家譜》第2輯第12册,第159頁。
[23]江浴蟾、江仕明等主修《林塘江氏宗譜》(一),第157—160、165頁。
[24]《宋史》卷四一八《江萬里傳》,中華書局,1977年,第12525頁。
[25]江浴蟾、江仕明等主修《林塘江氏宗譜》(一),第36頁。
[26]江浴蟾、江仕明等主修《林塘江氏宗譜》(一),第165頁。
[27]江浴蟾、江仕明等主修《林塘江氏宗譜》(一),第237頁。
[28]楊倩描主編《宋代人物辭典》,河北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301頁;胡迎建編著《江氏史話》,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1頁。
[29]江浴蟾、江仕明等主修《林塘江氏宗譜》(一),第165—166頁。
[30]關於“男二女一”法的討論,參見柳立言《宋代分産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08—494頁。
[31]柳立言《宋代分産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第416頁。
[32]王藝潔《宋元江南地區家庭倫理關係研究》,南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22年,第375—376、386頁。
[33]李吕《澹軒集》卷五《烏洲李氏世譜序》,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清乾隆翰林院鈔本,第2b葉。
[34]欒成顯《魚鱗圖册起源考辨》,第102頁。
[35]黄士毅編,徐時儀、楊艷彙校《朱子語類彙校》卷一一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694頁。
[36]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六《經界》,中華書局,1957年,第4898頁下欄。
[37]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六《經界》,第4899頁上欄。
[38]周曲洋《量田計户:宋代二税計徵相關文書研究》,第80—83頁。
[39]劉壎《水雲村泯稿》卷五《南豐郡志序目》,天津圖書館藏清道光愛餘堂刊本,第21b葉。
[40]戴建國《南宋中後期的土地清查和地籍攢造》,《歷史研究》2022年第1期,第88—91頁。
[41]戴建國《南宋中後期的土地清查和地籍攢造》,第90頁。
[42]程超宗彙編《富溪程氏祖訓家規、封丘淵源合編》,上海圖書館藏清末民初鈔本,第106—107頁。
[43]陳宓《復齋先生龍圖陳公文集》卷二〇《安溪縣勸民造砧基簿》,第513頁。
[44]歐陽玄《圭齋文集》卷六《分宜縣學復田記》,第1b—4a葉。
[45]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六《經界》,第4902頁下欄。
[46]《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第4181—4182頁。
[47]欒成顯《魚鱗圖册起源考辨》,第101頁。
[48]蘇伯衡《蘇平仲文集》卷六《覈田記》,《四部叢刊初編》影印明正統刻本,第22b葉。
[49]胡助《純白齋類稿》卷一八《廉侯遺愛碑》,《叢書集成初編》本,第167頁。
[50]虞集《道園學古録》卷一五《户部尚書馬公墓碑》,《四部叢刊初編》影印明景泰翻元小字刻本,第9a葉。
[51]王曉欣、鄭旭東、魏亦樂編著《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元公文紙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公文資料》。
[52]陳高華、史衞民《元代經濟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0年,第151頁。
[53]《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經理》,中華書局,1976年,第2353頁。
[54]繆荃孫等纂《江蘇通志稿》金石卷二〇《鎮江路儒學復田記》,《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第2册,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第69頁。
[55]俞希魯編纂,楊積慶等校點《(至順)鎮江志》卷五《田土》,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88頁。
[56]杜立暉《走進延祐經理——以國圖藏〈魏書〉紙背元代文獻爲中心》,“第七届中國古文書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文書文本解讀與古代社會》論文彙編,2018年,第179頁。
[57]王褘《王忠文公文集》卷一《義烏括田詩》,《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98册影印嘉靖元年刊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23頁上欄。
[58]危素《危太僕文集》卷二《餘姚州覈田記》,《元人文集珍本叢刊》第7册,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6年,第404頁下欄—405頁上欄;貢師泰《玩齋集》卷七《上虞縣覈田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15册,臺北:商務印書館,第621頁上欄—622頁下欄;王褘《王忠文公文集》卷九《婺州路均役記》,第176頁上欄—177頁上欄;余闕《青陽集》卷九《憲使董公均役之記》,《四部叢刊續編》本,第7b—9b葉;朱右《白雲稿》卷四《韓侯核田事實序》,《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28册,第52頁。
[59]參見戴建國《南宋中後期的土地清查和地籍攢造》,第91—98頁;陳高華《元朝的土地登記和土地籍册》,第18—20頁;周曲洋《量田計户:宋代二税計徵相關文書研究》,第95—108頁。
[60]陳宓《復齋先生龍圖陳公文集》卷二〇《回使府造砧基簿擬事件》,第513頁下欄。
[61]欒成顯《魚鱗圖册起源考辨》,第102頁。
[62]《績溪積慶坊葛氏族譜》卷首《葛氏砧基簿叙》,上海圖書館藏明嘉靖四十四年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