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易替之際河南地區的官民互動

2024-01-01 00:00:00吴同
文史 2024年2期

提 要:宋金易替之際,河南地區頻遭戰火,更經歷數次政權變轉。北京大學圖書館藏《韶山雲門禪院帖》公文碑拓片,是這一時期澠池縣韶山雲門禪院與僞齊、金、南宋各政權官府申訴、交涉,最終以贖買方式收回僞齊所拘占寺産水磨地基的存證。公文碑包含一份“公據”,五份“朱鈔”,模勒文書行款、花押、鈐印,高度接近文書原貌,不僅記録了禪院與官府互動往來的全過程,也提供了宋金時期民間輸納錢物“鈔”的寶貴樣本,更揭示了王朝易替之際,官、民各方的利益訴求,基層社會債務、訴訟關係的延續性,及基層群體以維持、拓展自身生計爲核心的生存之道。

關鍵詞:《韶山雲門禪院帖》 宋金易替 官民互動 基層社會

12世紀前中期的宋金易替,是中國歷史發展的重要轉折點[①]。自此開始,中國再度出現南北分治局面。相對而言,北方地區頻遭戰亂,經濟、社會受到的衝擊更爲顯著,現存材料、研究也遠較南方爲少[②]。這一時期北方處於女真及其附庸劉齊政權統治之下,基層政務如何在戰亂、政權更替頻繁的過程中運行,在本朝(宋)、異族(金)、僭僞(齊)統治下的遭遇有何異同,不同地域、不同群體,受王朝易替的衝擊、影響如何,他們如何在易替之際與不同政權周旋、互動[③],維護自身利益,這些問題均需從基層個案出發,結合具體案例,才能不斷推進、豐富認識[④]。

相較河北、河東,靖康以降的河南一般被視作破壞更嚴重的凋敝之地,基層材料也偏少[⑤]。位於河南、陝西交界,地接大河南北的澠池縣,地理位置極重要,但無論當時還是今日,均甚少受到關注。《韶山雲門禪院帖》公文碑拓片恰爲考察宋金易替之際河南地區官民互動與基層群體的生存抉擇,提供了一個典型案例。雲門禪院始建於唐,地處澠池縣治北三十里韶山之上,北宋嘉祐元年(1056)修繕[⑥],元代稱“韶山十方雲門禪寺”[⑦],明永樂三年(1405)重修。《(嘉慶)澠池縣志》稱雲門寺“兵燹以來傾圮殆盡”,直至清康熙九年(1670)方始重修[⑧],當毁於明清之際。雲門寺有宋、元二碑,實際位於澠池縣南的“廨院寺”(今澗河、隴海鐵路間的澠池縣革命烈士陵園),清代方志稱二碑爲“廨院寺碑”,其中“宋廨院寺碑”即《韶山雲門禪院帖》拓片所拓之碑[⑨]。筆者赴澠池縣訪碑時[⑩],於韶山雲門寺内發現有《崇禎沔池縣廨院寺記》殘碑,清代方志纂者可能因韶山雲門寺内此碑及廨院寺内宋、元碑,判斷該寺爲雲門寺之下院。考慮到雲門寺位於韶山上,由下院管理山下寺産、與官府往來,符合情理[11]。據縣文管所工作人員及雲門寺僧人介紹,嘉慶間甘揚聲主政澠池縣,曾將部分韶山雲門寺碑刻遷至縣南之廨院寺,這些碑刻在建國後已不知所蹤,可能是此碑未見其他著録的原因。位於廨院寺的原碑是否曾有挪動,已難確定。

拓片寬87釐米,高114釐米,爲繆荃孫藝風堂金石舊藏,今藏北京大學圖書館(典藏號:A152987)。公文碑刻石中所存六份公文,是12世紀前中期河南府澠池縣雲門禪院在僞齊、金、南宋政權頻繁更替背景下,與上述政權先後交涉,贖買、收回寺産水磨地基的存證[12]。拓片整體清晰完整,模勒文書中簽押、鈐印等内容,不僅可視爲探討宋代文書形態的一手材料[13],也是考察宋金易替之際北方地方機構政務運作、基層社會變遷及官民互動等問題的珍貴資料。該碑中不少信息,也可照應、補充宋金和戰期間的宏觀背景,並有助於考察政權更替、和戰對河南基層的影響。

本文擬在録文基礎上,梳理宋金易替之際河南地區政權易替之背景、考辨文書性質,以雲門禪院個案爲例,考察這一時期北方民間如何在政權交替之際與各層官府互動、周旋,維護、拓展自身權益。

一、《韶山雲門禪院帖》結構與録文

《韶山雲門禪院帖》右側爲澠池縣出給雲門禪院的一份“公據”,左側是雲門禪院於紹興九、十年間分批繳納積欠官中錢物,澠池縣出給的五份“朱鈔”(説詳第四節),左下側署刻石日期、立石及模勒刻字者題名。《(嘉慶)澠池縣志》卷一六《宋廨院寺公據》録文與拓片一致,並交代鈐印情況,但拓片、録文至今未見研究者注意。下據公文碑並參考《(嘉慶)澠池縣志》[14],依原碑行款録文。公文碑左側由上而下分爲四截,故每截録文行號署以a、b、c、d,分别對應朱鈔1、朱鈔3—4、朱鈔2、朱鈔5(以下簡稱鈔1—5),録文則自右至左,自上而下。公文碑拓片、結構及録文如下:

1.河南府澠池縣:

2.准西京留府帖:“近准東京留守并簽書樞密行府判送到澠池縣韶山雲門禪院受業僧子徹狀:‘爲劉豫阜昌六年上,有河南府竇安撫指揮,將本院己業水磨地基强行踏逐拘占,修立起水磨壹盤,又占

3.使了本院碾碢磨扇等。已承勘會得係本院己業,不蒙給還。今乞將劉豫强占水磨歸還本院依舊爲主。所有官中元興修過工食錢糧并木植,乞估定價錢,分三年六料赴本縣送納。’奉東京留守判送本

4.府:‘詳狀施行,不得引惹詞訟。’使府契勘未交割地界以前,于天眷元年二月内據沔池縣申:‘據前件韶山院僧子淵狀,乞歸認前件水磨。’本府尋行下,勘會得元是本院祖業。契勘先已燒壞,見有當時

5.碑記古迹照據,其時係安撫司措置踏逐上件舊水磨地基,本縣差係官人修蓋了當。申取到 大金行臺尚書户部指揮,令本院别行踏逐興修,遂帖縣依應施行去訖。今准前項東京留守并

6.樞密行府判送到僧子徹狀詞,令再行下沔池縣勘會。去後,今據本縣申:‘契勘上件磨窩,委是係屬本院常住物業,緣劉豫官司一時指揮拘占修蓋。今依前後所降召人歸業指揮,合

7.給付本院,所有官中先出俻修蓋上件水磨用過工食并木植等,估到錢叁伯陸拾肆貫叁伯文,米貳拾貳石。’呈奉留守,判:‘候錢足給磨。帖縣,仰一依合判施行。’”當縣尋差人告示本

8.院,一依前項俻去使府指揮施行。去後,續准留府帖:“據韶山雲門禪院受業僧子徹狀:‘乞將上件水磨先給還本院,及乞將官中修蓋用過人功等錢分作三年六料或已裏年料送納,到今未蒙

9.指揮。今不免再具狀披告留守大尹,伏乞憫恤山門創基不易,合判行下本縣,將上件官中修磨用過錢數内,先乞令本院赴縣送納錢陸拾貫文了當,將磨給還本院依舊爲主。再重補貼修

10.營水磨,貴得依舊增添課息,將本磨日收磨課以十分爲率,内將三分贍僧修建,餘七分乞令本院依市價充還官中未足錢數,更乞分年料令本院别作規畫,貼納未足錢糧。貴得禪徒不散,

11.祖道重興,萬世福基從兹始建。候臺旨。’右契勘前件水磨,近取會到本縣狀:‘官中修蓋用過工食錢等共叁伯陸拾肆貫叁伯文,粮貳拾貳石。’已行下本縣,候錢足日給磨施行去訖。今據本院

12.狀,雖願送納錢陸拾貫文,緣未足錢數稍多。今帖沔池縣,仰勒令本院先納錢壹伯陸拾貫文入官,將水磨給付本院爲主。所有其餘錢米數目,自來年夏料爲頭,分兩料催納施行。并准判送

13.下僧子徹狀,爲所納官錢難得一色見錢,乞令本院將逐旋計置到金銀斛㪷布絹等物,依市價折納入官。送縣,依狀施行。”當縣再差人告示本院送納,及追勒行人估到即目在市實直物價,節

14.次據本院送納了小麥壹伯捌石,白米壹拾貳石伍㪷,大麥壹拾貳石柒㪷,鋌銀貳兩柒錢,絹壹疋,咬經壹疋[15],并貼納了見錢玖貫貳伯捌拾文,共計錢壹佰陸拾貫貳拾伍文,并頭子錢肆貫柒

15.伯貳拾文省。已開牒倉庫,將上件錢物附曆收係外,有餘錢米數,告示本院,一依前項 指揮,候自來年夏料爲頭,分兩料送納施行。湏至出給公據者。

16.右今出給公據,付韶山雲門禪院收執,經久照會爲主。紹興玖年玖月拾叁日給 付韶山雲門禪院。

17.""" 承信郎縣尉兼巡捉私塩香茶礬王 押""" 從義郎權主簿張""""""""nbsp;" 押

18.""" 迪功郎主簿李""""""""""""""" 在府"" 保義郎閤門祗候權知縣事鄭 押

朱鈔1

a.19.韶山院

a.20.今將官中先出俻過修水磨材植等,依市色

a.21.估到價錢。今賫銀絹等物赴官,依市價估到

a.22.錢數填還官中元錢。今赴縣庫送納者:

a.23.""""" 正錢叁拾貫文,市用柒拾伍陌,紐計省錢貳

a.24.""""" 拾玖貫貳伯伍拾文省

a.25.""""" 鋌銀貳兩柒錢,每兩價錢兩貫陸伯文,

a.26.""""" 共計錢柒貫貳拾文,市用柒拾伍陌

a.27.""""" 白中絹壹疋,重柒兩,長叁丈玖尺,計錢陸

a.28.""""" 貫肆伯文,市用柒拾伍陌

a.29.""""" 絞經壹疋,重壹拾兩,長叁丈玖尺,計錢

a.30.""""" 柒貫叁伯文,市用柒拾伍陌

a.31.""""" 見錢玖貫貳伯捌拾文,市用柒拾伍陌

a.32.""""" 頭子錢捌佰捌拾文省

a.33.""""" 已上通計兩項省錢叁拾貫壹佰叁拾文。

a.34.右見到十二日押

a.35.户紹興九年九月日抄

朱鈔3

b.19.韶山院

b.20.今依中限粮數内賫赴縣倉,送納先

b.21.官中出俻過修水磨工食粮斛者:

b.22.""" 粟柒碩肆㪷

b.23.""" 大麥叁碩玖㪷

b.24.共計壹拾壹碩叁㪷

b.25.""" 折米粮陸碩柒㪷捌升

b.26."""""" 頭子錢叁伯文

b.27.右見到

b.28.""" 紹興九年十月日抄[16]

b.29.户照廿四日押

朱鈔4

b.30.韶山院

b.31." 今奉本縣指揮送納先官中出俻

b.32." 過修水磨工食糧斛,應副收復本

b.33." 縣軍兵支遣者:

b.34." 折納白麵玖伯捌拾伍斤

b.35."" 紹興十年閏六月初八日

b.36.官照押押

b.37.估到即目市價白麵每斤貳拾文,米每斗壹伯文,折

b.38.納正粮壹拾伍石貳斗貳升,其餘麵錢折充頭子錢用。

朱鈔2

c.19.韶山院

c.20.今將官中先出俻過修水磨木植等,依

c.21. 市色估到價錢。今賫斛㪷赴倉,依市價

c.22. 估錢,填還官中元錢。今赴縣倉送納者:

c.23. 小麥壹伯零捌石碩,每㪷計價錢壹伯文,共計錢

c.24. 壹伯零捌貫文,市用柒拾伍陌

c.25. 白米壹拾貳碩伍㪷,每㪷價錢壹伯文,共計

c.26. 錢壹拾貳貫伍伯文,市用柒拾伍陌

c.27. 大麥壹拾貳碩柒㪷,每㪷價錢柒拾伍文,共

c.28. 計錢玖貫伍伯文,市用柒拾伍陌

c.29. 前件叁項共計正錢壹伯叁拾貫文,市用柒拾伍

c.30. 陌,紐計省錢壹伯貳拾陸貫柒伯伍拾文省

c.31. 頭子錢三貫捌伯零肆文省

c.32. 已上兩項省錢通計壹伯叁拾貫伍伯伍拾肆文省

c.33.右見到

c.34."" 紹興九年九月日抄

c.35.户照"" 十二日押

朱鈔5

d.19.韶山院

d.20.今奉本縣指揮,將官中先出俻過

d.21."" 修水磨材植依市估到價錢赴縣送

d.22."" 納。今賫銀赴官,乞依市估價錢填還官

d.23."" 中元錢,應副犒賞收復本縣軍兵者:

d.24."" 折納鋌銀柒拾兩零貳錢,每兩價錢叁

d.25."""""" 貫文,柒拾伍陌[17],共計錢貳伯壹拾貫

d.26."""""" 陸伯文。市用。

d.27."""""" 紹興十年閏六月十二日

d.28.官 照" 押押

d.29.估到即目市價鋌銀每兩叁貫文,折納正錢貳伯肆

d.30.貫三伯文,其餘錢折充頭子錢用

c.36.紹興十年八月十五日韶山雲門禪院監院講經沙門 善圓立石

c.37."""""""""""""""""""""""""""" """ 伍釋惠明""" 模勒刻字

二、水磨地一案所涉宋金易替之際的政治軍事情勢

北宋滅亡後,河南地區是宋金(僞齊)拉鋸的前沿地帶,邊界不斷變動:先是淪陷於金,不久被金朝劃給僞齊,僞齊被廢後重又爲金朝統治,兩次紹興議和期間又一度劃歸南宋。雲門禪院公文碑叙事,上起阜昌六年(1135)僞齊拘占禪院水磨地基,下至紹興十年八月禪院立石。禪院與河南府、澠池縣關於水磨地基的糾紛牽涉紹興十一年宋金和議前,河南地在僞齊、金、宋之間的數次易手,牽涉紹興九至十年間南宋對河南地的短暫接收、治理,也與紹興十年的宋金戰争緊密關聯。討論禪院與官府的交涉、互動,有必要首先釐清上述背景。

天會八年(1130),金朝册立劉豫爲帝,將占領自宋朝的舊河以南之地劃作僞齊疆域。據李昌憲考證,僞齊於河南境内設開封府、河南府、歸德府三路,北宋西京河南府轉爲僞齊河南府路首州[18]。這期間,西京地方武力活躍,尤以翟興、孟邦雄兩支稱著,前者堅持抗金,後者則降附僞齊,宋金(僞齊)在西京一帶的拉鋸,也表現爲這兩支地方武力的競争[19]。宋金和議前,此處一直是僞齊、金朝統治的薄弱地帶。

公文碑中所見拘占禪院水磨地基的僞齊竇安撫,應爲河南府路安撫使,同時任西京留守、知河南府。由於傳世文獻不載其人,這裏首先從紹興和議前僞齊、金朝所命另幾位可考的留守知府兼安撫使談起:其一是孟邦雄,阜昌四年爲南宋義軍領袖翟琮擒殺[20],與雲門禪院一案無甚關聯;其二是本爲川陝邊將的關師古,此人紹興四年降金,隔年參與到僞齊攻宋淮南之役[21],僞齊被廢後依舊職知河南府[22],知此間已轉任河南,但很快又改知延安府[23];其三是翟襄,爲關師古之繼任,紹興九年隨河南地一併入宋,當年末爲南宋派赴河南的李利用所替,“移知壽春府”[24]。又鄭剛中紹興九年隨樓炤出使至西京,稱“襄本西洛人,今爲鄉郡”[25],知翟襄爲本地人。其武階正七品“武功大夫”應爲入宋前所帶,較生前階至正五品“中侍大夫”,死後追贈“通侍大夫”的孟邦雄低得多。翟襄官階遠低於孟邦雄,也無關師古那樣統兵征戰的履歷,當是金朝徙關師古延安並準備割地南宋後所命,屬看守性質。前述於阜昌六年拘占禪院水磨地的“竇安撫”,任職於孟邦雄、關師古之間,似能成立。這期間竇安撫、關師古、翟襄轄下的河南府及澠池縣一應官吏,不致有大變動。至紹興九年末,與東京留守司、澠池縣、雲門院間發生文書往來的西京留守司暨河南府,均由僞齊、金入宋官僚主導。

金廢僞齊後,於汴京設置行臺尚書省,料理河南地區政務。對雲門禪院這類漢地基層政務,無論從空間距離還是事項内容看,遠在上京會寧府的熙宗朝廷和燕京行樞密院都無能力及時、妥善處理。汴京行臺的設置具有臨時、過渡性質,出於安撫僞齊舊官,處理廢齊善後事宜和對宋交涉的直接需要,但也是金朝立國之初因應政治中心遠離漢地,統治集團缺乏漢地基層治理經驗問題的一次有益嘗試[26]。由河南府“申取到大金行臺尚書户部指揮,令本院别行踏逐興修”看,當時政令上下行層級爲汴京行臺尚書省(户部)——河南府——澠池縣三級,不必向燕京或上京匯報,汴京行臺是河南地區的最高行政機構。

紹興八年末,宋金達成和議,金方許歸河南、陝西予宋,以黄河新河爲界。儘管南宋對金稱臣納幣,卑辭厚禮,却得以在軍事不占優勢的前提下,通過談判收復近半失地,實質獲利更多。從和議達成,至紹興九年三月金宋交割地土,十年五月金朝再次南侵,六月陝西、河南大部淪陷爲止,南宋控制兩地爲時一年。如此規模面積的領土短時間内經由外交手段實現移轉,在中國古代罕見。此期間南宋在河南地區的行政措置可歸納爲四點:一是繼承、接收河南行政系統,在金方提出“入宋官員並不易置”要求下,漸進更替當地安撫司及重要州軍長官,前述李利用(赴河南前任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27])接替翟襄即是一例。二是頒布赦書,其中影響面較大的一項是“放免苗税三年,差徭五年”[28]。三是以三京留守司暨三路安撫司(京畿路,河南、應天府路)接替金朝撤廢的汴京行臺,對河南地區分而治之。按紹興九年三月“丙申,東京留守王倫始交割地界”[29],王倫雖任留守,但更承擔使金交割地界的任務,東京留守司可説是南宋向河南新復州軍派出的先遣機構,在三京留司中地位最尊。四是成立“派出機構”簽書樞密行府,赴河南宣諭朝廷德意,及執行蠲免賦税、灑掃陵寢、安置僞軍等任務。

第四點與雲門禪院一案關係密切:紹興九年四月“簽書樞密院事樓炤暫往陝西宣諭德意……往制置移屯等事”[30],一行官署稱“簽書樞密行府”。行府參謀官鄭剛中總結此行“審擇將帥,屯隸軍馬,經畫用度,詢訪疾苦,振恤隱孤,表揚忠義”,其所撰《西征道里記》詳載行府途經時程及見聞:行府自當年四月廿二日出發,五月廿八至六月三日於東京治事,六月八日赴永安拜謁北宋皇陵,十二日行過澠池。此後赴京兆、鳳翔處理川陝軍隊移屯事,十月十二日返回臨安[31]。接收初期,遠在臨安的南宋朝廷亦無力過問河南地區的基層政務,南宋對河南地區的統治,仍需通過東京留守司居中維繫,簽書樞密行府於河南停留治事則是一種有益補充,有助於彰顯南宋對河南的收復,宣揚中央德意與權威,也拓展了中央在當地的信息溝通渠道,使得南宋中央對河南地區政務的信息獲得、決策處理更加靈活、權便。

除留用僞官外,南宋統治期間,澠池縣尚保留不少金朝、僞齊的統治痕迹。其中最明顯的,便是縣名由“澠池”更爲“沔池”。按公文碑第1行題頭及南宋樞密行府、東京留司判送文狀,稱“澠池”,但第4、6、12行僞齊時寺僧申狀及河南府帖、縣帖,均稱“沔池”。更爲關鍵的是:公文碑内公據鈐“沔池縣印”三方,鈔1鈐“沔池縣印”三方,鈔2鈐“沔池縣給納記”十五方,鈔3鈐“沔池縣給納記”九方,鈔4鈐“紹興沔池縣印”三方,鈔5鈐“紹興沔池縣印”三方,三種印(舊縣印、紹興新鑄縣印、縣倉給納記印)全部爲篆書“沔池”。至遲僞齊時澠池縣已正式更名爲“沔池”,乃是僞齊避金太祖完顔旻諱而刻意爲之[32]。公文碑所見舊縣印、縣倉給納記印都應是僞齊時期重鑄的。南宋收回澠池縣後,僞齊舊縣印仍行用一段時期,待“紹興沔池縣印”製成後方停用。南宋初曾鑒於諸司印記多有亡失而重鑄印信,“加‘行在’二字,或冠年號以别新舊”[33],但澠池重鑄縣印並加“紹興”,顯然不是由於縣印亡失,而單純是一種統治宣示。推測重鑄有司印信應在河南、陝西全境展開,而不局限於澠池一地。

紹興十年五月,金朝破壞和議,再犯河南、陝西,西京於當月己丑日失守[34]。但南宋很快發起反擊,連連告捷,西京周邊義軍策應岳飛軍北伐,乘勢收復西京:

初,金人逼西京,河南兵馬鈐轄李興聚兵迎擊,收復伊陽等八縣,又敗金人於河清縣,奪到藝祖皇帝御容,乘勢收復鄭、汝州。僞河南尹李成棄西京,遁走于孟州。興遂申朝廷,乞差帥臣官吏。湖北京西宣撫使岳飛差兵官郝晸、焦元、蘇堅方來會合。……是時張應、韓清亦報收復西京矣。[35]

徐夢莘繫此條於紹興十年七月六日丁未,這應是臨安獲悉李興部收復西京捷報,對有關人員授官褒賞的時間。《宋史》將李興告捷的時間繫於該年閏六月丁酉(二十五日),各屬縣當亦在此前後收復。當年九月,西京再度失守[36]。《韶山雲門禪院帖》中的叙事,也截止於宋金於西京拉鋸之際。隨着紹興十一年宋金達成和議,南宋最終放棄了包括西京地區在内的河南、陝西地。

可知:一方面,河南地區頻繁易主,既有和平移轉,又有軍事强奪,長期處於不穩定局面。宋金多次於西京周邊拉鋸,戰亂破壞相對嚴重。至紹興九年末,河南州、縣層級政權仍由僞齊、金所留舊官把持,州縣胥吏更一仍其舊,國家蠲免當地賦税、差徭後,基層面臨直接的財政壓力,對水磨課租這樣的利源不會輕易放過。這就導致禪院的利益訴求與河南府、澠池縣形成對立,其繼續申訴仍面臨困難和不確定性;另一方面,除戰時外,宋、金均對河南地區采取休養生息方針,又由於距雙方統治中心較遠,兩政權與地方的聯繫相對鬆散,一般性政務往往通過派出機構(如行臺尚書省、簽書樞密行府)代理,權宜措置。這一時期宋金雙方均未實現對河南地區的直接統治,河南州、縣兩級政權隨着王朝易替並無大變動,大小官吏基本仍以僞齊舊人把持,加之此地地方武力本就活躍,導致金行臺、南宋三路安撫司、樞密行府乃至州縣層級機構擁有較大自主空間。宋、金輪番控制河南地區,但爲維持統治穩定,獲取地方認同,均采行寬鬆政策,爲禪院維護權益提供了可能與契機。

三、雲門禪院一案中的公文往還

由上節考察,可知國家政權頻繁易替的背景下,河南州縣政權却相對穩定,甚至得到了較大自主空間。雲門禪院正是面對着此種國家政權劇變與地方政權穩定交織,機遇與風險並存的態勢,開始收回水磨地基的歷程。本節將通過公文碑文書所反映的公文往還,還原雲門禪院水磨地基一案的處理經過。

1—18行,爲一份文書,是公文碑主體部分。由第1行題頭“河南府澠池縣”及第17—18行“縣尉、主簿、知縣”結銜,知發文方爲澠池縣。第16行“右今出給公據”,表明這是紹興九年九月澠池縣給付雲門禪院的一份“公據”,叙述雲門禪院分期繳納積欠官中修水磨工食錢364.3貫、米22石的原由。此時禪院已繳清160餘貫錢,縣司遂撥還拘占的水磨地基並水磨,剩餘部分令再分期還清。“公據”作爲官府已撥還水磨地基及水磨的憑證,供禪院存證。舊題之“帖”,以第2行“准西京留府帖”及第8行“續准留府帖”爲標誌,是公據内引據西京留守司兩份下縣之帖的節文,只是嵌於文書的内容[37],並非整份公文的屬性。

公文碑公據引據不少河南府帖、禪院狀乃至僞齊、金朝占領時期的公文,頗爲複雜,但梳理時代背景後,此案的處理過程便不難理解。爲求直觀,這裏將公據中涉及之機構及文書往還,製成下圖2:

僞齊阜昌六年,雲門禪院水磨地基遭河南府竇安撫拘占,[圖2.(1)]其上水磨“先已燒壞”,可能因戰火焚毁,禪院無力修復,一直荒廢。禪院無力反抗竇安撫把持的河南府、澠池縣,更無處申訴,只有屈從。縣司遂於地基上重修水磨,收取租課。

金廢僞齊次年,禪院即向縣司投遞申狀,乞求撥還寺産,申狀逐級向上遞至汴京行臺。[圖2.(2)(3)(4)]行臺尚書户部調查取證,根據“當時碑記古迹”,確認屬實曾爲禪院寺産,但仍以澠池縣“差係官人修蓋了當”,即官中對水磨地基亦有投資爲由,否決了禪院撥還水磨地基的訴求。該決議下至河南府,府又帖縣[圖2.(5)(6)],由縣轉達禪院[圖2.(7)]。“别行踏逐興修”看似折衷,實則禪院需另行選址、購地、興修水磨,這樣的裁決顯然難令禪院接受。

隨着河南地歸宋,該案又生轉機,禪院越過尚由僞官把持的澠池縣、河南府,直接向東京留守司申訴。針對澠池縣曾對水磨地基有所投資,禪院於申狀中引據僞齊時拘占水磨地基指揮[圖2.(8)],訴説事情原委,希望“分三年六料赴本縣送納”,贖買官府投資興修的水磨[圖2.(9)]。恰逢簽書樞密院事樓炤一行治事東京,此案遂由樞密行府、東京留守司共同判下西京,要求“詳狀施行,不得引惹詞訟”[圖2.(10)]。受制於傳統文獻記載的缺乏,河南地區基層的政務運行,特别是基層州縣與朝廷的關係,尚不清晰。公文碑中公據於紹興九年九月簽署,結合上節考察,東京留守司及樞密行府判送文狀至西京,當在該年五、六月間,禪院越訴至東京,兩司判送“僧子徹狀詞”也應在此時。東京留守司、簽書樞密行府共同“判送”文狀至西京,顯示西京處於下級、從屬地位。如不考慮行府在東京的短暫駐留,河南州縣的常程政務,東京留守司應是最終裁決機構,其對民政事務的處理,可能起到與金朝所置汴京行臺類似的作用。但與金朝時行臺、府、縣政務處理層級、流程大體分明,行臺直接出令不同,東京留守司、樞密行府僅强調“詳(禪院)狀施行”,要求西京“不得引惹詞訟”,此後亦未直接參與後續流程。事實上東京留守司並無法定上級地位,其在三路的統攝地位更多是因東京留守王倫的“欽差”身份,及途經河南的簽書樞密行府的支持,因此河南地入宋後,原行臺—府州—縣的三級統治層級已有所鬆動。簽書樞密行府儘管暫時起到了統攝三路的效果,但畢竟屬於臨時性派出機構,難以長期維持。不過東京留守司並樞密行府對此案所表達的關切態度,及對禪院贖買水磨地基方案的定調,仍應是雲門禪院得以實現訴求的關鍵轉折點[38]。

西京留府收文後,下帖至澠池縣[圖2.(11)],令評估官中興修水磨物料價格。澠池縣評估費錢364.3貫,米22石,上報西京並得到認可[圖2.(12)(13)],成爲禪院償還債務的基準。按宋代對於牽涉土地等不動産的争議、訴訟,假若産權歸屬甲方而乙方在不動産上已有投資,一般默認甲方收回不動産,但甲方需償清乙方投資[39]。這一解決方案由禪院首先提出,官府估定物價,並得到禪院認可。這顯示儘管河南地區於諸政權間頻繁流轉,但政務運行、債務關係乃至訴訟案件的處理,並不因政權交替而割裂。

此後禪院不再越級至東京,而直接與河南府就償還細節作進一步協商。河南府方面提出的方案是“候錢足給磨”,償清全部債務後再行撥還[圖2.(14)];禪院當下無力全部償清,且無足够現錢,請求“赴縣送納錢陸拾貫文了當,將磨給還本院依舊爲主。再重補貼修營水磨,貴得依舊增添課息,將本磨日收磨課以十分爲率,内將三分贍僧修建,餘七分乞令本院依市價充還官中未足錢數,更乞分年料令本院别作規畫,貼納未足錢糧”[圖2.(15)],即禪院償還60貫後,先收回水磨地基,再以水磨課息錢償清剩餘債務。禪院耗時數年力争水磨並地基,正在於水磨作爲重要資産,頗攸關禪院生計[40]。河南府、澠池縣可能也意識到即便竭澤而漁式追索,禪院也無力償清,遂原則上認同了禪院提出的分期償還訴求,但更改還款方案爲“先納錢壹伯陸拾貫文入官,將水磨給付本院爲主。所有其餘錢米數目,自來年夏料爲頭,分兩料催納施行”[圖2.(16)(17)],給還水磨的標準由60貫提升至160貫,償還年限則由三年六料縮短至兩年。雲門禪院最終接受了這一方案,並於當年九月十二日以錢及銀、絹、米糧雜糧等分送縣庫、縣倉,償還積欠官中錢米,澠池縣遂於當日開具鈔1、2[圖2.(18)]。由於達到了160貫的給還水磨地基門檻,澠池縣又於次日開具“公據”[圖2.(19)],作爲正式撥還水磨地基的證明。整個過程中文書抄録、流轉和實地評估工食錢等工作,應是澠池縣的胥吏們具體負責,他們也應是僞齊被廢後,金朝留用並移轉給南宋的吏員。當年十月,至次年閏六月,禪院又分三次償清了剩餘債務(對應鈔3—5)。至紹興十年八月,禪院將以上公據、朱鈔全部刻石立碑,最終形成了今日看到的公文碑形態,該公文碑可説是南宋在其短暫一年統治時間中,在河南當地留下且存留至今的爲數不多的統治痕迹。

對禪院而言,僞齊、金、南宋在河南的每次政權易替,都構成索回水磨地基的契機。從整個處理流程看,雲門禪院是該案的發起方,他們積極上訴,甚至繞過澠池縣,向西京乃至東京留守司、簽書樞密行府越訴,以贖買方式成功收回水磨地基所有權。河南府、澠池縣雖由僞齊入金再入宋,但人員、架構一仍其舊。澠池縣是僞齊時奉行安撫司指揮,拘占水磨地基的執行機構,是控制水磨地基收取租課的實際獲利者,金朝時禪院經縣司向行臺申訴,亦被駁回,其間雙方的交涉恐怕並不愉快、順暢。禪院感到通過向縣司申訴難以解決問題,遂利用南宋新復河南、廣求民瘼之契機,尋求更上層級施壓澠池縣。這應是禪院越級向東京留守司、簽書樞密行府及西京申訴的原因。而南宋轄下河南各官司之間則遵照一般制度流程,逐級請示、下達,未見有越級請示、處理的情況,執行基本順暢,最終爲雲門禪院水磨地基一案的順利解決,找到了一個現實可行,令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四、公文碑中的朱鈔及鈔4、5特殊格式的産生原因

上節通過公文碑右側公據,基本釐清了雲門禪院水磨地基一案的文書往還、流轉過程,及雲門禪院與各個官司之間的互動。19行以後,刻石者又刊刻了五份禪院赴縣輸納所欠錢糧品類、數額的文書,所記繳納錢物,總計錢、米正與寺院所欠官府錢米債務對應。本節將論證,這五份文書是前所未見的宋代“朱鈔”實物,分析宋代錢物輸納鈔文書的文本形態與格式特徵,並在此基礎上考察鈔4、5的特殊性及造成這種特殊性的背景。

五份文書均有鈐印(詳見第一節)及“官照”“户照”字樣:鈔1記“赴縣庫”送納錢銀疋帛,書“户”字;鈔2記“赴縣倉”送納諸色糧食,書“户照”;鈔3亦記“赴縣倉”送納諸色糧食,書“户照”;鈔4、5均書“官照”。由於這五份文書尚未見到可供參照類似體式的文書實物或録文,考察它們的性質,還需從文書内部形態、格式特徵入手。

這五份文書中“官照”“户照”以大字書,《(嘉慶)澠池縣志》據此稱五份文書爲“執照”[41]。究其性質,應與朱熹所云“朱鈔”契合:

諸縣人户送納税物,官司交訖合給朱鈔。縣鈔即關主簿勾銷,户鈔即付人户執照,使人户免致重迭追呼搔擾。近年諸縣間有受納錢物不即印鈔,即以鈔單給付人户,既無官印,不可行用。……欲乞檢坐敕條,行下約束,諸縣倉庫交到人户税物一錢以上,須管當日印給朱鈔,令所納人當官交領,不得似前只將鈔單脱賺人户。[42]

又如靖康元年(1126)“籍到在外田宅房廊,令逐路轉運司召人承買。……(錢物)赴元豐庫送納(乞)〔訖〕,給鈔交業”[43];紹興三十年“户部勘當岳霖乞給還江州田宅等業……行下江州,一依都省批狀指揮,日下開具有無見管未賣房廊、田産。如無,即具已賣過數目並買人姓名供申,仍契勘已賣過價錢,并付是何庫分送納了當,有無朱鈔照證,各具詣實保明文狀申部”[44];再如《靈巖寺産記殘石》記寺産山場,“見執阜昌二年公據並碑文三本并朱鈔等證驗”,惜無文書原本[45]。可知“鈔”是官府物業或倉庫錢物出納時(如繳納税物、欠款、官府撥給田宅物業)開具的證明文書[46]。“朱”,指在鈔單上鈐蓋朱印,由此産生法律效力。

公文碑朱鈔中“官照”“户照”尚缺乏同類材料對照,但推測應是鈔單分聯標誌,“官”“户”注明收執主體,“照”即“照會”“照證”之意,分别供官中勾銷、送納人收執存證用[47]。公據中澠池縣聲明“已開牒倉庫,將上件錢物附曆收係”,對這筆財物,澠池縣方面同樣有存留鈔單文書的必要。這裏可以對照税租鈔四聯制[48]:

(紹興十年)十二月六日,臣寮言:“賦税之輸,止憑鈔旁爲信,穀以升,帛以尺,錢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鈔,受納官親用團印。曰‘户鈔’則付人户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籍,曰‘監鈔’則納監官掌之,曰‘住鈔’則倉庫藏之。所以防僞冒、備去失而互相照,此良法也。”[49]

此處所述鈔單四聯制度,時間去北宋不遠,可視爲同期南方鈔單的基本格式。公文碑朱鈔的分聯,還體現在鈔1、2、3最上方之鈐印是殘缺狀態,這種殘缺並非碑石漫漶所致,而明顯是“印縫”,爲“騎縫印”性質。由禪院存留鈔單印縫位於上方而下部無印縫,也可明確公文碑朱鈔是上下分聯的形態。鈔單分聯鈐印時,禪院存留鈔單居於最下,官府存留鈔單居上,這或可爲税租鈔分聯的物理形態提供直接參照。當然僅憑公文碑朱鈔之印縫,尚難確定相應鈔單分聯之數量。總之,鈔單分聯是爲了“防僞冒、備去失而互相照”,既防民間詐僞,也防官府重複徵納,公文碑中“照”字即表此意,是區分本聯歸屬的標誌,印縫則是防止詐僞的主要途徑。

將鈔1—3與《慶元條法事類》所收《賦役式·輸納税租鈔》[50]對照,可進一步明確這三份文書“鈔”的性質:

公文碑朱鈔與税租鈔僅存在一些細節文字差異,主要是輸納錢物的事因緣由不同,不見鄉村户等一行(禪院非一般民户)。此外分聯標識亦有不同,公文碑以“官照”“户照”區分,税租鈔稱“縣”鈔,“餘鈔准此”,推測其他分聯分書“户鈔”“監鈔”“住鈔”。除以上區别外,其餘格式基本對應,均是首先由送納主體申報送納物資品類、數量、折色,“右見到”“右件如前”表示官府對送納方申報的認可。頒發日期後之“抄”字,同“鈔”,是其作爲朱鈔文書的直接證明。至此,可明確這三份文書爲“鈔”。

從鈐印形態和格式、内容看,鈔2、3與鈔1又存在鮮明差異:鈔1行用縣印,蓋印三次,以“品”字型呈於文書之上(鈔4、5鈐印形態同鈔1);鈔2、3則鈐蓋“沔池縣給納記”印,幾乎鋪滿整個文書。鈔2、3署年月日鈔在前,實際書填日期、花押在後;鈔1則相反,亦不書“照”字。鈔2、3均明確指出赴“縣倉”送納糧食,爲“正米”之準折物;鈔1送納的則是銅錢、鋌銀、絹帛等非糧食類的財物,爲“正錢”之準折物。顯然送納糧食與其他財物截然分開,糧食入倉,錢物入庫,赴縣倉輸納糧食鈐蓋“沔池縣給納記”,赴縣庫則鈐蓋縣印。據此分類,或可稱鈔2、3爲“入倉鈔”,鈔1爲“入庫鈔”。由於税租鈔同樣爲“入倉鈔”,因此鈔2、3至少在格式、鈐印形態上與之更爲接近。

通過鈔1—3,可明確宋代鈔文書“右見到”“右件如前”一行之前的文字,包括送納主體、送納錢物内容,都應由送納錢物一方人户申報。雲門禪院三次送納錢糧,分别“今將官中先出俻過修水磨材植等,依市色估到價錢。今賫銀絹等物赴官,依市價估到錢數填還官中元錢。今赴縣庫送納者”,“今將官中先出俻過修水磨木植等,依市色估到價錢。今賫斛㪷赴倉,依市價估錢,填還官中元錢。今赴縣倉送納者”,“今依中限粮數内賫赴縣倉,送納先官中出俻過修水磨工食粮斛者”,均屬禪院申報的内容。縣司覈查申報、實際送納錢物信息無誤後,再行謄抄,簽押鈐印。有學者根據宋代常見“印鈔”一詞,認爲“輸納税租鈔”乃是據“慶元賦役式”樣式刻印本色、折色、加耗等空欄,再根據實際輸納情況書填,結論恐有不確[51]。事實上不同時期官府對人户的送納要求時有變化,本色、折色、加耗若全盤按“制式”刊印空欄,限定“書填空間”,恐無法靈活應對不同人户、不同輸納品類錢物文字或長或短的書填要求。即如鈔1—3,格式、内容長短、鈐印數量截然不同,三份文書的輸納部分,顯然不會於事先刊印的空欄之上書填,而應由吏人謄録。所謂“印鈔”,應是指“右見到”“右件如前”之後暨文書落款部分,包括“户照”分聯欄、年月日期等能够“批量複製”的部分,可能已事先印於紙上,實際輸納時再根據内容長短書填謄抄文字。“年月日抄”與實際書填日期、花押分兩欄,可能就是刊印欄與實際書填欄分開的體現。以上考察,對探討唐宋時期鈔(抄)文書形態演變,也不無裨益。周藤吉之曾考察大谷文書中周氏一族納户税之“抄”,並將這類抄文書與《慶元條法事類》中“輸納税租鈔”相聯繫[52]。由於缺乏宋代鈔文書實物,唐宋鈔文書的比較研究推進有限[53]。儘管鈔1—3並非輸納税租鈔,格式也迥異於唐代抄文書,但其作爲難能可貴的宋代鈔文書實物,仍可填補唐代税抄文書與南宋“輸納税租鈔”之間的文書實物的闕失。

鈔4、5格式與鈔1—3顯著不同:兩鈔並無赴縣倉、縣庫送納這類字樣,亦無“鈔”(“抄”)字及“右見到”這類格式,同時也並無“印縫”。此外,鈔4、5官員簽押後附有物價時估,鈔1—3則無。更吊詭的是,兩份文書均書“官照”,似是官府收執聯,本應由縣司保存,定期銷簿。對於官民之間的債務往來,“官照”是否等同“縣鈔”,債務鈔單是否如徵納二税一樣開具四聯,即在縣、户二鈔外,開具“監”“住”二鈔,尚缺乏材料證明。官府何以頒發“官照”聯交由禪院收執,該問題也亟待釐清。可以明確鈔4、5不是鈔1—3這樣的入倉入庫鈔,也不能貿然斷定爲“鈔”。不過回歸到這兩份文書的内容與用途,則與前三份無異:這兩份文書自送納者(韶山院)至年月日期(實際書日)欄,應均是送納方申報、縣司謄録的内容,“官照”、花押、時估説明則可對應鈔1—3“右見到”之後的内容,唯闕“抄”字;從用途上看,鈔4、5仍是禪院分期還清債務的證明,鈐蓋縣印表明這份文書由縣司出具,具法律效力。因此儘管鈔4、5體式上有别於鈔1—3,但仍具“收執照證”屬性。

鈔4、5的特殊性,還在於實際送納時間與紹興九年時澠池縣、雲門禪院達成的還款方案不符:雲門禪院的剩餘債務,本應於紹興十年分“夏秋兩料”結清。然而鈔4、5分别頒發於紹興十年閏六月初八、十二日,且兩份鈔單内明確指出“奉本縣指揮”。也就是説,禪院最後兩次所償還的債務,乃是因應縣司行下的最新指揮,提前於該年“夏料”結清。這兩筆償還錢物的品類也極特殊,並非正錢、正米,而是以白麵、鋌銀折納正米、銅錢,也當是奉行縣司新近指揮。這需要再次回顧前述宋金和戰背景:金朝於紹興十年五月再犯河南、陝西後,南宋發起反擊,其中李興部策應岳飛軍北伐,一度收復西京及周邊屬縣,鈔4、5恰頒發於這期間。這兩份文書行用“紹興”年號,鈐蓋“紹興沔池縣印”,更注明禪院所還債務,白麵“應副收復本縣軍兵支遣者”,鋌銀“應副犒賞收復本縣軍兵者”,表明此時澠池縣仍爲宋方掌握。澠池縣此次要求禪院以白麵、鋌銀折納,顯然是爲了滿足戰時中的軍兵食用和行軍攜帶需求而做出的特别措置。所謂“收復本縣軍兵”,當即李興部。由此可知,金軍在當年五、六月間一度攻克澠池縣,但至遲閏六月八日前,縣城及禪院周邊便爲李興部收復,澠池縣當在宋軍收復的“伊陽等八縣”之列。公文碑刻石於紹興十年八月十五日,表明金朝重新攻占澠池縣的時間,要在當年八月以後[54]。這爲考察這期間宋金戰争的情勢,特别是雙方於西京地區的反復拉鋸,和戰時狀態下地方基層的政務運行,提供了更豐富的信息。

這一時期,南宋蠲免河南新復州軍賦税、差徭之政策應得到執行,縣司財計捉襟見肘,又處於宋金拉鋸的最前沿,供軍任務更顯艱巨,此種情勢下,雲門禪院的剩餘債務無疑是該縣籌措軍需的一大來源,鈔4、5反映縣司正爲“收復本縣軍兵”百般籌措糧草賞錢。這筆剩餘債務於閏六月提前還清,顯然是爲了保障南宋收復澠池軍隊的糧草供應及錢物犒賞,應是澠池縣催督禪院提前償清剩餘債務的直接原因。這兩筆錢物並未如前三次一樣送納“縣倉”“縣庫”,僅注明“赴縣送納”,應副、犒賞軍兵,顯然未經入庫即遭宋軍支取。朱鈔4、5中所謂“估到即目市價”應是臨時措置,縣司向禪院方面開具的鈔單並非入庫入倉鈔,也非入户收執聯,而是類同縣鈔的官府收執聯。這些都反映宋金戰端重啓情勢下,澠池縣的日常政務運作受到衝擊,導致鈔4、5呈現出特殊的文書體式形態。

五、雲門禪院一案中互動各方的訴求與禪院的生存之道

釐清公文碑中文書性質、公文流轉,梳理雲門禪院一案的處理過程,該案中有關各方——禪院、河南府澠池縣、東京留守司、簽書樞密行府及其背後的臨安朝廷——的互動及訴求,也逐漸清晰起來。禪院在易替之際的立碑行爲,反映了王朝易替之際的變與不變,及當時民間所普遍采行的生存之道。本節將討論這兩點。

通過對金和議新收復河南、陝西,尚遠在臨安的南宋朝廷,其主要訴求是在和平接收新復州縣後,盡快確立對當地的統治,並通過宣佈朝廷德意、蠲免税賦等方式獲得民間認同,但臨安朝廷短期内尚無力直接介入當地的民間事務或訴訟;東京留守司、簽書樞密行府是南宋新設或向河南派出的臨時性機構,在河南地區執行朝廷意志。兩機構較迅速地確立了對河南州縣的控制,他們對河南基層事務的處理基調,是體察民瘼,執行朝廷“休兵息民”意旨,要求下級官司“不得引惹詞訟”。不過正是簽書樞密行府、東京留守司的介入、施壓,使禪院得以通過贖買方式收回寺産,此案彰顯了這兩個機構對河南州、縣的統攝力;河南府、澠池縣大小官吏基本沿襲自僞齊、金,是拘占禪院水磨地的責任方。入宋後,朝廷蠲免賦税,加之有行府、東京留司監督,河南府、澠池縣,不僅難以再如過去那般苛斂或圈占民間物業,連二税常賦亦不得徵調,財計恐受到嚴重影響。對河南府、澠池縣而言,水磨的磨課收入是一大利源,顯然不願無償讓出,事實上禪院對此也心知肚明,才主動提出贖買。儘管東京方面同意了禪院贖買水磨地基的請求,但河南府、澠池縣方面仍對還款數額、錢物品類、分期方式有所要求;河南府、澠池縣的讓步,部分迫於上司(行府、東京留司)壓力,但在縣司財計困窘情勢下,禪院爲贖買水磨地基而上繳的錢米物資,不僅爲縣司帶來了一筆不小的收益,也部分緩解了宋金戰争爆發後縣司供軍的燃眉之急;對雲門禪院而言,水磨租課收入攸關禪院生計,故不惜歷時數年,與宋、金政權不懈交涉乃至越訴,待東京方面定調以贖買方式給還水磨地基後,禪院又就具體還款方式多次與縣、府交涉,形成了多個方案,爲方便討論,製成下表。

可見雲門禪院與河南府澠池縣就何時給磨、給還水磨所需償還錢物數額、分期次數及具體償付形式等事項,多次商討、修改方案。協商過程中,雙方均展現了靈活性,作出讓步。如在方案2中禪院提出願“分作三年六料或已裏年料送納”,給以縣司“還價”的餘地。最終雙方對方案4(先付160貫給磨,剩餘分一年兩料償清,允許以它物折納錢米)達成基本共識,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形成方案5。方案6則是因應宋金戰争而作出的臨時性調整,帶有一定强制性,但禪院仍如數償清。雲門禪院在交涉中儘管幾經周折,却能在恰當時機作出適當讓步,使河南府、澠池縣逐漸向禪院的提案靠攏,他們與官府互動交涉的智慧在這裏得到了充分展現。

越訴作爲民間遂行某種訴求的手段,在當時也並不罕見。同期金朝統治下的河東平陽府管内就因水源分配不均,以致民户越訴至河中元帥監軍行府、燕京行樞密院(後改行臺尚書省):

天眷元年四月八日,准奉樞密院上畔元帥府札子,咨送封題到平陽府:“趙城縣張三等,狀告高府判創行填塞了南岸海水泉眼,更於元置定霍河三七分限口次東五步外海泉出水口頓然創修石堰一道。匱起水勢,高漲於上面,流過諸處,泛出泉眼,合流入南霍河,增益水多山等,北霍河水見減二分。乞去除創起水堰。”

與雲門禪院越訴一樣,趙城縣張三等狀告平陽府高府判,同樣是因官府行爲侵害到其經濟利益。此案後經實地調查,查明“委是不依古舊置定到痕迹,是有不均,遂行去拆(石堰)了當”[55]。對民間而言,“越訴”不失爲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可行途徑。

水磨案的處理過程儘管未必順利、愉快,但從結果看:簽書樞密行府、東京留守司執行朝廷意旨,確保了對下級的控制,穩定了在地民心,對上、下都能交代;河南府澠池縣失去了水磨租課利源,但獲得了相應錢物補償,緩解了財政和供軍壓力;禪院儘管爲贖買水磨地基耗資不菲,但重獲所有權後,水磨租課可帶來長期穩定的收益。案中各方的訴求,基本都得到滿足。

重獲水磨地基後,如何長期確保這一産權,就成了禪院此後最重要的考量,刻石立碑就是禪院爲確保物業所有權而做出的進一步行動。石碑與文書本體,均具有證明物業所有權的法律效力,禪院將文書刻石立碑,意在通過碑刻耐久、展示性更强的特點,進一步鞏固禪院對水磨的物業所有權的主張,且文書、公文碑的法律證明效力並不因王朝易替而衰減:禪院以更早前“碑記古迹”爲證,使金朝承認其對水磨地基的所有權,在向南宋的申訴中則援引金朝的調查結論(已承勘會得係本院己業);南宋於公文中亦引據僞齊和金朝行臺公文[56]。金、南宋官府承認雲門禪院對水磨地基的所有權,同時强調繼承僞齊時官中投資興修水磨所形成的債權。雲門禪院個案印證了宋金易替之際,地方政務運作、官民互動方式、日常生活、土地所有權、債務關係仍具相當延續性,並不會因政權更替而打破。

禪院立碑行爲的特殊性及背後考量,亦值得探討:民間將證明物業産權的文書刻石並不罕見,但一般民間訴訟或物業的轉移,將公據這類證明文書刊刻立石即可,少有像雲門禪院這樣將五份朱鈔刊刻上石的案例。且以公文碑中簽署時間最晚的文書(鈔5,閏六月)計,此時距公文碑刻石不足兩個月。何以禪院不惜工本,將全部債務文書特别是五份朱鈔刊刻上石,且高度維持公文格式,並模勒官府鈐印及官員花押?這恐怕仍需結合紹興十年宋金戰争來思考。站在今日來理解,禪院水磨地基的所有權歸屬,似乎面臨着一定風險:若南宋勝利,禪院與澠池縣的債務自然不存在任何争議,“應副收復本縣軍兵”恰可作爲禪院竭力報國的證明;如若金朝方面取勝,朱鈔4、5所録的兩筆財物(約占總債務的一多半)已爲宋軍攫取、消耗,此前所還債務,亦可能早已被支取或在宋軍撤退時掠去,導致府庫一空。從事實層面看,禪院“資助”了抗金宋軍。金朝是否會承認禪院對水磨地基的所有權,是否會坐視縣倉虧空,是否會將禪院送納白麵、銀鋌予宋軍視爲資敵行爲並加以清算,也未可知。鈔4、5讓禪院面臨兩難的選擇:若隱匿朱鈔4、5在内的相關公文,則禪院對債務的償清,乃至對水磨地基的所有權都將失去關鍵證據;若不隱匿乃至將朱鈔4、5上石,則將暴露禪院在戰争期間支援南宋抗金軍兵的事迹。

公文碑刻石之際(八月),宋金在河南的戰争形勢已十分明朗:岳飛軍已奉詔班師,西京周邊别無外援,次月重又爲金朝攻占。面對愈發不利於南宋的情勢,禪院仍將包括鈔4、5在内的南宋所頒文書全部刻於石上,行用南宋正朔,彰顯南宋印綬,但這一切恐怕並不是政治認同的表達,而是宋金戰事再起後,禪院對其水磨地基所有權的憂慮所致。鈔4、5的上石,表明禪院對金朝重新統治當地後延續南宋已有的政務措置,承認其對水磨地基的所有權及有關債務的償清,乃至不追究鈔4、5的問題,已有所預期[57]。這裏可以對比南宋建炎二年(1128)六月,河北磁州武安縣桃園寺將後周顯德二年(955)、北宋太平興國七年(982)敕牒并州縣帖鎸刻上石的案例:“金人兩年之間侵犯河北州軍,唯吾一方堅守宋節,累助山寨報國民兵糧伍阡餘碩,見爲本朝人兵未到,番人未退,故將敕牒二道并州縣帖鎸刻。”[58]桃園寺在宋室南渡,金軍掃蕩、吞併大河南北,磁州及周邊孤城困守之際,將本寺協助義軍抗擊金朝的行動和對南宋來援的期盼,作爲將五代宋初獲頒之敕牒、縣帖上石的原由,這在今天看很難理解:桃園寺以實際行動支援抗金宋軍、義軍,面對愈發不利、艱困的時局,但却不避諱其抗金的行爲,反而將抗金事迹刻石記録,公開展示,寺院、僧侣乃至刻石匠人亦不以此爲嫌,完全不顧忌城破後金軍據此清算的風險。“事後清算”這類猜想在當時似乎是僞命題,並不爲當事方所憂心。

禪院在兩難相權中,真正憂心的可能還是其所存留之公據、朱鈔,存在因戰亂亡失、焚蕩之可能,特别是禪院分期償付債務,五份朱鈔作爲整體存在才具備完整效力。畢竟宋金和戰十餘年,在當時情勢下,無人能預測北方局勢之走向。因此儘管公文碑中的内容更多傳遞了基層社會債務糾紛、官民互動在王朝易替時的“延續”層面,儘管禪院立碑也包含着長遠存證的考慮,不全然是一時之計,但他們迅速果斷、不惜工本,將朱鈔一併上石的行爲,却未必是承平時期的“常態”,而應是針對未來控制澠池縣的政權,也即在戰争中占據優勢,即將控制河南的金朝政權。之所以高度還原文書原貌,也是爲了使公文碑别無瑕疵,確保證明效力。

雲門、桃園兩寺的行爲抉擇出發點截然不同:如果説桃園寺的立石行爲是一種抵抗侵略者,向南宋效忠的政治宣示,那麽雲門禪院則力求官府歸還、保全水磨地基寺産,“貴得禪徒不散,祖道重興”,對政權的頻繁易替則淡漠視之。禪院從申訴、越訴、贖回寺産,再到刻碑立石的全過程,都以收回水磨地基所有權,確保禪院生計爲出發點。在當時的亂局下,較之“堅守宋節”的桃園寺,雲門禪院、趙城縣張三這樣以生存爲出發點的行爲抉擇模式,才應是多數人遂行的生存之道。

金朝重新占領澠池縣後對此事如何處置,已不得而知。但金朝在與南宋和議後,采取了振興佛教的舉措[59],在此種氛圍下,未必會過多刁難。禪院於金代得以存續,公文碑(拓片)更完好保留至今,無破壞、揩改痕迹,因此禪院對水磨地基的所有權應得到了金朝承認,唯不知是否遭到額外盤剥。雲門禪院歷時數年,與宋、金不懈交涉乃至越訴,最終以贖買方式,收回了水磨地基所有權,並通過刻碑立石,使重新占領河南地區的金朝承認了禪院對水磨地基的所有權,維繫了自身生計。

結 語

通過以上討論,可知公文碑舊題“韶山雲門禪院帖”或“宋廨院寺公據”,均不確。它是由禪院收回水磨地基、分期償清債務後,澠池縣出給的一份公據(證明水磨地基所有權)、五份朱鈔(證明禪院繳清所欠債務)所組成的公文碑。筆者擬新題爲《韶山雲門禪院收到澠池縣公據、朱鈔公文碑》。

有學者指出這樣一碑多文、多文體的“文書組合碑”,在宋金時期已較爲普遍,較單一文書資訊更加豐富,叙事、内容更爲完整、銜接,往往具有較高價值[60]。該公文碑難能可貴,一方面在於其高度摹刻行款、花押、鈐印等文書原本形式,其中鈔1—3應是現存僅見的宋金時期送納錢物入倉、入庫鈔樣本,高度接近文書原本形態,鈔4—5則反映了官府在特殊時期的特殊措置,也屬“執照”性質的鈔;另一方面,公文碑收録文書齊整,呈現了雲門禪院與僞齊、金、宋各朝各級官府及官府間交涉往來的完整叙事,呈現了互動各方的訴求,是考察這一時期河南地區官民互動、政務運行的寶貴資料,也是考察同期河南地區倉庫出納、錢物折納、物價問題的經典案例。

更爲突出的是,公文碑中的基層個案根植於宋金和戰的大背景下,雲門禪院及其内僧侣的興衰存續、生計維持與政權易替緊密聯繫。對禪院而言,他們更在意的,是公據、鈔單的實質内容、效力,及如何在風雲詭譎的宋金對峙情勢下保全寺産。爲維持生計,禪院主動與不同政權、機構交涉,努力維護、争取生存和經濟權益;爲應對種種不確定性,禪院冀圖通過立碑昭示對水磨地基的所有權和債務償清的既成事實,以謀求重新歸於金朝的河南府、澠池縣地方政權對“既成事實”的長期承認。禪院以收回、保有寺産爲原則,對政權易替並未表現出明顯傾向,行爲基本出於“經濟理性”。

儘管這一個案具有鮮明的地域、時代性,但禪院的行爲抉擇在河南乃至整個北方入金地區,當具有較强代表性。公文碑與前此官文書和公據、朱鈔文書本體及“碑記古迹”,都被雲門禪院作爲實現和鞏固利益訴求的“依據載體”,並作爲“證據組”“證據鏈條”,在不同階段、不同場合發揮起不同的作用。除碑石載體外,顧成瑞對南宋後期餘姚開元劉氏義門規求賦役優免的考察,關注到劉氏宗族除神宗時期頒布的旌表文牒刊刻立石,更將旌表文牒和歷次申訴優免所獲之公據修入族譜,通過興修族譜,使維護賦役優免權益的“依據載體”不斷擴展、豐富[61]。官民互動關係中的民間一方儘管常居於劣勢,但絶非舉足無措、坐以待斃,他們實現利益訴求的途徑和相應“依據載體”,當遠超本文論及的範圍。

(本文作者爲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北京大學附屬中學教師)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10—13世紀政治與社會再探研”(22JJD770005)階段性成果;蒙鄧小南教授指導,寫作過程中得到包偉民教授及張帆、張亦冰、鄭旭東、何天白、年慧龍、李京澤、盛夏諸師友教正,復於“2021河南大學‘西園研史’唐宋史青年學者論壇”中得到謝一峰、劉益民、王瑜君等師友評議,匿名審稿專家亦提出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①]“王朝易代”一般指後一王朝完全滅亡、取代前一王朝的過程,但宋、金兩朝長期並立、共存,故本文使用“易替”指代宋、金兩朝對河南地區的交替控制。時段上起宣和七年(1125)金軍南下攻宋,靖康二年(1127)滅北宋,建炎、紹興期間南宋、金、齊三方的繼續拉鋸,至紹興十一年(1141)宋金最終達成和議,南宋正式承認金朝對北方地區占領爲止的整個動態過程。

[②]蕭啓慶《中國近世前期南北發展的歧異與統合——以南宋金元時期的經濟社會文化爲中心》,《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36期,2016年。

[③]“官民互動”,指官府與民間爲具體事務或糾紛而交涉往來的“客觀”過程,既包括公文往還(政務運行),也涉及錢物輸納(財務運行)。

[④]黄寬重考察西京地區翟興、孟邦雄兩支豪强首領在宋金易替之際所面臨的生存壓力和競争,及在此基礎上做出的國家認同和政治抉擇,指出地方武力面臨現實生存壓力,並非鐵板一塊,較宋人所强調的“忠君”觀存在很大距離(參黄寬重《洛陽豪雄——兩宋之際洛陽地方武力的國家認同》,《政策·對策:宋代政治史探索》,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公司,2012年)。吴淑敏通過石刻、墨書題記材料考察宋金易替之際晉東南民間的認同轉移,指出“宋金之際華北地區的歷史並不能簡單地描述成爲義軍抗金的歷史。當時百姓對金朝的態度是複雜多樣的:既有心懷趙宋,奮起反抗者;也有參加金朝科舉或成爲金軍將領,擁抱新朝者;更有不關心朝政大事,企盼安定者”,揭示了王朝易替之際基層社會的多重面向(吴淑敏《宋金時期晉東南地區的鄉村社會——石刻史料中的管窺》,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20年,第23—28頁)。在傳世文獻基礎上,匯聚更多石刻、題記材料,更有助揭示此時期王朝、地域社會和基層群體各方及其互動的複雜面貌。

[⑤]如飯山知保考察宋金之際華北士人的科舉情況,指出晉北士人科舉及第可能性陡增,除有南北割裂因素外,河南、陝西在金初的戰亂,客觀上促成了對晉北士人的有利局面([日]飯山知保著,鄒迪譯《另一種士人:金元時代的華北社會與科舉制度》,浙江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148頁)。除戰亂因素外,趙宇、張良均指出金代以大河爲界,存在區别内外的差異性統治方略(趙宇《金朝前期的“南北選”問題——兼論金代漢地統治方略及北族政治文化之賡衍》,《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4期,第198—203頁;張良《大河南徙與拒河北流——金代治河決策所涉諸問題考述》,《漢學研究》第37卷第2期,2019年)。對此界限,趙宇主張黄河舊河,張良主張新河,這種認知差異直接影響到新、舊河之間地帶(今山東大部)是否屬於“河南”。本文所指河南地區,專指金朝所占領並一度歸還南宋的黄河新河以南區域。從靖康末金、僞楚商議以舊河爲界,到紹興九年金朝以新河爲界,退河南地予宋,最能反映黄河改道後金人“以河爲界”認知的動態變化。

[⑥]鄒守愚修《(嘉靖)河南通志》卷一九,中國科學院圖書館藏明嘉靖三十五年刻本,第57b葉。按《大明一統志》稱雲門寺“北宋嘉祐初建”(李賢等撰《大明一統志》卷二九《河南府·寺觀》,影印明天順刻本,三秦出版社,1990年,第502頁上欄)。查雲門寺有大中祥符二年鎸刻府帖並轉運司牒(北京大學圖書館藏《韶山雲門禪院敕》,典藏號:A15514)。知雲門寺興建至少早於該年,《大明一統志》不確。又《(嘉靖)河南通志》所記不知史源,且從此説。

[⑦]甘揚聲修,劉文運撰《(嘉慶)澠池縣志》卷一六《金石·元廨院寺碑記》,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清嘉慶十五年刻本,第35b葉。

[⑧]《(嘉慶)澠池縣志》卷七《廟祀》,第28葉。

[⑨]按施誠修,裴希純纂《(乾隆)河南府志》卷七六《古跡志》引《澠池縣志》稱廨院寺爲“韶山雲門下院”(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清同治六年補刻本,第12a葉),《(嘉慶)澠池縣志》卷七《廟祀》繼承此説,稱廨院寺在“治南里許,宋祥符二年建爲韶山雲門下院,有宋元二碑”(第28葉)。更早的《大明一統志》、《(嘉靖)河南通志》未提及兩寺關係。

[⑩]筆者於2021年7月赴澠池考察期間,得到社科院考古所洛陽工作站盧亞輝先生及縣文管處老師悉心幫助,謹致謝忱。

[11]宋代僧寺子、母院之間的經濟關係,參游彪《宋代寺院經濟史稿》,河北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38—152頁。

[12]澗河水流甚湍急,清人鄧琪棻有“迅急似從三峽過,奔騰疑向五溪還”之語(《(嘉慶)澠池縣志》卷九《八景詩·澗源春湧》,第22b葉)。據本地村民告知,至20世紀60年代,廨院寺所毗鄰的澗河上尚架有兩盤水磨。如今古河道變化不大,此處當是禪院水磨地基的合適選址。

[13]小林隆道對五代、宋、金時期石刻文書作了系統梳理,並對刻石文書形態、異朝文書刻石(“異刻”)作了深入考察。詳參小林隆道《宋代中國の統治と文書》,東京:汲古書院,2013年。

[14]《(嘉慶)澠池縣志》卷一六《金石》,第21a—26a葉。

[15]“咬經”,據a.29行,當爲“絞經”。按經綫相纏稱爲絞,“絞經”是以這種紡織方式製成的紡織品,相關研究參蔡欣《宋代絞經絲織物研究》,《絲綢》2016年第2期。

[16]公文碑a3書“户照”而“日”字後不見“抄”字,空字位置與鈐印重合,已漫漶,在文書正本中,應有“抄”字,並爲“沔池縣給納記”印所覆蓋。

[17]“柒拾伍陌”當接在d.26行“市用”後,此處可能爲文書簽發或刊刻訛誤。

[18]李昌憲《試論僞齊國的疆域與政區》,《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4期,第154頁。

[19]黄寬重《洛陽豪雄——兩宋之際洛陽地方武力的國家認同》,第136—137頁。

[20]《宋史》卷二七《高宗紀四》,中華書局,1985年,第502頁。

[21]李心傳編撰,胡坤點校《建炎以來繫年要録》(簡稱《要録》)卷一〇五,紹興六年九月庚寅,中華書局,2013年,第1976頁。

[22]《要録》卷一一七,紹興七年十一月丁未,第2176頁。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一八二,紹興七年九月十八日,《中華再造善本》影印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季振宜舊藏明抄本,2003年,第10b葉。

[23]河南、陝西入宋後“金人所命鄜延經略使、知延州關師古上表待罪”,可爲佐證(《要録》卷一二七,紹興九年三月壬子,第2399頁)。

[24]《要録》卷一三三,紹興九年十二月丁巳,第2489頁。

[25]鄭剛中《鄭忠愍公北山文集》卷一三《西征道里記》,《四庫提要著録叢書》集部第342册影印清康熙三十四年鄭弘能刻本,北京出版社,2010年,第387頁。

[26]可參魯西奇《金初行臺尚書省與漢地統治政策》,《江漢論壇》1994年第10期。

[27]《要録》卷一二七,紹興九年三月丁未,第2398頁。

[28]《要録》卷一二五,紹興九年正月壬午,第2359頁。

[29]《要録》卷一二七,紹興九年三月丙申,第2395頁。

[30]《要録》卷一二七,紹興九年四月辛亥,第2399頁。

[31]行府出使陝西之路綫,臨安至淮北虹縣段大抵循運河水路,開封至永興、鳳翔段則走陸路驛道,惟虹縣至東京段因有脱文而不得其詳。不過可確定行府自虹縣至東京,行經靈璧(鄭剛中《鄭忠愍公北山文集》卷二三《靈壁驛有方公美少卿留題戲和于壁》,第470頁)、永城、會亭(鄭剛中《鄭忠愍公北山文集》卷二〇《與秦丞相》,第429頁),三地俱在汴河沿綫,是則行府自虹縣至東京仍循此徑,唯不知汴河是否通航,是否舍舟陸行。又鄭剛中與時任參知政事李光的書信云“樞府(五月)二十八日到京”(鄭剛中《鄭忠愍公北山文集》卷二〇《與李參政》,第429頁)。

[32]吴同《金初澠池縣更名“沔池”考:兼談新修訂本〈金史〉之校勘》,《歷史地理研究》2022年第4期。爲求行文統一,下仍稱該縣“澠池”。

[33]《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六》,第3593頁。

[34]《宋史》卷二九《高宗紀六》,第543頁。

[35]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二〇四,紹興十年七月六日丁未,第5葉。

[36]《宋史》卷二九《高宗紀六》,第546頁。

[37]劉江據徐望之《公牘通論》公文“依據—引申—歸結”三段歸納,指出這可以看作是公文程式的“基本體”,而公文在實際使用中又衍生出了大量的“複合體”(劉江《北宋公文形態考述——以地方公文及其運作爲中心》,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第24頁)。《韶山雲門禪院帖》中多層次的文書套疊、引據、歸結,可視作公文三段衍生“複合體”的典型。

[38]除判送文狀外,還需注意行府此後赴京兆及返回臨安均途經澠池,雲門禪院具備向過境的樞密行府再行越訴的條件。這對河南府、澠池縣後續的作爲,或許能構成另一重制約。

[39]如熙寧二年(1069)詔定“諸請買荒廢地土已經開墾並增修池塘、堤岸之類,卻有諸般詞訟但合斷歸後人者,並官爲檢計用過功價,酬還前人。其增蓋舍屋、(裁)〔栽〕種竹木之類,亦償其直,願拆伐者聽”(徐松輯,劉琳等點校《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之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5938頁)。

[40]由鈔4繳納白麵看,禪院水磨最可能磨碾小麥以收取租課。游彪指出宋代寺院經營碾磑業已相當普遍,水磨需要水利條件,選址要求更高,營建亦需更多人力、物力,非一般民户所能爲(《宋代寺院經濟史稿》,第182—183頁)。方萬鵬對唐宋時期水磨加工形態及發展動因作了細緻考察,參《自然物種、消費風尚與技術工具的成長動力——6—12世紀中國水力磨坊擴張動因探論》,《中國農史》2019年第2期。

[41]《(嘉慶)澠池縣志》卷一六《金石》,第26b葉。按類似的有大中祥符二年(1009)《陽翟縣公據》,左上側簽署日期、花押鈐印落款後亦有一“官”字,其下另有一字,漫漶不清。拓片見李國政《河南禹縣發現北宋陽翟縣公據刻石》,《文物》1988年第3期,第76頁。

[42]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九《乞給由子與納税户條目》,《朱子全書》第2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287—1288頁。

[43]《宋會要輯稿》食貨五二之一六至一七,第7177頁。

[44]岳珂編,王曾瑜校注《鄂國金佗稡編續編校注》卷一三《天定别録》卷一《吏部復田宅告示》,中華書局,1989年,第1325頁。

[45]北京圖書館金石組編《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47册《靈巖寺産記殘石》,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83頁。

[46]杜立暉認爲“鈔”除與“旁”合稱“鈔旁”時作文字憑證,單獨使用時主要是“鈔票”用,無文字憑證之意,與“旁”不可混同(杜立暉《俄藏黑水城文獻所見宋代“交旁”考》,《中國多文字時代的歷史文獻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274—275頁)。由上舉數例看,其説不確。

[47]送納人不局限於民户,也包括送納官府錢物的官吏。如“慶元四年十二月五日,詔:州郡、監司選押綱官,須先次拘付身,候獲足鈔給還”(《宋會要輯稿》食貨四四之一五,第7000頁)。“足鈔”指押綱官員送納足額後,由送納倉庫開具的“鈔”,用以證明官員完成押綱,並記録輸納錢物數額,供物資派出方查證。

[48]關於宋代税租鈔四聯制,可參考楊宇勳《取民與養民:南宋的財政收支與官民互動》,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印行,2003年,第306—314頁;田曉忠《論宋代二税田賦的徵納流程》,《歷史教學》2015年第20期,第37—38頁。

[49]《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五之七,第6756頁。

[50]謝深甫編,戴建國點校《慶元條法事類》卷四七《賦役門·受納税租》,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222頁。

[51]楊宇勳《取民與養民:南宋的財政收支與官民互動》,第308頁。

[52][日]周藤吉之《唐中期户税的研究——以吐魯番出土文書爲中心》,姜鎮慶等譯《敦煌學譯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49—750頁。

[53]高濱受宋代税租鈔四聯制啓發,分析《唐永徽五年西州高昌縣武城鄉范阿伯等納莿薪抄》文書内兩個署不同日期的納税抄,指出應是官府存留的税抄,據此提出唐代抄文書存在一式兩份的猜想(高濱《論唐代户税計徵的制度邏輯(650—780)》,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9年,第18頁)。

[54]雲門禪院可能先於澠池縣治,爲金朝控制。

[55]楊丘行撰《都總管鎮國定兩縣水碑》,劉澤民、李玉明主編《三晉石刻大全·臨汾市洪洞縣卷·上編》,三晉出版社,2009年,第39頁。對這一個案的研究,參井黑忍《山西洪洞県水利碑考:金天眷二年「都總管鎭國定兩縣水碑」の事例》,《史林》第87卷第1分,2004年。

[56]仇鹿鳴對唐代陷燕人群墓誌作了系統考察,指出志題是否署燕國號、安史年號,蓋屬客觀實録,並不必然存在“隱微書寫”的深意(仇鹿鳴《墓誌書寫與葬事安排:安史亂中的政治與社會一瞥》,收入《長安與河北之間:中晚唐的政治與文化》,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94頁)。宋金易替之際下層官府對官文書的引據,屬政務運作中的客觀實録、引據,亦不涉及“歷史書寫”。

[57]另一種可能是,禪院方面八月刻石完畢後,並未立即立石,而是先行觀望,待形勢徹底穩定後,再公開展示。只要禪院需要證明水磨地所有權,便不能回避、隱匿這些文書,因此實際立碑時間並不影響判斷禪院立碑的動機。

[58]北京大學圖書館藏《重鎸周顯德二年宋太平興國七年兩道牒文碑》,典藏號:A152940;拓片又見何新所編《新出宋代墓誌碑刻輯録·南宋卷》第1册《武安縣桃園寺牒》,文物出版社,2020年,第5葉。按該書録文斷作“唯吾一方堅守。宋郎累助……”(第7册,第2葉),“郎”爲“節”之誤。

[59]劉浦江《遼金的佛教政策及其社會影響》,《佛學研究》第5卷,1996年,第234頁。

[60]李雪梅《中國古代石刻法律文獻叙録》上册《叙録·法律碑刻論觀》,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6—18頁。

[61]顧成瑞《宋代義門優免制度的實踐——以〈餘姚開元劉氏家譜〉所收宋公文書考析爲中心》,《文史》2022年第1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