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 伟,刘海军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 200031;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强调推进数字贸易的同时,对构建开放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作出了重要部署。[1]数字贸易是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的各类贸易活动,数字技术驱动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加速升级,推动数据要素跨境流动,加速传统贸易规则和全球治理格局重塑。从全球范围看,主要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数字贸易新规则,形成“一家独大”的规则主导局面。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近年来成为数字经济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经济体,需要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贡献更多“中国智慧”。
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相比,表现出一些明显不同的新特征。首先,产品和服务主要体现为数字化的内容和交付形式,新兴产品与服务形式正在成为重要的交易标的物,其中以数字出版物、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社交媒体和应用软件,以及数字金融、智慧医疗、在线教育等数字服务为代表。其次,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既可以有效支撑生产决策,提升其他要素的生产效率,还能通过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影响新兴数字行业发展。再次,数字贸易活动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将生产与营销等过程有效联通并与交易主体高效匹配,通过在支付、运输、通关等环节广泛采用成熟数字技术,可以大幅降低贸易成本、有效提升交易效率。与此同时,现有国际贸易规则还无法有效适应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新变化,因此有必要专门针对数字贸易开展国际规则相关问题研究,并就数字贸易的理论适用与规则需求展开讨论。
数字贸易起源于电子商务,一定程度上仍部分适用于传统贸易理论。开展数字贸易同样离不开一个基本前提,即不同地区间在比较优势方面存在差异。数字贸易中新出现的数字产品与服务是由数字技术以及数据要素的能力与禀赋驱动的,在生产优势上也就产生了与传统贸易标的物明显不同的差异,从而为数字经济时代国际贸易提供新生动力。例如,使用数字产品与服务能够使日常生产以及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与便利,采用线上电子贸易的销售模式,或者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则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找到更多商业机会。此外,借助网络数字平台开展传统贸易,还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深度嵌入与有效连接。
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是在传统理论指导下逐步成型的,突出强调了贸易自由化原则,主要以消除不合理的贸易壁垒为目标追求,对应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也多以追求自由开放为目标。然而,数字贸易中出现了一些明显有别于传统贸易的新特征,形成了对传统理论的新挑战,这给相应贸易规则制定提出了新命题。例如,相较于传统贸易,数字贸易的比较优势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对后发国家而言,很可能会加大其赶超发达国家的难度。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各个国家依据自身要素禀赋优势参与国际贸易进程,但整个国际分工格局并非一成不变,发展中国家更可凭借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即首先依靠本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对发达国家外包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量承接,然后再借助国内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知识积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助力,一步步按照劳动力、资本、技术再到知识密集型的次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尤其对于那些已经掌握一定水平知识与技术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还可以选择通过自主创新道路来实现对发达国家的“弯道超车”,从而逐步超越发展中国家的常规发展阶段。
但是,在数字贸易过程中,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传统国际分工中的发展中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规律有可能会失效,使得后发国家难以跨越“新数字鸿沟”。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既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正在逐渐消失。数字产业高度依赖数字技术以及数据资源,属于典型的技术、知识与信息密集型产业,数字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开展过程呈现高度信息化、自动化和智慧化等特点,随之而来的是其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大幅减弱;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以生产环节外包来节省成本的动机正不断减弱。数字产业更加注重对技术与人才的投入,对传统制造、加工环节需求减少,而相应的知识、技术储备以及人力资源通常集中于发达国家内部,生产环节外包也就不再具备优势。此外,数字贸易中数据的跨境流动还可能催生发达国家“数据殖民主义”倾向。数字贸易采用互联网实时传输方式,使得数字贸易企业能够以极低的成本采集到大量的境外数据资源,并在本国境内使用。通过利用数据资源,数字产品与服务所需的逻辑、算法和运营模式将被高效优化,并能推动数字产业创新发展,从而进一步凸显数字贸易出口方的比较优势地位,引发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数据殖民”。
数字时代,国际上各个国家都尤为重视保护数据主权,使得数据要素兼具政治与经济两方面的复杂内涵,为此在思考数字贸易理念和原则的同时,应考虑和重视这些因素。一般的传统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有利于改善全球各国及其人民的整体福利,因而国际贸易规则应以尽力破除贸易壁垒为目标,促使各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尽可能地实现优化配置。这就要求各国在经济主权上要有一定程度的让渡,以便减少对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干预。数字贸易以数据的自由流动为前提,由于数据要素可以实现与技术能力、产品性能和服务质量的互为强化,经济价值极其巨大,且可通过极为低廉的成本获得,在使用中能够做到零成本无限复制而本身不受损耗,造成数字企业在主观上都会希望可以最大限度地攫取和垄断全球数据资源。然而,从各主权国家自身角度来看,数据要素中隐含大量牵涉国家机密、重点行业以及个人隐私等重要敏感信息。主权国实施数据监管,不仅仅是出于提升贸易效益、增进国民福利以及保护幼稚产业等经济效益方面的考虑,更是保护国家治理能力、国家安全以及国内公共政策自主权与公民权利等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需要,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所以,在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时,都应对各国的数据监管权力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在进行传统贸易时,商品与要素的跨境流动主要取决于海关的通关管制,相关的学术研究更多集中在海关通关管制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限制作用等方面,以及依据贸易保护理论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升国内就业和保护新兴产业等角度入手,对政府关税或非关税等措施实施必要性的阐释。然而,数字贸易的基本运行方式表现为境外的数字企业可以直接取用境内的用户信息,整个交易流程全部通过线上实时完成,如匹配、订购、支付等,数字产品与服务也多以线上形式直接提供至他国用户。面对此种情况,数据能否实现跨境自由流动,以及数字企业能否顺利开展国际商贸活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贸易国对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数据交易、消费者权益及个人隐私保护等所制定的国内法律制度。而不同国家对贸易限制对象、外资准入范围以及数据保护标准等内容的规定还存在较大差异,将会影响到数据流动的流畅性,制约数字贸易健康发展。甚至还有一些国家由于数字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欠缺,仍采用“一刀切”式的贸易管制措施,更加容易产生所谓的“制度距离”,也将超越传统贸易理论中“引力模型”提出的“地理距离”,对数字贸易未来发展产生基础性影响。[2]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国家的国内规制还可能借由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权益等正当目标为名,使其表面上显得更具有合理性。由于全球范围内暂未对国内规制的相关内容达成共识,也有可能导致新的数字贸易壁垒。
综上,在研究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时,需要综合分析数字贸易的新特征,为贸易各方营造一个安全可信的数字交易环境。其中,涉及两个关键点需要解决:一是协调各国对数字贸易的国内规制达成一个基本认可的指导性原则。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给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带来巨大挑战,新兴数字贸易背景下的规则重构需要实现各国国内规制的协调一致,对数字贸易的全生命周期流程作出统一规范,尤其要注重发挥数据自由流动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在尊重各国数据主权基础上达成各国监管政策的总体统一,尽可能减少阻碍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二是对数字贸易利益分配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当前,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以及数字企业的利润积累的发展速度远远超于传统贸易,造成国家间贸易利益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并趋于两极分化。其中,发展中国家更容易遭遇对外数字合作受阻、数据资源流失、数字发展能力受限、数字经济价值链处于“低端锁定”等种种困境。如何才能保证发展中国家更多、更好地享受数字经济红利,将是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然而,当前各经济体所提出的数字贸易相应规则、方案,都难以有效和彻底地解决上述难题,怎样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广泛认可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这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和反复讨论的问题。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主要涉及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流动与市场准入、数字技术与数字包容发展等多个方面。[3]其中,贸易便利化是全球共识较多、规则争议较少的领域,而数字包容发展问题在现有规则体系中却少有涉及,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间的利益分配缺少必要的协调与平衡举措。国际上数字贸易规则争夺的焦点,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税征收、跨境数据流动以及数字技术支撑等核心议题上。
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其制定,对于促进各国技术与经济交流作用明显,因而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成为各国重点关注的内容。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中,西方发达国家不但拥有技术领域上的绝对优势,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拥有更为完善的规则约束。在两方面优势的双重作用下,新的知识产权数字壁垒会进一步强化发达国家已有的技术优势与市场优势,继而加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和发展数字贸易的阻力。
数字经济发展已进入快车道,美国等发达国家持续通过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来强化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固化知识产权数字壁垒的国际规则。比如,2010年正式向外界公布的针对国外市场开创的恶名市场名单制度(Notorious Market),明确列出侵权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外国企业及市场名录。尽管这一名单制度对其他国家并无制约效力,但作为美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中的一部分,该名单的每次发布都会受到广泛关注,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国际贸易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对其他各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
此外,美国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开创了网络条件下知识产权协同执法的先河。通过这两个条约,逐步实现美国国内知识产权标准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向全球推广,从而提高国际数字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化水平。实践证明,美国主导提出的知识产权标准规范,进一步巩固了其超强的数字贸易“领先”优势。同时,还起到制约其他新兴经济体发展数字经济的作用,通过对数字贸易及相关知识产权等规则制定权的抢占,更好地保持了美国数字经济全球霸主的“强势”地位。事实上,过高的设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抑制其他经济体并通过创新维持其市场地位的工具,遏制了发展中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人力资源优势和技术进步速度。
全球数字贸易迅猛发展,对传统经济构建的国际税收体系和规则带来巨大冲击。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在寻求就应对数字经济征税问题达成全球共识的解决方案,经过长达数年的研究,于2019年提出“双支柱”改革方案,但由于事关全球各国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且规则本身的创新和复杂程度较高,虽然国际谈判持续多年,但仍未达成一致。与OECD的多边一致同意方案相比,联合国则提出了更为现实、灵活的方案,各国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谈判出一个相互可以接受的方案。在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2017修订版、2020修订版中,分别新增了第12A条款和第12B条款,加入了有关数字税的内容,包括允许来源国通过预提税形式对数字服务征税,并允许对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进行源泉课征等。
欧盟于2018年3月首次公布数字经济公平征税方案,针对美国大型科技公司提出“制裁”举措,试图利用数字服务税(DST)这一暂时手段,应对美国数字经济的冲击挑战。表面上看,欧盟征收数字税的主要理由和基本逻辑,在于其认为互联网公司的税率太低,而用户参与了价值创造也要获得相应“报酬”。然而,实际上却是欧盟不满美国互联网公司独自“享用”利益,这不符合欧盟内部利益再分配的数字税初衷,且与欧盟自身“统一市场,不同税率”的治理理念相悖。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税种因牵涉多个美国科技互联网巨头,引发了美国对该税种征收的强烈反对,并以对法国拟征数字税为开端,实施了著名的“301调查”“报复”行动。
总的来看,在经济数字化时代迅速来临的大背景下,推进国际税收规则和体系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但全球范围内还没有达成数字税方案的共识。尽管征税属于一国国家主权范围,但是单边性质的数字税并不利于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税收合作。各国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只有欧盟出于自身利益需求,提出临时性征收数字税的构想。由此可见,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中的税收规则还有待完善,建立新型的数字税收国际规则呼之欲出,更多的双边、诸边以及多边协商谈判也成为各国的共同期盼。
广义的数字贸易通常包括三类,即数字化支撑下的货物贸易(电子商务)、数字服务贸易和数字内容贸易,因而对应的数字贸易规则也至少有三类,但其中都不可避免会涉及跨境数据流动。2013年,OECD在修订《关于隐私保护与跨境个人数据流动的指南》时,特别提出改进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办法,强调通过加强隐私执法、提升防护等级来确保数据交易安全。其中,规定在涉及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过程中,各个成员国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过程安全稳定;还规定要避免以保护个人自由和隐私为名来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在事实上不得设置超出其保护水平的障碍。与之相类似,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也有相关条款,但因诞生于互联网发展早期,协定中有些设定还不充分,因操作不顺而未能全面普及。
美国在多个国际谈判中都倡导数据跨境流动,在国内相关立法中对某些重要数据的跨境作出严格限制。《美墨加协定》(USMCA)提到要推动数据跨境的自由与便利流动,尝试通过法律对本国数据跨境传输作出限定,在安全协议等文件中也明确了数据跨境的相关要求。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方面,美国已经拥有了较为强大的主导权和话语权,能够十分灵活地利用规则所赋予的空间和余地来维护自身利益。不过,为了维持其在数字贸易中的领先地位,与欧盟的规则更为系统化相比,美国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设定整体上较为宽松。
总的来看,全球国家间数据跨境流动将是大势所趋,数据确权、数据交易和数据共享等问题也会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更多关注。相应的制度机制、管理办法等也都会带有一些各国自己的“特色”,如何制定既能满足本国利益又不侵犯他国权益的数字贸易规则成为新的核心议题。在规则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数据跨境流动也将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战略博弈所导致的跨境数据流动风险也将愈演愈烈,这些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数字贸易的发展推动了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而新兴数字技术也助推贸易过程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通过采用国际公认的技术标准可以有效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促进贸易畅通和技术进步,而依靠道德伦理规范则可保障技术的公正使用和不被滥用,营造安全可信的贸易发展环境,守护人类尊严与福祉。新兴数字技术正在成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关键问题。例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明确要求采用道德规范来建立国内治理体系,以保障人工智能技术被安全、可信和负责任地使用,不过其中较少涉及除人工智能外的其他技术。此外,仅仅依靠科技伦理可能导致一些国家对技术本身赋予强烈的政治意味,并以此为手段推动技术标准的“排外化”以及技术合作的“小圈子化”,对特定国家的技术与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
相对而言,我国已有多项核心数字技术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未来的市场空间潜力巨大。随着在技术标准方面国际话语权的持续提升,我国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将会越来越多,也会进一步助推先进数字技术更快、更好地走向国际舞台。不过,在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更要警惕发达国家以科技道德伦理为由,发起对我国技术和产品的“污名化”指责。
总的来看,我国不能局限于人工智能治理的道德规范,要更多关注其他领域中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各种技术,将贸易数字化、标准互通互认等放在与技术伦理规范同样重要的位置,广泛推荐和采用国际公认的技术标准,鼓励、引导和推动新兴技术应用,力求在数字技术使用过程中尽可能做到公正、可控和负责任,以此促进国家间技术治理规则标准实现“软连通”。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仍处于探索与初创阶段,国际上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主要发达国家和区域间围绕数字规则制定的竞争博弈日趋激烈,增加了未来国际数字贸易发展走向的不确定性。复杂多变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现状,也对制定更加统一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
数字化时代,随着全球性信息网络加速建立,各国家各领域的交流日益频繁。全球产业链的区域化发展,促使联盟化的经济体成为主要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尤为凸显。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制定联盟间贸易协定和技术标准等,将有助于加快联盟内各地区“分化”,通过建立发展共识、壮大联盟竞争力实现共同提高。此外,各大城市还能通过规则与标准的制度型开放,更好地代表国家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新规则、新标准的制定,更好地表达各国经济发展理念和数字治理方案,以此增强规则和标准制定的主导权。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也正在成为世界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必争之地”,各个国家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都想成为规则制定的先行者和领导者。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各国由于自身发展阶段、产业基础等客观条件的巨大差异,且存在对数字贸易的不同认识,目前还缺乏较为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有效协调各国利益关系、调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潜在矛盾。从执行效果看,包容审慎等宽松规则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但可能伴随新的风险,比如发达国家可以借此实施数据垄断,从而控制全球经济走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反过来看,如果规则条款太过严苛,虽然有利于降低风险,却会制约数字经济发展,不过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比如,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制定,在于协调国家利益、产业发展及风险控制等各种关系,如何取得平衡成为各国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考量。规则设定无论宽松还是严格,均可能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利益以及个人隐私等方面带来冲击,高效的协商机制便成为各国的共同需求。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依靠其在数字化领域形成的先发优势,构建了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数字规则框架,把控了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与话语权,较为公认的是“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两种主流模式。美国注重自身引导下的多边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试图依托其强大技术优势实现数据资源垄断和规则强制执行,旨在扮演国际规则的重要制定者与设计者角色。美国的规则制定凸显了其数字贸易的特点和意愿,积极主导贸易谈判并推动美式规则制定,鼓励各界加强对规则制定理论问题的集思广益,最终目的是使各类规则更加贴合美国的利益诉求。欧盟规则制定略有不同,立法举措被摆在更加重要位置,通过出台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一系列数字法案、建立单一数字市场有关办法等,确保本土数字经济公平发展。其规则制定的不足之处也较为明显,主要是还没有形成相对独立且可以覆盖整个欧盟的制度体系。美国和欧盟发展数字贸易的目的正在趋于统一,但对数据跨境流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理念还存有较大分歧,尚未形成统一且广泛认可的数字贸易规则。
我国数字贸易政策体系也在加快形成,但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比较优势在于数字化支撑的电子商务方面。“数字贸易”概念首次出现是在2019年的一份政策文件中,围绕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这一核心目标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以制度建设、市场开放、产业发展、出口促进、安全保障等为支撑,初步建成了基础政策体系,并提出一系列配套措施,包括建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推动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以及鼓励支持数字技术、数字产品与服务、数据交易等。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制度型开放,比如2021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就提出了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标准规则。北京、上海等地率先试点,积极推进跨境数据流动、云服务开放等工作,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在WTO层面,我国也在积极参与数字贸易相关规则谈判,比如通过开展电子商务多边谈判,已与其他75个世贸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并提交了4份改革提案(截至2021年12月)。2021年以来,我国更是加快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步伐,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以及《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进程,出台《关于落实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2021-2025)》等文件,开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建设。
第一,经贸规则对数字贸易的适用性不强,新兴数字贸易协定普遍难以兼容。目前,国际上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分类还没有统一,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与界限尚不十分明确,容易引发法律争议。在我国已签订的各种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公布的相关法规中,关于数字贸易也没形成完全统一的称谓,数字贸易的概念缺乏清晰明确的定义,大多采用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等表述,针对范围十分有限,无法有效覆盖和服务于当前高速发展的数字贸易全部内容。另外,全球范围内也没有统一的数字治理规则框架,缺少不同国家间的协调机制,尤其在诸如数据流动与安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争端解决等方面还不够完善,有可能留下一些法律“空子”被利用,潜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在主流WTO、OECD等多边框架下,各成员国相互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意图列入数字贸易制定的议程大多没有实质性进展,为此各成员方纷纷转向签署区域贸易协定。不过,这些新出现的数字贸易相关协定以及非约束性制度安排,在核心诉求、机制设计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全球范围内的制度联通、政策对接与监管协调并未得到有效改善,致使数字贸易发展的合规成本明显升高。此外,出于各国国内对政府监管、产业发展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不同目的,各国的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之间还有不少“冲突”,无形中制约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第二,全球数字鸿沟日益扩大,进一步加剧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数字鸿沟”对发展中国家参与相关规则制定产生深度影响,个别国家连基本的互联网等基础设施都不健全,全球数字化转型中“数字孤岛”难以根除。发达国家围绕数字规则的博弈却愈演愈烈,数字治理之争正在成为某些大国的竞争工具。全球数字贸易“联盟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强,传统的以WTO为代表的多边框架未能在数字贸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进而加速了美欧等国拉拢利益相关者构筑规则同盟的步伐。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退一进之间”,规则制定进一步倒向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一边,发展中国家的壁垒进一步加大,导致数字领域“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加大了数字经济发展的两极分化。对于我国来讲,针对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提出的一些主张,与欧美所主导的国际主流趋势存在较大差异,在区域规则制定中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
第三,数字贸易规则相对稳定,但与“摩尔定律”没有完全实现同频共振。一方面,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诉求,并且需要反复协调的过程,由于各国技术发展背景与水平差异较大,对技术发展趋势的预判以及风险挑战的认识也千差万别,各方对于平衡发展与安全、创新与监管的态度不尽相同,不同利益集团有着自身不同的规则偏好与优先事项,从而导致国际数字贸易规则难以快速变革和调整,保持相对稳定状态。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技术驱动性,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与应用,以及集成电路、半导体产业的升级换代,数字经济不断推动相应的制度规则创新。科技进步正以“摩尔定律”描述的每18至24个月翻一番的惊人速度突飞猛进,然而现有的数字治理及其规则依然不完善甚至严重滞后,未来走向能否有效适配技术的更新与发展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两相对照,数字规则的相对稳定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之间形成张力,极易造成规则与技术脱节等风险。
数字贸易快速发展对国际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国在高水平国际规则制定中能力较弱,面临参与不足与“中国方案”展现不充分等问题,加之主要发达国家加紧规则制定权争夺,挤占了我国话语权和发声机会。针对美国破坏多边贸易主义体制等行为,我国应当团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积极应对、有效回击,在新时代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形成和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4]
当前来看,我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作用发挥还不明显,要提高在规则制定中的地位就必须靠实力说话。因此,要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充分利用我国跨境电商积累的世界领先优势和我国独有的制度优势,大力推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牢牢把握发展中的政治方向,优先加快货物贸易领域电子商务规则制定。借助数字经济和新基建迅速发展的“东风”,依托国内海量数据和丰富技术应用场景的先发优势,在国际规则协商谈判、对话交流等具体事务中,突出数据监管、隐私保护等国家数字主权地位。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观念,优化完善国内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风险评估一体化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在基础理论研究、国际交流合作、智库成果共享等方面探索“全球化”路线,加快现有研究成果向通用规则转化。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胸怀天下,持之以恒加强数字化转型关键核心技术集智攻关,以努力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为目标,激发我国在国际数字贸易领域的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综合利用峰会、论坛、重大国际活动等交流渠道,加快实现国内标准规范与其他各国通用规则的相互嵌入与有机融合。及时总结和吸收各国成功经验,密切联系一切可以联系的国家、地区共同开展研究,深入探索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在解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惠互利、共同制定国际规则等问题中提出“中国方案”。
从总体发展趋势看,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整体位于全球前列,但电子商务、金融科技等数字经济领域标准规范较为缺失,尤其针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规则较为单薄,不利于发挥国内数据优势的支撑作用。为此,要尽快完善与数据监管有关的算法标准、伦理规制等,建立相应的综合管理制度和效能评估机制,健全跨机构协同监管、跨领域交流共享等机制。加大国内、国际数据交换平台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对平台不正当竞争、数据垄断、算法捆绑等行为的监管。加强数字确权、数据交易、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的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国际数字贸易具体实践,比如将规模以上数据中心及各类数字平台置于数字关境之外,赋予有别于其他主体的特殊监管地位等。将“负面清单”制度、分级分类数字经济监管等成功做法引入国际数字贸易领域,进一步落实与数字经济有关的各类制度,逐步实现数据有序流动从国内向国际延伸,推广技术嵌入型治理在数据监管、数据交易等具体事务中的应用。加快建立既有利于数据共享、又能确保安全可靠的制度体系,积极鼓励数字新基建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注重用法律手段构筑安全防线,技术与治理相结合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善于总结和推广经验,及时将数字中国建设中的成功做法、典型案例向数字贸易领域推广,积极贡献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中国智慧”。
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国家领导人多次出席国际论坛和峰会,陆续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为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后,我们要“趁热打铁”“趁势而为”,以G20、金砖国家峰会、上海合作组织等全球重要治理平台为载体,积极打造数字经济命运共同体,探索建立软性化、灵活化规则。通过发布一系列联合声明和宣言等方式,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改革与谈判,加快形成数字贸易领域“软规则”。以“一带一路”国家合作为突破口,率先搭建新型全球化数字贸易规则桥梁,以双边及多边合作平台为媒介,共同建设“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和执行办法,维护好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通过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破解数字贸易难题,优先在“一带一路”国家集聚数据优势和制度优势,依托沿线城市和国际平台,主动开设数字经济全球性议题或论坛,由点到面逐步扩大数字贸易规则适用范围,尽快形成多方认同、有利于各自发展的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以与东盟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落地为契机,细化优化数字贸易合作中的数据共享机制、协商对话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和问题探讨机制,为数字贸易领域国际合作提供更加可靠的制度保障。将制度型开放、数字贸易协同机制与数字经济分级分类治理一体推进,以解决好全球共性问题为起点,加快不同国家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谈判步伐,逐步缩小数字贸易负面清单范围,进一步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多边磋商谈话制度,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努力发出“中国声音”。
我国将积极推进加入环太平洋地区主要由亚太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协定(CPTPP),以及新加坡、新西兰、智利等成员国主导发起的数字经济区域协定(DEPA),并已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贸协定,范围覆盖亚洲、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大洋洲,数字贸易合作的“朋友圈”不断扩大,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规则制定能力。今后,还要着眼全球发展,不断提高规则制定的水平和质量,以促进全球数字资源流动与共享、数字经济共同富裕等为目标,兼顾不同类型国家的共同利益诉求,制定更加公平、通用和适用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积极推动“诸边谈判”方式在更广领域应用,在政府采购、信息技术、服务贸易和绿色发展等新兴议题中努力发挥主导作用。突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数字化进程特点和差距,以帮助后发展国家尽快融入国际数字贸易体系为使命,积极鼓励这些国家在安全可靠前提下进行数据资源共享,及时出台更加具体、且可操作的数据跨境交流清单和配套制度,进一步发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数字贸易合作中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加大与主要发达国家的沟通交流,努力协调和“化解”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欧的利益“冲突”,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用数据说话”与“按制度办事”双管齐下,在相互博弈和共同进步中达成共识。顺应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承上启下、内外协调扮演好转译者角色,主动在国际数字贸易高水平规则框架、相关制度体系建设中释放“中国能量”。
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谁掌握了国际数字贸易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谁就有可能在国际数字贸易中取得先发优势,因而相应的规则制定显得尤为重要。从各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基本情况看,欧美等国“一家独大”的局面对其他各国构成潜在“威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据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有序流动,也“抵消”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红利。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关键一环,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则是最为现实的迫切任务。但相对而言,我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不够明显,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还有更多更加重要的使命需要履行。为此,我们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胸怀天下,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等重大事务,牢牢把握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动权、自主权、话语权和引导权,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等,力求为全球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与“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