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平
2023 年9 月,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就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问询,其中第一项就是关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和划分问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企业资产中最活跃的部分,其中现金是商品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和交换媒介,是评估其他资产的统一标准。在我国企业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等价物是变现时间短、容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并且有较小价值变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商业本票、可转让定期存单、其他货币资金、货币市场基金、三个月内到期或清偿的国债等。 在“现金为王”时代,作为企业支付能力和流动性的重要衡量指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存量大小以及其流入与流出规模越来越成为衡量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重要指标。
企业在某一时点拥有的现金与现金等价物的静态数据在资产负债表上通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等项目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导致的现金与现金等价物的变化则在现金流量表中的相关项目反映。 因此,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边界进行准确界定将会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局限性导致会计数据扭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从而影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财务决策。
根据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现金包括企业所持有的库存现金以及可随时支配用于支付的存款资金。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以及短期投资等期限较短、流动性强、价值变动风险非常低可以轻松地被转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投资。
库存现金是指企业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可随时用于支付的货币,在会计核算中使用“库存现金”(1001)科目进行核算。库存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收益性最低的资产, 随时存在被侵蚀腐蚀、被盗取或挪用等风险。我国目前使用的现金管理规范源于国务院早在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第12 号令) 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实施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其后于2011 年进行了部分修订。 按照现金管理条例,企业库存现金的限额为企业3—5 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现金量,如果企业因交通或其他原因,可放宽至不超过15 天的现金需求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方式等创新技术应用加快,用于支付的现金使用范围日渐减少,因此很多企业降低了库存现金的持有量,甚至有很多企业已经不再持有库存资金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 企业通过开户银行进行存取款和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银行中的存款余额即为企业的银行存款。而有些存款虽然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但企业不能随时用于支付,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这部分银行存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货币资金,但不能是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 除非是提前通知银行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有特定用途的资金或在途中尚未收到的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等。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由于科技的发展衍生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曾一度引起全世界疯狂追捧。虚拟货币具有类现金的属性,2022 年特斯拉汽车曾支持顾客采用虚拟货币付款。 但虚拟货币不是各国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性和强制性等货币特征,因此不能与货币资金相同对待,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从法律上与现金有本质区别,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资金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企业、个人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再加上其价值波动性大,从而,企业持有的虚拟货币不符合其他货币资金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企业所持有的时间较短、易于流通,并且可以迅速转化为确定金额的现金、同时价值波动风险较小的投资。短期投资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在三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到期就可收回。 短期投资是为了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同时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资金回报。如某企业持有的2020年10 月发行、期限为三年的国债,该项于2022 年9月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的短期投资,应视为现金等价物。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现金等价物是指那些企业持有的具有较短期限、高流动性、能够便利地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以及价值变动较小的短期投资。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到购买方所开出的、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在到期或贴现之前归属于“应收票据”会计科目核算范畴,不属于“短期投资”或“其他货币资金”,即不能归属于现金等价物,只有在票据到期日或贴现时收回款项才能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反映,应收票据是不符合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计入现金流量表的要求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应收票据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 对部分企业而言,被列入“应收票据”的商业汇票占有较大比重和金额。 例如,金发科技(600143)2023 年半年报中现金比率仅为0.23,在同行业中位于后四分位数。 而在该公司的流动资产中,应收票据高达19 亿元人民币,占全部流动资产10%。 若将应收票据纳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该公司现金比率将增加至0.33。 再如,京山轻机(000821)2023 年半年报中,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达到负2 亿多元人民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从理论上说明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入不敷出,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企业会向外传递财务状况恶化的消极信号。 然而,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不足30 亿元人民币中,并未包括高达5 亿多元的、列入“应收票据”的商业汇票。 若将这5 亿多元的应收票据并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则2023 年上半年该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3 亿元。 可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核算边界的重新划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货币资金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不同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同,其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坏账风险或者逾期风险也存在差异。 2023 年合锻智能(603011)高达1.37 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因出票人违约而导致收款方权益受到重创。 即使最后能收回商业汇票款,逾期的时间和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诉讼费对于持票人的现金流来说也会有较大影响,所以商业承兑汇票无法被视为具备现金等价物的特点。
然而,银行承兑汇票则完全不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 号《商业汇票承兑、 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已经于202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进一步提高,变现能力进一步增强,加之灵活性高,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资本成本。无论是银行故意压票或者拖延支付还是因为工作失误发生的结算延误,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银行进行制裁,包括利息赔偿以及行政处罚等手段。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逾期风险和坏账风险很小且在可控范围之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现实工作中绝大多数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周期是三个月以内, 形式上是应收票据,但在实质上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短期投资”三个月以内变现的期限要求。因此,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可行的。
此外,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还有另一种选择,将未到期的票据以贴现的方式转让给银行。 在贴现利率扣除贴现利息后,银行会将剩余的票款提前支付给持有人。持票人通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取得周转资金,或直接用于支付贸易款,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企业的“后备现金”,所包含的坏账风险以及减值风险较低,具有类现金等价物的特征。
银行承兑汇票虽然形式上是应收票据,但期限短、流动性强、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风险较小,实质上看应纳入现金及等价物。 也就是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边界需要重新定义,除了包括传统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外,还应将具有以下核心特征的银行承兑汇票纳入其中:
1.银行承兑汇票期限短。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是“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投资。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承兑汇票一般最长是六个月,很多银行承兑汇票是三个月内到期。 如果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时限为三个月以内,则完全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可以列作现金等价物中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
2.银行承兑汇票流动性强。 企业申请银行对其商业汇票进行承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汇票的变现能力。银行承兑汇票因其流动性强而越来越多地被企业作为贸易款项的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的流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持票人(收款方)在到期日有权向出票人(付款方)要求支付票据金额,通过银行的承兑将付款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不仅确保了基础交易的真实合法,而且银行对已支付的票据款项无追索权,确保了银行承兑汇票变现快,流动性强。其二,企业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至到期,也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将票据到期时的收款权利转让给他人以提前收回款项,或者将一部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企业背书是转让票据的收款权利,在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应收票据的收款权利转让给他人,持票人可提前收回款项,且此后在后续持票人手上这同一张票据还可以多次背书和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即可以提前收回款项,大大提高了汇票的流动性。其三,当收款方需要资金时,可以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贴现转让 (抵押)给银行。 银行会根据汇票面值扣除适当的贴现利息,并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持有人。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活动, 将银行信贷和结算货款进行挂钩,可以使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之前就能进行变现,增加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流动性。
3.银行承兑汇票变现金额确定。 银行承兑汇票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如果企业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至到期,持票人能够根据票面金额和利率水平准确计算出应收取的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收款方向无需银行再提供授信,只用完成账单查询流程就可收回现金。 如果通过贴现或背书在票据到期日前提前收现, 也可以计算向银行或被背书方支付一定成本(贴现息)后可收回确定金额的现金。 总之,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可以在短时间内变现,且变现金额确定。
4.银行承兑汇票价值变动风险很小。银行承兑汇票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且有银行提供信用保障,即到期日如果付款方无力付款,银行必须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 所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极低, 价值变动小, 安全性高。 无论是持有至到期,还是提前背书或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都可以明确确定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 不会出现因为市场波动导致价值重大变化的情况。
1.正确反映现金流量的增减。按现行的会计准则,银行承兑汇票不纳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这样做的结果是不能准确反映报表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简单举例,如果A 企业将产品售出给B 企业,B 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A 企业随后将这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置固定资产。 这一系列业务在A 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得不到任何体现。A 企业售出产品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A 企业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背书并购置固定资产则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收票据”,两笔业务通过在应收票据账户的借贷双方记同样的金额,不仅不涉及现金往来,不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且对“应收票据”余额的影响也抵消了。 如果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承兑汇票,那么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下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现金流入增加;将该汇票进行背书购买固定资产,记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下的“购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现金流出增加, 这样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不同类别的现金流量增减变化。
2.正确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高低。在现行准则下,现金等价物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收款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和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背书或转让时都不影响现金流量表的数据, 因此无法真实体现企业货款结算业务的完整性。 假设上例中A企业所有销售款项均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按照现行的准则,A 企业收到汇票时记入“应收票据”账户的借方。 只有当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或提前贴现时,企业才能在现金流量表中记“销售商品、劳务收到的现金流入”,未到期或未被贴现的汇票款只能留在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账户。 如果应收票据在报表日前未到期,则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金额为零,经营现金净流量大概率为负数,从而严重扭曲A 企业当年的真实经营状况, 导致企业部分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A 企业销售商品时收到购买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将其背书用于支付货款, 虽然上述两笔业务从形式上确实没有收到现金或者支出现金, 但实质上就是企业收回了销售货款和支付了采购货款。 但按照现行准则,上述两笔业务所涉及的金额都不纳入现金流量表,就不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经营水平和短期偿债能力。
3.正确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如果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现金等价物进行反映, 则将本期“应收票据”中属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增加发生额计入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条目,期末尚未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则记入流动资产中的“其他货币资金”。
可见,从实质上看,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与现金几乎相同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 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会对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都产生影响, 这样的会计处理能让现金流量表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真实情况,资产负债表也能更真实反映不同的资产余额,能够为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提供更合理的依据。 当然,如果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现金等价物,也可能会诱发企业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 因此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汇票承兑和开具的管理, 所有汇票要基于真实的交易活动,背书手续连贯,签章位置准确,有效预防和控制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风险,提高法制水平,强化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 这都要求企业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从形式上看,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的一项债权,应列作应收票据。但从实质上看,银行承兑汇票有了银行信用加持且基于企业的商业信用,还可以进行贴现或背书转让,具有较强的结算和支付功能。 本文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研究现金等价物的核算边界问题,结论认为应将符合现金等价物确认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从应收票据转为现金等价物, 这样将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企业收到汇票时,借记的会计科目不再是“应收票据”,而是“其他货币资金”(1015),在现金流量表上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现金流入增加。 要是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则从“其他货币资金”转入“现金”或“银行存款”,即只是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内部科目之间进行转换,而无需记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量。 如果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则直接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按其支出目的,记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现金流出量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现金流出量。 这样的核算规则下的现金流量表能更全面和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资产负债表也能更准确地反映了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的实际金额。重新界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边界,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完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动态信息以及持有现金的静态数据,更从实质上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业务活动,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实际业务中将银行承兑汇票记作现金等价物还是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处理过程较为繁琐。 但即使不这样调整,就按现有的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核算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所涉及到的一系列会计处理(例如收票、贴现、背书、票据逾期等),涉及到不同金融资产分类和重分类问题,以及递延所得税相关问题,需要在较多科目间进行转化,所涉及的会计处理程序已经非常复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边界进行重新界定,并不会新增很多的会计工作量。 当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边界调整后, 还要调整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 给会计人员的专业及适应能力带来巨大挑战,也可能会带来一些会计操纵可能,如预期信用损失参数的大小、所处阶段等,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因此,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边界调整,需要相应配套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会计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