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2023-12-25 15:12
文化学刊 2023年9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账号财产

李 玲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游戏也进入人们的视野,它一方面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尤其是网络游戏中关于虚拟财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极具代表性,该案中确认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属于玩家的财产,需要得到保护,但也反映出我国对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缺失的问题。这将导致同案不同判结果的出现,降低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信任度。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在英语中用“virtual property”一词表述,理论界对此有广义的定义和狭义的定义,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能够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物”,具体包括电子邮件、游戏网络账号、网络文档等;狭义上的虚拟财产具体指的是网络游戏账号、游戏人物、游戏币以及游戏等级等,这些虚拟财产的获得需要网络游戏玩家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是一种虚拟物品。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在游戏线上商店进行买卖,也可以线下玩家相互沟通后进行买卖,其特征是可交易的,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在网络中交易与现实市场交易相同,可以看作现实交易的一种延伸,其更加侧重“财产性”[1],本文主要研究的虚拟财产指的是狭义上的虚拟财产。

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旨在满足玩家的娱乐需求,并且是由游戏开发者使用网络信息技术编制的并具有在线游戏背景的一种电脑数据,虚拟财产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情况下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账号是游戏系统自动设置的,要求所有玩家在进入游戏之前需要通过注册获得的一种游戏账号,是玩家进入游戏的通行证。获得网络游戏账号需要注册、阅读并同意由网络游戏服务者预先提供的格式化的服务合同,同意该合同意味着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者签订了正式的合同,玩家愿意遵守游戏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玩家只有签订该格式合同后才能获得属于自己的网络游戏账号,并按照密码设定的规则自行设置密码,每次进入游戏时需输入正确的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否则无法进入游戏。

第二类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具有普通货币的价值性的特征,是一种虚拟财产,可以在网络游戏中用来购买虚拟设备或者进行其他交易。玩家要想在网络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用现实货币在进入游戏后购买,另一种途径是通过线上交易、网络游戏中做任务以及用其他虚拟物品兑换获得。获得虚拟货币后玩家可以进行线上交易,也可以购买自己需要的各种游戏装备和游戏道具。

第三类是虚拟装备。不同等级的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拥有不同等级的虚拟装备,虚拟装备实际上是游戏开发人员根据不同的网络游戏虚拟世界生成的存储于特定服务器中的一组数据。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服饰和配件、不同功能的武器和坐骑等,要想获得稀有的虚拟装备就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及金钱。由于网络游戏服务者和玩家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特性和是否稀有认知不同,对这些虚拟装备的价值认定也不尽相同,虚拟装备一般可以在网络市场上进行买卖以转移所有权。

二、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困境

(一)虚拟财产保护专门法律的缺乏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产生了一个新的空间,即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虚拟财产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存在”就是网络虚拟空间的产物。包括宪法在内的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仅有一些很模糊、很宽泛的表述,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这一概念才正式在我国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这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而言无非是一种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规定,这样的表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既不具体也不完善,在网络虚拟财产所涉及的许多实际及现实问题上没有细化,导致司法工作人员无法依法办案。如果不完善相关立法,很有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网民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受到侵犯,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申述时无法获得实际保障,这也容易导致网络犯罪愈演愈烈,互联网及网络游戏世界失去秩序,恶意竞争等行为也可能会愈发有恃无恐。

(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缺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灭失或者毁损具有人格意义的物才能获得精神损坏赔偿,才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所说的物指的是民法中的有体物,很显然虚拟财产并不属于该范围,但是玩家们为了升到更高的等级,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游戏付出了感情,将游戏视为精神寄托,能从游戏中获得愉悦的心情,那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也成为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又一个争议。由于没有具体的、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就无法提出,在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只能依照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这难免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判决。

(三)虚拟财产纠纷管辖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地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由于网络空间的流动性,难以判断网络侵权活动的位置,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权难以确定,一般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当中,难以确定现实的地域位置,无法很好地定位侵权者,因此,导致无法确定地域管辖权,延误案件审理,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第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地较为分散且难以判断,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解决侵权纠纷不妥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权应当是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互联网的跨地域特性导致很难确定审理案件的法院,造成案件审理的迟滞。第三,跨地区互联网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有利于游戏玩家们的法院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游戏玩家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该对弱势一方予以倾斜性保护,但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违背了对弱势一方保护的倾斜性原则,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产生。

(四)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人们对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认识逐步加深,“匿名”则是这一空间最大的特点,由于人们在网络环境中不必使用自己真实的姓名和身份,因此,网络用户不断地更改自己的昵称,不停地更换网络上的注册账号和信息,通过不同的身份在网络上进行各种交易,一方面不想透漏自己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个人真实信息不被泄露。但网络用户的“匿名”也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被侵犯后无法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难以举证证明自己享有该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确定原告以及被告的身份问题,这些都在无形中加大了诉讼的难度,增加了诉讼的成本。

三、完善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方面,《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范围中。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种类型,比如个人的合法收入、智力成果等都属于财产的范畴,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虚拟性、价值性的特征,将虚拟财产纳入到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中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2]。

另一方面,需出台针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制定一部《虚拟财产保护法》。这要求明确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型、法律地位、游戏服务者的权利和义务、玩家的权利和义务、虚拟财产纠纷管辖等多方面内容,并予以细化。第一,确立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型以及法律地位,让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虚拟财产;第二,规定游戏服务者和玩家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这样发生纠纷时才能更为准确地确定责任归属,从而作出较为公平的判决;第三,尽可能地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使相关人员在面对各种各样的纠纷时可以从容应对,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因此,制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是顺应网络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良好网络环境的形成。

(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精神损害赔偿是当公民的人格利益受到侵犯而导致本人或者近亲属精神遭受痛苦时,由受害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的赔偿方式,在民事赔偿制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其具有价值性,是玩家花费时间、精力、金钱所获得的,并在游戏中投入了感情;另一方面,其具有一般财产的合法性。鉴于此,应将虚拟财产看作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在其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害者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将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以及促使网络服务者加强网络安全。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第一,游戏运营商由于技术上的问题导致玩家网络游戏账号或虚拟装备丢失,游戏运营商应按照其价值对游戏玩家全额赔偿,并辅之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可以找回部分虚拟装备,游戏运营商则赔偿虚拟装备丢失部分对应价值的金额;如果可以完全找回玩家装备,游戏运营商则应该对游戏玩家赔礼道歉。第二,游戏运营商一般情况下只负责在服务器上保存游戏玩家们的相关数据,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游戏运营商随意更改游戏玩家的数据,造成游戏玩家游戏数据的丢失,损害了游戏玩家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侵犯了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判处2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三,游戏运营商如果发生错误操作或者游戏软件存在安全漏洞而导致玩商账号被黑客侵入时,游戏运营商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适当向受害者予以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第四,有人蓄意盗取玩家账号和装备,可定性为盗窃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玩家进行赔偿。

(三)明确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一般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鉴于互联网具有流动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由网络虚拟财产受害人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理,分析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通常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用户受害者和网络游戏服务商相比处于弱势地位[3],如果到网络游戏服务商所在地法院起诉,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存在多个侵权行为发生地,存在多个侵权行为结果地,难以确定管辖情况的发生。

(四)确立网络账户实名认证制度

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开发游戏设置时,有时并未规定游戏玩家用真实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予以注册,因此,游戏玩家一般在注册时会填入虚假的个人信息,这导致当玩家个人合法的虚拟财产遭受损失后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自己陷于不利的处境。一方面,玩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享有该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难以确定谁是侵权者,因此,应该多策并举维护玩家权益以及良好的网络稳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玩家自己需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游戏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告知他人,在公开场合使用时要注意隐蔽性;其次,确立网络账户实名认证制度,具体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在发生虚拟财产侵权时玩家不仅可以快速地证明自己的身份,也可以快速地锁定实际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虚拟财产不受侵犯;再次,当虚拟财产侵犯案件发生时,游戏运营商应该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玩家在游戏中的各种数据,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最后,还可以建立网络追踪系统,以便更快地找到侵权者[4],让玩家玩的开心、玩的放心。

四、结语

目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网络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显得越发重要,但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相关制度规定并不完善,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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