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茹罕,那仁朝格图
(内蒙古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男女两性共同承担着历史发展的重任, 女性对人类社会的延续和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马克思说:“每一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的衡量”[1];美国女性史学家琼·凯利·加多曾对妇女史研究作出精辟概括,“妇女史有双重目的:把妇女还给历史,以及把历史还给妇女”[2];中国妇女学的领军人物李小江女士也有过精辟的论述,“妇女研究是世界性妇女解放运动蓬勃发展的直接结果, 是20 世纪妇女角色变迁所导致的社会结构变化的产物,妇女走上社会后,改变了人类生存方式的传统结构,诱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促使人们对妇女的历史处境、现实生活乃至对整个文明史进行反思”[3]。 在史学变革和妇女运动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的妇女史研究于20 世纪80 年代后逐渐进入繁盛阶段[4]。随之,地域和民族的妇女史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其间涌现出了大批优秀的著作和学术论文,古代蒙古族妇女研究在少数学者的努力下也有所开拓。在历史上留下了辉煌足迹的蒙古民族,无论东方或西方,对其研究很多,相关史料文献层出不穷,研究成果成绩斐然。 古代蒙古族妇女权利与地位研究是古代蒙古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蒙古族法制传统源远流长,古代蒙古法制以崇尚和谐、追求正义、刑罚宽缓、法条简平、司法公正、提倡无讼、开放包容为内涵和特征,其主要渊源是古代匈奴、东胡、鲜卑、柔然、乌桓、突厥、回鹘、契丹等蒙古兴起前草原游牧先民的制度文明和相沿已久的法制文化[5]。 下面从国内学界对古代蒙古族妇女权利与地位的研究热点出发,对其做一个简要的考述,希望对今后的研究带来些许的启示。
在国内,目前尚未见到有关古代蒙古族妇女权利与地位的专题研究成果。 在综合性的研究专著中,古代蒙古族妇女的相关内容主要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研究通史或者妇女通史时作为问题的旁支出现,较为宏观且粗线条;另一方面是在古代蒙古族文化史、生活史、法制史、风俗史中揭示女性的一些侧面。 朋·乌恩著《蒙古族传统美德》家庭篇中指出古代蒙古族尊重女性且视母亲为神圣。敖·达日玛巴斯尔著《蒙古族历代奇女传略》涉及的古代蒙古族妇女较多,主要体现出古代蒙古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无私奉献以及部分女性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形。杜家骥著《清朝满蒙联姻研究》对清朝与蒙古之间的联姻进行了系统研究, 通过对595 次联姻个例进行分析,更加细致地刻画出古代蒙古族妇女为满蒙两族间的和平奉献其一生,在社会及政治上具有崇高地位。留金锁、奇格合著《古代蒙古家庭法》指出古代蒙古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担任重要角色,家庭地位较高,并且古代蒙古立法制定了较多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金海、齐木德道尔吉、胡日查和哈斯巴根合著《清代蒙古志》第二章的法律制度、满蒙联姻制度和第五章的社会风俗均涉及古代蒙古族妇女的法律地位、婚姻权利与生存状况。 那仁朝格图著《13—19 世纪蒙古法制沿革史研究》对蒙古古代法制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其中涉及古代蒙古族妇女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并指出蒙古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以法律保护妇女的地位。李金山主编《蒙古古代四部法典》收录了古代蒙古族较为典型的法典,即《阿拉坦汗法典》《白桦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和《喀尔喀法典》,上述四部法典内容均体现出古代蒙古族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不仅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离婚和再嫁的权利,改嫁后还能带走陪嫁财产,并且还有保护妇女和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指出古代蒙古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尊重和保护其权益。 此外,在其他有关古代蒙古族的通论、通史性质著作中也可以看到有关古代蒙古族妇女的稀疏痕迹。 如陈高华著《中国妇女通史·元代卷》、 泰亦赤兀惕·满昌著《蒙古族通史》、义都合西格著《蒙古民族通史》、乌云毕力格著《蒙古民族通史》、吴德喜著《蒙古族通史简编》、留金锁编著《蒙古族全史》等通史性著作均谈到了古代蒙古族妇女的生活风貌。上述著作勾画出古代蒙古族妇女在日常生活、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等领域的生活面貌。
与著作相比,还有一些专门研究古代蒙古族妇女的论文,洪玉范的《古代蒙古社会中的妇女》一文主要讲述了古代蒙古族妇女对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的贡献。 明月的《蒙古族妇女优良历史传统分析》一文指出,古代蒙古族妇女的优良传统应该得到大力提倡。 明月的《论蒙古族妇女的传统道德观念》 一文提出古代蒙古族妇女具有自主平等意识,主要表现在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以及婚姻家庭地位较高等方面。 金阿拉坦苏和的《〈蒙古秘史〉刑法思想探析》一文中,称《蒙古秘史》是蒙古民族的历史,也是文学古典名著,虽然以杀为核心的重刑思想贯穿全文内容,但所杀之人也有例外,一般情况下将妇女和儿童排除在外。
综上所述,由于古代蒙古社会独特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蒙古族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更加凸显其价值,还能够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尤其是上层妇女,不仅能够参与军政事务,还能在关键时刻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普通妇女也可以跟随男子带兵打仗,成为后勤队伍的主力军。 因此古代蒙古社会是尊重女性的,其社会地位较高。
婚姻作为女性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研究女性的方方面面都与家庭婚姻相联系[6]。 婚姻问题是历来长盛不衰的研究课题,而有关古代蒙古族妇女婚姻权利的研究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学界对于古代蒙古族妇女的婚姻权利研究侧重点各有不同,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即结婚、离婚和寡妇再嫁。其中,对于妇女改嫁方面的研究较多。
在一些著作中可以看到古代蒙古族妇女婚姻权利的相关内容。 达·贡格尔著《喀尔喀简史》指出蒙古族从氏族解体开始,订婚嫁娶时给予妇女很多的权利。史卫民著《元代社会生活史》第四章涉及古代蒙古族妇女的婚姻与家庭内容,具体包括家庭分工、家庭生活模式、皇帝的轮宿制度、家庭的财产分配等内容,又兼顾到古代蒙古族妇女各个社会阶层的婚姻权利,对其进行具体的考察和分析,认为受蒙古人的影响,收继婚俗在汉族中也流行起来。 王晓清著《元代社会婚姻形态》详细论述了元代的婚姻礼仪制度, 部分内容涉及元代蒙古族妇女的婚龄、社会各阶层的婚姻缔结形式,即收继婚制、赘婿婚制和典雇妻俗等。
与著作相比,专门研究古代蒙古族妇女婚姻权利的论文颇多且相对比较集中。 贾淑荣的《从婚姻习俗探究元代蒙古族的择偶观》一文提出,蒙古族妇女离异后可以改嫁他人, 家产也需要带到新夫家,从经济方面考虑,收继婚制使婚姻缔结双方避免遭受财产损失。谭晓玲的《元代的妇女再嫁》一文指出,元代是女子再嫁相对自由的时期,蒙古族妇女再嫁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尽管对妇女再嫁有身份限制、 经济限制和守服限制, 但仍较前代宽泛、自由,寡居妇女守志或改嫁采取自愿原则。 秦新林的《元代收继婚俗及其演变与影响》一文认为,蒙古族寡妇改嫁时,需将自己名下的一批家产带到新夫家中,这种婚俗也被称之为收继婚制,在古代蒙古社会是种夫权的体现, 是对男子婚姻权利的一种保护,从而使妇女嫁或未嫁时都失去了婚姻选择的自由。 何德廷的《关于元代婚姻制度的独特性与进步性的若干思考》一文提出,以蒙古族为统治的元代,不仅妇女结婚和离婚问题上拥有较多的权利和自由,还有相对应的制度保障和支持,并且扩大了“义绝”离婚的范围。那仁朝格图的《〈阿勒坦汗法典〉及其内容浅析》一文指出,游牧社会特有的生产方式、分配原则以及蒙古族妇女在生产劳动中的角色决定了她们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但在男权主导的古代蒙古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一般处于弱势一方,其权利往往受到侵犯,而《法典》则积极维护蒙古族妇女的婚姻权利并作出了相关规定。那仁朝格图的《古代蒙古族社会规范考述》一文提出,古代蒙古族妇女亡夫后不可再嫁,取而代之的是通过收继婚的形式再嫁。 特日格乐的《蒙元时期蒙古族婚姻制度探析》一文指出,元代时期义绝范围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蒙古族妇女的婚姻权利,在处理改嫁的问题上也采取了灵活和宽松的政策,尊重寡妇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双方父母不能为了赚取聘财强行嫁娶。 呼德力格尔的《蒙古族传统法律典籍中的法文化研究》一文中,以《蒙古—卫拉特法典》具体规定为例,称已离异或被夫家遗弃的妇女具有再嫁的权利。 张雪洋、白玉玺、黄亢亢的《〈婚姻〉与〈财产〉束缚下的宋辽金元女性地位》一文认为,元代早期阶段,忽必烈总体上延续了宋金法律的规定,即给蒙古族守寡女性改嫁的自由。 徐适瑞的《元代平民妇女婚姻生活考》一文认为,收继婚是一种完全无视妇女人格的野蛮落后婚俗,元代妇女受蒙古族收继婚和一夫多妻制影响,女子的婚姻逐渐被物化, 成为家庭摆脱贫苦状况的经济筹码,为男性社会奴虐妇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董明倬的《〈元典章〉中妇女再嫁问题》一文,通过对《元典章》的解读,指出元朝时期的蒙古族妇女在婚嫁问题上相对自由,但妇女再嫁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身份、财产和守孝时间等方面均受到了诸多限制,身份限制将社会上层妇女禁锢在守节的牢笼之中,财产和守孝时间的限制导致遗孀对再嫁望而生畏。任慧敏的《元代妇女离异与再嫁问题研究》一文,详细论述了元代妇女的离异与再嫁的主要类型,并重点指出蒙古族妇女在离异过程中的从属地位,即丧失了婚姻自由权。 尚继征的《古代蒙古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考察》一文,基于相关史料分析,归纳总结出古代蒙古族婚姻家庭原则性规则和缔结婚姻的模式,并着重指出掠夺婚、收继婚为古代蒙古族男权中心社会的明证, 而父辈主婚体现了子女并无婚姻自主权。位雪燕、徐适瑞的《从〈元史·列女传〉析元代妇女的贞洁观》一文认为,元律对妇女的离婚和改嫁政策由宽松到渐严,到终元一代,包含蒙古族妇女在内的元代妇女离婚和改嫁是比较自由的。 李俊红、刘军的《元代通过女性彰显孝文化现象探析》一文指出, 元代法律非常重视对蒙古族妇女权益的保护,如婚姻上禁止指腹为婚、典妻、童养媳等,在离婚问题上,元律还提出“和离”建议。特木尔宝力道的《从〈卫拉特法典〉 看17 世纪蒙古族婚姻家庭制度》一文指出,古代蒙古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尊重妇女的习惯很早就形成并逐渐规范化、法律化,并且对妇女离婚程序和方法方面给予高度重视,由专门的上级司法机构掌管。 曹婷婷的《从〈元典章〉看元代妇女婚姻问题》一文,通过对《元典章》收录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反映了妇女生活、婚姻特点以及妇女的社会地位等,并指出元代对婚书的重视给了当时的蒙古族妇女一些实质的保障,且女子在订婚以后,只要理由合理,是可以悔亲别嫁的,不需再恪守从一而终的教条,对妇女的离婚和再嫁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 徐适瑞的《元代婚姻法规中的妇女问题再探》一文指出,元代的婚姻法规对蒙古族妇女的改嫁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政策。王海锋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民事法律制度研究》一文认为,保护妇女权益是蒙古婚姻法中一项重要内容,且古代蒙古社会是非常注重保护妇女权益的,如侵犯妇女必会受到严厉处罚。 杨强的《论清代蒙古族婚姻法的变迁》一文指出,清代蒙古族婚姻以男女双方意愿为主,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对破坏家庭关系的行为和淫乱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在奸罪中对妇女的惩罚较轻,若系强迫,妇女不会受到惩罚。张馨月的《元朝赘婚制度研究》一文认为,蒙古族妇女结婚和离婚相对自由,并且蒙古族妇女离婚、改嫁均不受歧视。曹广涛、杨远慧的《元代收继婚制度的义务性分析》一文指出,对父之妻妾都可以随意处置,这表明了当时的蒙古族妇女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从属性。王志民、李玉君的《论建元前蒙古族婚姻习惯法》一文提出,在早期蒙古社会中,家父权取代了子女的婚姻自主权,如寡妇要改嫁,由于没有守节观念的约束,为了避免财产流失,收继婚制无疑是最佳选择。 连新的《对古代蒙古族女性主体意识与社会地位之关系初探》一文提出,在古代蒙古社会中尊重妇女意愿, 妇女在离婚和再嫁方面较为自由。张烜的《论古代蒙古族法律文化中的女性权利》一文指出,父母不能强迫女儿出嫁,女性有一定的婚姻选择权,并且允许女性离婚和改嫁,改嫁时还可以带走其一定的财产,此外还规定寡妇有选择是否跟随儿子居住的自主权。 赵崔莉的《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一文提出,蒙古族盛行“收继婚”风俗,其限制了妇女再嫁的权利。 苏丽娜的《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一文指出,元代初期在采取“和离”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义绝”离婚的范围,对蒙古族妇女离婚与改嫁给予了制度上的保障与支持。朱阁雯的《品读中国古代法律不禁止妇女再婚的规定》一文认为,元代是蒙古族掌权,妇女再婚根本不受任何限制。
综上所述,在古代蒙古婚姻家庭生活中,尊重妇女的习惯很早就形成并逐渐规范化、 法律化,诸如《大扎撒》《阿勒坦汗法典》《卫拉特法典》和《喀尔喀七旗法典》等代表性法典均规定了古代蒙古族妇女的婚姻权利内容。古代蒙古族妇女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享有婚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享有较大的离婚和再嫁的权利,上述权利受社会所尊重。
对于古代女性来讲,财产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了解这一全体的关键切入点。目前学界对古代蒙古族妇女经济权利问题的研究成果比较少,目前学者们的研究侧重点主要集中于寡妇对夫家的财产继承方面。
杨强、刘传刚的《浅论清代蒙古族的继承法律》一文提出, 清朝时期的蒙古族男女处于不平等地位,尤其反映在继承制度上,妇女作为繁衍后代、生儿育女的工具,即使嫁为人妇,还是系外姓女子,因此在丈夫死后, 寡妇对亡夫的财产是没有继承权的。 玮玮的《蒙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一文,明确提出寡妇如果想要继承亡夫的财产,必须经管辖区领主许可,且古代蒙古立法向来重视夫家家族的财产权利。何金山、李娜的《试析清代蒙古地方法中的民事法规》一文,以《喀尔喀吉如姆》具体规定为例,指出清代时期的蒙古社会中,如寡妇想继承亡夫的财产,则须经过诺颜准许为前提条件,这反映了当时的蒙古立法注重男方家族的财产权,且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附属于封建的人身关系。连新的《对古代蒙古族女性主体意识与社会地位之关系初探》一文认为,古代蒙古族妇女在婚后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并且丈夫死后,遗孀也可以带走娘家带来的嫁妆。 张烜的《论古代蒙古族法律文化中的女性权利》一文指出,寡妇可以支配家庭财产,如无子女甚至可以占有丈夫全部的财产,但前提是不能回娘家,因为回娘家的话,则必须将家庭财产留给丈夫的同族兄弟。 特日格乐的《蒙元时期蒙古族婚姻制度探析》一文,明确提出妇女嫁入夫家后家庭地位较高,对家庭财产具有继承权和财产支配权。 呼德力格尔《蒙古族传统法律典籍中的法文化研究》指出,十八世纪七十年代的古代蒙古立法在某种程度上认可寡妇可以继承其亡夫的财产,是以诺颜的准许为前提条件,且在所属执政扎萨克处登记盖章才有效。张志明的《蒙元社会婚姻制度流变浅析》一文指出, 蒙古族妇女在丈夫死后享有财产继承权。苏丽娜的《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一文提出,寡妇对亡夫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但若不改嫁他人,且子女幼小的情况下,寡妇可以成为户主,有权处理一切家庭事务。 张雪洋、白玉玺、黄亢亢的《〈婚姻〉与〈财产〉束缚下的宋辽金元女性地位》一文认为,古代蒙古立法更重视夫家家族财产,为了达到收继婚的目的,法律明文规定将女性财产归属于夫家。乌日罕的《现代法学视角下的〈喀尔喀法规〉》一文,以《喀尔喀法规》为例,指出寡妇对其亡夫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寡妇若想改嫁他人后继承亡夫的财产,须得到诺颜的准许,如果未得到诺颜的准许而改嫁他人,是无法得到继承权的。
由上可知,古代蒙古族妇女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她们不仅有一些自己的财产,还可以在结婚时获得父母给予的陪嫁财产,并且可以自由支配这些财产。但蒙古族传统法律更加注重夫家家族财产,丈夫亡故后,如寡妇改嫁他人不仅血脉归于其他部族,还会导致财产外流,因此,寡居妇女被收继是最好的选择。 另外,十八世纪七十年代的古代蒙古立法在某种程度上认可寡妇可以继承其亡夫的财产,是以诺颜的准许为前提条件,如寡妇再嫁不是诺颜的意思,而是寡妇自己的意愿,寡妇将失去财产的继承权。
目前学界缺乏对古代蒙古族妇女人身权利问题的单独探讨。 白军胜的 《论蒙古古代婚姻制度——从现代法规视角审视古代蒙古族婚姻制度》一文,通过分析《阿勒坦汗法典》关于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内容,进一步论述了对妇女的人身安全及其人格尊严予以严格的保护。 玮玮的《蒙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一文指出,古代蒙古法典相关条款均从细微之处对蒙古族妇女的人身权利进行保护。 呼德力格尔的《蒙古族传统法律典籍中的法文化研究》一文指出,在妇女权利保护方面,《蒙古—卫拉特法典》继承以往的蒙古法精神,对妇女人身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更加细致入微。王海锋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侵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从民法视角去探讨法典所反映的有关侵权制度,不仅继承以往蒙古族法典、法规、习俗的基础上,还就蒙古族妇女人身权利保护方面专门作了详细规定,人身各个部位到穿着服饰如被侵犯必须予以赔偿,反映了《法典》所保护的人身权的范围相当广泛。连新的《对古代蒙古族女性主体意识与社会地位之关系初探》一文,通过分析《阿勒坦汗法典》和《卫拉特法典》相关条款内容,认为其中反对暴力和侵犯的法律条文, 不仅维护了古代蒙古族妇女的尊严与人格,也使其免遭人身伤害。陈志强的《〈蒙古-卫拉特法典〉立法伦理思想初探》一文提出,《法典》为了保障妇女人身安全,维护妇女人格尊严,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关于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罚、对骚扰和非礼女性行为的处罚等,反映了传统蒙古法律尊重妇女的社会伦理思想。 苏丽娜的《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一文指出,以蒙古族为统治的元朝,妇女的家庭地位较高,如丈夫不能殴打妻子,不能强迫妻子堕胎,更加不能杀害妻子,妇女的人身权利被保护得比较好。
由上可知,古代蒙古社会通过法律的方式具体细致地规定了妇女享有的一些权利,不仅维护妇女尊严与人格,也使其免遭人身伤害,这是蒙古立法的进步,充分说明了古代蒙古社会尊重妇女这一社会伦理思想是发达的, 具有超前的意义和价值,也是古代蒙古族女性法律地位提高的明证。
妇女社会地位问题是妇女研究领域中居于核心的论题,其与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紧密相连[7]。目前,学界对古代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研究成果颇丰,关于古代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问题,学界基本认同古代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较汉族妇女社会地位要高。
香梅著《古代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研究》主要从历史学的视角,对古代蒙古族妇女在经济、政治、婚姻家庭和法律方面归纳总结了她们的社会地位与作用,有较好的参考价值。与著作相比,专门研究古代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的论文偏多一些。刘强的《北元时期蒙古族女性社会地位探论——以〈阿勒坦汗法典〉为视角》一文,主要讲述北元时期蒙古社会重视妇女并给予法律保护的现实情况,又以具体条款为例, 加以说明该法典的积极作用以及局限性。张志明的《蒙元社会婚姻制度流变浅析》一文指出,尽管在夫权面前妇女地位是低下的,但作为母亲,蒙古族妇女有着崇高的社会地位。 高璐的《对〈蒙古秘史〉中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提出,古代蒙古族妇女相比中原妇女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进一步说明古代蒙古族妇女在本质上没有摆脱掉物质属性,她们会当作物品被抢夺、交换、赏赐和赠与。苏丽娜的《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一文指出,元时期妇女们的地位整体上升,尤其蒙古族妇女占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徐燕、奋题的《浅析古代蒙古族妇女的社会地位》一文,主要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家庭生活三大研究视角强调古代蒙古族妇女所拥有的较高的社会地位。 唐玉萍的《俺答汗时期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的法律体现》一文,通过分析《阿勒坦汗法典》关于蒙古族妇女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详细规定,反映了蒙古族妇女的社会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认可,且相关法律规定在北方少数民族中也是独树一帜的存在。陈永国的《〈蒙古秘史〉中的伦理思想》一文认为,相比较同时期的中原妇女而言, 古代蒙古族妇女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在蒙古社会中始终是男子占据主导地位。 李嘉欣的《对〈蒙古秘史〉中女性形象地位之探析》一文认为, 虽然在蒙古帝国的构建与巩固的过程中,女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并且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她们却是被迫地在起作用,无论是上层女性还是下层女性都没有摆脱被赠予、掠夺、交换的命运,她们依然是男性的附属品。
综上所述,古代蒙古族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亚于男子,因而在“父权”主导下的古代蒙古社会,女性社会地位不像中原传统文化中的女性地位那样卑微低下,男尊女卑观念相对淡薄。 关于古代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问题,学界基本认同蒙古族妇女社会地位较同时期汉族妇女社会地位要高一些。
学界对古代蒙古族妇女在政治经济方面的研究略显薄弱,对古代蒙古族妇女政治地位问题主要集中于上层贵族女性的考察,对古代蒙古族妇女经济地位的专题研究几乎为空白。
杰克·威泽弗德著,赵清治译《成吉思汗与今日世界之形成·最后的蒙古女王》一书中,作者指出一代天骄成吉思汗之所以能成就霸业,离不开他背后的睿智女性,古代蒙古族贵族女性在政治参与与应对战争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王剑虹的《元代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一文,重点阐述古代蒙古族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即上层贵族女性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并且起到重要作用;普通妇女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繁重的劳动,在生产和交换的活动中也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嫁给夫家时拥有丰富的嫁妆,也可以继承娘家以及夫家的财产,经济地位较高。 郭瑜琛的《元代汉族妇女地位研究》一文提出,古代蒙古族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是较高的,她们为社会和民族发展贡献良多,经济权力大,经济地位自然就高;上层贵族女性也会积极参与政治,出谋划策,元代皇后摄政的情况算不得稀少。 何德廷的《关于元代婚姻制度的独特性与进步性的若干思考》 一文指出,蒙古族妇女在夫家的经济地位较高。 连新《对古代蒙古族女性主体意识与社会地位之关系初探》一文,讲述了古代蒙古族贵族女性在政治舞台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即积极谏言、出谋划策、率军出征和临危主政,她们在政治舞台上行使了决策、指挥和参与的权利,在男权主导下的古代蒙古社会,蒙古族妇女的政治地位是很高的。张雪洋、白玉玺、黄亢亢的《〈婚姻〉与〈财产〉束缚下的宋辽金元女性地位》一文认为,元代前期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尤其是蒙古族贵族女性,她们在政治上也有一定话语权。 李丽达的《论北方民族妇女的社会地位与历史作用》一文指出,蒙古族妇女不仅与男子同样执鞭跨马、千里放牧,也有女英雄南征北战、握有重权,在政治、军事、民族关系乃至民族命运上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政治地位较高。李美玲的《明代土默特部蒙古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及作用》一文提出,蒙古族妇女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不言而喻, 在政治生活中,以红娘子和大成比妓为代表的蒙古族上层妇女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普通妇女也经常跟随男子出兵打仗,并且像男子善于骑射,与男子并驾齐驱;在经济生活中,蒙古族妇女在牧业、手工业生产和财产支配以及财产继承方面均能体现出其较高的地位。
由上可知,古代蒙古族女性在政治生活中具有相对更高地位,尤其是上层妇女,不仅积极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还在重大历史转折时刻做出独特贡献,普通妇女跟随男子出兵打仗,在军事活动中成为必不可少的主力军;古代蒙古族妇女在经济生活中,依旧占有一定的地位,拥有自己的财产和财产继承权。
在古代蒙古社会中, 虽然也有男尊女卑的观念,但与其他民族相比比较淡化,有睿智的统治者以法律形式肯定她们的功绩, 维护她们的法律地位。 目前,学界专注研究古代蒙古族妇女法律地位的成果少之又少,大部分研究以整个古代蒙古社会为目标,在妇女法律地位研究范围内探究古代蒙古族妇女的婚姻权利与家庭地位也成为一个小热点。
那仁朝格图的《〈阿勒坦汗法典〉 及其内容浅析》一文,列举了《法典》有关妇女的规定,并指出游牧社会特有的生产方式、分配原则以及妇女在生产劳动中的角色决定了她们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 金山的 《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以〈喀尔喀吉如姆〉研究为中心》一文指出,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性法规和北元法律关系之间为继承的基础上并有发展的关系,对古代蒙古族妇女法律保护方面罗列了具体且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清朝对蒙古制定法律“因俗制宜”的灵性原则,同时也处处体现着妇女法律地位的优越性。 黄宗凯的《元代妇女地位略论》一文提出,受蒙古族文化影响,当时的元代妇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并强调元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妇女地位最高的朝代。王海锋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民事法律制度研究》一文,利用专门的章节讲述了保护蒙古族妇女权益内容,以《阿勒坦汗法典》《喀尔喀七旗法典》和《猴年大律令》相关条款为例,指出当时的蒙古社会非常重视对妇女的保护, 如侵犯必会受到严厉处罚,妇女法律地位较高。 道仁图雅的《16—18 世纪蒙古族法律文献中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研究》 一文认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受到法律条令的特殊保护和关怀的,虽然古代蒙古社会尊重并肯定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 但并不表示女性的地位高于男性,只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和关爱。
由上可知, 古代蒙古族妇女的法律地位较高,尤其是在婚姻与家庭方面的规定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体现,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表现出从概括到细致的趋势。
当今世界,妇女的权利和地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通过对古代蒙古族妇女权利和地位的研究,为我们更好地了解古代蒙古族妇女的生活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古代蒙古族妇女在婚姻家庭、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领域的权利和地位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这也彰显了蒙古族传统文化对女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