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高薪招聘某职位员工时,明确提出必须博士学位以上及相应工作经历。为获得该职位,我伪造了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前往应聘,并与公司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获得了公司一次性发放的100万元年薪。两个月后的近日,因事情败露,公司要我走人并退回100 万元年薪。请问:我能否拒绝退薪?
读者:何依依
何依依读者:
你应当退薪。
一方面,本案所涉《员工聘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 条、第26 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你明知公司招聘的对象需博士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却伪造学历证明、工作经历,隐瞒根本不符合应聘条件的真相,不仅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还致使公司基于对你的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与你签约,你的行为无疑构成欺诈,所涉《员工聘用合同》自然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你应当退回巨额工资。民法典第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8 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鉴于造成《员工聘用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你,而公司并无过错,决定了你应当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即退回巨额工资。对于你已付出的劳动,可以参照公司里与你学历、能力、业绩、考核等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后,从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