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以综合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3-12-21 02:35刘太宗刘玉强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1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

刘太宗 刘玉强

编者按:2023年9月,最高检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等4件案例(检例第191—194号)作为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后首次专题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指导性案例。为助推案例价值发挥,促进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工作质效,本刊特约请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对本批指导性案例进行整体解读,案件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办理的要点、难点、启示等进行撰文,并邀请专家学者就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題予以分析、探讨,以飨读者。为方便阅读,特附相关案例二维码,扫码即可阅读。

摘 要:最高检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意识,完善综合履职模式,推动综合履职工作深入开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更好服务优化科技创新和营商环境。该批指导性案例总结提炼了检察机关办案经验,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如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认定、“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著作权领域虚假诉讼惩治、涉芯片类犯罪案件办理等有针对性提出指导意见。对于继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以综合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综合履职 近似商标认定 虚假诉讼 “避风港规则” 侵犯著作权罪

近日,最高检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实行综合履职后,首次专题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指导性案例,旨在促进检察机关综合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破解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以综合履职强化综合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健康市场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

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设立两年多以来,在人员专业化、职能综合化、办案多元化、机制系统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进入新的阶段。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最高检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制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综合履职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办理流程。二是大力推进专业化建设。截至2023年上半年,全国各省级检察院都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在部分办案数量较多的地市级检察院,以及部分重点基层检察院,也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开展综合履职。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官遴选、人才引进、同堂培训等多种方式强化知识产权检察队伍建设,着力夯实深化综合履职基础,提升履职能力。三是不断完善综合履职模式。2023年初,最高检新增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适用率业务指标,引导转变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优势,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充分履职、融合发展。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涉及刑事案件2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件。

二、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各地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综合履职成效逐步显现。我们从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4个案例予以发布,该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立足服务大局,突出保护重点。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中,立足于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例如,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涉及芯片制造高新技术领域,通过精准惩治犯罪行为,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力度,以有力办案来保障公平竞争、激励守护创新,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二是聚焦热点难点,注重价值引领。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恶意抢注、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环节和领域问题还较为突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当予以坚决惩治。例如,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系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理的监督案件,释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强烈信号和坚定决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密集出台与新旧法律衔接交织叠加,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促进司法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本批指导性案例力求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办案理念等方面,对办理同类案件发挥指导作用。例如,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明确,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后,未经许可通过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认定为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以二进制代码作为比对客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一)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

1.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认定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着重审查判断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实践中,首先应审查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时可以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如果相关商品在区分表中处在同一类似群组,原则上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三个方面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也要审查商标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和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2.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适用商标延续性注册,应严格把握。商标延续性注册是商标权人将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向新的商品或服务领域拓展,实践中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延续注册商标与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二是申请延续注册商标与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三是商标注册人的基础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四是相关公众不易混淆、误认。鉴于延续注册的商标标志客观上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严格把握商标延续性注册适用条件,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申请延续注册的商标不易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误认为原则,全面审查判断延续性注册抗辩是否成立。

3.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应当开展类案检索。《工作指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应当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类案检索”,将类案检索作为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多个程序交织,且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和开放性特点,客观上更易遭受多方侵害,知识产权领域批量维权案件更为常见,类案检索的必要性更为突出。司法实务中,既要检索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要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用以参照或参考办案。同时,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又要检索涉及同一当事人以及涉及同一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关联案件,既包括已生效案件,也包括未决案件,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精准履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1.冒充作者身份,以他人创作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我国著作权登记采用自愿原则,登记证书可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但是著作权登记仅作形式审查,对相关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申请人创作等不做实质审查,实践中难以避免不实登记。不法人员利用著作权登记的这一特点,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以他人作品或者公有领域的素材骗取著作权登记,再利用骗取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提起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检察机关办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进一步加大虚假诉讼甄别力度,除审查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还應重点审查创作底稿、原件等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著作权权属。

2.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数字检察,以大数据赋能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表现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以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为契机,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着力破解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办理瓶颈:一方面,要发掘汇聚数据资源。既要注重各类检察业务数据的汇聚管理,又要拓宽数据来源渠道,破除“数据壁垒”,促进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等相关数据共享。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应用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掘运用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办案经验。实践中,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或线索,应注重选取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诉讼请求,抗辩事由,当事人、代理人信息等要素分析研判,精准识别虚假诉讼。

3.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案件,应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充分发挥综合履职优势,统筹运用“四大检察”职能提升办案质效。根据《工作指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应根据综合履职要求,统筹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民事生效裁判;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一体推进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及时提出社会治理意见建议,促进源头治理。

(三)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1.准确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通过审查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等因素,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避风港规则”是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通常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中涉及该规则的适用,主要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据此主张不具有主观故意,进而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检察机关应严格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主要区分两种情形审查判断无罪辩解是否成立:如果侵权作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上传的,属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避风港规则”没有适用空间;如果侵权作品是网络用户上传的,则需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如有证据证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明知作品侵权仍放任网络用户上传,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认定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其无罪辩解不成立。

2.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视听作品侵权方式不一,实质性相似鉴定应根据侵权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涉及影视类作品数量众多的侵权案件,大量改编难度较大,一般是完整复制作品。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采取抽样鉴定的方式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影视作品特点、种类、来源、作案手法等作为标准,分层抽样。先将涉案作品整体划分为多个互不重复的类别,再分别在每一类别中随机抽样。抽样鉴定后,应及时将抽样方法、鉴定和鉴别方法以及认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听取意见。经审查,鉴别意见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可以组织权利人对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别,作为办案参考。

3.办理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层分类处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信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组织化、链条化、团伙化特征,往往涉及人员众多,分工精细,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存在较大差别,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区分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应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依法追捕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对于具有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等行为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重点打击,从严追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的其他涉案人员可认定为从犯,酌情从宽处理;对于临时招募人员,共犯意思联络较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

1.检察机关办理涉计算机软件类刑事案件,应注重把握不同罪名认定标准,准确定性。侵犯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可能触犯侵犯商标权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罪名。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情况,深入分析研判,精准认定罪名。具体到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后,未经许可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认定为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要准确把握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本质特征,虽然行为人制售的芯片上附着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但该标识封闭于产品内部,未用于区分商品来源,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对于行为人以反向工程辩解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应注重审查其是否系从公开渠道购买芯片并从中提取二进制代码,综合认定辩解是否成立。

2.对于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以二进制代码作为比对客体。办理涉计算机软件类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多通过源代码比对的形式审查认定实质性相似。鉴于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在行为人通过复制芯片中的固化二进制代码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形下,可通过对芯片中二进制代码进行比对的方式,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践中,对于查获侵权产品数量较大、采用抽样鉴定方式的,应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随机性,规范样品提取、保存、送检流程,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3.完善涉商业秘密证据的取证、鉴定、审查、质证方法,避免知识产权遭受“二次侵害”。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应严格规范取证、鉴定、审查、质证等工作,如接触到软件源代码等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企业技术信息,应会同相关部门,兼顾办案要求与企业保密需求,根据取证对象特性采取合理固证措施和审查方式,避免权利人遭受“二次侵害”。检察机关可依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或根据办案需要,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保密措施。

四、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对高质效办案的启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党中央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谋划推动,对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具有以下启示:一要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的深度融合,是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基础,也是未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要通过打造综合办案团队、常态化组织培训、及时学习指导性案例等多种方式,强化知识产权检察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二要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作为检验综合履职成效的重要标准,将相关要求融入到日常办案中。不能仅仅满足于将案件办出去、不出错,而是要推动对知识产权案件开展“一案四查”,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程序交叉情况,准确把握刑民、行刑案件界限,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三要抓住重点工作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紧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加大对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围绕坚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这一新的文化使命,强化对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加大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字版权、视听作品等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数字技术成果的创新发展和转化。四要创新法律监督模式提升监督效率。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以大数据赋能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进一步扩展监督数据源,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唤醒、盘活、打通各类数据,实现类案监督、精准监督。常态化开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以公平竞争有力促进行业生态净化,激发市场动力,释放市场活力。在此基础上,推动相关部门和行业诉源治理、系统治理,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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