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 袁璐
摘 要:“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探索出来的先进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是其本质要求,“平安、和谐”是其价值目标。检察机关探索基层轻罪治理实践样板,应积极借鉴“枫桥经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群众问题,通过“案发前预防、案发后调解,办案中认罪认罚、服刑后帮教帮扶”等职能延伸,进一步落实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和刑事认罪认罚制度,在基层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枫桥经验 检察职能 轻罪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成为新时代基层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可以有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法治理论,具有可推广性,可以有效地在基层化解矛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更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
什么是“枫桥经验”,理论界对此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管理方式。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明确要求充分珍惜、大力推广、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2]。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作出重要部署,要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
“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探索出来的先进经验,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但万变不离其宗,有观点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可概括为“枫桥经验是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制度创新”“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其政治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基本原理是共建共治共享一体化”“根本价值目标是平安、和谐”等五方面。[3]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刑事惩处打击的重点对象,此类犯罪可预防性强,罪犯容易教育改造,社会治理的广度应向诉前延伸,深度应向“教育改造和轻罪轻罚并重”延伸。2006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式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旨在实现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的社会和谐。[4]宽严相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和解的桥梁、修复社会关系的纽带,体现了司法对人性的尊重,是检察版“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对于轻罪案件实现“当宽则宽、罚当其罪”“矛盾不上交”都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轻罪案件中应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必要性
(一)当前轻罪案件已占据主要刑事司法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矛盾层出不穷,且呈现出领域广、专业性强等特点,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大量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诉讼爆炸”阶段不期而至。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明显变化,中国已迈入“轻罪化时代”。最高法“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披露,2013年至2021年,全国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下降逾三成;2021年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件中,85%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刑案件。严重暴力犯罪率大幅下降,同时,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占据犯罪结构的主导地位。另有统计数据表明,自2013年始,轻罪案件占比超过80%、重罪比率在20%以内,迄今已经维持了近10年(见下表),轻罪时代并非短期现象,而是长期趋势。[5]
究其原因,一方面,自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和十一个修正案中近80%的新增罪名都属于轻罪,体现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的公民普法宣传教育与诉源治理和新时代法治建设目标还有差距,导致一些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精神文明建设相对落后。在犯罪结构轻刑化和刑罚轻缓化的法治进步背景下,轻罪案件包括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方面,均占据大量司法资源,未来轻罪案件的数量和占比还将持续攀高。如果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加以解決,以及原有固化“重打击、轻调解”的犯罪治理理念不加以调整,最终会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出现新的社会治理问题。国家要提高轻罪治理水平,必须运用“枫桥经验”,改革治理方式,积极探索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模式、诉源治理模式和司法体制机制的相关改革,区分对待罪行较轻的犯罪群体,体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的罪刑均衡思想。
(二)轻罪案件过度刑罚化可能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问题
传统观念对罪犯有刻板的“坏人”印象,罪犯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都被评价为“恶人”,很难重新融入原有的生活工作环境。但是随着犯罪构成的变化,大多数轻罪罪犯没有严重人身危险性,其犯罪可能仅是一念之差。立法上对犯罪平均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的降低,造成了入罪门槛的大幅降低。因传统观念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导致司法对刑罚的判断和配置出现整体偏移,尤其是对轻罪案件,会与实际罪责不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因害怕被诟病司法裁量权过大“擅自下行处理导致司法不公”等考虑,公检法均一定程度上保留着重刑主义倾向。
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实刑的轻罪案件人数和比例,已逐步降低,但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三调联动”[6]等解决“刑事入口端”问题的,却罕有适用,“轻罪轻罚”思想还不够解放,多元化的轻罪治理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备。机械执法和繁琐的司法程序,也会导致行为人过激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以高空抛物罪为例,2021年7月某日,某批发市场业主杨某,因不满他人将车辆停放在其门面房前,遂将石膏板(7千克)从二楼窗户扔下砸碎对方福特汽车后窗玻璃(物损1800余元),经司法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后,最终以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7]在公安机关接警上门初查阶段,杨某能够配合调查,但随着刑事立案、刑事拘留程序启动,行为人性格偏执,对立情绪逐渐增强,单方面认为是“车主乱停车有错在先,怎么反而抓我,自己是老实本份的人,你们司法机关是逼着我认错”,从而赌气不愿听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和调解建议,拒不认罪悔罪,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被迫推向起诉。从轻罪治理角度看,杨某的行为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社会危害性并不算大,有期徒刑的刑罚是否过重?针对杨某性格因素,采取非羁押措施后积极促进调解、和解,从而争取拘役或者缓刑;抑或者,公安和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借鉴“枫桥经验”进行调解和解,进行治安处罚,或者争取不起诉,是否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轻罪行为的社会治理,刑罚不是唯一解。在案发前,当地党政部门如对市场进行有效普法宣传、犯罪预防等,该矛盾在萌芽阶段就能调解解决。
此外,罪犯即便服刑完毕后,受传统道德观念影响,仍会被社会谴责,连带其家庭成员,也因为曾经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社会的非规范性负面评价,长此以往,会带来新的社会对立问题,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枫桥经验”是推动轻罪治理的一剂良药
有观点认为,“枫桥经验”与现代法治精神悖离,认为它偏重德治,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之嫌。[8]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司法裁量权,包括不起诉权,轻罪案件多元化治理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的存在是不可缺少的,但刑罚的功能具有局限性,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治,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犯罪问题。对于社会而言,“刑罚惩治不是目的,教育预防才是初衷”[9],重刑主义非但达不到有效遏制犯罪的效果,反而可能阻碍社会生产力,破坏内生稳定。历史上不乏长期贯彻“重刑主义”导致社会发展缓慢,乃至动荡不安的局面。检察办案也不是静止的、机械的,解决一定时期的社会问题,必须立足于实际。当前社会文明发展迅速,司法机关如果用静止的、教条的眼光,僵化的、守旧的思维去处理新时期的众多社会矛盾,难免陷入“一边解决问题,一边产生新的问题”的尴尬境地。
“枫桥经验”的成长历程,与我国现代民主法治建设过程殊途同归,它在保持自身优势的同时,又与时俱进,很好地维持了社会基本面的和谐稳定,本身就是尊重法治、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全面的犯罪控制方式,告诉我们对于犯罪行為,应遵循“及时发现、正确处理、努力矫正”的原则,侧重的是预防价值和保护价值。[10]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由轻微逐步发展到严重的,早期不加干预,其控制成本、控制难度会越来越大。预防胜于惩治,严打不如严管。事后的刑罚并不能彻底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诉前预防犯罪才是最佳选项。对于轻罪治理,应运用“枫桥经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着力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通过案内解决矛盾“治已病”,通过诉源治理“治未病”,最终实现良法善治。
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枫桥经验”提高了社会矛盾和解化解的效率,是非诉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的中国法治经验,更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彰显了中国法治制度的自信。
三、检察机关适用“枫桥经验”开展轻罪治理的实践路径
对于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通过“案发前预防、案发后调解,办案中认罪认罚、服刑后帮教帮扶”等职能延伸,多元化路径化解社会矛盾,开展治理工作,缓解司法压力。
(一)案发前预防
对于形形色色的犯罪,既要打击,更要预防,做好诉源治理是关键。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滋生帮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新类型犯罪,若全部由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给予其预防性打击,显然是不现实的,还可能使司法机关失去权威性与公正性。要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就要令法治思维深入人心,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以法治为规矩,绘自治之方圆,通过法制宣传和调解,夯实基层自治的法治基础,把好轻罪案件的入口关。检察机关配合党政机关,协助民间群众性组织,大力推动法治建设,把法治理念向基层播撒,令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时,依法自治,全民守法,防患于未然。
(二)案发后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轻罪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枫桥经验”在基层实践中的常用手段。[11]“枫桥经验”发源地诸暨市建立了大调解工作体系,即党政领导、综治牵头、部门协调、各司其职、社会参与、多调衔接、多方联动,各地检察机关均可以借鉴,探索人民调解和检察工作的衔接互动,进一步深化三调联动机制,规范调解过程中情理法的适用,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从根本上预防、解决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搭建一体化调解平台,充分引入社会调解力量,坚持应调尽调,加强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共筑矛盾化解新高地,助力轻罪治理之路越走越宽。
(三)办案中认罪认罚
刑罚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始终坚持谦抑、审慎原则,避免过度犯罪化、过度刑罚化。认罪认罚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对于加强人权保护、提升犯罪治理质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危险驾驶、帮信、盗窃、故意伤害、高空抛物等轻罪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以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照法律规定,适用不起诉、缓刑、管制以及单处罚金刑,实现刑罚的个别化,避免“轻罚”措施虚置。
(四)服刑后帮教帮扶
刑满释放是刑罚制度的出口端,但犯罪分子长时间脱离社会,又受到根深蒂固的负面道德评价,出狱后往往难以重新适应社会。对此,诸暨市枫桥镇形成了“事先向监狱延伸、事中向生产生活延伸,事后向巩固提高延伸”的“三延伸”帮教机制。[12]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执行监督机关,有驻所检察的天然优势,在羁押、服刑期间,可以向前一步,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亲属等帮教力量,通过人文关怀、法治教育、释法说理等方式,教育一时失足误入歧途者,使其尽快悔过自新、重树信心,还可以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提供短期公益岗位工作等方式,帮助“归正人员”,尤其是服刑时间较长的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不致于因为与社会脱节致困、自暴自弃,不经意间再次走上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