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安 靳欢欢
“世界市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作为20 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话语,是新形势下“全球化”与“市民社会”相结合的产物。在哈贝马斯的论域中,市民社会沿袭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的路径,在其中加入了交往和商谈的维度,并进一步将其拓展到国际社会领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基于此,他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包括了后民族结构及其相关联的生态、安全、和平等国际性问题,尤其揭示了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前途命运和区域一体化问题,并以欧盟作为区域性跨边界治理模式,为世界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在全球化趋势下,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试图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二元路径走向全球正义。但从现实维度看,他的构想仍然具有一定的乌托邦主义色 彩。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源于西方,有着悠久渊源并充满争议的概念。它大致包括如下三方面:(1)就其本质而言,市民社会主要是一个反映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历史范畴,是由私人生活所构成的具有独立身份和生命存在的自主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某种共同体。(2)就其性质而言,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强调社会团体和社会习惯对大众,尤其是对市民成员的塑造和培养,如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正是在此意义上使用;二是强调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即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而言有其自身的存在样态与自主性,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提及的行业工会、各种社会团体或社会性的协会组织等。(3)就其作用而言,市民社会具有推动政治管理(特别是民主治理)和制衡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伦理”篇章中提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社会治理中二者孰轻孰重的问题。纵观整个市民社会概念史,黑格尔对整个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传统有着开创性影响,是一位具有分水岭性质的人物。在他那里,市民社会主要与商业、市场和资本主义的扩散有关,被视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领域,以此突出市民社会的非政治性。黑格尔是从如下两层维度上来理解市民社会的:一是把市民社会理解为通过“需求体系”建立满足个人需要的普遍联系;二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对家庭伦理精神的否定,是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状态。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由黑格尔建立的,而后被马克思继承和完善。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并试图用商谈和交往理论来建构其世界市民社会理 论。
首先,沿着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二元路径,哈贝马斯的重要贡献是将市民社会纳入到公共领域,明确政治公共领域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而市民社会又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并“在市民社会理论中加入了交往和商谈的维度”①徐步华:《20 世纪“市民社会”概念的三次重要转变:葛兰西、柯亨和阿拉托、哈贝马斯》,载《世界哲学》2019年第3 期。,强调“交往行为”和“交往理性”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两个基本进路:一是早期通过公共领域理论,如公共领域的形成、演变及其功能来阐释市民社会问题;二是后期从商谈伦理的规范性角度重构市民社 会。
第一,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考察是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历史语境中展开的。他认为,“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445 页。作为一种交往结构,公共领域是民众进行思想交流、公开讨论、理性对话的商谈舞台,具有开放性、发展性和可渗透性的特征。对此,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意见和公共舆论不是为了夺取权力,而是影响权力,旨在解决资产阶级国家的合法性危机问 题。
第二,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基于对当代民主实践危机的反思,即“以普适性民主模式为基础所作的市民社会规范性理论的论证和重构”②夏昌奇:《公共领域的论理与生活世界的沟通——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两个基本进路》,载《国外社会科学》2008年第2 期。,建构起一种全新的审议民主模式。这种民主模式通过生活世界中的公共领域作为一种信息沟通和传播观点的交往网络,使得民众有机会公开商谈和理性辩论,形成非正式的、具有合法性的公众舆论和集体意志,并将这种民主意志作为一种“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输入到政治系统的建制化的国家当中,经过议会立法形成正式的、具有合法性力量的民主意志,从而建立一种协商一致的政治工作方 式。
第三,世界市民社会概念是哈贝马斯后期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拓展。20 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市民社会”一词在国际政治领域中出现并被广泛使用。这一概念一般指涉“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论题”③李佃来:《论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载《学术月刊》2011年第11 期。。在哈贝马斯的论域下,世界市民社会是面对国家能力治理危机和民族国家主权空前弱化问题所提出的政治话语理论。对此,西班牙社会学家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同样指出:“由于以国家为基础的政治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管理世界问题的能力下降,导致世界市民社会的兴起。”④Manuel Castells, “The New Public Sphere: Global Civil Society, Communication Networks, and Global Governance”,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Vol. 616, Mar., 2008, p. 83.概而言之,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包括如下两点:一是涉及社会组织的多种重要论题;二是指涉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的领土主权、法律安全及其所关联的国际性问 题。
其次,在哈贝马斯的论域中,世界市民社会既是一个欧洲的问题,又是一个致力于构建全球正义性秩序的历史范畴。其中,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面临的挑战成为哈贝马斯思考世界市民社会的理论起点,而欧盟的成立及其发展是哈贝马斯构想世界市民社会的理想模型,它的建立及其成功与否标志着世界市民社会在未来实现的可能 性。
早在20 世纪90年代,哈贝马斯就已经指出,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阶段既有历史的贡献又隐藏着危险。这种危险根植于民族国家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它对内表现为政治文化的同一性与多元文化生活之间的张力,对外表现为民族国家内在主权的有限性问题。①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1998,pp. 117—124.面对此情景,哈贝马斯直截了当地指出欧盟作为一个超民族国家政体的可能性:欧盟能否承担起民族国家所失去的政治行动能力,并界定民族国家的政府所拥有的政治活动空间?②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06—107 页。就此而论,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旨在恢复由民族国家所丧失的政治控制力,并且为后民族民主政治何以形成提供合法性的根据。正如西方学者卢佩尔(Adam Lupel)所言:“以欧盟规范性项目为代表的区域主义,试图展示全球化背景下欧洲各国是如何重新配置民主政治的,从而获得其与跨国经济和政治行为体相关的一些监管和指导能力。”③Adam Lupel, “Regionalism and Globalization: Post-Nation or Extended Nation?”, Polity, Vol. 36, No. 2, 2004,p. 159.因此,欧盟的成立及其运作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世界市民社会有着重要的参考价 值。
众所周知,欧盟目前已经包括了27 个主权国家,拥有统一的法定货币欧元,实现了商品、资本和服务的自由流通,成员国公民可以跨境旅游、工作和采购,一个没有边界的欧洲联盟正在形成。但一个令人不安的现实是,英国脱欧对欧盟的发展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它必须正视盎格鲁—撒克逊这个民族国家对欧洲共同体的影响。在此意义上讲,民族国家的保护主义、分离主义、狭隘民族主义也是哈贝马斯构想世界市民社会必须思考的严峻问题。更进一步讲,因为欧盟毕竟是建立在上千年历史文化所形成的欧洲各民族融合的基础上,而世界市民社会所面临的民族类别与历史文化传统远比欧盟复杂得多。就此而言,欧盟的社会“实验”将是哈贝马斯建构世界市民社会的标准样品。正如他本人所言:“只有像欧洲共同体这样的跨国政体,才能按照协调一致的世界内政模式来对全球系统施加影响。”④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13 页。也就是说,迄今为止,欧盟基本上是唯一能与世界市民社会发生关联,并为其提供实践基础的实 体。
最后,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指涉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及其同时关联的生态、人权、军事、和平等国际性问题。这一问题链条构成哈贝马斯世界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内容。①李佃来:《论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在他看来,交通、信息、金融、生产和技术的全球化,特别是生态风险和军事风险所带来的全球化趋势,迫使当代人类面临一些共同的重要问题,而这些问题是民族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形式所无法解决的,因而有必要将它们引入到具有较强政治行为能力的国际组织,即所谓的“世界市民社会”组织中解决。②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pp. 106—107.哈贝马斯对此直言:“这类‘设计’的主要承担者不是政府,而是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即超越国界的公民社会的积极成员。”③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第72 页。从这一点出发,哈贝马斯与英国左派学者约翰·基恩(John Keane)对世界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解不谋而 合。
在《全球市民社会?》 (Global Civil Society?)一书中,基恩分析道:“世界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类型,既不是静态的客体,也不是既成的事实,而是一项未完成的项目。它是由动态的、非政府的、相互联系的社会经济机构系统和行动者组成,包括时而扩展、时而收缩的社会经济机构网络,金字塔式结构以及中心辐射型的社会经济机构群,以及通过新的团结方式实行跨国界的、自我组织的行动者。这些非政府组织和行动者试图团结力量来拷问暴力,并将和平和‘文明’的福祉遍及各地、四处八方,回旋于局部地区,周流于更广阔的范围,最终跨越全球并感受到它自身的影响。”④John Keane, Global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8.从这段论述中可得,世界市民社会包括如下四个要素:(1)捍卫地方或部门利益的各国市民社会活动;(2)具有明确目标和行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3)控制全球化进程的社会运动;(4)多样化的媒体系统组成的传播网络。⑤Manuel Castells, “The New Public Sphere: Global Civil Society, Communication Networks, and Global Governance”, pp. 83—86.
综上所述,在当代政治学界,基恩、卡斯特等一批国际政治领域中的学者也纷纷参与到世界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在众多研究者中,哈贝马斯显然是最引人注目的。他从两方面阐释了世界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容及其意义:一是世界市民社会理论不应当屈服于某一个民族国家的强权或势力,而应当被各个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社会运动、全球性机构所影响和塑造。二是世界市民社会理论更强调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旨在解决传统的民族国家秩序下所无法解决的国际性问题,着眼于影响社会乃至全球性公共议题,如生态问题、毒品走私问题、恐怖主义和贫困化等问 题。
世界市民社会的提出自然意味着对民族国家的超越,这一点在哈贝马斯看来是不言而喻的。在《后民族结构》一书中哈贝马斯设想了一种超越民族国家的后民族结构理论,为实现一种“包容他者”的世界秩序提供了跨国家层面的民主制。他以欧盟的现有模式和发展道路为实践范式,宣告后民族国家时代的到来,以此提升世界市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的位置及其政治化程 度。
所谓“后民族结构”(post-national constellation)是指“全球化不断解构着民族国家,是跨越民族国家边界的交往不断深入的一种形式”①穆赤·云登嘉措、赵旭东:《民族国家的困境及超越——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理论析评》,载《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6 期。。在哈贝马斯看来,后民族国家的发展形势已经改变了经济和政治在同一国家范围内同步增长的历史格局,转向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处理民族国家政治交往问题所形成的跨国边界(有形和无形)的世界性结构。从这一点看,他的后民族结构与世界市民社会在批判主题、问题论域和理论主张方面有着内在耦合特质:一是它们都以传统民族国家为批判对象;二是它们都揭示了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及其内部的社会整合问题;三是它们都以“宪法爱国主义”为基础,作为提升共同体团结和超越民族利益的国家忠诚 观。
首先,哈贝马斯指出了全球化时代现代民族国家的双重特性及其悖论。他指出,民族国家是“拥有对一块领土的主权统治为特征的、在调控能力上胜过传统政治形式(如古老的帝国或城市国家)的国家”②乌·贝克、哈贝马斯等:《全球化与政治》,王学东、柴方国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 页。。它标志着现代边界制度的形成,突出领土边界特征,并养育着国家政治统治的对象——现代民 族。
现代民族具有如下的双重特征:一是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现代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二是由民众组成的同宗同源的民族则致力于促进社会一体化。前者构成了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享有普遍的政治自由权利,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后者则构成血缘文化的历史命运共同体,是共同体自我认同的主要来源,它既具有凝聚力又具有排他性的特征。而后,哈贝马斯肯定了民族国家的历史功绩在于为世俗化的社会找到新的合法化来源,在此基础上提供一种更加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促使彼此生疏的人们团结一致。①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pp. 111—114.但是,这种以“想象共同体”建构的集体认同在突出自己民族特性的同时,又会形成拒绝一切外来者的排斥机制。它迫使民族国家在危急情况下采取军事武力的方式来捍卫自身独立性,这使得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欧洲人意识到,必须消除掉民族主义的排外机 制。
由此可见,隐藏在现代民族国家中的内在悖论应运而生了,它表现为“平等主义的法律共同体与历史命运共同体之间的张力”②Ibid., p. 115.。更进一步讲,是埋藏在民族国家基因中的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内在张力是哈贝马斯推理世界市民社会理论内在悖论的根本性支点。具体来说,建立在地域、语言和历史文化基础上的民族认同模式极易催生极端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倾向,甚至导致惨绝人寰的种族清洗与种族屠杀的历史悲剧。尤其以20 世纪90年代,发生在非洲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最为典型。所以哈贝马斯强调弱化民族国家的权力属性与地域性意识,走向后民族结构的世界市民社会,以促进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合作关系,培养世界主义的公民身份认同感,建立一种多边主义的全球治理体 系。
其次,后民族结构中揭露了全球化趋势下民族国家的区域一体化乃至世界一体化的社会整合问题。如上文所述,在不存在一个世界性政府的情况下,弱化以国家为核心的全球治理路径又会导致全球治理能力不足和治理体制机制碎片化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哈贝马斯不得不转向提升全球秩序中“区域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的程度,从而加强一体化形式在全球治理中的政治整合能 力。
从交往哲学的理论范式来看,后民族结构与世界市民社会理论不只是作为解决全球化弊端的国际政治策略。全球化仅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现代性的反思与重振才是哈贝马斯世界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硬核。因此,民族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和人类社会的现实危机实际上是现代性困境在政治上的表现,它根源于生活世界中社会文化领域的再生产障碍,关联到国际政治的民主实践层面,则表现为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问题。哈贝马斯指出:“‘突然出现’的现代性最初被认为是对一种完整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德性的侵犯,也就是说,被认为是社会解体的动力。”①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第184 页。简言之,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整合形式回应了传统社会的合法性危机,但从更广泛的社会整合层面上看,它却拙于应付全球化和多元社会背景下欧洲一体化乃至世界一体化进程中的困难与挑 战。
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突出世界市民社会的两点功能:一是揭示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前途命运和区域一体化问题,以此加强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政治整合能力,解决民族国家主权不断弱化的现实困境。例如,他反复强调推进欧洲“政治一体化”和恢复欧盟“政治整合能力”的重要性。二是在以欧盟作为区域性跨边界治理模式的基础上,他又强调世界市民社会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对立属性,旨在绕过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权力角逐,分散集中的政治权威,从而整合不同国家在参与全球治理中的偏好差异,实现一种多维度的自主治 理。
最后,在后民族结构与世界市民社会的设想中,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以立宪精神崇拜为基础的“宪法爱国主义”,既可以保留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民族国家之优势,又能培养一种超越民族利益和地缘政治的国家忠诚 观。
所谓“宪法爱国主义”是指“从对国家的情感归属到对宪法的情感归属的内在转移”②哈贝马斯:《分裂的西方》,郁喆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9年版,第86 页。,民众对普遍主义的宪法原则的认同优先于对民族文化的忠诚。在哈贝马斯看来,诞生于公共领域的集体认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区域共同体和国际性组织可以从不同的民族文化中培植出一个共同的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必须从对同一个普遍主义法律原则的不同民族属民身份的文化取向中生长出来。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670 页。因此,宪法爱国主义是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理解民主法治国的普遍原则,它不必根植于市民所构成的民族的、历史的政治文化之中,而是置身于以宪法原则和民主程序所构成的共识性政治文化当 中。
这样一来,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在关联“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带有罗尔斯“重叠共识”的意蕴,即在多元主义的社会里,宪法表达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共识,民众通过民主程序秉持一些原则指导他们的共同生活,因为这些原则兼顾每个人的平等利益,可以获得所有人经过论证的同意。④同上书,第658 页。由此可见,哈贝马斯实际上重建了民主政治的合法性条件,即民主程序不再单纯从政治参与和意志表达过程中获得其合法性力量,而是转向依靠对所有人保持开放的商谈过程,民主意志的形成也主要不是通过公民的直接参与来行使政治自由,更重要的是依靠交往过程和决策过程的程序来把握。这种由各种交往形式构成的“商谈政治”模式,迫使国家内部的公共领域向其他国家民众保持开放,建立起各民族国家中公共领域的交往网络,它们密切联系着各国家的组织机构,并且对一个更大范围的世界市民社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开放性的商谈政治模式可以完全取代常规的决策程序和代议程序,而是通过跨国界的交流和协商,提升各国民众的包容团结和共同体归属感,使得民主政治的合法性条件与国家组织形式之间的抽象关系慢慢松懈,赋予区域一体化乃至世界一体化以全新的合法化力 量。
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实质上揭示了全球化趋势下民族国家的前途命运问题,关联到当代国际政治的话语领域,表现为“民族国家终结论”和“国家主权至上论”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在他看来,抛开西方国家为扩张全球资本和干涉别国内政的意图,新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民族国家走向消亡”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情况下,有学者认为,推动世界市民社会的发展是实现未来全球正义秩序的关键。西方学者托德·亨德里克(Todd Hedrick)就曾指出:“作为康德主义的追随者,哈贝马斯提出了一项关于全球正义的提议,将对国际法治的关注与民主治理制度化的可能性相结合。”①Todd Hedrick, “Constitutionaliz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Habermas on Postnational Governance”,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Vol. 33, No. 3, 2007, p. 387.因此,世界市民社会与全球正义具有一定的内在关 联。
首先,宽容与团结的价值主张是哈贝马斯从世界市民社会走向全球正义的理论路径。他在解决差异政治问题时,试图从规范论视域下的正义观来取代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分配正义,并从宽容和“包容他者”的角度深化全球正义的理 论。
第一,哈贝马斯从古典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多元差异主体的价值有效性问题。具体来说,以休谟为代表的道德情操论者,认为道德是在共同体内部建立起一种团结的关系,本质上是道德立场和道德行为在小型的团结共同体(家庭、邻里)内部的有效性,无法保障所有成员的道德义务的有效实施。此外,以卢梭为代表的契约论者,认为道德是用来规范社会秩序的公平性的,主张道德秩序是所有成员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衡量得失的合理性,因而无法产生一种普遍主义的善的强制观念。两种理论在道德实践中遇到的相同困境是:“无法解释道德责任的义务性质,这一性质就合理动机而言,超越了谨慎性的约束力。”①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p. 13.换言之,道德情操论和契约论都未能从各自的道德立场和道德判断中确立一种普遍主义的“共同生 活”。
第二,为了解决古典经验论的理论困境,哈贝马斯又借鉴了新经验主义者吉巴德(Allan Gibbard)和图根哈特(Ernst Tugendhat)的“共同生活”理论。吉巴德强调规范为个人的道德行为划定了界限,共同体成员应当有效地接受共同体内部的道德规范和话语规范,并将得到承认的规范作为一种道德责任和义务,自觉尊重和包容他人的自由行为,从而构建一种“团结的共同生活”。图根哈特则从完善的道德共同体的概念出发,认为所有成员应该自觉遵守共同体的道德规范,学会“正确地区分各自的善和对他人的道德尊重”②Ibid., p. 22.,选择合乎道德的好的生活才是一种“公正的共同生活”。但是,由于经验主义从先验的共同生活假设出发,忽视了道德共同体成员的自由意志受到“个体性”的束缚,导致只注重道德论证的可能性而放弃了道德实践的正义性。③吴苑华:《宽容:“他者”在场——从〈包容他者〉的道德视域出发》,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11 期。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重建了经验主义的“共同生活”理论,构建了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共同生 活。
第三,哈贝马斯的“正义的共同生活”是一种诉诸普遍主义的正义。它主张恢复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同时又要对差异性的个体给予足够的关注,从而构建一种包容他者的正义。哈贝马斯认为,在宗教神学的有效性基础失效之后,“理想的商谈情景”就成为社会参与者论证道德规范的有效性的先决条件。因为每个人的交往生活方式是通过对话沟通建立起来的,所以共同取向的规范内涵就隐藏在交往生活方式当中。然而,单靠交往生活方式仍然不足以说明,特殊主义的价值取向为何要进入到普遍主义的承认关系当中。对此,哈贝马斯指出:“如果实践过程中的交往形式能够促使所有参与者确信道德规范理由的公正性,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提供一种与传统的、实质性的规范共识相一致的等价物。”④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p. 41.他提出了商谈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商谈原则(D 原则)和普遍化原则(U 原 则)。
商谈原则是指“只有那些在实践商谈中得到所有当事人赞同的规范才可以提出有效性要求”⑤Ibid.。这是商谈伦理学的基本规范,允许共同体成员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利并受到同等的尊重,又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提出和质疑任何主张,因而使得论证形式具有开放性。普遍化原则是指“所有共同体成员都能够自愿地遵守有效性规范带来的负面影响”①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p. 42.。这是商谈伦理的论证原则,能够有效地连接对话的不同方面,实现普遍的意志。商谈原则明确了满足有效规范论证的条件,普遍化原则阐释了普遍有效规范是如何产生的。因此,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既具有交往理性的论证方式,又具有普遍主义正义的价值诉求;既达到了对他者的他性包容,又主张所有人团结起来,共同为彼此承担责任,从而实现普遍化的正义与团结相统 一。
其次,培养世界公民意识、主张国际法的宪法化以及改革联合国的三重措施是哈贝马斯从世界市民社会走向全球正义的实践路 径。
全球正义理论经过诸多学者的著书立说,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相对完备的理论,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仍然面临着现实困境。社群主义者沃尔泽(Michael Walzer)指出:“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其合法性得到广泛承认的实施全球正义的机构,因而无法以全球正义的名义发号施令和采取行动。”②Michael Walzer, “Achieving Global and Local Justice”, Dissent, Vol. 58, No. 3, 2011, p. 42.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因为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缺少世界市民社会共同体的性质,“即能够在民主意见和民主意志形成的基础上使得政治决策合法化,并产生明显的效果”③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第123 页。。为了弥补国际秩序中存在的合法性漏洞,哈贝马斯将希望的目光转向世界市民社会领域,并从以下几方面为全球正义秩序提供合法性支 持。
第一,培养世界公民意识,构建以宪法理念为基础的国家认同。在哈贝马斯看来,“世界公民意识”是一种实现世界市民社会的共同体化以及形成国家认同的“关于大同政治强制团结的意识”④同上书,第129 页。。它至少要在三方面形成共识:(1)各个国家形成一种能够普遍分享的历史意识;(2)世界各国对人权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3)对所追求的世界和平状态的概念达成一致。⑤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p. 185.总的来说,世界公民意识主张超越国家利益的视角,将各国公民的团结建立在普遍的人类尊严和人权的基础之上,从而构建公民对“世界大同政治民主”的认 同。
第二,主张国际法的宪法化,使之具备世界公民法的性质。所谓“国际法的宪法化”是指宪法与国际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即把宪法理念融入国际法制的建构之中,以及借鉴国际法来加强国内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①王德志:《论宪法与国际法的互动》,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1 期。哈贝马斯认为,国际法的宪法化主张“将公民和人权的位置从民族层面提升到国际层面”②哈贝马斯:《分裂的西方》,第140 页。,实现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向世界公民法的转变。他从如下三个方面阐释了国际法的宪法化对填补国际社会宪政合法性空缺的优势:(1)在国家宪法层面,去国家化的宪法化与国家宪法秩序的合法化之间相互补充,国内宪法的组织部分要确保公民进入公共领域,通过议会、选举等方式参与政府的政治决策;(2)在跨国家层面,非正式的世界公共领域对联合国的政治以及国际法庭的判决具有影响力,并为联合国提供合法性条件;(3)主张《联合国宪章》具备“世界宪法”的性质,赋予联合国制裁违反国际安全和人权行径的权力。③同上书,第157—183 页。从这一意义上讲,哈贝马斯的国际法的宪法化旨在通过康德的法律和平主义实现人类“永久和平状 态”。
第三,改革联合国,建立世界公民状态的世界政治组织。在全球正义秩序建设上,哈贝马斯认为需要加强实施全球正义机构的民主性和代表性。他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改革联合国,试图将其建设成“世界大同的民主体制”:(1)建立世界议会。将联合国划分上院和下院,加强由全体世界公民代表的下院权能,提高非民主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2)设立国际司法机构。加大国际法院的权限,扩大海牙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加强国际刑事法庭的制度化;(3)改革联合国安理会。赋予区域性组织和国际组织在联合国安理会中的代表席位。④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pp. 186—188.显然,哈贝马斯十分重视世界市民社会组织在全球政治运行中的作用,并试图将其纳入到全球政治体系的建制,从而推动全球政治民主化,为建设全球正义秩序提供合法性基 础。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全球治理面临着日趋复杂的局面。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世界潮流而动,民粹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甚嚣尘上,给未来世界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带来诸多的不确定因素。面对国际社会到来的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全球正义的构想对于当前世界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①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2 页。因此,通过对哈贝马斯世界市民社会的分析与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首先,从价值追求的层面讲,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有其相似之处,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构建一个美好、平等、和谐的全球正义秩序。其次,从理论渊源的层面讲,世界市民社会的建构框架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有着“家族相似性”,即哈贝马斯是在考察了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的非伦理性质之后,重构其市民社会理论。最后,从现实困境的层面讲,由于世界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对全球正义的设想脱离了特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和社会历史结构,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明显的乌托邦幻想。特别是英国脱欧这一划时代的历史事件,更能体现出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远未到达终结的时间节点,相反,在解决全球性问题的时候,民族国家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的作 用。
总之,虽然哈贝马斯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受到了诸多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乌托邦主义的理想色彩,但也必须看到它对于推动欧洲一体化和构建公平正义的全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和参考价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