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栋 谢沂廷
摘 要: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减排体系,二是自愿减排体系,前者以官方机构发放的碳配额为主要交易标的,后者则是购买者出于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需求而形成的碳汇量交易市场。我国的自愿减排市场包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和碳普惠产品交易市场,同时CCER可在一定额度内作为碳配额交易的抵消量。我国的蓝碳项目在上述两个市场模块中均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但发展过程中,一些共性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如产权制度不明确、核算机制不健全、自愿减排交易制度不完善等,此类问题揭示出我国蓝碳市场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蓝碳市场制度建设存在较大的不足。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不断加强蓝碳自愿市场交易的立法,完善蓝碳项目开发方法学以及构建完善的蓝碳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从而实现我国蓝碳市场交易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蓝色碳汇;海洋碳汇;自愿减排体系;碳交易;碳普惠;CCER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11.002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3)11-0013-08
一、我国自愿减排体系下的蓝色碳汇交易现状
(一)自愿减排体系的特征及蓝碳交易模式
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减排体系,欧盟模式是强制减排体系的典型代表,欧盟及其参与国于2002年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成立了统一化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ST)。二是自愿减排体系,该体系是指未参加《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自愿承担碳减排的体系。在自愿减排市场中,购买者会对碳汇量进行自主化的交易,这种交易主要源于企业、组织或个人出于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需求。在发展过程中,全球的自愿减排市场逐渐形成了多种机制并存的格局,主要包括国际机制、独立机制、国家与地方自愿减排机制。国际机制主要受国际气候公约管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独立机制是指由第三方机构对碳汇项目进行碳信用认证的机制,如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美国碳登记 (ACR)和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AR);国家和地方的自愿减排机制一般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的温室气体抵消信用系统、中国的碳减排体系等。
随着碳减排需求的增长,一些国家逐渐将蓝色碳汇纳入自愿减排的交易体系。蓝色碳汇是指海洋在吸收、固定和存储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的过程中,将此类气体存储在海洋生态系统中的活动和机制的总称,蓝色碳汇是比海洋碳汇更加宏观的概念,后者专指海洋系统的碳汇机制,而蓝色碳汇还包括红树林、盐沼地和海草床等沿海生态系统。
在自愿减排体系下,蓝碳交易存在多种交易模式,以交易标的物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碳的直接交易和非碳的间接交易,碳交易又可以划分为自愿市场交易、履约市场交易和普惠市场交易,非碳交易则可以划分为国际气候资金机制、绿色金融服务创新、产权权能交割以及产业化运营四大板块。在碳的直接交易市场中,我国自愿减排市场包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和碳普惠产品交易市场两个模块。基于对蓝碳交易的多样性及复杂性的考量,本文将以我国蓝色碳汇自愿减排体系作为研究重点,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二)我国CCER市场蓝色碳汇交易现状
CCER市场是强制配额交易市场的一种补充机制,可以在一定额度内用于抵消企业的超额碳排放量,企业购买的CCER可以用于配额市场的清算。尽管该市场于2017年暫缓受理新的CCER项目,但我国的蓝碳项目市场依然对该减排体系表现出较大的重视,并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CCER市场重启后,仅能交易已有的存量项目,增量项目尚未启动,目前CCER市场不存在蓝色碳汇交易。在CCER市场的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上线后,由于项目规范性不足、市场机制不完善、自愿减排交易量小等原因,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暂停受理CCER项目备案申请受理和签发机制。虽然CCER市场已于2018年重启,但目前仅能交易已有的存量CCER项目,自CCER成立以来并未签发蓝色碳汇项目,因此我国目前所有的蓝色碳汇项目减排量均未能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CCER市场处于调整期和重启阶段,此背景下的企业碳汇需求不断扩大,企业将蓝碳项目视为碳汇储备布局的重点。2023年2月,经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宁波港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象山旭文海藻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拍卖行以30元/吨的价格对西沪港渔业一年的蓝色碳汇量(约2340.1吨)进行拍卖,并最终以106元/吨的价格完成了我国首单蓝碳拍卖交易。此项交易一方面反映出我国CCER市场的建设步伐正在加快,自愿市场的蓝色碳汇交易在未来将成为CCER交易市场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也反映企业的碳汇储备量存在较为严重的短缺,需要购买较大的碳汇储备用于未来的碳抵消,而相比于热门的林业碳汇,蓝色碳汇是更需要争取的新兴碳汇资源。
总体而言,虽然我国CCER市场目前还不存在正式的蓝色碳汇项目,但市场上许多蓝碳项目正在为CCER的正式重启做准备。各企业希望通过提前购买碳汇储备的方式,在未来将已购买的碳汇量用于CCER交易,并以此抵消生产过程中的超额碳排放量。因此,目前已经开发的蓝碳项目将会极力向CCER的相关标准靠拢,以此提高其在未来进入CCER体系的概率。
(三)我国碳普惠市场蓝色碳汇交易现状
碳普惠市场是我国自愿减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以市场化的机制推动各类主体参与碳减排活动。与CCER市场不同,CCER市场的主要受众是拥有碳减排需求的企业,而碳普惠市场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能参与交易。在CCER市场尚未正式重启的背景下,碳普惠市场成为蓝碳项目的主要开发平台,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碳普惠市场试点活跃,但缺乏针对蓝色碳汇项目的专门规则。我国各地的碳普惠交易体系正处于试点建设期,广东、上海、北京、成都、福建、湖北、重庆、浙江等地正在探索碳普惠市场的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仅从宏观角度对碳普惠的交易、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较少从微观角度对蓝碳项目的开发制定科学合理规则,蓝碳项目的开发者、交易参与人、管理机构等主体常需要借助已有的林业碳汇规则来发展蓝碳项目。
第二,碳普惠市场正逐步探索海洋渔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在突破国际独立机制的基础上促进蓝碳项目类型的不断拓展。虽然我国各地已建立起区域性自愿碳减排机制,如北京林业抵消机制、广东碳普惠机制等,但此类机制主要针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尚未建立专门的蓝碳项目信用机制,因此我国的蓝碳项目需要采取国外的独立机制进行认证。美国的核证碳标准(VCS)、气候社区生物多样性标准(CCB)和碳登记(ACR)是全球认可度较高的独立机制,我国首个蓝碳交易项目“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采取的就是核证碳标准(VCS)和气候社区生物多样性标准(CCB)。
在CCER市场未正式重启之前,碳普惠市场是我国蓝碳项目的主要交易平台,但各地在探索过程中对蓝碳项目的管理规则还不够重视,蓝碳项目方法学亦不完善,因此很可能会导致碳普惠市场中的蓝碳项目开发者缺乏清晰的项目规划,对蓝碳项目的发展定位模糊。但另一方面蓝碳项目业主又在不断探索新型海洋渔业蓝碳项目,这也从侧面极大地推动了碳普惠市场的蓝碳项目方法学发展。
二、我国自愿减排体系下的蓝色碳汇交易发展困境
(一)蓝碳产权制度不明确
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蓝碳资源产权制度不明确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海洋资源的公有性限制,二是蓝碳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种类繁多,难以形成统一的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与其他碳汇相比,蓝色碳汇依托的海洋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资源,难以作为私法财产权利客体在市场上流通。以林业碳汇为例,《森林法》规定林地归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同时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集体林地可以承包到户,林业碳汇可视为林木的天然孳息,其所有权依法归属林地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即林业碳汇依附林地的法定权属,可以作为私法上的财产权利客体进行交易。但是《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只能是海域使用权①,虽然《民法典》已将海域使用权规定为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但这种权利仍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现实中对海域使用权应当生成于行政许可还是生成于所有权人出让的意思表示存在较大的争议,由此便会导致蓝碳交易流动性远低于其他类型的碳汇。
第二,蓝色碳汇种类较多,难以制定统一的产权管理制度。蓝色碳汇主要包括海洋蓝碳、滨海湿地蓝碳、红树林蓝碳等种类,而随着蓝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蓝碳的界定逐渐从宏观拓展到微型生物、大型海藻、贝类养殖等微观形式,因此需要厘清每一种蓝碳所对应的生态系统的产权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不同的蓝碳生态系统所对应的人类蓝碳活动分别受《海域使用管理法》《湿地保护法》《森林法》等不同的法律调整,且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如海域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渔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这让统一的蓝碳产权管理制度面临着较大的立法困难。海洋资源本身的权属管理相对复杂,加之我国各地区的海洋产权交易平台正处于初创期,制度建设尚不完备,市场化程度较低,而蓝色碳汇项目对海洋资源拥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因此与其他类型的碳汇项目相比,蓝碳资源产权制度的构建面临较大的挑战。
海洋资源的公有性质决定其难以作为一般的私法財产权利客体在市场上流通,这是蓝碳资源产权制度模糊的物权根源;同时,蓝碳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种类繁多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和行政部门管理,这是导致蓝碳产权制度不明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蓝色碳汇交易发展滞后于其他碳汇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蓝碳核算机制不健全
完善的蓝碳价值核算机制是推动蓝碳自愿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自然资源部2022年9月发布了《海洋碳汇核算办法》,该标准的重点是对海洋生物的碳汇能力进行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蓝色碳汇领域的行业标准空白。但其仅包括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和贝类的碳汇能力计算公式,未考虑海洋微生物碳泵、珊瑚礁、底栖动物、鱼类、甲壳类等途径的海洋碳汇能力,因此无法完整囊括常见的海洋生物种类,这将会使许多相关的蓝碳发展项目受阻。
以养殖业为例,该标准未考虑渔业的碳汇能力,其编制说明的解释是:鱼类的养殖过程需要投放含碳饵料,属于传统海水养殖,不属于海洋碳汇,但这一解释却忽略了海洋中不需投饵的渔业生产活动。《浙江省海洋碳汇能力提升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碳汇渔业,推广底栖生物类等不投饵生物养殖,以此提升水生生物的固碳、储碳能力,然而该标准却并未对底栖生物的碳汇能力进行评估,存在较大可能会使底栖生物类的蓝碳项目发展受阻。
与此相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发布的《海洋碳汇核算指南》拥有更加全面的核算机制。首先,该指南认为海洋碳汇的总碳汇量包括浮游植物、底栖植物、鱼类、贝类、螺类、甲壳动物、红树林、盐沼植物和沉积物的二氧化碳固存量,能够更加准确地核算某片海域的碳汇能力;其次,该指南还提供了海洋活动的碳汇计算公式,将自然生长的海洋生物碳汇和人工干预的海洋生物碳汇相区分,有利于更准确地核算和检测蓝碳资源的碳汇量和可交易量。但该指南级别较低,且仅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无法为其他地区的蓝碳项目提供核算依据。
(三)自愿减排体系下的蓝碳交易制度不完善
CCER市场于2017年暂缓运行后,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发展速度缓慢,导致蓝色碳汇的自愿减排项目一直无法得到体系化的发展,基于制度化和市场化的分析,我国蓝碳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建设主要面临以下困境。
第一,CCER市场和碳普惠市场界限模糊,蓝碳项目定位不明。在象山蓝碳项目中,购买者希望通过购买该项目的碳汇量为CCER重启之后的碳抵消做准备,但CCER市场在暂停前并未核证签发蓝碳项目,2018年虽然重启了存量项目,但并未启动增量项目,因此该项目交易的碳汇量不属于CCER的自愿减排量,而是属于浙江省碳普惠市场下的减排量。我国的CCER市场和碳普惠市场是自愿减排市场下两个独立的体系,CCER是强制配额的一种补充机制,其主要作用是抵消企业的部分超额碳排放量,而碳普惠是对从事节能减碳行为的主体进行奖励的一种碳减排激励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奖励的方式推动低碳项目、低碳生活的发展。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自愿减排知识普及率低等原因,在实践过程中,蓝碳项目开发者和碳汇量购买者较难甄别两类市场的区别,很可能导致项目开发的目的与市场选择的错位。
第二,缺乏专门的蓝色碳汇方法学。在CCER市场上,自然资源部虽然出台了《海洋碳汇核算办法》,但该标准主要用于解决海洋碳汇的定义和量化这两个问题,仅属于蓝碳项目方法学中的一个环节,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海洋碳汇核算的方法学体系,因此可以认为CCER市场上还不存在专门的蓝色碳汇方法学。而在碳普惠市场上,各地方均倾向于发展林业碳汇、光伏发电等项目,蓝色碳汇方法学发展十分缓慢。
准确的蓝碳项目定位是决定项目走向的关键,在我国CCER市场重启阶段,大多数的项目开发者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均会在蓝碳项目的宣传中为其加上“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碳配额交易”等字眼,以此提高交易价格。此外,加之我国蓝碳市场并未拥有独立完整的项目方法学,这对蓝碳项目开发者和监管者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同时也为蓝碳购买者增加了判断的障碍,不利于我国蓝碳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我国自愿减排体系下的蓝色碳汇交易完善路径
(一)加强蓝碳项目交易的立法
与其他类型碳汇产品相比,我国蓝碳自愿减排市场的立法较为落后,蓝碳项目的实践中存在许多法律与制度的短板,导致蓝碳自愿市场的发展进程一直较为缓慢。在众多问题中,立法者应当优先解决以下几个较为重要的问题。
第一,蓝色碳汇的产权问题。蓝色碳汇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客体,其产权属性将影响蓝碳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学者认为,根据公共物品理论,海洋属于国家资源,因此蓝色碳汇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其产权应当由全体公民享有。但这种理论忽视了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忽略了海域使用权人通过养殖等增汇行为为原有生态系统增加的碳汇能力,很有可能会引发公共权力与私人权益之间的矛盾。还有学者认为,相关部门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即可解决补偿主体、补偿对象等问题,但该做法会使蓝色碳汇交易与生态补偿制度混同,不利于蓝色碳汇自愿减排交易的市场化发展。本文认为,可以尝试在法律层面将其确定为海洋资源的天然孳息,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将蓝碳的所有权分配给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并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担保等层面完整制定蓝碳资源的权利运用规则。
第二,明确蓝色碳汇自愿减排市场的交易方式。我国蓝碳项目的自愿市场交易以线下议价为主,交易方式的种类较为单一,且交易信息透明度较低。与之相比,配额市场的交易方式则更显规范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6条为的交易规定了三大交易方式,即“协议转让、单向竞价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因此,立法者应当继续制定和完善蓝碳的自愿减排市场的交易管理规则,仿照配额交易的规则为蓝碳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明确规定合法的交易方式,同时使用“其他方式”作为兜底性规定,使蓝碳自愿市场兼具稳定性和开放性。
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蓝碳资源的产权属性,同时规范蓝碳项目的交易方式,从而让参与者更加公平地参与自愿减排市场的交易,在提升蓝碳项目交易透明度的同时,还能够逐步实现对蓝碳项目的开发、入市、议价、交接等过程实行全方位的监管。
(二)完善蓝碳项目开发方法学
蓝色碳汇项目方法学是规范蓝碳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和计量监测工作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测量、追踪、核查有关项目的碳汇量及减排量,是进行蓝碳交易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蓝碳项目的方法学主要问题在于核算机制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种类的蓝碳项目。
目前我国CCER市场的蓝碳项目方法学仍是空白,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碳普惠项目的方法学申报。国际上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逐渐成为开发碳汇方法学的重要力量,如美国碳登记公司(ACR)备案了14个覆盖五大领域的方法学(减少温室气体项目、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碳封存和储存,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其中的《密西河三角洲湿地修复的碳补充方法学》为沿海生态系统的碳汇测量提供了创新性标准。因此,我国亦应当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私主体从事蓝色碳汇项目的开发工作,让碳中和事业吸纳更多的私主体力量。在方法学内容上,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核證碳标准(VCS)是全球范围内认可度较高的两个标准,发展了红树林、海洋湿地、海草床等种类的蓝碳方法学,在发展CCER和碳普惠交易的过程中,可以对国际上已有的蓝碳项目方法学进行参考和借鉴,为每个种类的蓝碳项目均建立一套完整的标准化技术指导文件,同时结合我国蓝色资源的开发特点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相关方法学的适用性和合理性,以此减少对国外VCS、CBB等标准的依赖,同时防止因市场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蓝碳市场封闭化趋势。
此外,在海洋渔业碳汇方面,国外尚无关于海洋渔业碳汇计量和监测的方法学。作为海洋大国,我国的海洋渔业正在向低碳化和现代化转型升级,在国际海洋渔业碳汇计量和监测的方法学体系尚未建成的情况下,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贝类、藻类等生物的养殖活动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消耗海洋碳,并以此提高浅海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二氧化碳的能力;在实践应用层面,山东省建立了我国首个海洋渔业碳汇实验室,在桑沟湾海域凭借“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模式”开创了海洋养殖碳汇功能的研究;2022年1月福州市完成了我国蓝碳领域的首个海洋渔业碳汇交易项目,可见我国具备评估海洋渔业碳汇能力的条件,因此可以在上述项目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完整的海洋渔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争取早日填补这一行业标准空白,带动海洋渔业碳汇项目的发展,使我国蓝色碳汇资源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蓝碳项目开发方法学的编制与完善是一项系统性工作,科研人员可以在结合我国海洋资源实况的基础上参考国际标准,提高蓝碳项目开发方法学的编制效率,同时提高海洋渔业碳汇项目的研究速率,编制出海洋渔业碳汇计量和监测的方法学,提高中国蓝碳市场的国际话语权。
(三)构建完善的蓝碳自愿减排交易体系
鉴于我国蓝碳自愿减排市场由CCER市场和碳普惠市场两个部分组成,因此应当根据两个自愿减排市场的特点分别作出相应的安排。
在CCER市场的建设上,应当重新启动CCER市场的增量项目,以便让蓝碳项目的减排量能够纳入CCER的自愿减排量中,从而提高蓝碳资源所有权人开发蓝色碳汇项目的积极性,使我国蓝碳资源能够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与环境效益。应当加快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的重启速率,为蓝碳项目的交易提供透明化的公平交易空间,以便市场参与主体对价格和供需趋势作出准确的判断,使蓝碳项目的交易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形成互联化的风险识别体系。
在碳普惠交易方面,基于CCER市场尚未正式完全重启的背景,蓝碳项目只能在碳普惠市场中进行交易。目前各地的碳普惠交易体系还处于试点建设期,正在探索碳普惠市场的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因此主管部门应当从项目的申报、入市、议价、交易等方面入手为碳普惠市场的蓝碳项目制定专门的规则,推动蓝碳项目在碳普惠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此外,还需要对各地区的碳普惠制度进行协调,充分考虑地方核证减排量与国家核证减排量的关系、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核证减排量能否流通及兑换、地方核证减排量能否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问题。通过周延的制度设计,为蓝碳项目的碳普惠交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由于我国的碳普惠市场与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均存在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因而可以借鉴美国碳排放权市场的成熟经验,如注重协调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与自主性,通过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碳普惠交易构建标准化的流程框架,同时赋予地方主管机关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注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统一,在稳定市场预期的同时发挥地方碳普惠市场的能动性,提高碳普惠市场的活跃度与流通性;规划善意买方保护制度,预防瑕疵额度流入市场,同时鼓励保险业参与碳普惠市场为买方提供救济。
四、结语
虽然我国自愿减排体系下的蓝碳项目发展较为稳健,但无论是CCER市场和碳普惠市场,都存在许多共性问题,如蓝碳产权制度不明确、蓝碳核算机制不健全、蓝碳自愿减排交易制度不完善等。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加强蓝碳自愿市场交易的立法,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担保等各个层面完整制定蓝碳资源的权利运用规则,同时明确蓝碳项目的交易方式,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此外,还需要完善藍碳项目开发方法学,对国际上已有的蓝碳项目方法学进行参考和借鉴,同时加快新型蓝碳项目方法学的研制速率,编制一套核算机制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种类齐全的蓝碳项目开发方法学。最后,还需要分别从CCER和碳普惠市场两个角度入手,针对两个市场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蓝碳项目发展方案,如重新启动CCER市场的增量项目、制定完善的碳普惠市场蓝碳交易规则等,推动我国自愿减排体系下的蓝碳项目实现更加体系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鲁政委,粟晓春,钱立华,等.“碳中和”愿景下我国CCER市场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2022(12):3-16.
[2]潘晓滨.中国蓝碳市场建设的理论同构与法律路径[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55-160.
[3]钱立华.海洋碳汇与蓝碳金融[J].中国金融,2022(23):59-60.
[4]杨越,陈玲,薛澜.中国蓝碳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与策略选择[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1,31(9):92-103.
[5]张继红,刘毅,吴文广,等.海洋渔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探究[J].渔业科学进展,2022(5):151-159.
[6]周伯煌,徐凌韬.林业碳汇供给主体产权权益保障问题探析[J].世界林业研究,2023(2):127-131.
[7]王克稳.论公法性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J].行政法学研究,2018(3):40-52.
[8]高海宁,林旭霞.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与规范重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10-19.
[9]杨越,陈玲,薛澜.中国蓝碳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与策略选择[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1(9):92-103.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人为水下噪声对海洋生物影响评价指南》等12项行业标准的公告[EB/OL].[2022-09-26].http://gi.mnr.gov.cn/202210/t20221009_2761188.html.
[11]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方法 编制说明[EB/OL].[2021-12-31].http://gi.mnr.gov.cn/202202/P020220221604672373514.pdf.
[12]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海洋碳汇能力提升指导意见[EB/OL].[2023-03-09].https://fzggw.zj.gov.cn/art/2023/3/9/art_1229123366_2469487.html.
[13]胡锋.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治路径[J].行政与法,2023,297(5):11-22.
[14]朱艳丽,刘日宏.“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普惠制度的地区协调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60-72.
[15]赵鹏,胡学东.国际蓝碳合作发展与中国的选择[J].海洋通报,2019(6):613-619.
[16]冯静茹.浅析美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及其启示——以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为视角[J].人民论坛,2013(14):250-251.
[17]朱梦羽.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善意买方保护机制的特征与启示[J].学术研究,2016(12):7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