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审计机构责任新动态

2023-12-19 23:12李有星汤方实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3年12期

李有星 汤方实

DOI:10.19641/j.cnki.42-1290/f.2023.24.017

【摘要】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审计机构的责任认定, 已经从最初的绝对连带责任向比例连带责任转变, 从严厉处罚向过责相当转变。这些变化趋势, 一方面源于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 使处罚手段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相当, 体现实质正义; 另一方面则是基于现实效应而进行的价值平衡, 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乐视网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重大案件, 判决呈现出审计机构责任判断和说理精细化的趋势, 有助于审计机构过罚一致, 防止“寒蝉效应”。但该案判决在审计机构责任的因果关系阐述、 过错判断和定责方面仍存在完善空间, 有必要根据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 明确“重大过失”和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细化比例连带责任, 使责任承担更精细、 责任比例更符合实践。

【关键词】虚假陈述;审计机构;勤勉尽责;民事赔偿;比例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3)24-0120-6

一、 引言

2023年9月21日, 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简称“乐视网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乐视网及相关责任人在2007 ~ 2016年实施了多项虚假陈述行为, 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值得注意的是, 该判决还涉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 法院根据参与虚假陈述的年限、 过错程度和原因力, 判令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0.5% ~ 1.5%范围内不等的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引起社会与学界的广泛讨论, 也反映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审计机构责任的变化趋势。

本文將以此判决为例证, 对比乐视网案与前案之差异, 分析审计机构责任的变化趋势和原因, 探究审计机构责任的构成与边界。

二、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的审计机构责任梳理

大智慧案、 华泽钴镍案、 五洋债案、 金亚科技案中, 法院以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未尽注意义务, 当属重大过错为由追究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而康美药业案中, 法院未论证过错情形, 判令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雅博案、 中安科案和乐视网案中, 法院则以过失为由判令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现将已公开的法院判决结果与理由整理如下(见表1)。

未公开裁判文书的, 包括2021年的保千里案、 欣泰电气追偿案、 富贵鸟案, 2022年的银都传媒案、 文化长城案、 索菱股份案, 2023年的柏堡龙案、 东方金钰案、 亨达股份案, 审理机构均承担比例连带责任; 2022年以来, 仅有延安必康案的审计机构由于重大过错承担全额连带责任。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后, 审计机构基本仅承担比例连带责任。

三、 大智慧案到乐视网案审计机构责任变化趋势

(一)审计机构责任变化趋势

1.审计机构责任判断限缩和精细化。从表1中可以看到, 我国法院裁判对于审计机构承担何种责任逐渐明晰。华泽钴镍案和五洋债案中, 存在“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需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就判决结果而言, “重大过错”被法院推定为“故意”。而乐视网案判决中, 北京金融法院认定审计机构存在“重大过失”, 判令审计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仅规定了两种过错情形——故意和过失, 而在普通过失和故意之间还存在过渡区间, 即重大过失(毋爱斌,2023)。“重大过错”属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共同上位概念”(叶名怡,2009)。乐视网案判决表述由笼统的“重大过错”向“重大过失”的转变, 系过错判断的精细化, 意味着法院就审计机构的过错进行了概念上的限缩。

此外, 乐视网案判决中就不同审计机构的过失程度要求其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责任, 体现了责罚一致的趋势。2022年以来, 审计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 审计机构在此前因“重大过错”承担全额连带责任的案件, 如今逐渐转向比例连带责任。我国逐步确立起审计机构“故意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重大过失或过失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裁判思路。

2. 审计机构责任说理精细化。较之大智慧案和五洋债案的判决, 乐视网案更注重因果关系论证, 区分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且细化了过错的认定标准。大智慧、 金亚科技、 雅百特和康美药业等案件中, 法院认定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诚然, 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代表专业权威的评判, 结果相对公允(郑博涵和张智潇,2021)。但并不意味着行政处罚中对于行为人“未勤勉尽责”的判断可以直接嫁接民事审判。行政处罚关注行为人对于公共管理秩序法益的侵害, 且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马怀德,2020), 对于“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更接近客观描述和结果评价。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 基于公共秩序实际已遭受侵害,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结果认定审计机构未尽责。而侵权诉讼中的未勤勉尽责显然包含主观过错要件, 二者相似却不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也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 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 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证据, 认定行为人过错。因此, 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需要法院具体论述, 而非仅以行政处罚为依据。乐视网案中, 信永中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未勤勉尽责, 法院并未直接依据该决定, 而是综合交易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情况和主观过错进行判断。同时, 法院考虑了乐视网财务造假行为手段较为隐蔽、 审计机构会受到当时核查手段和工具局限性的制约等因素。法院将场景还原至当年的状况, 作为认定勤勉尽责的标准, 也是精细化过错说理的体现。

(二)英美司法中虚假陈述审计机构责任呈现同样趋势

1. 限制审计机构责任上限。安然事件后,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破产, 欧洲开始思索限制审计机构责任。英国自2008年4月6日起, 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534 ~ 538条规定, 审计师可以与公司签订“责任限额协议”, 以确保其根据合理比例承担责任。前提是该协议每年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且在发生争议时被法院认定为“公平合理”。同年, 欧盟委员会呼吁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建立审计责任上限或按比例承担责任的制度, 要求处罚幅度与法定审计师的违法过错程度相一致, 由此出台了《关于限制审计师民事责任的建议书》。

无独有偶, 美国也通过法案和判例限制审计师责任。1995年, 美国国会通过《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PSLRA), 《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及 Central Bank 案等限缩了10b-5规则对审计师等中介机构的适用, 以10b-5规则为依据提起的针对审计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的私人证券诉讼数量明显减少, 法院采取的审计师责任认定标准一定程度上出现限缩, 审计师责任风险总体有所降低(Honigsberg等,2020;王亮,2022)。

2. 调整审计机构责任形态。美国证券民事诉讼兴盛, 也被广泛认为存在针对审计机构的滥诉和“深口袋”现象。美国民事诉讼的司法氛围有利于平衡原被告悬殊的实力, 例如对抗制诉讼文化、 限制较少的律师行业、 法官较大的造法权限、 联邦和州双重法院体制带来的诉讼空间(史蒂夫·苏本和马格瑞特·伍,2022)。但与此同时, 审计机构因具有一定资金实力, 常态化地成为主要的赔付资金源, “深口袋”问题凸显。《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改, 用比例责任替代过失虚假陈述人原先的连带责任; 而后2021年版的《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虚假陈述人明知的连带责任和过失的比例责任。责任形态的调整, 在实务中减轻了审计机构的诉讼压力, 减少了针对审计机构的滥诉现象。

(三)审计机构责任变化的原因

1. 由严厉处罚向过罚相当转变, 合乎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系行政法中通过对手段与目的之关联性考察, 使得目的与手段相匹配的原则, 也被广泛运用于评价其他法律秩序(邹学庚,2023;郑晓剑,2016、2017;李海平,2018)。证券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救济受侵害的投资者, 赔偿投资者损失(鲍彩慧,2020)。在足以偿付投资者的情形下, 若惩罚性地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则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 有过罚失衡之危险, 将无法体现“追首恶”的理念, 反而加剧“深口袋”问题。如今乐视网案判决倾向于过罚一致, 使处罚手段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相当, 反映了适度、 均衡的价值理念, 体现了实质正义。

2. 基于现实效应进行价值平衡。成本收益分析或是经济分析关注于发现责任规则的影响, 其在本質上是一种后果主义(斯蒂文·萨维尔,2009)。从系统论角度而言, 法律在社会之中, 又与全社会保持基于系统和环境的平行关系(高鸿钧,2023)。司法裁判寻求其与实现证券市场目的的耦合点, 同时关注裁判结果在证券市场中的影响。康美药业案后的独董离职潮、 IPO撤单潮、 保荐机构“一查就撤”现象、 近年来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缩减IPO业务的趋势, 正是市场对于严厉处罚的直观反应, 验证了“寒蝉效应”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而2022年后法院对于以审计机构为代表的中介机构适用比例连带责任, 也是基于现状作出的平衡之策, 是对绝对连带责任的缓和。

四、 乐视网案审计机构责任之裁判重点

(一)重大性和因果关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中, 虚假陈述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被认为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前置程序(李海龙, 2021)。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为具有重大性的虚假陈述行为(汤欣和张然然, 2020)。本案中法院认为乐视网虚假陈述已受中国证监会处罚, 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性。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同时推定了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成立(樊健, 2021)。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和十二条的规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和更正日对于因果关系成立有直接影响, 而原告恶意、 违法或其他系统性风险也会阻断因果关系。乐视网在2007 ~ 2016年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法院认定2010年7月30日为实施日, 并排除系统性风险和无因果关系的部分。信永中和担任乐视网2016年度非公发行的审计机构, 法院否认了非公发行和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交易因果关系, 排除了信永中和的该部分责任。此外, 华普天健并非一开始便参与虚假陈述, 法院单独认定其参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1年3月16日。

(二)过错

从表1中可知, 审计机构的过错与未勤勉尽责具有一致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过错判断采用“违反注意义务”之表述,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主要考察审计机构的勤勉尽责状态。本案中三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说理梳理如下(见表2)。

可以看到, 法院根据审计机构虚假陈述行为情况、 审计程序执行情况、 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整体乐视网虚假陈述中的比例、 乐视网财务造假的隐蔽性、 当时审计核查手段的局限性、 IPO阶段审计把关的重要性, 以及具体审计方法来综合判断勤勉尽责和过错程度。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年限、 影响、 审计手法均有差异的情形下, 被同样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三)定责

第一, 定责。乐视网案法院延续中安科、 奥瑞德等案件中创制比例连带责任, 结合利安达、 华普天健和信永中和的过错程度, 分别认定1.5%、 1%和0.5%的比例连带责任。对于比例连带责任的评价, 本文将在第五部分进行具体阐述。

第二, 定损。目前, 学界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提出多种办法, 例如借鉴日本推定的计算方式(朱大明,2022)、 多因子量化计算模型(肖凯等,2021)、 价格影响理论(樊健,2023)等。北京金融法院在定损中采用投资者差额损失测算法, 并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以确定最终损失。

五、 乐视网案再探析: 审计机构责任认定裁判规则的完善

乐视网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重大案件, 涉及多个审计机构的责任问题, 但该案判决仍有精细化空间, 有必要予以完善。

(一)因果关系: 宜就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认定实施日

乐视网案中, 乐视网和审计机构在2007 ~ 2016年实施了多项虚假陈述行为, 包括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联“走账”虚增业务收入、 偽造合同、 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虚增业绩、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向增发构成欺诈发行。值得提倡的是, 法院将不同审计机构实施虚假陈述的时点分别认定, 例如华普天健并非一开始便参与虚假陈述, 法院根据其披露年度报告的时点判断虚假陈述实施日。但总体而言, 法院依然将审计机构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的虚假陈述行为”, 由此确定实施日和揭露日, 会导致不够精细化。较长的虚假陈述时段和相互重合或继起的虚假陈述行为, 可能导致应予赔偿的投资者范围、 赔偿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等呈现复杂的特征(汤欣和谢日曦, 2014), 宜就多个独立、 相互之间并非包容关系的虚假陈述事件分别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尤婧和顾文达, 2017)。

(二)过错: 精细化“重大过失”和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1. “重大过失”用词精细化。前文提及, 乐视网案裁判中使用“重大过失”以替代此前法院“重大过错”的表述, 系司法用语精细化的体现。然而, “重大过失”属于故意还是过失, 在学理上亦有争议。有学者认为重大过失属于过失(李洁,2013), 也有学者认为重大过失心理状态更接近故意(叶名怡,2009), 持后者观点的更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只定义了故意和过失的形态, 法院采用“重大过失”的表述显得较为模糊, 虽然为后续的比例连带责任认定提供了方便, 却导致一般过失难以被认定。如本案中, 三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陈述行为情况、 勤勉尽责情况、 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整体乐视网虚假陈述中的比例和所在阶段审计重要性的程度均有差异, 却被同样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

若根据传统民法理论,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损害后果的大小没有必然联系(魏振瀛,2007), 在一般情形下, 并不以过错的轻重作为确定民事责任轻重的依据。但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除了弥补投资人损失的目的, 还有“追首恶”、 威慑吓阻造假行为的目的, 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因而会判断行为人过错程度及道德可责性。乐视网案中, “主观过错程度”也确实作为定责的主观要件被法院所考察。由此, 有学者建议对审计机构过错程度进行分层判断, 区分故意、 过失和无过失(缪因知,2021)。实务中, 法院通过重大过失的表述, 以在定责阶段更合理地适用比例连带责任, 规避无意思联络的一般过失与连带责任的理论争议, 却也导致重大过失成了过错判断的“口袋”。法院重大过失的描述系介于故意和过失之间的特殊状态, 难以准确评价审计机构的过错情况, 本文建议法院作更细致的区分, 对于只存在一般过失的审计机构, 不宜将其落入重大过失的“口袋”。

2. 勤勉尽责认定标准精细化。乐视网案中, 法院虽然认可信永中和实施IT审计的探索精神和创新实践, 且承认乐视网财务造假的隐蔽性和当时审计核查手段的局限性, 但是仍然认定信永中和“不能掩盖其在执行应收账款函证替代程序等工作方面的疏漏”, 未勤勉尽责。横向对比姚雪萍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案, 法院考虑到审计技术、 方法和成本的有限性,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造假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有时也有可能很难发现有错误或漏报行为”, 认定审计机构已经勤勉尽责。两案中审计机构面临同样的固有审计风险, 却因为虚假陈述案件重大性和损害后果的不同, 而产生不同的勤勉尽责认定后果。法院在认定是否勤勉尽责时注重结果而轻视过程, 未能形成清晰的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关于审计机构勤勉尽责的认定, 学界有以下标准: “职业谨慎说”(彭真明,2020), 对审计机构的业务水平、 业务谨慎和执业态度提出要求; “合理人标准说”(邢会强,2023), 要求审计人的理智、 审慎和细心达到会计团体平均水平; “特别注意义务说”(邢会强,2023; 龚鹏程和何俊陈,2023), 要求审计机构对财会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从制度角度而言,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概括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义务及业务范围。《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可以看到, 我国法律对审计机构责任范围的界定限于其审计业务。而我国法律对审计标准和态度之规定散见于会计相关规定中。《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审计侵权若干规定》)第二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对审计机构审计业务态度提出要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明确, 审计人无义务专门查找和发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 不具有重大性的舞弊行为, 但是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发现的重大舞弊事项仍然有揭露义务。

综合学界标准和法律规定, 审计机构勤勉尽责标准的考量应从两方面入手: 第一, 审计机构对财会业务负有特别注意义务, 应达到行业内的标准水平。此处的行业标准应就业务范围进一步限缩, 如负责IPO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在审计公司业绩、 复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 协助财务处理合规和出具内控鉴证报告时应达到IPO会计审计的一般标准, 而不能参照普通财务会计师的标准(耿利航,2011)。第二, 审计机构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注册会计师主要对于财务信息发表独立意见, 而对于财务审计之外的事项, 则仅需要一般注意。

(三)定责: 需要细分审计机构单独责任和比例连带责任

在定责方面, 需要根据过错、 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审计机构的责任和比例(洪喜琪, 2023)。除全额连带责任以外,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司法实践创设了“比例连带责任”, 以缓和《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严格连带责任。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绝对的连带责任与《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按份责任存在立法冲突, 《审计侵权若干规定》《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回避了立法冲突, 区分审计机构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分别定责。从司法实践来看, 审计机构因故意成立全额连带责任, 因重大过失成立比例连带责任(审计机构一般过失暂无判例)。学界对于审计机构因故意而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基本肯定, 主要争议集中于审计人过失应承担何种责任, 存在“比例(部分)连带责任说”(陈洁,2021;彭真明,2020;邹学庚,2023)、 “按份责任说”(陈洁,2021)、 “补充责任说”(缪因知,2021)、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二分说”(任孝民,2022)等观点。而对于比例连带责任本身的法理基础, 有学者质疑, 亦有学者证成其与现行法不存在价值判断或规范矛盾(邹学庚,2023), 还有学者证成其法理逻辑(陈霖,2023)。无论如何, 审计机构因故意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因重大过失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司法判决, 已在我国生根发芽, 有观点建议修改《证券法》, 明确规定过失虚假陈述人负比例连带责任, 以消除比例连带责任法理基础的争议(耿利航,2011)。

如前所述, 乐视网案中法院基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 认定不同比例的连带责任。北京金融法院根据虚假陈述发生年度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度进行责任切分, 按年度切分可以体现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对市场影响的程度差异, 但比例连带责任需要更为细化的责任分割。建议法院就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底层商业逻辑, 对过错细节进行责任切分, 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责任,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虚假陈述主体的共同责任, 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认定方式。乐视网案中, 法院仅就利安达对IPO的原因力进行阐述, 缺少其他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力分析。保荐人、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各司其职, 就财务审计而言,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力大于律师事务所, 就法律点审查而言, 律师事务所的原因力更大。中介机构各自的原因力都根据职务“远近”而不同, 需要法院具体分析注册会计师职务对损害结果的影响, 区分审计机构单独责任或连带责任, 细化责任的切分和定损。

六、 结语: 审计机构责任未来趋势展望

以康美药业案为代表的首例代表人诉讼发生以来, 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夏建亭,2022)。诉讼方式、 诉讼效率与相关制度构建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证券侵权救济的功能(雷桂森,2022)。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既有弥补受侵害投资人损失的目标功能, 也有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价值功能, 还有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威慑功能。比例连带责任的创制, 是在保障投资人获赔的前提下, 对其他功能价值的折衷, 体现我国虚假陈述司法裁判从严厉惩罚到过责相当的理念转变。

审计机构作为证券上市和后续财会核验的“看门人”, 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否则将就故意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就过失承担比例连带责任。乐视网案判决对于审计机构比例连带责任的裁量和说理体现了审计机构责任判断精细化的发展趋势, 但仍然存在因果关系认定笼统、 过错模糊和责任分割细节不足的问题。未来, 审计机构责任将更强调职责履行的方式方法, 区分财会业务和其他业务, 在侵权链条上作更细致的分割, 使责任承担更精细、 责任比例更符合实践。

【 注 释 】

① 详见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111号裁判文书。

② “一查就撤”现象指的是一旦申报的项目被监管部门确定为检查对象,保荐机构就向交易所申请撤回,以逃避现场检查。

③ 姚雪萍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案,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238号判决书。该案中,由于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法院并未认可虚假陈述事件的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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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校对: 许春玲  李小艳)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2&ZD204)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杭州 31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