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水征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正在逐渐得到广泛应用。股权众筹不仅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还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投资机会,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和动力。由于我国股权众筹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还比较不完善,投资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导致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和问题,也对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投资门槛低、融资周期短、融资额度灵活等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在股权众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1]。首先,创业者比较了解自己项目的性质、发展前景,但是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无法获取大量准确信息的渠道,很难对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准确评估。投资者可能只能仅仅依靠平台方或者创业者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以此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免失之偏颇,进而存在被误导和欺诈的情况;其次,平台方难以了解项目方的真实情况和经营能力,无法全面披露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提供的投资信息无法全面披露项目经营情况,导致投资者缺乏足够准确的信息供投资参考。创业者为吸引更多资金,可能夸大项目的投资潜质、投资前景和项目实际价值,掩盖项目的风险,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由于大多数项目处于初创阶段或者是新兴行业,项目的未来业绩很难预测,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因素也就更多。初创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经验相对较少,加之竞争激烈,初创型企业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投资者必须谨慎投资,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降低投资风险。新兴行业缺乏广泛的市场辨识度和企业声誉,为了提高市场辨识度和企业声誉,就必须增加投资,延长投资回报周期。股权众筹项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商业化运作,投资者需要耐心等待回报,不断跟进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相应的调整[2]。
首先,平台方和项目方的不当行为的监管机制乏力。平台方可能存在挪用资金、虚假宣传、披露不实信息等行为,而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项目方存在技术难题、市场需求不足等问题,也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此时投资者也很难获得足够的补偿。其次,平台方和项目方对投资者隐瞒信息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投资者难以获取充分的信息,这样就可能会影响他们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例如,平台方和项目方对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美化,从而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最后,监管不完善还可能导致投资者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如果监管机制不完善,那么当投资者遇到法律纠纷时,他们可能无法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从而导致他们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合同的内容应该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股权众筹的流程和细节。然而,一些不良平台通过合同条款规避法律责任,损害投资者的利益[3]。首先,平台方为了在合同履行后期掌握主动权,会提前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中进行模糊表述或者制定格式条款。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合同条款比较模糊,难以准确表达各方权利义务,容易导致争议。例如,一些平台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如“风险自担”“保证收益”等,这些条款的具体含义不够清晰,容易让平台方在事后出现问题时借口这些条款来规避法律责任。其次,合同的执行存在差异。在股权众筹过程中,由于平台方的自律性和投资者对平台方的监督力度不足,违法成本较低,一些平台在执行合同方面违约和不诚信的行为层出不穷。例如,一些平台未能按照合同承诺及时披露项目信息,或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投资者提供收益。这些行为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对投资者的选择决策、风险评估和利益保护至关重要。股权众筹平台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并对披露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其次,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还需要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当前,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投资者救济机制相对薄弱,无法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障。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仲裁和诉讼救济等方面的建设,以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完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制度。投资者教育应包括风险认知、投资技巧、信息披露解读等内容,以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同时,平台方还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帮助他们更好地评估风险和利益[4]。总之,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股权众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平台方和监管部门应该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救济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渠道,推动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投资者也应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降低风险。
首先,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平台方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例如,合同中应当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收益、风险提示等内容,避免出现误导投资者、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情况。其次,投资者也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合同规定。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时,应当了解合同条款中的各项内容,包括投资金额、收益预期、风险提示等内容,同时应当注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风险提示条款等重要条款,避免因为自身疏忽而导致损失。最后,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平台方应该对投资者的合同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确保合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监管机制,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平台方和投资者都应该遵守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股权众筹平台也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推动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一种专门用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金,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旨在保障投资者在股权众筹过程中的利益,提高股权众筹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保障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市场中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提供赔偿或救济:一是资金补偿: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市场中因平台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不足等原因受到损失,可以向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赔偿。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根据受损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减少投资者的损失。二是救助补贴:对于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投资损失,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可以提供救助补贴,减轻投资者的经济压力。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市场中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满意度,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加强平台的自律管理和监督,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保护基金不是对所有投资者的损失都能进行赔偿,也不是对所有股权众筹平台的违规行为都进行惩罚。因此,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市场时,也要自我保护,注意风险防范,选择合法、合规、信誉良好的平台进行投资。
随着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迅速发展,监管部门也逐渐加大了对该市场的监管力度。目前,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国家相关机构的注册备案后才能开展业务,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对平台方和项目方进行监管,对不合规的平台和项目进行处罚和惩戒,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先,监管部门对平台的注册、备案、运营、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对于不合规的平台进行查处和惩罚。股权众筹平台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并对平台上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监管部门需对项目方进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众筹项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备案程序,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经营模式、资金用途、收益预期、风险提示等信息的披露。监管部门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投资者可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此外,监管部门还会对项目的资金流向、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后,监管部门还通过发布相关的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为股权众筹市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监管要求和指导。例如,2015 年7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推动其规范发展。2018 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股权众筹平台和项目方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监管要求和指导。
在股权众筹中,如果平台方或项目方存在欺诈行为、虚假宣传或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平台方或项目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救济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例如投资合同、付款记录、交易记录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其次,要选择合适的诉讼地点和诉讼方式,例如在平台所在地或者项目所在地提起诉讼,或者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等;最后,投资者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及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以免超过法定时限而失去救济机会。总之,诉讼救济是一种重要的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方法,但也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和诉讼意识,同时要注意诉讼过程中的细节和风险。
股权众筹具有开放性特点,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没有许可向社会不特定人公开发售股份情况下,公开宣传发售股份或筹资,将会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而美国《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第二章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融资者以公开宣传方式宣传融资信息。中国可以参照该立法制度,使股权众筹合法性问题得到解决形成中国式的股权众筹立法模式。规定融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可实施股权众筹行为,也即考虑个人及融资企业征信、信誉,公开宣传的内容,明确虚假、夸大宣传或欺诈的法律责任。股权众筹合法性问题解决将会降低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激励投资者以股权众筹形式进行投资[5]。
股权众筹平台是融资者和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就需要采取准入许可制。虽然《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事后备案制,但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和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无法筛选出真正的优质融资项目和融资方,这样势必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通过设立最低注册资本、平台管理人资质水平、章程等条件,对平台准入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事先监管。按照“谁对融资项目审核由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平台严格审核融资方上传到平台上的项目方案,确保融资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同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购买,民事责任保险,分散风险。
首先,实行全过程信息披露。在融资者提交融资信息之时,就需要接受信息披露规则的约束,直至融资项目结束。在此期间,要全程告知投资者融资项目的全部信息,主动履行相应的说明陈述义务,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其次,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仅包括产品的基本概况,还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模、投资前景、投资优劣点、利益前景、操作规程等,产品的价格、服务费用、风险收益也在披露范围之内。最后,披露信息方式简单明了。为了使投资者能够有效接收到所投资产品的信息,融资方和平台方在信息披露、履行义务说明时,需要做到用语简单通俗易懂,不可晦涩难懂,长篇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