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达
9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四十条,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为基础,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支持、融资担保、科技支持、人才培训等多方面,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定对家庭农场实行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江苏省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录入条件、内容和程序等要求;根据基层实践需要,对家庭农场名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家庭农场开展生产经营的前提是依法获取土地经营权。《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功能,为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服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以及相关投资补偿、违约责任、期满续约等具体内容,由流转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江苏省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授权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指数等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款;鼓励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为避免出现“垒大户”现象,《条例》强调,引导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单个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大规模集中土地经营权。
《条例》结合江苏实际,明确了对家庭农场的各项支持措施。在财政金融方面,将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升物质技术装备水平等。发挥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等涉农基金作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和推广低门槛、低成本、易申请贷款产品,增加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贷款。推动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
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是江苏数量最多、贡献最大的家庭农场群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种植粮油作物、养殖畜禽水产,发挥家庭农场在实现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方面的作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优先保障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需求;规划和扶持家庭农场集群服务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农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制定将有助于强化政策保障,营造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江苏家庭农场从增量向提质转变,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上走在前、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