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瑞
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为我们指明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改革举措和政策取向。在此背景下,对于第三次分配的詮释影响着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体系的顶层设计。现阶段关于第三次分配的讨论大多停留于理论层面或宏观政策,缺乏第三次分配实践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探索。面对这一形势, 亟待分析第三次分配的现实状况,提出针对性和前瞻性方案。
一、第三次分配的实现形式
第三次分配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和丰富的,体现了实践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它主要包括“谁来分配”“分配给谁”“分配什么”“怎么分配”四个核心议题。首先,“谁来分配”涉及分配主体,这是第三次分配最基本的议题,影响甚至决定着其他三个议题。初次分配的主体是市场,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这是成熟的收入分配理论的共识。从第三次分配的实践来看,其主体是以个人和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它虽然不同于市场和政府,但与市场和政府密切关联,特别是政社关系决定着社会力量在第三次分配中主体地位的发挥程度。其次,“分配给谁”关乎受益对象的选择和资源流向。在第三次分配中,资源的来源往往决定资源的流向,没有相对固定和一致的分配原则。根据受益群体的不同,一般可将第三次分配分为两种类型:选择性分配和普惠性分配,前者针对特殊人群和特定对象,如弱势群体、受困群体、有特殊需要或特定指向的群体等;后者带有公益性,普罗大众雨露均沾。最后,是与具体的分配过程相关的两个议题:“分配什么”和“怎么分配”。其中,“分配什么”涉及分配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内容不断丰富,从传统的扶危济困以财物为主,到分配财物与提供各类服务等并行;与“分配什么”相适应的是“怎么分配”,即分配形式与路径。从传统捐赠,到现代的志愿服务活动,再到各种慈善创新,在“分配什么”制约下的“怎么分配”,通过形式与路径的传承与再造,在汇聚社会资源,丰富分配内容和提升分配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能动性,同时引导第三次分配的资源向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渗透,不断模糊三次分配的边界,彰显了第三次分配的巨大潜力。
尽管已有研究指出第三次分配的实现形式丰富多样,有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共享经济、宗教信仰、文化艺术、社会企业、关系分配等,但是基本赞同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结合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可以将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和慈善信托三类。首先,慈善捐赠是最传统、历史最悠久的慈善形式,在我国慈善事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数字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捐赠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各界通过参与慈善活动的及时性和便捷性,不断拓宽慈善边界,通过数字化思维、数字化理念、数字化资源、数字化工具等使慈善形态和模式发生转变。据民政部统计,仅2021年中国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募捐平台筹集善款逾100亿元,同比增长52%,超100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网络捐赠。其次,志愿服务是一种直接性的施助者与受助者的资源转移,它更多瞄准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在实现精神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志愿服务发展报告(2021-2022)》,10年来,我国志愿服务取得长足发展,注册志愿者人数从2012年的292万增长到2021年的2.17亿,增加74倍,目前约占总人口比例的15.4%。志愿服务致力于乡村振兴、扶弱济困、社区治理、应急管理、中华文化传播等多项工作。再次,慈善信托是具有发展潜力的第三次分配形式,主要借助金融方式达成慈善目的。美国慈善信托事业较为发达,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资产管理模式及慈善运作模式。与之相比,我国的慈善信托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2022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年末,我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数量达到1184单,累计备案规模达到51.66亿元。从专业性和传承性特征来看,慈善信托更能驱动企业及个人践行社会责任,参与第三次分配实践,同时,其项目涵盖于慈善的各个领域,教育领域、乡村振兴领域等的项目快速增长,在解决贫困和缩小贫困差距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促进第三次分配实践的建议
由于第三次分配实践是不断深化的,因此为了更好应对未来第三次分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诸多挑战,我们亟需结合第三次分配实践中“谁来分配”“分配给谁”“分配什么”“怎么分配”四大核心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处理好以下关系:
1.抓准“期望”与“现实”的距离,评估第三次分配的实践效度
第三次分配属于本土概念,是再分配的有力补充。国家多次提出,以慈善为主要表现形态的第三次分配在实现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和个人财富共享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各方均抱有对于第三次分配助力收入分配格局优化的期望,如民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出,积极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工作,出台关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企业希望通过第三次分配践行社会责任,树立健康积极的品牌形象。社会组织希望主动参与到第三次分配议题,抓住发展壮大的契机,实现社会组织创新理念和方式,发展社会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开展公益创投,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贡献力量。我们可以发现,以上期望更多是目标和假设,在第三次分配实践层面能否实现,如果可以实现,是否仅是形式上实现?如果无法实现,是否产生相悖的效果?而且,以往对慈善调节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成果主要局限于具有资本主义社会慈善传统的西方国家,在我国的研究成果中,受限于第三次分配专项数据库的缺失,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仍有待研究。综上,只有评估第三次分配的效果,才能充分用好政策激励工具箱。通过政策供给激发个体和组织的参与意愿,将意愿转化为行为,保障第三次分配资源的有效投入。通过机制设计在挖掘和了解不同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动机和效度基础上,针对性选取适当的激励方式(如物质激励还是精神激励,长期激励还是短期激励等)。通过在社会资源的输入、配置、输出等环节进行支持性政策的融合设计,实现内在自愿参与意识建设与外在激励的耦合,达到促进第三次分配发展的目标。
2.把握“自愿”与“强制”的尺度,提升第三次分配的参与意愿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力量基于自愿原则下的资源分配方式,自愿性是第三次分配的本质属性。整体来看,第三次分配的参与意愿不高,部分群体抱有“只有富人才应参与”的旁观者观念,仅靠社会力量自发参与难以汇聚尽可能多的资源。同时,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中介组织,我国慈善组织虽然获取资源方式多元,但是对于政府扶持资源仍有很强的依赖性,仅靠自给自足面临诸多困境。因此,必须依靠政府力量将我国具备的特殊结构性条件转化为多元参与的助力机制。但政府的过度干预,甚至是行政命令,强行摊派,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参与意愿和积极性,反而适得其反。这就需要政府在尊重自愿,杜绝强制的前提下“适度而为”。一方面,要辩证看待自愿与强制的关系,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为中心,具有层次鲜明、梯次接续的组织动员机制,通过运用适当的政策工具和动员手段,增强第三次分配的自律性和自主性,努力营造有利于释放第三次分配参与者源自内心善意的社会环境,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第三次分配“输血”和“造血”,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成第三次分配的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要通过多渠道培育民众的慈善自觉。如可以依托社区撬动慈善力量,使慈善成为社区文化的一分子,发挥同辈效应和邻里效应,激活更多社区力量加入第三次分配。再如依托慈善教育培育慈善意识和培养慈善人才。慈善教育是中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支撑,影响着全社会的慈善认知。如全国各个中小学鼓励学生打卡“志愿汇”,投身社会实践,带动更多人向上向善,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中国高校公益慈善教育发展报告2021》显示,我国已有35所高校开展公益慈善专业教育,涵盖了专科、本科、研究生项目不同层次。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发布“敦和·善识计划”,资助多名高校教师在全国34所高校开设慈善通识课程,将中国本土慈善价值内植于高等学府通识课程,培育校园慈善文化氛围。
3.注重传承与创新的融合,提高第三次分配的效率
第三次分配所蕴含的扶贫济弱、缩小社会差距等多重社会价值取向,既与中国傳统慈善文化一脉相承,又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同向同行。这要求第三次分配在实践中需注重历史传承,将中华民族传统乐善好施、无私奉献和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同时勇于在新时代的发展背景下承担起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共同富裕的使命。在时代主题的浸染下,在与政府的对话和互动中,慈善被赋予不同的历史使命。从传统的救灾救济,到近代的救亡图存,再到当下的共同富裕,慈善的价值理念不断更新,内涵和范围不断拓展,参与主体和形式更趋多样。在共同富裕目标的指引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第三次分配理论的加持下,面对市场经济和数字时代的变革,创新慈善的治理方式和实现形式刻不容缓。随着政府、市场、社会三个部门的相互渗透,特别是将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与技巧引入公益慈善领域,不断涌现出社会影响力投资、社会企业、公益企业等超越传统慈善的创新型慈善形态。就社会力量和慈善组织而言,需要增强适应时代变化的本领和能力,摒弃守旧和短视心态,培养前瞻和创新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