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宝玉, 钱贻宇, 高 歌
(安徽大学 a.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b.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虽然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能够联结分散的农户进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但相对而言,农户仍处于市场依附的不利状态,不稳定性、不平等性依然存续于农户与现代化农业衔接的过程之中[1-2]。孔祥智认为,我国存在相当数量的合作社,它们实质上只是资本、要素的联合而非农业劳动者联合[3]。因此,这些合作社中的核心社员会要求获取更高的要素报酬率,导致合作社出现核心成员为获取短期利益而侵占一般社员利益的行为。
目前,学界主要强调通过重塑和完善关系治理与契约治理两类治理机制来解决或缓解合作社治理难题。万俊毅认为,合作社治理成败的关键在于治理机制,尤其是关系治理机制,信任、互惠等社会资本能够有效降低合作社交易成本,提高农户与合作社的履约率[4]。刘同山和孔祥智认为,得益于差序化治理与多样化激励,关系治理能够成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保障[5]。然而,杨灿君却认为,如果合作社只依赖于关系治理机制,那么难免会对核心社员的企业家精神提出很高要求[6]。因此,合作社治理不能只依赖关系治理机制,还要求不断完善监督与约束机制,限制能人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否则能人可以利用治理权力向合作社转嫁风险[7-9]。此外,随着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张,关系治理成本会不断上升,契约治理成本会不断下降,契约治理会逐步取代关系治理而成为合作社的重要治理机制[10]。
理论上,合作社规范化的实质是以交易为载体实现合作社内部的利益共享,而契约作为为进行交易而达成的协议,规定了作为交易标的的具体产权和流转形式,是承载合作社规范化治理的有效载体。合作社最核心的治理原则,如一人一票、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等,在本质上也可以视为是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所达成的符合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规范化契约,因此契约治理尤其是规范化契约治理应该成为合作社的主要治理机制。实践上,在现阶段,合作社逐步由专业性向综合性经营转型,由单一要素向复杂要素合作转化[11]。合作社单体规模不断扩大,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不断提高,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之间的合作复杂性不断提升,这对合作社的契约治理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资本与人才对农村有溢出作用[12]。带着技术化、数字化的特征,这些返回村庄的人才资源,被称为新农人。新农人作为新兴的参与力量,重塑合作社生态[2]。随着农产品生产销售逐步数字化,农产品供应链逐步短链化且驱动主体逐步后移[13]。新农人加入(1)既有文献对新农人内涵没有做出一致界定,但新农人具有年轻化、文化素质高、有长远规划、具备互联网基因和创新思维等已是基本认知。实践中,新农人加入合作社有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合作社非成员加入,新农人主要扮演服务提供者角色,与合作社只形成商品契约关系;二是作为合作社成员加入,新农人与合作社既有商品契约关系也有要素契约关系。相对而言,作为成员的新农人与合作社利益联结相对紧密,是合作社经营与治理的直接影响者甚至是决定者,本文“新农人加入”指作为合作社成员的新农人加入。为重新审视合作社异化和治理难题提供了新视角。与既有的仅突出改善合作社的关系治理或契约治理机制不同,新农人加入不仅能够重塑合作社的关系与契约治理机制,还能够重构合作主体及其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推动合作社“核心社员+一般社员”二元格局向“核心社员+新农人+一般社员”三元格局转化,并可能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契约的构建,将合作社治理“二元困境”转化为“三元均衡”,以解决关系治理机制缺失而导致的成本增加难题,保障组织行为一致性,进而成为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可能路径。
目前,既有文献对合作社新农人加入的研究较少,大多关注新农人特征的直观描述,忽视了新农人的组织化功能。传统的合作社为什么容易导致二元困境?新农人能够推动构建规范化契约并跨越合作社治理的“二元困境”吗?它又有哪些约束条件?回答这些问题,能够为破解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启示。
本文通过博弈分析验证合作社治理不规范的诱因,并进一步结合数理分析深入研究新农人推动合作社构建规范化契约的决定机制,探析合作社治理“三元均衡”形成的理论逻辑,并阐析新农人构建规范化契约的约束条件,以期能为我国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盈利预期推动合作社规模扩张,但规模扩张也会对合作社内部分工提出更高要求,跨越乡土约束和区域限制,积极吸引新农人加入是合作社深化内部分工的可行选择[14]。新农人有“新理念”“新思维”和“新知识”,推动了农产品生产标准化、销售电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15],是推动农村数字化转型与三产融合的重要力量[16],虽然面临着如何嵌入农村生态圈的现实问题,但是新农人对合作社发展仍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17]。
新农人加入合作社方式多样,有直接出资型、技术驱动型、服务引领型等,与合作社之间既可能构成商品契约的交易关系,也可能构成要素契约的交易关系,但不管哪种参与方式,诸多表象背后,核心社员、新农人与一般社员构成了合作社的交易主体,建构了合作社基本的博弈格局。
合作社以乡土关系为纽带,信任是合作社运营的核心,合作社内部信任会从人际性向制度性演化[18-19]。合作社在制度性演化中会面临契约履行的考验,一方面,核心社员可能会侵占一般社员的利益,导致合作社交易成本大幅攀升,因此增强合作社内部信任,降低履约交易成本受到关注[20],重复博弈、显性契约等可以有效改善信任困境下的合作机制[21],增强履约的可信承诺,进而被视为保障履约的重要机制;另一方面,一般社员往往又是农业生产者,在合作社内部信任较低时,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此时一般社员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优势,采取“搭便车”“以次充好”(2)即一般社员向合作社售卖农产品时,在农产品质量控制上以次充好。等博弈策略,因此增强合作社内部信任是降低合作社交易成本的关键。邓宏图等通过比较发现,互惠与互信是影响合作社发展轨迹的核心因素,蔬菜合作社的核心社员从外地客商处收取“回扣”,损害了合作社内部信任,导致一般社员合作积极性下降,最终导致合作社异化,而小米合作社则是按契约向一般社员进行盈利分红,保障了一般社员利益,维系了合作社内部信任,拓宽了合作社发展空间[22]。
然而,互惠互信等关系治理虽然能够降低合作社交易成本,但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张,关系治理的成本激增,导致合作社治理模式最终会向契约治理演化[23]。契约治理机制不仅能够直接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益,还能补充和完善关系治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合作绩效[24]。新农人作为合作社组织生态圈中的“外来人”,往往缺乏乡土基础,难以通过关系治理机制实现合作社的有效治理。而权责明确的显性契约可以形成合作社的契约信任、减少合作社的交易成本。但同时,这种模式也容易引发新农人与核心社员在合作社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等方面的竞争。一般认为,核心社员在乡土关系情境下往往更具博弈优势。如果新农人为了短期利益与核心社员共谋,放弃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契约的构建,将会进一步提高合作社履约成本,减少合作社和新农人合作剩余,进而损害新农人长期利益。因此,那些重视长远利益的新农人会基于长期利益的考量推动合作社构建规范化契约。
由上可知,在“核心社员+一般社员”二元格局下,资本赋能的核心社员与提供劳动要素的一般社员之间往往形成利益竞争关系,若核心社员侵占一般社员利益,就可能会弱化合作社凝聚力,导致一般社员“以次充好”“搭便车”行为增多,进而导致合作社履约成本激增,加剧合作社异化。合作社通过吸纳新农人加入,推动合作社由“核心社员+一般社员”二元格局转变为“核心社员+新农人+一般社员”三元格局,新农人可能出于较低的契约治理成本(3)较低的契约治理成本也是一种利益。和自身长期利益的考量,不断推动合作社构建规范化契约,建构合作社契约信任,降低合作社履约成本,赋能合作社发展。
首先利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模型,构建“核心社员+一般社员”支付矩阵,分析在二元结构下,核心社员为什么总是利用自身治理优势侵占一般社员利益的原因,从而导致合作社治理的“二元困境”。然后通过引入新农人加入机制,构建“核心社员+新农人+一般社员”三元结构支付矩阵,探讨新农人如何通过推动合作社构建规范化契约,增强合作社内部信任,拓展合作社发展空间,形成合作社治理的“三元均衡”。
将合作社社员二分为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核心社员的资源禀赋使之具有治理优势,往往在与一般社员的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
假设核心社员有P的概率(0≤P≤1)会构建规范化契约,包括标准化生产、民主管理、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等一系列要约内容,如果核心社员构建规范化契约,那么核心社员需要让渡利用自身治理优势可以获得的短期潜在收益C1。
与之相对应,核心社员也有(1-P)的概率更加注重短期收益,不构建规范化契约,此时,核心社员出于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要求,也要向一般社员让渡短期可获得的潜在收益C2;显然C1>C2。
假设一般社员有Q的概率(0≤Q≤1)认为合作社能够带来利益增进,从而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较少实施“以次充好”“搭便车”等行为,此时一般社员可以获得期望收益为R1。
与之相对应,一般社员也会出于核心社员侵占利益等原因,有(1-Q)的概率采取“以次充好”“搭便车”等不配合、高成本博弈策略,此时一般社员可以获得期望收益为R2;显然R2>R1。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社员可以利用合作社核心社员投入的专用性资产,假设此时核心社员面临投入的专用性资产损失为M1,同时当核心社员意识到面临着较高的合作成本时,在合作社治理中,会减少对一般社员的盈余分配或其他资源支持,记为F1。据此,可构建“核心社员+一般社员”二元结构下的支付矩阵,见表1所列。
表1 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的博弈支付矩阵
(1)核心社员的期望收益 当核心社员采取不构建规范化契约博弈策略时(P=0),假设一般社员采取配合和低合作成本行为博弈策略的概率为Q,核心社员期望收益为:
E1(0,Q)=-QC2+(1-Q)(-C2-M1)
(1)
当核心社员采取构建规范化契约博弈策略时(P=1),假设一般社员采取配合和低合作成本行为博弈策略的概率为Q,核心社员期望收益为:
E1(1,Q)=-QC1+(1-Q)(-C1-M1+F1)
(2)
当核心社员两种博弈策略的期望收益相等时,即E1(0,Q)=E1(1,Q),解得:
Q*=1-(C1-C2)/F1
(3)
(2)一般社员的期望收益 当一般社员采取不配合和高合作成本行为博弈策略时(Q=0),假设核心社员采取构建规范化契约博弈策略的概率为P,一般社员期望收益为:
E2(P,0)=P(R2-F1)+(1-P)R2
(4)
当一般社员采取配合和低合作成本行为博弈策略时(Q=1),假设核心社员采取构建规范化契约博弈策略的概率为P,一般社员期望收益为:
E2(P,1)=PR1+(1-P)R1
(5)
当一般社员两种博弈策略期望收益相等时,即:E2(P,0)=E2(P,1),解得:
P*=(R2-R1)/F1
(6)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Q*<1-(C1-C2)/F1时,E1(0,Q)=-QC2+(1-Q)(-C2-M1)<-QC1+(1-Q)(-C1-M1+F1)=E1(1,Q);当P*<(R2-R1)/F1时,E2(P,0)=P(R2-F1)+(1-P)R2>PR1+(1-P)R1=E2(P,1)。
因此,当Q*∈[1-(C1-C2)/F1,1]时,核心社员会选择不构建规范化契约;当Q*∈[0,1-(C1-C2)/F1]时,核心社员会选择构建规范化契约。其现实含义为:在二元格局下,由于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之间大多存在直接利益竞争关系,容易触发“零和博弈”。
当预期一般社员积极配合合作社进行生产时,核心社员便能够通过采取不构建规范化契约谋求更多短期收益,而当预期一般社员会因利益受损而采取“搭便车”“以次充好”等高生产成本行为时,核心社员才会转而构建规范化契约以降低合作成本。
同理可得,当P*∈[(R2-R1)/F1,1]时,一般社员会采取配合和低合作成本博弈;当P*∈[0,(R2-R1)/F1]时,一般社员会采取不配合和高合作成本博弈。其现实含义为:当预期核心社员倾向于采取不构建规范化契约时,一般社员会采取高合作成本行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当预期核心社员倾向于构建规范化契约时,一般社员则会采取配合和低合作成本行为。
可以看出,在二元格局下,博弈中的强弱关系直接影响了合作社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而一般社员博弈行为的调整又提高了合作成本,影响合作社绩效。
由上可知,根据博弈矩阵,当合作社经营状况较好时,核心社员预期一般社员会采取积极配合策略,合作社面临较低合作成本,核心社员倾向利用治理优势占有更多短期收益,造成合作社规范化契约治理机制的减弱,进而导致一般社员采取消极加入和高合作成本行为。虽然核心社员可能会调整博弈策略,但业已损害了合作社内部信任,且在下一轮博弈中依然具有采取不构建规范化契约、谋取更多短期收益的动机。因此,二元格局下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之间容易触发“零和博弈”,导致合作社陷入治理的“二元困境”。
此外,C1、C2、R1、R2是影响双方博弈策略选择的重要变量:核心社员让渡给一般社员的收益(C1、C2),往往也包括专用性资产的投入,是制约核心社员博弈策略选择的重要变量;而潜在收益(R1、R2)是影响合作社一般社员博弈策略选择的重要变量。
据此可知:一方面,适度扩大核心社员专用性资产投入可以增加核心社员合作的机会成本,制约其不当行为;另一方面,核心社员对一般社员的带动主要源于其所能够带来利益的帕累托改进。
新农人在结构性嵌入合作社过程中,面临着两条关系链,如图1所示。
图1 三元结构下的职能链与需求链
首先是职能链,即核心社员、新农人和一般社员各自承担的职能所构成的关系链条,如图1中实线三角形所示。在数字化背景下,新农人推动合作社电商采纳、品牌建设和绿色技术应用,填补了合作社技术与管理缺口,但由于新农人乡土关系较弱,核心社员会成为新农人与一般社员之间桥接的纽带,与新农人协同治理合作社,而一般社员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需要执行合作社生产标准,保障农产品质量,降低合作社生产成本。
其次是需求链,即由核心社员、新农人和一般社员各自在合作社中的需求所构成的关系链条,如图1中虚线三角形所示。新农人需要核心社员构建标准化契约以保障长期利益,一般社员需要新农人发挥制衡作用以维护其利益,核心社员则需要一般社员执行合作社生产制度来降低合作社生产成本。
(1)核心社员与新农人的博弈关系 为简化分析,假设新农人与核心社员能够平等享有合作社市场规模扩张带来的好处且其收益均为K,同时假设核心社员构建规范化契约与新农人履行职能(如推动合作社数字化、品牌化和绿色化发展)所投入要素的机会成本均为C,如果核心社员不构建规范化契约或新农人不履行职能,那么不会承担机会成本。
假设核心社员与新农人可以获得的要素报酬均为R,显然R≥C。
构建三元结构下核心社员与新农人的支付矩阵,见表2所列。
表2 核心社员与新农人的博弈支付矩阵
当核心社员采取不构建规范化契约博弈策略时(P1=0),假设新农人采取履行职能博弈策略概率为Q1,核心社员期望收益为:
U1(0,Q1)=Q1R+(1-Q1)R
(7)
当核心社员采取构建规范化契约博弈策略时(P1=1),假设新农人采取不履行职能博弈策略(如仅是象征性、名义性参与)的概率为Q1,核心社员期望收益为:
U1(1,Q1)=Q1(K+R-C)+(1-Q1)(R-C)
(8)
当核心社员两种博弈策略期望收益相等时,即U1(0,Q1)=U1(1,Q1),解得:
(9)
当新农人采取不履行职能博弈策略时(Q1=0),假设核心社员采取构建规范化契约博弈策略的概率为P1,新农人期望收益为:
U2(P1,0)=P1R+(1-P1)R
(10)
当新农人采取履行职能博弈策略时(Q1=1),假设核心社员采取构建规范化契约博弈策略概率为P1,新农人期望收益为:
U2(P1,1)=P1(K+R-C)+(1-P1)(R-C)
(11)
当新农人两种博弈策略期望收益相等时,即U2(P1,0)=U2(P1,1),解得:
(12)
由此,新农人与核心社员之间构成了较为稳定的制衡关系,而合作社发展的潜在收益K与投入要素成本C的比值(成本效益比),既是吸引新农人加入合作社的关键原因,又是核心社员推动合作社构建规范化契约的重要原因。
(2)一般社员与新农人的博弈关系 为简化分析,也假设新农人与一般社员能够平等享有合作社市场规模扩张带来的好处,如果新农人与一般社员之间能够相互配合,均可获得收益2R;如果新农人与一般社员只有单方配合,则均可获得收益R,且没有配合的一方失去本可以获得的潜在收益F。
假设新农人与一般社员为合作社投入的要素机会成本均为C,结合现实考察可知,2R>C>R。在三元格局下构建一般社员与新农人支付矩阵见表3所列。
表3 新农人与一般社员的博弈支付矩阵
当新农人采取不维护一般社员利益博弈策略时(P2=0),假设一般社员采取积极配合新农人博弈策略的概率为Q2,新农人期望收益为:
U3(0,Q2)=Q2(R-F)+(1-Q2)×0
(13)
当新农人采取维护一般社员利益博弈策略时(P2=1),假设一般社员采取积极配合新农人博弈策略的概率为Q2,新农人期望收益为:
U3(1,Q2)=Q2(2R-C)+(1-Q2)(R-C)
(14)
当新农人两种博弈策略期望收益相等时,即U3(0,Q2)=U3(1,Q2),解得:
(15)
当一般社员采取消极支持新农人博弈策略时(Q2=0),假设新农人采取维护一般社员利益博弈策略概率为P2,一般社员期望收益为:
U4(P2,0)=P2(R-F)+(1-P2)×0
(16)
当一般社员采取积极配合新农人博弈策略时(Q2=1),假设新农人采取维护一般社员利益博弈策略概率为P2,一般社员期望收益为:
U4(P2,1)=P2(2R-C)+(1-P2)(R-C)
(17)
当一般社员两种博弈策略期望收益相等时,即U4(P2,0)=U4(P2,1),解得:
(18)
由上可知,与核心社员和新农人博弈结果相一致:在三元格局下,新农人加入能够增强合作社合作稳定性,推动合作社构建规范化契约。新农人与一般社员相互支持的机会收益[C-(2R-R)](4)即式(18)中的分子(C-R)。与消极支持的潜在损失F是影响一般社员与新农人之间构建支持机制的重要因素。
综合来看,如果新农人与一般社员能够构建初始信任,就会在职能链与需求链双重作用下实现制衡,形成相互支持的累积循环;而初始信任一旦构建失败,也可能难以使新农人实现结构性嵌入。
将合作社初始市场规模定义为m,新农人加入后市场规模为(m+m*),其中m*为新农人推动合作社数字化、品牌化和绿色化发展所增加的市场规模。考虑到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属性,假设在收益不低于自身投入要素机会收益的情况下,核心社员、新农人和一般社员均以合作社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此外,将合作社市场价值定义为市场规模m与社员数量l的函数,设为V(m,l),反映合作社整合资源要素的能力。假设合作社在履约过程中,有δ的概率彼此信任,合作成本较低;缺乏信任导致合作成本上升的概率为(1-δ),且合作成本增加造成的损失系数为θ。
二元格局下核心社员和一般社员加入合作社面临的约束与激励如下:
(19)
s.t.P*-γm-ωl≥P0
(20)
γm+ωl≥I0
(21)
其中,目标函数为合作社扣除成本后的总收益,约束函数为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的收入不低于投入要素的机会收益。P*为核心社员资本、企业家才能等要素投入的实际收益;P0为核心社员投入要素的机会收益;γm是一般社员享有的资本便利;ωl为一般社员要素收益;I0为一般社员劳动等要素投入机会收益。
在满足激励约束情况下,构造拉格朗日函数如下:
L(γ,l,m)=δ[V(m,l)-γm]+(1-δ)[θV(m,l)-γm]-ωl+λ1(P*-γm-ωl-P0)+λ2(γm+ωl-I0)
(22)
在式(22)中,λ1、λ2为拉格朗日乘子,分别表示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增加单位要素投入对合作社收益的边际影响。对式(22)求一阶偏导数,可得:
(23)
(24)
求极值点,令
(25)
(26)
求解式(25)、式(26)可得:
(27)
(28)
可以看出:
②核心社员企业家才能是合作社在二元格局下仍能发展的关键因素。λ1、λ2分别表示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增加单位要素投入对合作社收益的边际贡献。(λ1-λ2)表示核心社员边际要素报酬高于一般社员的部分,即要素边际报酬的差值,是企业家才能包括创新能力、战略能力、合作能力等报酬的反映。ω和γ分别是劳动要素影子价格以及市场规模占据的资本成本,由于其相对稳定,核心社员企业家才能即(λ1-λ2),对合作社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核心社员要素投入边际产出越高,其发展意愿越强,这为向一般社员利益倾斜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核心社员企业家才能也表现为较强的扩张能力,为新农人加入预留了空间。虽然核心社员企业家才能可以解释同样在二元格局下为什么一些合作社能够突破“二元困境”,但并没有根本改变二元格局下直接的利益冲突。
新农人加入能够推动合作社数字化、品牌化与绿色化转型,提升合作社资源整合能力,拓宽合作社市场规模为(m+m*),此时,合作社市场价值为V(m+m*,l)。
结合实践考察,将新农人收益分为“功劳”与“苦劳”两部分:“功劳”为新农人收入中的浮动激励部分,为合作社扣除成本后净收益的α比例;“苦劳”是合作社为新农人支出的固定要素报酬或其影子价格C(6)在实践中,部分新农人的要素报酬并不具有固定支付部分,因此C值也可以为0,经检验,不影响数理推导结论。。
在三元格局下,合作社面临的约束与激励如下:
(29)
P*-γ(m+m*)-ωl≥P0
(30)
γ(m+m*)+ωl≥I0
(31)
α{δ[V(m+m*,l)-γ(m+m*)]+(1-δ)[θV(m+m*,l)-γ(m+m*)]-ωl-C}+C≥C0
(32)
其中,目标函数为合作社扣除新农人收入后核心社员和一般社员占有的总收益;约束函数依次为:核心社员、一般社员与新农人实际收益不低于其投入要素的机会收益;P*为核心社员要素投入的实际收益;P0为核心社员要素投入的机会收益;γ(m+m*)是一般社员享有的资本便利;ωl为一般社员劳动等要素的收益;I0为一般社员劳动等投入要素的机会收益;C0为新农人要素投入的机会收益。
进一步构造拉格朗日函数如下:
L(γ,l,m)=(1-α){δ[V(m+m*,l)-γ(m+m*)]+(1-δ)[θV(m+m*,l)-γ(m+m*)]-ωl-C}+λ1(P*-γ(m+m*)-ωl-P0)+λ2(γ(m+m*)+ωl-I0)+λ3α{δ[V(m+m*,l)-γ(m+m*)]+(1-δ)[θV(m+m*,l)-γ(m+m*)]-ωl-C+(1/α)C-(1/α)C0}
(33)
其中,λ1、λ2、λ3为拉格朗日乘子,依次表示核心社员、一般社员与新农人每增加一单位要素投入对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收益的边际影响。对式(33)求一阶偏导数,可得:
(34)
(35)
令
ω-λ1ω+λ2ω+λ3αω=0
(36)
λ1γ+λ2γ=0
(37)
求解式(35)、式(36),可得:
(38)
(39)
可以看出:
虽然新农人加入能够推动合作社构建规范化契约,但是新农人结构性嵌入合作社仍面临挑战:一方面,新农人加入意愿受自身机会收益约束,如果新农人加入合作社的实际收益低于机会收益,那么新农人难以长期参与合作社甚至初始就不会参与;另一方面,新农人要素收入也是合作社成本支出,如果新农人加入给核心社员和一般社员带来的利益增进较少,甚至扣除支付给新农人要素报酬后,核心社员和一般社员收益不增反降,那么新农人难以获得认可。因此如何平衡新农人加入带来的利益增进与合作社的要素成本支出尤为关键。
将前文求解结果代入,可得:
(40)
由参数现实意义可以认为,γ≠0且[δ+(1-δ)θ]≠0。两边约去并化简,可得:
[1+(λ1-λ2)]+λ3α=[1+(λ1-λ2)]-α[1+(λ1-λ2)]+αλ3[1+(λ1-λ2)]
(41)
新农人“功劳”即浮动激励部分α≠0情况下可以约去,化简得:
(42)
课题组于2022年8-10月,在安徽省调研了数十家新农人加入的合作社并从中选取安徽省砀山县壹体水果合作社作为典型案例。选取该案例的原因为:其一,壹体水果合作社在新农人绳某加入后,发展成果显著。新农人绳某的加入,增强了壹体水果合作社的凝聚力,在全体社员的共同努力下,总销售额已近亿元,综合利润较原来提升三到四倍。其二,契合本文研究主题。新农人绳某在合作社面临“二元困境”的背景下加入合作社,通过明晰权责降低合作社内部的履约成本,最终实现“三方共赢”,适用于“新农人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契约治理”的分析框架。其三,案例中,新农人的有机嵌入,成功推动了合作社从“二元困境”到“三元均衡”的转变,其发展模式也被其他合作社考察借鉴,体现了典型研究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案例资料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整理与分析合作社规章制度,包括合作社章程、投融资制度、决策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等;二是以结构化与半结构化访谈方式,访谈村干部、新农人绳某、合作社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等,并对所获案例资料进行多渠道对比验证;三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进一步就细节问题、模糊问题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保资料的完整性与可信性。
砀山县壹体水果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水果(梨、黄桃等)生产与销售。新农人绳某加入合作社之前,合作社缺乏稳定的销售渠道,治理也不规范,合作社“经纪人”化明显。核心社员往往根据自身利益与市场行情对收购的水果定价,且由于没有实行有效的分级分类收购办法,水果质量与收购价格脱钩。由于核心社员对合作社利益的侵占,一般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参与感和归属感较低,往往“以次充好”与合作社交易,合作社交易成本大幅增加。在二元结构下,“非此即彼”的利益冲突使得壹体水果合作社的治理成本激增,合作社发展状况较差,服务功能受到极大限制。
2017年,绳某加入合作社后进行了如下改革:一是因应市场需求,推动合作社绿色化、数字化和品牌化发展,使得合作社绩效增长进入快车道。二是购置色选机与农残检测设施,推动合作社分级分类收购,实现优品优价。这一举措有效斩断了核心社员对集体利益的侵占路径,为降低合作社内部交易成本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增加专用性资产投入,购买挖沟机等设备提供给一般社员使用,同时,搭建线上销售设施,拓宽销售网络,扩大销售规模。专用性资产的投入,强化了一般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增强一般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参与感和获得感,提升合作社内部的集体行动能力。四是规范盈余分配方式,将合作社盈余的60%进行分红,40%用作发展基金,强化一般社员剩余控制权。盈余分配机制的规范,进一步将合作社的发展红利惠及一般社员,同时,剩余控制权的强化,在“赋权效应”的作用下,增强了一般社员的主人翁意识,从而激活合作社内部监管机制。
综合来看,新农人绳某的参与不仅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还有效推动了合作社规范化契约治理,从而增进合作社内部信任,使得社员间达成了“要么不做,要么实诚点大家一起做”的共识。最终,合作社构建了利益共同体,成功推动合作社从“二元困境”向“三元均衡”转变。
新农人不仅能够通过对合作社进行多角度、多链条的数字化改造,实现农业发展的动力变革,而且新农人加入还可能成为增强合作社内部互信、降低履约成本和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路径。
本文利用博弈分析、数理分析方法,探讨为什么需要新农人、新农人该如何参与以及新农人加入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厘清了新农人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作用路径,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在二元结构下,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会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利益竞争关系,核心社员始终具备侵占一般社员利益的动机,弱化了合作社内部信任。如果核心社员侵占一般社员利益,就会导致合作社履约成本增加,资源整合能力下降,即使试图扩大规模也会因成本过快上升而难以持续,这也是广泛存在的“大农领办型”合作社异化的根本原因。二是核心社员的企业家才能既是合作社突破“二元困境”并取得发展的关键原因,也是新农人加入合作社的重要驱动力,但是核心社员的企业家才能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二元格局下的直接利益冲突。三是新农人加入能够降低合作社履约成本,提升合作社最优生产区间阈值,增强合作社资源整合能力,推动合作社治理由“二元困境”向“三元均衡”转变。新农人加入需要构建规范化契约保障自身长期利益,在需求链与职能链双向制约下,新农人一旦完成与原社员之间的初始信任构建,就会因三方利益制衡进入强化互信的良性循环。然而受制于新农人要素成本与原社员收益增进之间的矛盾,新农人加入依然面临着客观成本约束等现实挑战。
(1)引导新农人加入合作社 新农人加入机制能够改变原有“二元格局”下的直接利益冲突,帮助合作社重塑内部信任,推动合作社构建规范化契约治理。然而新农人加入会受制于自身要素成本等,客观制约了新农人加入合作社的进程;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培育新农人,引导农业创客、大学生入乡返乡创新创业,同时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土地优惠等方式对新农人加入的合作社或新农人引领的新模式进行政策扶持,降低新农人参与合作社的成本,减少新农人结构性嵌入合作社的阻力。
(2)引导新农人与合作社构建初始信任 新农人一旦与合作社建构初始信任,就会进入互信逐渐强化的循环,因此,推动新农人与合作社构建初始信任就变得十分关键。政府应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新农人的信用甄别,引导新农人参与信用评级较高的合作社,并设立核心社员黑名单制度,完善对一般社员的履约信息采集,让守信者可以依托良好信用持续获利,从而推动新农人与合作社构建初始信任和形成信任良性循环,打造合作社信任共同体。
(3)引导新农人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契约治理 只有通过规范化的契约治理,才能增强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一致性,也只有通过一致性利益才能构建一致性目标,才能增强合作社内部信任并激发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这符合核心社员、新农人和一般社员的共同利益和长期利益。政府应积极引导新农人推动合作社构建较为规范的契约治理机制,改进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适度强化一般社员的剩余索取权,增进合作社内部凝聚力,降低合作社履约成本,进而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