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国水生动物生物安全水平,从源头控制疫病病原传播,农业农村部于2023 年8 月8 日发布《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和评估活动向制度化、规范化迈出了关键一步,对提高我国水生动物生物安全水平,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的申请、确认、评估、公布、监督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农业农村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抽查,省、市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进行日常监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未连年接受国家级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的,国家级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规定疫病病原阳性的,未按相关规定主动申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满足《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评审指标要求的,当地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实施有效监管的,及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资格:发生规定水生动物疫病的,出现暂停资格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及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管理办法》还发布了《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从基本条件、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要求。在基本条件中,对养殖场资质、规模、场址、本底、功能区域划分、实验室和人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要求养殖场面积33 333 m2(西部地区20 000 m2)以上,工厂化或流水养殖场区面积1 500 m2以上,年产苗种规模达标(上市销售鱼苗100 万尾以上,虾苗5 亿尾以上);要求连续两年(含当年)以上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水生动物规定疫病监测,均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病原阳性的检测结果;要求配置实验室,承担常规水质分析、疫病监测和检测、生物饵料检测等工作,或与相关疫病检测技术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设施设备条件中,规定应配备进排水设施、屏障设施、消毒设施、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暂存设施及其他设施。在生物安全管理措施中,明确了17 项具体要求,包括标准操作管理、消毒管理、工器具管理、养殖用水管理、苗种引(购)入管理、苗种繁育管理、饲料管理、兽药管理、其他投入品管理、粪便及残存饲料管理、媒介生物管理、疫病监测、人员管理、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自查和档案管理。其中,对于苗种引(购)入管理,明确要求在苗种引(购)入前,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至养殖场后须直接进入检疫隔离区;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引(购)入的亲本需单独隔离饲养30 天;对引(购)入水生动物的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在单独饲养期间进行至少2 次规定疫病的检测,经检测确认无规定疫病病原后,方可移入场内其他区域;隔离池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不同时隔离两批(含)以上的水生动物,不同隔离批次之间应对隔离池进行消毒处理。对于苗种繁育管理,明确要求在核心繁育区设立亲本培育池、产卵池/桶、孵化池/桶、育苗池和养成池等,工器具专池/桶专用,对各池/桶水体有避免交叉污染措施;在亲本选育环节,不同家系或群体的亲本不得混池/桶,不同批次孵化的幼体不得混合培育,不同批次培育的苗种不得混合养殖。《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还要求苗种场有对野生水生动物、工作动物、病媒动物、鸟类和昆虫等传播病原风险的预防措施:有阻止野生水生动物通过水系统进入场区的设施,工作动物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和喂养,必要时在户外蓄水池、养殖池或尾水处理池设有防止鸟类栖息的设施,设置阻止老鼠、昆虫及其他有害动物进入场区的设施。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推动建设一批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有效提升我国水产养殖种源安全水平,助力水产种业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