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前妻生活,我每月可探望一次。可是在离婚后,前妻经常以各种借口阻止我看望儿子,更为过分的是,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前妻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为了繼父的姓氏。我得知情况后,愤然决定拒绝继续给付抚养费,同时我打算通过起诉要求前妻恢复儿子的原姓氏。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那么,离婚后,抚养方是否可以更改子女的姓名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也就是说,你前妻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你以此拒付抚养费的做法同样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