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23-12-11 23:29石萍萍安徽省临泉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23年19期
关键词:承运人台账备案

文│石萍萍 (安徽省临泉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2018年8月,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为有效阻断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以下简称“79号公告”)就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的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做出规定,首次明确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和相关条件,界定了承运责任。202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以下简称“531号公告”),要求畜禽运输车辆及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自此,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成了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工作之一。但目前,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畜禽运输车辆防渗漏易清洗难以做到、备案材料作假私拆私卸严重、承运人不如实记录运输台账、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屡禁不止、日常监管缺少法律政策依据等。这些问题给主管部门的工作开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一、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畜禽运输车辆防渗漏难以做到。无论是79号公告还是531号公告都从畜禽运输车辆的防渗漏易清洗、消毒设备、GPS定位设备及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作了明确要求。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车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这样的要求,可以实现防止畜禽粪便等渗漏、遗撒的目的,这也是农业农村部实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有效防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的目的之所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除了那种几十万一辆的专用畜禽运输车辆外,绝大多数的畜禽运输车辆达不到上述这个条件。重型仓栅式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等车辆所有人申请备案,车厢底部与侧壁之间均有大小不等的缝隙,畜禽粪便淌漏,根本达不到防渗漏的条件。通过焊接三角铁等手段整改到位后,车主又普遍反映卸车后清洗困难。因此这样看似很容易达到的条件,在实际应用中却很难。

2.备案材料作假私拆私卸严重。79号公告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时现场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531号公告要求,畜禽运输车辆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等。两个公告都对备案材料、跨省GPS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作了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车主携带虚假证件及复印件申请备案,比如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为非营运。还有相当一部分车主在取得备案资格后,私自拆除整改的防渗漏设施及跨省GPS定位车载终端等,造成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形同虚设。

3.承运人不如实记录运输台账。79号公告和531号公告都要求,承运人须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数量、启运时间地点、运输到达地点、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也要求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妥善保存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目前的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运输台账记录是承运人通过关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进行注册,登录填写运输台账,并完善检疫证信息。而实际工作中,申请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的车主、承运人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牧运通”操作困难,不愿学习,运输台账不记、错记甚至不如实记录的情况比比皆是。

4.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屡禁不止。我国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出证率一直比较低,尤其是小规模场、散养农户饲养的畜禽,他们习惯于出栏前不申报检疫,畜禽直接通过贩运经纪人或者是自己拉运到乡镇集市、农贸市场出售。随着各省指定通道的设立、江浙沪等地畜禽产品价格走高、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等,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及动物检疫出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违法违规调运畜禽的情况还是存在:使用未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畜禽、已备案车辆运输畜禽未附有检疫证明、不按检疫证明上载明的路线运输、不安装GPS跨省运输畜禽或者违规运输畜禽拔除GPS定位设备等情形。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原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职能剥离,与县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和其他所属单位的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数不足,执法范围较广,很难及时发现并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调运行为。

5.日常监管缺少法律政策依据。79号公告实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最开始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是纸质版,加盖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章,半年一换证。试行一段时间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变为一年一换证。在备案车主申请换证时,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车主携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原件,将生猪运输车辆开至指定地点,现场查验相关证件信息和车辆条件,符合换证条件的,予以换证。531号公告实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以来,要求畜禽运输车辆通过“牧运通”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已完成车辆备案的运输主体,可在“牧运通”小程序首页查看“电子备案表”,拥有“电子备案表”将不再需要打印纸质备案表,而且显示有效期是5 0 年。这样的备案规定,给已备案运输车辆的后续监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的有效对策

1.提高畜禽车辆备案标准。531号公告要求畜禽运输车辆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但在实际备案工作中,运输畜禽的车辆众多,防渗漏的基础较差,加上基层工作人员见识不足、经验缺乏、防渗漏整改措施五花八门等原因,导致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实施的意义并不大。农业农村部及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和工作指导,明确规定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的具体要求,尤其是既防渗漏又易于清洗方面的备案标准,或者给出部分防渗漏又易清洗的整改建议,使得基层视野开阔,有上层指导,备案操作较统一规范。

2.加强有关部门协同配合。531号公告要求畜禽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但是在实际工作中,4.5吨以上的畜禽运输车辆申请备案时,车上原有的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安装)很多都不符合部标协议,其上面的ID编码不能在“牧运通”备案系统中识别,还需另行安装;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要求车辆使用性质是货运,由于货运性质的车辆每年的保险费用要高出不少,有部分车主携带虚假机动车行驶证前来备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法用肉眼辨别证件的真伪。所以,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同配合,在GPS接入平台和机动车行驶证查验上做好对接,既可以更好服务畜禽运输车主,又可以有效防止证件作假现象。

3.提升承运人素质水平。531号公告要求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在开展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时,首先要印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宣传明白纸,明确建立健全运输台账是531号公告要求,也是动物防疫法赋予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其次要当面教会其如何记录运输台账和洗消台账,并将《牧运通“备案管理”运输主体操作手册》发布到群组,车主或承运人多学习、多沟通。另外还要定期核查,通过电子出证平台,查询已备案的运输车辆在一段时间内的出证数量,与“牧运通”车辆备案系统里的运输台账记录数量相对照。通过宣传核查,督促车主或承运人及时、如实地记录运输台账和洗消台账,提高承运人台账记录的积极性和素质水平。

4.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能力。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最具执法权。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数量,配精配强,队伍人员精专业、强业务,成为农业综合执法多面手。二是指定通道值班工作人员应当由业务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人员共同构成,发现有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更有利于备案运输车辆的规范管理,改善运输车辆的防渗漏条件等;三是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厘清各环节分工和工作职责,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调运环节监管,对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互通互告,以全面提升备案监管执法能力,保障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5.加强日常监管和出证管理。县级备案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全县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群组,宣传531号公告,及时传达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关于规范车辆备案管理的一些要求,三令五申地向车主强调勿私拆私卸、GPS正常使用、如实记录台账等。同时,基层动物检疫人员要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要求,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检疫合格、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方可出具检疫证明。备案符合要求与检疫证明出具相关联,可以有效规范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做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作为动物疫病运输传播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意识,主动开展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改善车辆防疫防渗漏设施条件,按检疫证明载明的路线运输,并保存好GPS运输轨迹。基层动物检疫人员要加强车辆查验,备案不符合要求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备案工作的宣传引导,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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