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惊雷,付立柱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侦查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当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犯罪形式,不仅案件数量剧增,对社会稳定的破坏范围广,而且犯罪手段日益翻新,打击难度不断增大。来自全国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2020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位运行,起诉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3%和30%[1]。究其原因,首先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用非接触式、犯罪组织核心人员藏匿海外的方式,加大了公安机关侦查和打击的难度,而犯罪分子却获得了较大的犯罪生存空间。其次是诈骗手法紧密结合社会热点进行更新变化,欺骗性、复杂性不断增强,并以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实现诈骗流程的专业高效,造成公安机关追踪打击的响应机制滞后,结果往往是许多诈骗案件虽已查清却难以实现彻底告破。这样的结果更加凸显了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措施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即要提高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治理效果,就必须加强事前防范。
目前,针对电信网络诈骗频频高发的趋势,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为目标,构建全社会立体化的防诈体系成为应对诈骗犯罪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联合银行、电信和社区组织等多部门和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设立反诈骗中心,开展多种方式、多渠道的反诈宣传,向群众介绍和讲解各类诈骗手法,实施相应的受害者精准劝阻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呈高发态势,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通过对众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情回溯,我们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是由诈骗分子的“骗”与受害者的“信”共同完成的过程。诈骗成功的关键在于网络世界里陌生的两方建立了信任。可以说,全面分析信任产生的逻辑根源,有助于揭示“骗”的实施过程和“信”的生成机理,而提高群众识别诈骗的能力,是实施有效反诈预防的关键所在。
在远距离、非接触式的电信网络诈骗中,缺了“信任”这个关键环节是无法得逞的[2]。在网络虚拟世界里,信号传递是信任构建的主要媒介。根据Spence的信号理论,诈骗犯罪中信任的形成是一种信号传递过程。从信号传递的全链条过程切入分析,我们构建的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信号传递链逻辑结构如下(图1所示):
图1 电信网络诈骗信号传递链逻辑结构
电信网络诈骗的整个信号传递链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信号发送者(诈骗分子)、信号、信号接收者(受害者),构成“信号发送者(诈骗分子)——信号(诈骗剧本)——信号接收者(受害者)——信号反馈(信任)”的信号传递链逻辑[3]82—98。
第一,信号传递是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特殊社会场景中。诈骗分子作为信息的优势方,完全掌握着整个骗局,包括受害者的筛选、诈骗实施的节奏、近似完美的话术等环节。第二,信号传递是诈骗分子作为信息优势方,对大众或预先圈定的众多对象进行信号传递,通过传递预先设计的信号,测试和观察信号接收者的性格特征,以便筛选出下一步精准诈骗的对象。第三,信号甄别是诈骗分子在信号反馈中,通过信号筛选选出具有容易产生信任性格特征的信息接收者作为继续推进诈骗的对象,并利用设计好的剧本逐步与信息劣势方——受害者建立信任的过程。
所以,我们认为有效的防控必须从信号发送者特征、信号接收者特征、信号内容特征三个维度,解析受害者信任的生成机理和影响因素,掌握信任生成特征,从而指导公安机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预测未来电信网络诈骗剧本,对易产生信任的潜在受害者实施更加精准的反诈防范,以提高社会防控整体效果。
人类作为一种“社会动物”,维系群体性生活方式的必要条件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根据文献总结,我们分别从社会资本和功能主义的角度解读信任的作用以揭示信任的生成机理。
福山从各种文化道德规范对于经济的影响作用角度,比较研究了社会信任的本质,提出社会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4];科尔曼运用“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与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研究社会信任问题,强调即时的利益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成本——效益比对社会信任形成与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信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资本形式[5]。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或要素,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是社会交往主体之间的双向信任,而非单向信任[6],即信任作为自身与合作各方在面对未来不确定性时对其他各方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信心,是彼此间的一种承诺和相互信赖[7],以社会资本的运作方式在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发挥整合社会秩序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团结作用。
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以及社会分工愈加具有庞杂性,使得社会链接的纽带——社会关系也呈现出复杂性、冗余性[8]。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不确定的社会风险,个体行为人面临多重选择机会,当选择结果的不确定超出行为人正常的预测认识能力,自然陷入茫然的困境。社会学家卢曼运用功能主义的系统分析法,提出“信任,通过复杂性简化,排除了某种行动的可能性”[9]。在此,信任的功能就直接表现为“提供一种可靠的假设,这种假设足以作为保障把实际的行为建立在此之上”[10],即“冒险”做出次优选择,给予这一选择中所涉及的他人及未来特定的行动过程和结果以充分信任,相信这一信任选择的整体收益会优于、高于其他不信任所得到的整体收益。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说,信任在社会关系的交往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中发挥着最重要的社会简化机制作用。对于个体行为人来说则意味着,面对异常复杂的问题(事物)时,会选择简化复杂性的策略,忽略某些构成复杂性的要素[11]。
通过对信任作用的解读,我们认为信任生成的内生动因来自个体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根据社会信任理论,个体安全感是人对于信任最基本的需求[12]。个体安全感的核心是利益和情感。列维斯和维加尔特则直接将信任定义为个体行为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由人际关系中的理性计算和情感关联决定的信任程度。所以说,理性与情感是信任的两个重要维度[13]。陈建先通过不付费情况下“借手机”的实证博弈活动发现,如果交往是一次性博弈,人们会因成本较低,更倾向于情感因素;而在多次博弈性的交往中,人们更倾向于理性思考成本收益,更多地考虑长远利益实现[14]。由此,个体之间的信任生成是基于个人利益关系的理性判断,或是出于维护与对方的社会关系的情感考虑。
信任是一个多维度概念,其生成的影响因素固然也是复杂的,不仅受到个体人格特质、道德品质、生物遗传、风险认知、感性或理性选择等多元因素的影响,而且信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而存在,必然受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制度的制约。鉴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我们将结合诈骗案情,具体分析电信网络诈骗中信任生成的特征。
不同于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的信任,电信网络诈骗中生成的信任是一种伪“信任”。但两种信任的生成机理相同,都是取决于个体行为人的情感考虑或者理性判断。根据电信网络诈骗信号传递链,我们从信号发送者特征、信号内容特征、信号接收者特征三个维度解析诈骗信任生成的特征,揭示其中的关键影响因素。
信号理论认为,信号发送者的特征是影响信号接收者对信号进行理解和反应的重要因素之一[3]82—98。诈骗分子作为信号发送者,承担着“骗”的表演和节奏的掌控,其人物特征直接决定着“信”的效果,以及对信号接收者特征的选择。
1.多样化的虚假身份满足不同诈骗情节需要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有“杀猪盘”诈骗、虚假征信诈骗、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诈骗、虚假购物、服务诈骗、网络刷单诈骗、假冒客服退款诈骗、冒充领导、熟人诈骗、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诈骗和网络贷款诈骗等。在这些诈骗中,诈骗分子是以不同的虚拟身份,根据诈骗类型需求,全面传播或有针对性地传递相关类型诈骗信号内容。例如,在“杀猪盘”诈骗中,虚构“高富帅”或“白富美”,以成功人士的身份吸引信号接收者的注意;在虚假征信诈骗中,冒充借贷平台客服人员帮助受害者解决难题;在虚假投资理财诈骗中,假扮理财导师指导受害者“发财致富”;在冒充公检法诈骗中,扮演公检法办案人员帮助受害人化解牢狱之灾等。
2.虚构身份具有的特质影响信号接收者初始信任的生成
初始信任是陌生人在最初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信任方在一定程度上相信并且愿意依靠对方的一种心理状态[15]。在初期相互陌生的情况下,诈骗分子要使受害者接收相应的诈骗信号,并促使其产生信任,就必须虚构具有特质的身份,以提高可信度(1)可信度(trustworthiness)是指被信任方可以被信任或者依赖的程度。。诈骗分子自身特质直接影响着可信度,决定着信任的生成和发展。根据各类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塑造的不同虚假身份类型,我们可以发现,虚拟身份的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利用外形特征吸引受害者的注意力。徐芬等提出可信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面孔可信度和行为可信度[16]。相关研究表明,在初始信任期里,诈骗分子的外形特征发挥着主要作用。梅晶、李庆功采用单方三轮信任游戏范式以及随后的可信度评价两种方法,进行了实证测试,发现在初始阶段,即第一轮博弈时,被信方的面孔可信度会显著影响信任方对其信任的产生[17]。在“杀猪盘”诈骗中,受害者一般会第一时间翻阅对方的朋友圈,从而建立初步的认知和印象。所以,诈骗分子往往会盗用照片装扮成比较英俊、阳光的成功男士或温柔、能干的白领女士。
二是虚构权威身份强化受害者的服从意识。诈骗分子在初始信任期往往会充分利用社会地位对信任生成的影响作用。姜瑜采用信任游戏范式在南京师范大学进行了人际信任行为实证研究,发现相较于高社会地位被试者,低社会地位被试者在信任游戏中表现出更高的人际信任水平,而且受托方的社会地位会影响人际信任行为,被试者在信任游戏中对高社会地位受托方表现出更高的人际信任水平,且更信任能力特质突出的受托方[18]43—45。诈骗分子则在各种诈骗中虚构了多种类型的权威人士——有事业成功人士、理财导师、知名借贷平台专业客服人员、公检法办案人员,甚至某单位的领导。权威人士的身份或命令会显著影响个体的行为决策[19],受害者一旦对这些权威身份产生认同,自然会在潜意识下生成信任。
传递的信号内容是诈骗“剧本”,无论是内容情节,还是语言交流方式方法,都按照不同类型的诈骗需求,进行专门的设计安排,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1.信号内容具有筛选功能特征
诈骗分子利用诈骗“剧本”,首先通过大面积传递或针对性传递来筛选。若信号的接收者没有回应,基本上属于被识破的情形,骗局结束。若有回应,则说明筛选有效,回应者属于可以进一步发展的信任者,可进行第二次信号传递。若仍有相应的回应,则说明该回应者可以被视为诈骗对象,可通过实施多方位的设计将其逐渐引入骗局。
2.信号内容具有激发受害者高动机心理状态的特征
为了激发受害者生成高动机心理状态,信号内容被精心设计成具有煽情的语言和层层递进的心理攻势的沟通“剧本”。
一是信号内容采取情感叙事策略,讲授个人经历,以拉近与受害者之间的距离,产生共鸣且生成高动机心理状态,从而较为容易地形成情感建构的效应[20]。情感作为个体行为人判断和决策的重要线索,发挥着启发式的作用[21],促进了信任的生成。在“杀猪盘”情感诈骗中,诈骗分子在沟通中常常以叙事性方式传递个人不幸的情感生活和艰辛的奋斗经历,增强受害者对其故事信息的理解效率[22],在捕获受害者同情和敬佩的同时,解除受害者的心理防御,增进信任度,而受害者却在高动机心理状态中逐步陷入情感圈套,不自觉地生成信任。
二是当信号内容直接关系到受害者切身利益时,容易使受害者产生高动机心理状态,习惯性地采取直觉认知判断。在人际交往中,面对涉及与个体“自我”相关的外部信息时,个体行为人往往会依赖直觉认知。因为大脑加工信息的有限性,行为人对外部信息的加工处理会按照“认知经济性”(2)英国布里斯托大学两位学者尼尔·麦克雷和盖伦·博登豪森提出了“认知经济性”的概念:每个人都是一个认知节约者,总是本能地对他人进行分类,以便于简化外部世界。原则,采取直觉认知进行判断,从而造成信息认知的过度简化。纵观各类型电信网络诈骗,传递的信号内容基本上都是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者与受害者的安全利益紧密相关的。比如,“影响个人征信、注销贷款账户、消除贷款记录等事由”“涉嫌洗黑钱、涉嫌医保诈骗等案由”,引起受害者恐慌,使其达到高动机心理状态,诱发其直觉认知的惯性依赖,从而陷入相应的盲从境界。再比如,“以提高销量、信誉度、好评度为由,高回报雇人兼职刷单、刷信誉”“以商品缺货、商品质量问题为由主动退款或赔偿”“以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为噱头进行网络贷款”“操纵虚假平台数据,以‘高收益’‘有漏洞’等幌子吸引投资”等[23],通过提供利益诱惑或满足需求,激发受害者对美好情感体验的高动机心理状态,主动生成信任,简化信息认知,形成冒险决策。
3.信号内容具有通过制造紧急情境加剧受害者紧张情绪的特征
当诈骗分子与受害者之间逐步生成信任关系后,诱导受害者自愿进行投资或转账就成为诈骗犯罪的核心任务。一般来说,诈骗分子会制造紧急情况,促使受害者陷入紧张无助的困境,压迫其强化对直觉认知的依赖,以进一步固化认知偏差。紧急情境无疑是加快骗局节奏的催化剂,通过给予受害者压力,让其没有足够的心理抵抗力,去冷静地运用理性思维来判断,同时诈骗分子借助温情恋人、权威导师、专业客服人员甚至公检法人员等虚假身份,以憧憬未来幸福的期望和不容置疑的命令消除受害者的疑虑和犹豫,以利益诱导的手段增强信任度。例如,告知受害者“账户涉嫌洗钱”“行为违规影响个人诚信”,同时配置虚假网络页面、假通缉令等图片,通过这些环环相扣、时间急迫的“查案和询问”情节,使整个骗局充满紧张气氛,甚至命令受害者自我设置一个封闭的空间,切断与外部的信息联系,刺激受害者的思维和行为模式,从潜意识里激发受害者“避免损失”的本能,从而为了自证清白而在慌忙之中惯性地运用直觉认知,陷入偏执性判断,完全听从诈骗分子的指令转移资金[24]。
4.信号内容具有佐证诈骗分子虚构身份的特征
研究表明,行为可信度在信任关系发展的后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初始的信任会随着后续信任方对被信任方行为可信度的进一步了解而改变[25]。诈骗分子在初始信任期塑造的各种虚假身份,要得到受害者的进一步认可,必须通过受害者的亲身经历来验证其身份或个人能力,以提升行为可信度(3)行为可信度是指由被信任方的行为特征所决定的其自身可以被信赖的程度,如通过信任双方的直接交往或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个体日常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正直等相关行为信息。参见梅晶:《面孔可信度对信任行为的预测:一般信任倾向的调节作用》,浙江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例如,让受害者尝试性地通过小投资来获得较高回报,以此来验证诈骗分子所具有的特质能力——有不一般的社会关系、在大数据处理方面有超人的技能,或掌握某些博彩网站的漏洞,从而增加受害者对信号内容的信任度,强化受害者对诈骗分子身份和行为的高度信任,形成对其指令的行为服从或情感依赖。
受害者作为信号接收者,被诈骗的关键原因在于其具有容易生成信任的性格特征。
1.信号接收者具有自我一致性动机需求特征
William B. Swann的自我验证理论是在自我一致性理论主张的基础上,提出出于获得自身对外界可预测和可控制的感知最大化的需求,人们会努力去保持自我价值和自我选择的前后一致,以不断强化自己原有的自我概念[26]。为了放大受害者的自我一致性动机需求,诈骗分子会通过“小恩小惠”等投资收益来帮助受害者验证自身对外界控制感和预测感的正确性,增强受害者自我验证的动机,在逐步生成信任的同时,促使其形成“登门槛”心理效应(4)“登门槛”效应是指一个人一旦接受了他人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要求,为了避免认知上的不协调,或想给他人以前后一致的印象,就有可能接受更高的要求。参见金盛华:《社会心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40页。,严重固化自己的选择。例如,一些受害者在初期遭受的损失较小,诈骗分子提出有挽回的可能性时,受害者不甘心沉没成本的流失,在自我一致性动机需求推动下,生成强烈的动机,想挽回前期损失,以印证前期自我选择的正确性,结果就是不断地满足诈骗分子提出的更高要求,越陷越深。
2.信号接收者一般具有低社会地位特征
一方面,在信任游戏中,低社会地位被试者对高社会地位受托方表现出更高的回报预期[18]43—45。在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我们均可发现受害者一般具有低社会地位的特征。例如在“杀猪盘”诈骗中,女性受害者往往是一般打工者、小规模个体经营者或赋闲在家者,在家庭中处于附属地位,虽然有些受害者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在事业和情感上缺乏独立性,也属于低社会地位信任方,容易对伪装成高社会地位的“成功人士”抱有高水平的信任,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些 “成功人士”的盈利能力或通过其投资获取高额回报有着较高的预期。
另一方面,低社会地位人员的制度信任(5)人与物之间的社会信任关系所产生的抽象社会信任关系被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非人际社会信任。非人际信任是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信任形式,这种信任的对象不再是具体的个人。学者们一般将“非人际信任”称为制度信任。在现代社会中,维系社会运转的主要是一些复杂的制度。制度信任是以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规章条例、法律制度的限制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对制度、组织及组织内角色的认同。制度信任取代人际信任成为主要的信任类型。参见孟卫军:《信任的类型》,载《速读·上旬》2016年第12期第235页。水平较低。制度是社会资本要素之一,是作为社会行为的约束条件存在并将竞争限制于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较好地消减群体间不确定性带来的社会风险[27]。但其作用须与社会生活互动产生。可问题是,正式制度与社会生活是两种不同的秩序观,之间具有极强的张力,造成社会运行中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潜规则,借以种种制度,影响着社会生活秩序的现象,不仅稀释了制度的有效性,而且降低了群众的制度信任[28]。现实社会中一些负面消息或网络中谣言的发酵传播都会造成对制度信任的消极认识,且误导一些群众将一些非制度化行为视为合理和正常。例如,无论大事小事必须找人、找关系、找门路,因为存在“后门”。这也正是大多数受害者轻易相信“可以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进行网络贷款”“能够利用网络系统的技术漏洞,操纵平台数据获得非法高收益”等信号内容是合理的、正常的,而生成信任后被诈骗的原因所在。
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信号传递链逻辑结构和诈骗信任生成特征的解析,我们认为切断诈骗信任的生成途径,不断提高反诈预防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是构建全社会立体化防控体系的关键策略。
各类电信网络诈骗中,信号传递是信任生成的主要媒介。而受害者在诈骗中生成信任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信息不对称。诈骗“剧本”是诈骗分子精心创作的,其内容也是随着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变化的,会关注到社会生活中一些热点问题等。例如,“万众创业”“地摊经济”“碳中和”“养老经济”和“数字货币”等。而大多数受害者对诈骗“剧本”的相关信息基本不了解,或缺乏正确认识,在短时间内自然会依赖直觉认知,轻易作出信任的错误决定。例如,由于不了解公检法部门的办案流程和相关规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于对公共权威的敬畏,受害者对冒充公检法干部的诈骗分子所下达的指令深信不疑,毫不怀疑地按照要求,将自己“涉案”账户里的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进行安全审查和隔离保护;或不清楚网络购物退款流程,在无意识状态下将个人账户验证码提供给虚假的“平台客服”等。
毫无疑问,信号内容是电信网络诈骗信号传递链的源头,公安机关必须提前将其破解,先一步掌握诈骗“剧本”,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提示,向群众揭示犯罪手法,作好防范措施的传授[29]。为此,公安机关要运用“人工智能”学习技术,通过不断学习信号内容的敏感字段,结合社会环境,与大量非结构数据进行融合处置分析,实现多维度预测,提高诈骗新“剧本”的预测精准度。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宣传,讲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业务办理流程。例如,公检法机关通过公开基本业务流程,消除群众对公检法业务的“神秘感”;金融机构通过宣讲金融理财产品特点,及时提醒群众金融风险的存在;知名购物平台通过多种渠道说明网络购物服务流程,清理服务环节中的“盲点”,改变群众在诈骗中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
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中信任生成的特征解析,我们知道受害人作为诈骗信号的接收者往往由于性格原因,容易产生信任,而诈骗分子正是通过多次的信号筛选、精心设计的“剧本”和沉浸式的沟通,有针对性地挑选出受害者成为其诈骗目标。反观我们目前实施的反诈教育,大多是“大水漫灌式”的预防宣传,目标太广泛,手段针对性不强,反诈防范效果自然不佳。为此,公安机关要优化反诈教育措施,以精准反诈教育来反制精准诈骗。可从受害人性格角度,去筛查出易产生信任关系的潜在人群,并运用大数据分析受害人的心理特征、生活特征等因素,构建被骗风险评估指标和监测模型,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反诈教育,有效地为受害者搭建起“防火墙”,堵住诈骗信号传递的路径,从而提高防范的精准性。
在电信网络诈骗信号传递链中,信号的接收加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信任的生成。丹尼尔·卡曼尼的决策双系统理论总结了个体行为人在信任形成过程中,基于对外部信息加工处理方式的不同,构成了两个不同的形成系统:一是依赖直觉的启发式系统,对信息加工处置速度较快,不占用或占用很少的心理资源,模块化封闭运行,反应自动化,容易受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影响,而且只能意识到其加工结果而意识不到加工过程。二是基于理性分析的分析系统,对信息加工处置速度慢,占用较多的心理资源,非模块化,遵从逻辑和规则,其加工过程和结果都可以被意识到[30]。受害者在诈骗信号接收加工过程中往往采用了直觉启发式系统,将复杂事物简单化,忽视了选择结果有着不确定性的社会风险,轻易地产生信任,而逐渐陷入骗局[31]。
为此,广大群众要学会控制直觉认知,建立理性思维模式。我们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讲教育,科学指导广大群众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积极疏导个体的不良情绪和心态,营造知足常乐的社会心态,逐步形成独立的人格[32],学会理性地处置各种复杂的突发事件,避免高动机心理状态影响决策判断。学会运用理性思维模式对外部信息进行加工、判断和决策,无疑是提高全社会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效途径。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虚构的身份削弱了人际信任形成的基础,信任的对象也不再仅限于具体个人。制度信任在社会运行机制中的重要性突显,制度不仅仅是人际信任建立的重要基础,其本身也是信任的对象。制度在社会运行中通过建立秩序,降低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增强个体行为人的理性选择[33],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日益充满张力的人际信任[34]。
首先,全社会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为提高制度信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要加强法制建设,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形式,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环境。政府部门不仅要通过开展接待日、走访调研等活动积极公开工作业务流程,深入了解社会民情,加强舆情监控,而且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相关事务处置的结果,也要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媒体也要积极宣传主流思想,有效发挥其公信力、影响力、传播力和引导力,唤起人们对国家、民族、传统、习惯等普遍情感认同,形成巨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共同营造高信任度水平的社会环境[35];其次,通过创新多种形式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不仅取决于制度制定的科学性,更要经历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通过评估和反馈机制不断完善其建设的科学性。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活动,赋予了社会组织、群众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科学评价制度有效性的机会,使得制度建设在行业自律、社会自治、基层自治等建设中逐步完善,推进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构建。同时,社会治理也培育了广大群众的新时代公民意识,使其增强了制度信任,坚信通过社会事务处理的制度化和公平化等制度建设能够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难点在于案情虽已查清却难以实现彻底告破,主犯一般在境外,追逃困难,且诈骗资金跨境外流,追缴困难。因此,最有效的遏制手段是高效防控。根据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信任的生成机理和特征,科学制定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是提高全社会防骗意识和反诈能力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