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有个员工马上就要满退休年龄了,他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发出通知,告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还需要出具离职证明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虽然规定很明确,似乎只要员工满了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了,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原因在于,员工虽然已满退休年龄,但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自动结束,劳动合同仍在履行状态。所以,保险起见,建议企业在员工满退休年龄时,主动通知员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因员工满退休年龄而終止劳动合同时,仍需向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虽然员工已满退休年龄,但此种情形仍属于法定的解除和终止情形,所以企业仍需要根据规定出具离职证明。
我们单位有个员工还有两个月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因为本人之前未缴纳社保,所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问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否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员工满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可否终止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亦可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此,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和达到退休年龄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终止情形正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项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即使员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在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也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有观点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观点下,单位能否以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员工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旦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企业也就无法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了。
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员工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本企业导致的,那么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倾向于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如果是后两种观点,对于离退休不满15年,又没有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估计是都不敢用的。但由于实践中确实也存在着另外两种观点,所以建议企业从以下几点着手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保证企业自身的社保缴纳的合法性,以避免其成为影响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利因素。
第二,在招用员工时,适当了解一些员工入职前的社保缴纳情况,在同等条件下招用正常缴纳社保或没有长期缺缴记录的员工。
第三,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及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与员工协商,签订劳务协议。
第四,充分了解当地司法口径,提前作出预判。
我公司一位财务主管(女)马上就要满50周岁,该财务主管本人认为自己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属于干部),应当55周岁退休,而公司认为其岗位并非管理岗,应50周岁退休。请问,该财务主管的退休年龄到底应该怎么认定呢?
很多企业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仍停留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规定,认为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实际上,在企业中,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对于退休早已不再适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1994年5月26日)规定: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最高检于2023年4月发布的典型案例《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7号)中提到,“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管理员工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实际从事的岗位性质依法确定,与其原有的工人或干部身份不必然相关”。
对于是否属于管理岗位的认定,通常可以查看双方的劳动合同、相关岗位制度等文件。实践中,如果员工无法举证其从事管理岗,则大多按照50周岁退休。
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建议企业将内部的岗位划分为管理岗和非管理岗,在劳动合同或岗位管理制度中予以体现。其中对于岗位管理制度,可以通过职代会或工会履行相应民主流程,以确保合法性。
本期专家 劳达laboroot高级合伙人、高级咨询顾问 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