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生 王沐晖 詹逸珂
摘 要:历史档案开放对于促进历史研究的开展、发挥历史档案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探讨国外关于历史档案开放的语境和实践,包括国外对于“历史档案”相关概念的理解、国外“历史档案”的主要构成以及国外开放“历史档案”的实例,同时立足概念认知、法规制度语境和实践差异,对我国历史档案开放不理想的现实状况进行思考,以期对我国历史档案开放实践有所启示。
关键词:档案开放;历史档案;高龄档案 ;外国档案;语境;开放利用
Abstract: The opening of historical archive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andembodying the social value of historical archiv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text and practice of the openingof historical archives in foreign countries, including the perception of concepts related to "historical archive", themain composition of "historical archive" and examples of the opening of "historical archive" in foreign countries. Atthe same time, based on the differences in concept cognition, legislative context as well as practice, this papertakes a reflection on the unsatisfactory reality of the opening of historical archives in China in order to provide anenlightenment for domestic relevant practice.
Keywords: Archive opening; Historical archive; Elderly archives; Foreign archives; Context; Open utilization
1 研究背景
自1980年中共中央、國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以来,我国历史档案开放工作已走过四十余年历程。然而,目前我国历史档案开放在实践中仍步履维艰,历史学者的研究因历史档案开放不够充分而受到掣肘的情况屡见不鲜。北京大学王奇生教授曾对陕甘宁边区历史档案的不公开发出疑问:“拿史料说话是最好的,这么好的资料,拿出来给读者看,只会对党的历史产生敬佩,为什么不能开放档案?”[1]红色历史档案的开放程度尚不够理想,其他历史档案的开放情况可想而知。从“历史档案”相关概念认知和开放实践等具体情形着眼,关注历史档案开放尚有一些深层次问题,对推进我国历史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发挥历史档案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2 历史档案开放的域外语境
2.1 “历史档案”相关概念的理解。在我国,国家档案资源按历史分期主要分为“历史档案”和“现行档案”两大部类。195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指出:“国家的全部档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机关、部队、团队、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都是我国社会政治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材料,都是我们国家的历史财富。”[2]这是我国首次将国家全部档案按历史时期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档案。至此,在我国档案界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二分法对档案进行划分,即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分为历史档案和现行档案两部分:历史档案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包括通常而言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形成时间相对较早;[3]现行档案指形成时间较晚、离现在的时间距离较近且起现时查考作用的档案,同时也是目前各级档案馆馆藏的主要成分,内容丰富、数量繁多,且还在源源不断地产生。[4]这种以具体年份为标尺区分档案性质的做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特色之一,而将国家档案资源划分为历史档案和现行档案的做法,也是我国档案界长期存在的一种习惯性实践。
事实上,无论是在学术讨论中,还是在实际的档案工作中,“历史档案”这一概念的指向在我国都是基本清晰的,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各类档案。然而在国外语境中(以英文为例),“历史档案”却很难称得上是一个规范概念。在相关文献中,也很难发现和国内同样具体且指向清晰的“历史档案”的表述。
尽管目前国内对“a r c h i v e(s)”“r e c o r d s”“documents”三个英文术语的翻译并未完全达成一致,且很难完全同中文术语一一对应,然而无论是将“历史档案”直接翻译为“historical archive(s)”,抑或是西方语境下更加常见的“historical records”和“historicaldocuments”,所指代的都是中文语境下宽泛的、形成年代久远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档案。但实际上,中文概念“档案”的直接对应词“archive(s)”本身即包含了“历史悠久且值得保存的档案”的内在含义。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在《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ModernArchives: Principles and Techniques )一书中,从法国大革命以来欧美各国的档案管理情况出发来回应“modernArchives”(现代档案)这一概念。[5]因此,虽然西方国家对“historical”指代的是什么历史分期没有明确界定,但如果我们将谢伦伯格在书中对“现代档案”的使用视为一条合理线索的话(当然谢伦伯格也未直接在书中针对“现代档案”作出清晰界定),那么不妨以此为基础推断,英文中“historical archive(s)/records/documents”在一些特定场景下或可与之构成补集,可能主要指向比法国大革命更早、在形成时间上比中文语境下的“历史档案”更久远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百科全书 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对于“历史档案”(其英文对应词为“historical Archives”)的解释为:“历史档案是对一定历史时期产生的档案的习惯称谓。由于不同国家对历史阶段的划分不一样,因而无明确、一致的界说,一般是以本国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或一个新政权诞生为界限。”[6]但问题在于,笔者调研发现,事实上在西方国家很难找到完全像我国一样,以一个具体年份或事件作为清晰标尺划分不同种类档案的做法。英国《信息自由法》第六部分第62条第(1)款规定,自形成之日满20年为“historical records”,并未以客觀的历史时间点为划分依据;[7]在英国其他法规制度中,也找不到关于何时之前形成的档案为“historicalArchives”的明确规定。即使像德国在《联邦档案安全利用法》第5条第(2)款中规定“第2条第(4)款中所规定的档案保护期为自形成之日后的60年,这项保护期制度不适用于1949年3月23日前产生的档案,以及具有明确科学研究价值或历史研究价值的档案”[8](1949年3月23日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制定日,笔者注),提到了一个确切的历史时间点,但也没有以此作为划分不同类型档案的依据。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西方国家对于历史档案可能并未有一个基于明确时间点的划分,而更多是基于形成早晚、是否具有鲜明的历史文化价值来单纯地划分年代较远的档案和年代较近的档案,其与具体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基本无关,蕴含的政治性目的也不强。中文语境下的“历史档案”,在西方国家很多时候可用来宽泛地指代迈斯奈尔所称的“应予以尊重的高龄案卷”,[9]它们和其他档案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对比关系如图1所示。
2.2 “历史档案”的主要构成。国外(以西方国家为主)的“历史档案”(这里暂且用“历史档案”这一中文概念指代国外广泛意义上的高龄档案、高龄案卷等)可主要分为五种类型。
一是王室、议会及行政司法机构等形成的具有官方色彩的档案。这一类档案内容广泛、包罗万象,对历史研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英国以“中书省卷轴”为代表的王室档案,包括“公函卷轴”“密函卷轴”“特许状卷轴”等,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社会各个层面,囊括国王、教俗贵族、中小骑士、普通教士等社会不同阶层,是中古英格兰历史研究必不可少的史料。[10]
二是教会和修道院形成的宗教档案。在西方国家,宗教机构的许多活动如颁布敕令、召开会议、任免神职人员等,都会产生大量档案。[11 ]
三是具有经济色彩的庄园档案。其主要包括法庭卷宗、土地测量册、土地登记册、地图等形式的文本资料,几乎涵盖西方中世纪乡村生活各个方面,是封建领主享有特权地位的重要支柱之一。[12]
四是私人编年史档案。以俄罗斯为例,古罗斯时期的大公和贵族热衷收集珍贵的手稿文献,形成富有特色的私人档案馆。约11 世纪,古罗斯首次出现第一部编年史文集《基辅古代史汇编》,12至13世纪在古罗斯的多瓦-苏兹达里、诺夫哥罗德等地开始兴起编年史的编纂,著名的有11 77年的《弗拉基米尔编年史汇编》。其中,9至12世纪形成的编年史档案保存至今的有130多件。[13]
五是族群档案。族群档案是特定族群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蕴含着族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集体记忆和身份认同。如“后流放时期”(前539年—前332年)犹太族群通过撰写和编修族群记录等方式,为自身族群认同追溯历史合法性和合理性,寻求历史构建的正当性。[14]
3 国外开放“历史档案”的实例
如上文所述,在国外“历史档案”不属于相对规范、明确的概念,因而在实践中,“历史档案”开放往往笼统地包含在档案开放中,而不作清晰的区分。与我国一样,高龄档案作为有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档案对象,一直备受各国民众及学者的关注。相较于我国而言,国外高龄档案受到的获取和利用限制相对较少,即使是内容较为敏感的高龄档案,在经过若干年后一般也能够顺利向社会开放。
2019年,为纪念维多利亚女王丈夫阿尔伯特亲王诞辰200周年,英国以“阿尔伯特亲王:他的生活及遗产”主题网站为依托,线上公开了阿尔伯特亲王的相关档案。截至目前,来自英国皇家档案馆、皇家收藏品和皇家1851年展览会的约23500份文件向公众开放,其中大部分档案均为首次公开。[15]
2020年3月,梵蒂冈天主教会提前8年公开了二战时期教皇庇护十二世的敏感档案,为学者澄清历史真相提供了支持。据报道,早在2020年2月,已经有至少150名历史学者和其他研究者登记查阅了这批即将开放的档案。[16]尽管公开历史档案暴露了时任教会领袖的诸多丑闻,但梵蒂冈宗座档案馆馆长指出:“教会没有任何理由害怕历史,反之,她喜欢历史并渴望更好地爱它。”[17]这对于揭示多面历史事实、还原真实历史图景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
2021年,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档案馆向公众开放了二战期间及之前犹太人生活的有关记录。在华盛顿大屠杀博物馆的协助下,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档案馆在线公开了约15万个涉及难民的数据条目,其中大多数涉及战争期间被疏散到时为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犹太人。对于此次公开的1941年至1945年的档案,来自以色列和乌兹别克斯坦的专家学者均可利用其开展研究,同时普通用户可查询档案中的个人出生日期和婚姻状况。[18]
2021年8月,印度比哈尔邦国家档案馆开放了大批抗英起义相关档案,其中涉及1800年至1914年印度人民发动起义抵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文献,将在档案馆网站开放并提供利用。比哈尔邦国家档案馆馆长认为,开放这批档案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人们一直以来都是在教科书上阅读我们的自由战士。但是,阅读有关其工作和活动的原始档案是一种完全不同的体验。这些英国政府的报告和信件可能会揭示许多新事物。几十年来,这些报告一直保密。现在是时候将其公开了。人们应该知道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以及它是如何发生的。”[19]作为工作目标之一,在世界范围内,开放“历史档案”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践举措。放眼世界,国外尤其是西方各国在实践层面相对更重视公民档案知情权、利用权的实现。正如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第7条将“使文献遗产为加拿大人和对加拿大感兴趣的人知晓,且被方便利用”一样[20]。
总体而言,国外“历史档案”的开放和公布在客观上有望助力历史研究的开展,并在消弭族群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效果。
4 对我国历史档案开放状况的思考
在我国,历史档案作为档案资源构成中的重要部分,在推动历史研究方面一直承担着重要角色。南开大学来新夏教授指出:“历史研究无疑需要历史档案作重要依据,而历史档案也只有被历史研究所利用才能从沉埋中焕发光彩,披沙拣金,二者不可或缺。”[21]作为档案中最具历史文化价值的一类,历史档案理应得到合理开放和利用,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然而,需要指出的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史档案”概念在我国的使用是有其特定历史背景的,与民国时学界常用的“老档”“旧档”等概念在指向上不完全一致,后者一般单纯指向年代久远的高龄档案。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历史档案概念的运用客观上旨在圈定一个和现实的人、现实的事不直接相关,但对当时开展历史研究及推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范围,其开放可在满足拨乱反正需要的同时,推动档案开放工作整体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开展。回望当时,历史档案开放作为我国档案开放的突破口,在我国档案开放进程中无疑具有开创先河的地位。与国外不同,历史档案概念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政治意涵,但由于历史档案和现行档案二分法以及现行档案封闭期作为热点舆论议题的强势影响,我国目前历史档案开放工作能见度相对较低,有待得到更充分的关注和研究,适当加快实践步伐。
同时还应看到,在我国,目前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度针对档案的“开放”设置了较多的前提条件。如2022年7月国家档案局第19号令公布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八条对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列出了4项延期开放条件,[22]而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对历史档案“应当控制使用”的情形更是设置了20项之多。[23]也就是说,虽然历史档案理论上可应开尽开,但只有完全满足开放条件时才能开放。暂且不论相关条件的表述和设置是否合理,这客观上使得相较于历史档案的封闭,历史档案的开放在条件设置上更严格,在实际操作中也更困难。与这种情形相对,西方国家对包含“历史档案”等在内的各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前提条件设置一般较为简单,即默认“开放为常态”,反而多是对作出限制档案开放决定的前提条件,即针对“作为例外的不开放”作出详细规定。如澳大利亚1983年《档案馆法》(Archives Act)并未规定开放档案的具体范围,而是对不予开放档案的范围进行清晰说明。主要表现为:1983年《档案馆法》将不予开放的档案称为“豁免档案”(exempt records),在第33条针对豁免档案满足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解释,如档案具体包含哪些信息和事项、具备哪些特征等,有多达数十条的详细列举。同时,该法第35条对如何认定“豁免档案”也有细致的规定。[24]
从这个角度看,针对历史档案开放,我国法律规制的表述语境存在着助长封闭、抑制开放的问题,体现出“重藏轻用”思想仍是制约我国历史档案开放推进的重要障碍。反映到实践中,便是造成现阶段我国历史档案的开放不够充分,对于历史研究尤其是近现代史研究的推进构成了消极影响。例如涉及晚清“同治回乱”、中外关系等的档案未得到及时开放,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敌伪档案的大量封闭给研究相关问题的历史学者带来利用上的障碍。从形成年代看,这些档案符合历史档案标准,可以应开尽开,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仍未得到大范围开放利用。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谨慎的做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民族团结以及推动构建中外睦邻友好关系等方面的确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严苛的开放限制条件也给历史学者带来了困难,阻碍了我国历史研究的正常开展。在许多情况下,后者已显然成为影响历史档案开放的主要矛盾。
正如美国国家档案局前局长卡林所言:“一个社会的档案如果是封闭的,就不可能是开放社会;一个民族如果没有记载他们的权利,就不可能践行;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利用其历史,就不可能审视自身;一个政府如果没有了档案,就不能负责任地治理。”[25]如何推动历史档案开放持续深入推进,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现实问题。国外对“历史档案”相关概念的理解和开放“历史档案”的举措,对新形势下我国推进历史档案开放工作具有启示意义,有利于我们从概念和实践上深化对歷史档案开放的认知,更好地满足我国推动历史档案开放的现实诉求,使我国历史档案开放工作的发展获得更强大、持久的动力。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广东海关档案文献整理和数据库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7ZDA200)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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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陈永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沐晖,通讯作者,博士研究生;詹逸珂,博士研究生 来稿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