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吴铎思 马安妮
网络平台在丰富用工模式、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同时,也出现了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认为,骑手工作时间自由、不受支配,属于“个体户”;骑手则认为,自己受公司管理,是公司的一员。那么,骑手到底为谁“打工”?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明确了骑手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于2019年,经营网络平台服务、物流配送服务、广告设计等,并承接某外卖平台市场开发、商家入驻、商家运营维护、配送等工作。同年,木拉勒通过招聘广告应聘到该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工作。
入职后,该公司为木拉勒注册了账号,并对其进行管理,包括接单、送餐、上线、下线等,要求木拉勒遵守考勤、薪酬、考评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放了印有“某某外卖”字样的员工制服,电动车上印有某外卖公司标志标识。
2021年8月,木拉勒离职。同年12月,木拉勒又重新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月,木拉勒在送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木拉勒向乌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木拉勒与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木拉勒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木拉勒的诉讼请求。
新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与外卖骑手木拉勒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每一个18岁以上公民均可自行注册骑手账号,没有地点、时间的限制;统一的工装是为了骑手的安全,而不是强制性的要求;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检测报告,送餐人员要进行培训、对配送容器也要进行清洗消毒。这些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木拉勒则认为,在做骑手期间,他严格遵守公司“上班不得迟到、工作时间三班倒,一个月开三次晨会,周六、周日不允许请假,一个月休息不得超过四天”的规定,并担任外卖送餐小组的小组长。因此,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首先,木拉勒与该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其次,新疆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服务等,木拉勒从事的外卖送餐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再者,木拉勒是通过该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从事全职骑手送餐工作,并且通过该公司的APP平台接受工作,遵守公司制定的考勤、薪酬、考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法院认为,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用工方式之一,虽然与传统用工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管理模式由传统的线下管理转变为线上管理,工作时间更具灵活性,但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仍与传统用工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