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过程中企业刑事合规适用问题研究

2023-12-10 15:17楼建航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合规犯罪制度

楼建航

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浙江 金华 321300

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企业违规风险增加,企业合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成为热议的话题。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刑事合规则是企业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占据着独特的地位,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前提,同时也是助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动力。目前,现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风险意识薄弱,在开展经营、融资以及管理等各项活动时极易触碰法律红线,引发刑事风险,制约企业发展,在此背景下,研究现代企业刑事合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刑事合规概念

现阶段,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是国家在刑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激励、约束、督促等各项机制,规范化管理企业经营与发展。实务界普遍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基础,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为防范刑事风险所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机制。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主要指的是为了降低企业、职工犯罪风险所制定的一系列被刑法所认可的制度性、技术性、规范性措施,旨在降低刑事处罚影响,保障企业稳定发展,促进企业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刑事合规适用范围

刑事合规的应用最早出现在经济领域,其目的主要是控制企业内部,预防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刑事合规要求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一切经济犯罪行为,包括:企业自身所为、企业职工所为等,避免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最高检2021 年4月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指出,刑事合规适用企业包括涉案企业与涉案企业相关联的企业、国企、民企、合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纳入适用范围。同时,刑事合规所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所涉及的经济、职务犯罪[1]。

二、企业刑事合规现状考察

目前,我国正大力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这不仅是实现2035 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方法,同时也是提高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2020 年3 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等地6 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 年3 月,最高检决定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部署在浙江、山东、北京、江苏等10 个省市开展为期1 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2022 年4 月,最高检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

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至今,金华市检察机关积累了诸多实践经验。改革试点期间,金华市检察机关科学把握“稳”与“进”的辩证法,先行先试,稳步推进,2020 年9 月,在全国率先推出《企业合规流程及文书指引》,为企业合规工作提供“闭环式”实操指引。同时,制定了《关于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会同市工商联、财政局等24 家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永康、东阳、浦江等地跟进出台细化举措,有效建构了企业合规的“金华样本”,为企业合规改革以及市场主体活力的激发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

但是,在企业刑事合规实践探索中,也发现一系列的问题。首先,企业经营管理刑事合规问题。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治理、财税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方面。例如:部分企业的制度设计、风险预警、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的漏洞。企业签订合同之前,忽视对客户资信的全面调查,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履行合同时忽视风险预警,发现风险没有及时上报,进而造成巨大损失;其次,企业行业特性刑事合规问题。通过对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行业、批发零售业、制造业、文娱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诸多行业展开深入全面考察分析,发现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企业刑事合规问题。例如,在办理某化工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监督案件中发现该企业排水口镍浓度、总铬浓度等多种污染物浓度超标,企业领导者、员工缺乏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重视环保自查整改工作,最终引发刑罚风险[2]。

三、企业刑事合规实践问题

(一)刑事合规激励对象泛化

目前,境内外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对象的界定有着明显的差异。境外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结果是放过企业,惩罚企业家。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结果则是企业、企业家双宽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不仅惠及企业,同时也惠及企业家。归根结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基本国情所造就的,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业务规模以及治理模式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企业负责人、领导者,企业意志和自然人意志分辨难度较大,若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实施时严格遵循放过企业、惩罚企业家的原则和要求,最终的结果无异于没有放过企业,所以要高度重视企业刑事合规激励对象泛化的问题。但是也需要考虑到,在企业没有被作为追诉对象的情况下,若实施合规考察,同时将企业的合规建设作为宽恕企业家的理由,不仅违背了企业合规基本原理,同时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出罪的理论支撑不足

站在犯罪论的角度上来说,犯罪行为的判定需要经过多方面的审核检验,现行犯罪论体系大多是结合自然人的犯罪行为模式所构建的,目前该体系被各国广泛应用于企业犯罪处罚中。然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施,引发了诸多的问题。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的构建是以自然人为基本对象的,面对企业法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无法为规制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依据。站在这一角度上来说,现行犯罪论体系无法全面、完整解释企业入罪问题,因此对于出罪问题的解释也就缺乏足够的力度。与此同时,部分专家学者建议将刑事合规设定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抑或从多种模式论证企业合规,但整体上面对的是监管不到位所引发的过失犯罪行为,在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六章所阐述的故意犯罪行为时依然存在解释力缺失的困境[3]。除此之外,当前也有部分专家学者试图通过引入组织体责任论的方式,对企业刑事合规出罪的正当性进行阐述和论证,但从整体上来看这一概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若盲目作为企业刑事合规出罪的理论依据必然不妥。

(三)出罪的法律依据欠妥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实施以来,企业合规不起诉成为高频热点词汇。通过分析改革试点以来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在合规考察期内及时整改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并不会起诉。目前来看,这是现行法律体系内最优的处理方法。虽然相对不起诉的广泛适用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涉案企业因合规整改而适用相对不起诉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犯罪情节轻微的方可适用相对不起诉。但是对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展开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竟有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560 余万元,这些案件若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行列,并且适用相对不起诉,那么出罪的法律依据显然并不充分。与此同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两者的衔接存在逻辑悖论。尤其是将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整改、相对不起诉混合适用后,相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直接认罪认罚却适用于相对不起诉的犯罪企业,需要增加刑事合规整改、考察、验收等多个环节的工作内容,不仅重复累赘,而且和相对不起诉适用原则不符。

四、企业刑事合规改进路径

(一)合理限定激励对象

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质是国家在刑事政策的基础之上通过正向激励、责任归咎等方式,引导企业正确精准识别刑事风险并加以预防,严格遵守刑法规定,制定完善的刑事法律措施,防止企业及其职工违法犯罪引发刑事风险。在这一过程中不难看出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和激励的对象是企业,然而实践中却将激励对象延伸至企业负责人、经营者上,这导致激励对象泛化现象严重,因此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要合理化限定激励对象,避免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改革本意相脱离。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激励对象,不应当是刑事政策的功利性选择,而要有恰当、充分的理由。企业要结合刑事合规制度改革的本意以及传统刑法理论对企业犯罪行为的认定合理化限定激励对象,进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来说,若企业行为已经构成单位犯罪,则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也就需要将其纳入刑事合规激励对象范畴当中。笔者认为,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同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参与生产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而且要进一步完善判断标准,例如,企业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体现单位意志,但是客观角度上来说却为企业谋取了利益,建议纳入激励范畴当中。相反地,不可因企业中某自然人在企业经营生产中地位较高、职责较重,就通过合规整改的方式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4]。

(二)准确定位合规属性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施,其根本目的在于帮助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进而有效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难看出,刑事合规的关键在于事前预防,但受到企业内控政策的影响,导致刑事合规制度内涵产生了一定的转变,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建立的合规管理措施,亦会影响到刑罚裁量工作的开展。但需要注意,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改革环节,刑罚裁量影响因素逐渐演变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这一现象在最高检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得到了验证。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但目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环节不起诉处理方式是否适用大批量涉案企业、自然人仍需进一步论证。笔者认为,认定单位犯罪行为时,可借鉴组织体责任制,通过分析涉案企业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判断单位独立意志,进而有效化、合理化分割涉案企业、企业自然人两者之间的责任,最终分别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防止自然人因涉案企业合规被不起诉。与此同时,要精准定位企业合规属性。当前部分企业实施刑事合规整改后依然可能被移送至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站在这一角度上来说刑事合规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极为相似,两者的法律效果并非出罪,而是从宽,至于从宽幅度,需要充分结合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予以精准的确定,并最终对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留意,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合理区分、界定企业合规整改和不起诉之间的关系,以便于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广泛推广实施应用奠定有力的基础,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处理意见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5]。

(三)增加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实施以来,针对涉案企业、自然人大多是通过相对不起诉的方式予以从宽处理,站在法律、逻辑的角度上来说,这一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专家学者认为,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原因是企业积极配合且有效补救的情况下有序推行合规整改方案,认真及时整改管理制度,消除企业管理制度漏洞及安全风险,防范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可以看出,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的方式所获得的从宽处罚的理由、原因和传统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从宽逻辑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仅是权宜之计,并非万全之策。所以有专家学者认为进一步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企业,在绝对、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之上,增加企业合规不起诉,以此作为企业合规整改的重要刑事程序激励,在这一过程中,合规不仅决定着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情节,同时也是其重要的考验条件,所以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应不断完善立法程序,进而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合法性。

五、结语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施已经成为国家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强化现代企业内部自治水平的关键举措。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针对当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要高度重视起来,深入分析问题根本原因所在,并制定针对性、有效性的解决措施,持续优化改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模式,高效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消除或限制企业内部的致罪诱罪因素,优化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再犯,提高依法治企水平,促进经济稳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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