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重要性

2023-12-09 14:33:44李香凝
山西农经 2023年20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人居整治

□李香凝

(吉首大学,湖南 湘西 416000)

农村环境整治不仅关系到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还关系到区域的生态环境,只有坚持和完善日常化的环境整治机制、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才能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1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城乡差距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人居环境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很多农村面临着严重的污染问题,这些污染不仅影响居民的健康生活,还严重影响周围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环境整治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农村人居环境的好坏决定着农民的生活质量的高低,还会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因此,应重视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工作,促进我国城乡协调发展。

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发动群众全面清理房前屋后和村庄公共空间的环境卫生[1]。在2021 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有序推进农村厕所改革、污水等黑臭水治理、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村存在选址不合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部分污水处理设备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等问题。农村生活废水排放量大,处理该项问题需要投入的资金过多,治理难度增加,导致了工作进度缓慢。若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农村居住环境及经济发展与城市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也会影响人民的期待。面对这些问题必须加大治理力度,完善管理方式,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居标准和环境规范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从长远角度来说更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农村面临的环境问题已不容小觑,目前农村生活垃圾乱扔乱堆、污水乱泼乱倒、畜禽乱跑乱拉的现象普遍存在;村庄整体面貌较差,村容村貌不整洁;厕所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既影响农村人居环境,也影响乡村文明,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也影响乡风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因此,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数据显示,农村产生的生活垃圾在通常情况下不会精细处理,而是一股脑地被排放进大自然中,这势必给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同时治理速度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尤其在面源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方面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大,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政策进行环境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想提高人居环境的治理效果,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不仅要解决现实存在的环境问题,还要根据农村发展现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健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和参与治理环境的积极性,让农民自发、自愿、自主地参与到整治工作中,共同完成对美好环境日益增长的需求。

2 农村环境治理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也在不断加快,城市人口逐年增加,城市化率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人口在逐渐减少,导致农村地区的发展问题也日益突出。数据显示,2018 年末我国农村人口为24 784 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9.58%。与2008 年相比,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减少了1.13%。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垃圾乱堆乱放

由于缺少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村民把垃圾直接倾倒在房前屋后,导致垃圾乱堆乱放,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

2.2 生活污水随意排放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河道污染,影响村民饮水安全。

2.3 畜禽养殖污染

农村畜禽养殖场管理不规范,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存在违规偷排、随意直排现象,导致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污染环境现象比较普遍。

2.4 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不当

农田残留物、废弃农药包装物及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未得到有效利用,随意燃烧、丢弃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此外,我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立法覆盖面窄、针对性差等问题。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和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给执法带来了难度。

3 农村人居环境现状分析

党中央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关系到广大农民最根本的利益。居住环境作为人们生活最基础的条件,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也影响着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发展。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与整治策略,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使农民对日常生活环境漠视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明显提高,大量农民逐渐建立起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防线。但我国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并不高,还存在着部分区域发展有失平衡、相关工作实施推动不到位、环境整治不够彻底、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与农民对未来健康生活的向往和生态环保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这需要地方政府多方协调、及时解决。

3.1 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保护法

首先,加快农村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综合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强化农民在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主人翁地位,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满足村民的生态需求。其次,在环境要素方面。乡村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区域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应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改善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法条款。再次,在地方政府管理职责方面。应当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要与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地方政府在农业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保持一致,促使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

3.2 弥补农村生活环境立法的缺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逐渐发展壮大,绝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有了显著改善,但农村的生活环境却存在滞后性,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目前,我国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对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分类、厕所粪污等方面的立法几乎一片空白,说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环境立法还处于边缘地带,各省、市应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台更加详细的文件,以供相关部门能够弥补现行缺乏农村生活环境专门性规范的不足。

3.3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首先,科学规划引领。立足现实规划,统筹布局,制定区域环境整治3 年行动方案[2],使整治工作持续推进。各地在编制规划时,要根据资源禀赋、区位条件、产业基础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实施。其次,突出重点区域。优先改善水环境质量,重点整治区域水体黑臭严重、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等问题突出的村庄。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推动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再次,强化资金投入。各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并完善相关税费减免、用电优惠等政策;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专业机构开展村庄规划编制、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等服务[3]。

4 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制定的技术规范,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污染防治工作等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农村人居环境标准是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技术支撑。当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存在指标设置不科学、执行力度不够、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需要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在相关立法中应明确设立农村人居环境标准的目的、原则及方法,确定农村人居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使农民正确理解法律并践行规范,在农村环境整治中发挥主导作用。农村生活环境污染问题主要包括垃圾污染、噪声污染和光污染,其中垃圾污染是我国农村最普遍、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在推进“三农”工作的进程中,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曾多次被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一经提出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相关部门应根据产生问题的各方面原因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

4.1 完善农村居住环境标准

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但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所以,除了要因地制宜确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外,还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农村特点,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标准规范体系。实际上,我国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部分标准,但还不够完善,在质量、方法、技术等方面的标准尤为欠缺,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应根据当前农村的现实情况,依据我国国情,结合现有的政策法规,制定更加科学的人居环境标准,在此期间必须要有公众参与,以保证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

4.2 注重农村环境标准的科学性研究

环境保护标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标准数量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国家发布多项有关环境标准的文件,以促进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但与农村严重的环境现实问题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目前,农村环境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调查农村环境污染现状,通过系统性的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环境标准。

制定农村环境标准的思路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和污染状况,确定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针对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污染等问题,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工作;针对乡镇企业污染问题,开展乡镇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针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我国农村环境标准存在诸多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各个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一方面,农村公共管理机制不完善,公共环境治理工作滞后。另一方面,农村环境保护的进度明显落后于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

4.3 环境标准的社会性和影响力有待加强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发布实施了多项环境标准,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还未形成。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实施的各类标准数量众多、类型各异,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这就使得各级环保部门在执行相关标准时不知该如何选择执行标准。其次,地方环保部门在贯彻实施相关标准中存在较大阻力。虽然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文件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地方环保部门在贯彻实施相关标准时依然存在困难。再次,农村人居环境标准的规范对象具有特殊性,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必须有广泛的适用性。虽然农村地区居住者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但大多数村民还没有形成环保的生活习惯,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再加上环境标准制定时大多使用专业性强的术语,对普通民众来说理解尚有困难,何况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国家应加大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力度[4],让农民理解并践行这些规范,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文件上。

4.4 调整其他普遍法中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环境法是一部独立的特别法,而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普通法的历史远比环境法更久远,它们在环境法体系建立和完善之前就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法作为一部新兴的具有交叉性特点的法律,更需要汲取其他法律的“营养物质”完善自己,相应的其他法律执行部门也应做出调整,适应环境法。新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离不开现有的环境法体系,更离不开其他普通法的支撑。环境法的有效运营依赖于这些普通法中相关的补充规定,从而使得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法律依据[5]。

5 结束语

在我国环境污染整治过程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未能保持平衡,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是重要原因。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政府职责与环保组织缺位,农民的参与几乎是空白。当今社会环境问题的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对政府的环境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环境问题解决过程中,对相关政策制定和吸纳公众相关期待与要求越高,就会造成公众的参与度越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对于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有效执行问题等有着较高的要求。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对于相关规定的有效切实执行以及对环保问题的及时解决与整改,并建立全面有效的环境整治管理机制,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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