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泳泽,冯栋琨
(1. 南京财经大学 国际经贸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 南京财经大学 江苏产业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03)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进,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趋势盛行,产业链脱钩愈演愈烈,外部环境正逐渐形成以美国为首的科技封锁,我国正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卡脖子”技术困境。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技术创新模式难以为继,我国的科技基础能力也难以支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需求。为此,习近平总书记2023 年2 月21 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基础研究,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要求,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必由之路。现阶段,强化基础研究进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已经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全新战略导向。
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一方面要求我国能够独立研发关键核心技术,具备打破技术垄断和技术封锁的基本能力,能够实现技术供给的自给自足,进而实现科技自立;另一方面要求我国科技竞争能力处于国际前列,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技术输出与产品输出处于高质量状态,能够涌现大量原始性技术创新,在全球科技创新中处于引领性的位置,进而实现科技自强。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科技自立还是从科技自强角度来看,都对基础研究这一创新链的起始端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国迫切需要达到较为成熟和领先的基础研究发展水平,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自主突破、产业企业重大紧缺技术创新自主突破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
因此,如何通过强化基础研究突破外部科技封锁,进而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已经成为我国当下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要做的工作,一是系统建构基础研究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的内在逻辑,为强化基础研究这一战略举措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二是剖析我国在基础研究领域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致使基础研究一直落后于发达国家,以及在基础研究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的各个环节中还存在怎样的堵点和困境,致使基础研究不能有效服务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三是针对我国基础研究领域尚存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政策建议。
近些年来,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持续脱钩、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趋势盛行,导致我国部分关键核心技术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封锁,致使“卡脖子”问题日益突出。造成我国科技创新领域掣肘于人的被动局面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归根结蒂还是出在基础研究这一源头性创新不足上。一方面,我国基础研究领域长期存在投入不足、结构失衡的主要问题,使得我国很难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另一方面,在实现以基础研究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困境,从创新链起始端的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再到最终的产业化,该路径并没有实现有效贯通,这也导致我国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经常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在基础研究投入与产出较为薄弱的情况下,基础研究成果也没能有效服务产业核心技术突破,这无疑是导致现阶段我国科技创新领域被动局面更深层次的原因。
因此,明晰基础研究在服务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各个环节中还存在怎样的堵点和困境,对于实现以基础研究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1. 我国基础研究投入特点分析
基础研究投入稳步提升,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从基础研究投入总量来看,2010—2020 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持续增加,从2010 年的324.49 亿元增加到2020 年的1 467 亿元;2015 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首次超越日本,并正式跃居世界第二大基础研究投入国。从基础研究投入增长速度来看,如图1 所示,近十年来,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保持稳步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达16.7%,远远领先于美国(2.7%)、韩国(7.9%)、法国(3.6%)、日本(2.5%)的年均增长速度。
图1 2010—2020年我国基础研究投入规模及增长情况
基础研究投入强度低,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虽然从基础研究投入总量上来看,我国已跃居世界第二,但考虑到我国庞大的经济规模,基础研究投入的比例就显得相对不足。一方面,从基础研究投入强度(基础研究投入占GDP 比重)来看,如图2 所示,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强度从2010年的不足0.1% 上升到2020 年的0.14%,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作为世界上主要创新型国家,近十年来,美、日、韩、法的基础研究投入强度均保持在0.4% 以上。与之相比,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强度尚不足主要创新型国家的四分之一,更与韩国0.7%左右的高投入强度相去甚远。另一方面,从基础研究投入占研发总投入的比重来看,如图3 所示,主要创新型国家基础研究投入占研发总投入的比重均在10%以上,美国和韩国则保持在15%左右,法国和意大利更是常年保持20% 以上的高投入占比。而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占研发总投入的比重明显偏低,近十年来一直在5%~6%之间徘徊,远远低于主要创新型国家的水平,这进一步说明我国基础研究投入相对不足的局面较为严重,且一直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图2 各国基础研究投入占GDP比重
图3 各国基础研究投入占研发总投入比重
基础研究经费结构失衡,企业在基础研究中的角色缺失。基础研究经费来源主要有高校、政府研究机构、企业和非盈利机构等,不同国家对于基础研究经费来源的统计口径略有差别,但仍然以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为主。从基础研究经费来源占比来看,如图4 所示,2020 年,中、美、意、法四国的基础研究经费主要来自于高校,高校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占总投入达一半以上,企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也普遍高于20%。而在日本和韩国,企业则是基础研究投入最多的部门,分别高达47.1% 和57.5%。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来源结构较为失衡,严重依赖高校和政府研究机构等公共部门,而企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占比近十年来一直在3% 左右徘徊,远远低于主要创新型国家20%以上的水平,见图5。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本应具有更好的市场敏感性和创新转化的能力,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处于低位,在基础研究领域处于角色缺失状态,这无疑为我国依靠基础研究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埋下了较为严重的隐患。
图4 2020年各国基础研究经费来源分布
图5 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来源分布
2. 高校和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与现实的“脱节”
一国的创新活动是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不同主体组成的系统来完成的。其中,基础研究是一种实验性或理论性的研究活动,旨在揭示事物的客观本质和运动规律,主要由高校等创新主体承担;而应用研究则是将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活动,由企业等创新主体承担。在这个系统中,高校作为基础研究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其研究成果对实体经济部门的溢出效应具有重要作用。这种溢出可以通过知识溢出和人才溢出渠道来实现。通过知识溢出,高校的基础研究成果可以传递给企业等实体经济部门,为其创新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引导。同时,高校还可以通过人才溢出,将其优秀的研究人员培养和输送给实体经济部门,为其提供具有创新能力和科技素养的人才支持。尽管高校的基础研究成果具有外溢性特征,可以为实体经济部门提供驱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就现实情况而言,我国高校从事基础研究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障碍。
(1)高校的基础研究活动与现实“脱节”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校的基础研究能力相对落后,这导致企业的应用研究没有与大学的基础研究形成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内生路径[1]。长期依赖引进国外科技创新容易形成路径依赖,进而进一步削弱开放型经济体的内生基础研究能力[2]。我国高校基础研究与企业创新活动之间存在的“脱节”效应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释:人才溢出与知识溢出的脱节效应。
从高校人才溢出的角度来看,我国高校人才培养领域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在高校扩招等政策的刺激下,人才培养数量迅速增加,但培养质量并未相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和人才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的脱节现象愈发严重。我国高校培养的各类人才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对科技创新人才的真实需求[3]。更为重要的是,加强高校基础研究能力的政策在高校扩招政策的刺激下,并不会对现有的人才教学和培养模式产生根本性改变,也不会带来高校专业课程的根本调整,反而可能不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
从高校的知识溢出角度来看,基础研究显著促进了上游大学的专利产出,但对中下游学校和企业的专利产出促进作用逐渐减弱甚至没有显著影响[4]。这表明以项目为导向的大学研究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以定量结果为主导的问题,如发表论文数量、专利申请和授予数量,并忽视了定性结果的要求。实际上,我国许多大学的基础研究成果只能在知识链中下游大学产生显著影响,而不能显著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有时,大学甚至将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没有任何应用价值的专利和其他成果[5]。
(2)高校基础研究的评价奖励机制尚不健全
第一,现有科研评价机制对基础研究的适用性较差。高校作为基础研究的主要阵地,在“211工程”“985 工程”以及如今“双一流”建设下不断向着强化以论文产出为纲、以刊评文的方向前进,逐渐忽视了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的差异性,导致科研资源向容易发表高端论文的新兴热点方向加速集聚。这种“短平快”的论文生产模式应运而生,导致对于基础研究领域越来越无人问津。我国高校本就普遍存在“重论文、轻创新”的现象,而随着政府各项政策强调“产学研结合”,“重应用、轻基础”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因此,我国高校的基础研究和相关成果无法有效转化和外溢,从而影响企业的产业化和生产化环节[6]。
第二,科研人员难以直接从基础研究成果中获得较高货币性激励。基础研究成果与应用研究成果的产权性质不同,导致二者之间的溢价形式不同。基础研究具有投入高、周期长、成果溢出效应突出等特点,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属性,且成果多以论文的形式公开发表在学术期刊或会议上。不同于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成果没有可以迅速转化为可以应用的实际成果,研究者更难以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经济租金中获得较高的货币性激励。因此,为补偿基础研究成果的公共性质,需要政府对基础研究人员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然而,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内部对基础研究人员的奖励制度尚未健全,基础研究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这也进一步弱化了科研人员从事基础研究的积极性。
3. 企业:基础研究领域的角色缺失
企业处于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其从事基础研究有利于实现突破式创新,从而使其在市场上获得先发优势,也是推进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实践表明,企业因具有更好的市场敏感性和商业化模式,在开展基础研究时具有其他创新主体难以比拟的独特优势。一是企业在识别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由于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与技术紧密结合,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从而更加准确地识别出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还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技术分析等手段,深入了解用户需求和市场状况,并通过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发现和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是企业资助基础研究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其使用效率。企业拥有丰富的资金和资源,可以通过资助基础研究项目,将资源投入到有潜力、有前景的科研项目中。这样一方面可以优化资源的分配,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具有重要价值和发展潜力的研究项目上,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另一方面,企业资助基础研究也可以促进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效率。三是企业组织基础研究有助于促进产学研合作。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与高校、科研机构等产学研各方面存在紧密联系。通过组织基础研究项目,企业可以在产学研合作中起到桥梁和推动作用,共同研究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实现产学研合作的良性互动。这样可以促进知识和技术的交流与分享,加强产学研合作的紧密程度,提高研究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的效率。
然而,虽然企业在开展基础研究活动上具有其他创新主体难以比拟的独特优势,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基础研究投入的贡献仅占3% 左右,这二者的矛盾局面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开展基础研究活动方面存在的种种困境,使得企业在基础研究领域一直处于角色缺失状态。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看:
(1)企业从事基础研究的动力不足
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市场收益不确定性和研发长期性,使得企业不愿意对基础研究进行投资,导致企业常常表现出轻视基础研究、重视应用研究的偏好。具体表现有以下四点:
第一,大部分产业竞争目前还没有进入依靠原始创新发展的阶段。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基础研究来开发新的技术,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然而,基础研究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需要大量长期的投入和耐心等待结果。虽然在竞争激烈的信息制造产业中,一些头部企业和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开始投入资源来布局基础研究,以保持竞争力,然而大多数企业在生存压力下缺乏投资基础研究的条件和动力。此外,国有企业依然主要以逆向工程和集成创新为主,也缺乏开展基础研究的内生动力。那些新兴技术创业企业由于缺乏自己的研发实力和资源,其所需的基础研究也就只能依赖于大学或科研院所。
第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对基础研究的压力传导不够。国有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然而,目前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对基础研究的压力传导不够。为了促使企业加强基础研究的压力传导机制,建立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制度成为必要的指挥棒。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将中央企业经营指标体系优化为“一利五率”,其中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全员劳动生产率是侧重科技创新的考核指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营业绩指标仍然是考核核心,大部分的中央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会选择更四平八稳的工作方式,以满足阶段性业绩考核为主要目标,偏向于集成创新和亮点工程,从而忽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和探索。
第三,政府采购政策未能有效引导企业投入基础研究。首先,政府采购引导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是非常重要的。美国政府在这方面表现出较高的能力,通过政府采购来引导企业投入前沿技术研发。这种做法不仅能够推动企业的创新能力,也能够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但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对重大技术装备采购的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有时候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存在审批和执行环节不顺畅的情况,导致采购计划无法及时落地。这就影响了企业的研发投入,也限制了国家科技水平的提升。其次,我国的政府采购中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对研发服务采购缺乏相应的规范。目前,研发服务采购的合同内容和规范并不明确,这使得研发服务供应商缺乏明确的参与标准和权益保障,同时也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的研发合作。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在一些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能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措施,这使得企业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也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最后,我国政府采购中还存在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的指令性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政府采购的标准和要求过于苛刻,使得民营企业很难满足,从而无法参与到政府采购的项目中。这就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也不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
第四,知识产权制度对基础研究的重大原始成果提供的保护不够充分。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缺乏整体部署,特别是在新兴领域的保护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意味着在一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完善,导致一些重大原创成果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审核周期较长,无法满足创新的快速反应需求。在创新领域,时间非常宝贵,创新者需要迅速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确保自己的成果不会被他人侵权。然而,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审核周期较长,导致创新者在等待保护期间可能面临着侵权风险。再次,技术秘密的法律地位较弱,无法有效保护企业的基础研究成果。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并不希望将其创新成果公开,而是选择保持为技术秘密。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技术秘密的保护相对较弱,这使得企业的基础研究成果面临着泄露和侵权的风险。最后,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相对较低,而维权的成本较高,这不利于激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在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侵权者可能很容易获得他人的成果,并以较低的成本进行侵权行为;而对于企业来说,维权的成本往往较高。这就影响了企业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使其不愿意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基础研究。
(2)企业从事基础研究的能力有限
第一,企业缺乏高端人才。首先,基础研究需要具有创造力的高端研究人才,然而在企业中这类人才却相对匮乏。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进行创新性研究时可能会面临人才的短缺问题,限制了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其次,大多数企业缺乏提出科学问题的能力,不能将技术需求转化为科学问题。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研发时可能无法准确地确定研究方向和目标,导致研究成果与实际需求脱节,从而影响企业的研发效果和市场竞争力。再次,企业对高水平人才的吸引力正在减弱,科研人员不愿意到企业从事研发工作。由于企业的薪酬待遇、晋升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科研人员更倾向于选择在科研院所或高校从事科研工作,而不是加入企业。最后,人才供需结构制约着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目前,高校培养的研究生虽然人才数量多,但他们缺乏快速学习和知识整合能力,不能满足企业以问题为导向的快速研发需求,且较为缺乏有交叉学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研发时可能需要额外的培训和时间投入,以提高拥有研究生学历的科研人员的实际应用能力。
第二,税收优惠等补贴政策在激励企业加强基础研究方面尚有不足。这些政策并不能有效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的投入。一方面,将研发人员和资金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会增加企业的申报成本,这可能导致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补贴而进行数据篡改等不正当行为,从而扭曲了政策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政府对于财政资金的审计要求较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积极性。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企业获得政府资助的研发投入相对较少,还需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其对基础研究的重视程度。以2020 年为例,我国企业获得政府资助的研发资金是126 亿美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额的2.81%。与之相比,美国企业同期实施了212 亿美元的政府资助,占企业研发支出总额的3.9%。
1. 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特征
高水平的创新能力。就创新能力而言,科技自立自强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备高水平的创新能力,能够在科技创新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一方面需要具备原始创新能力,通过自主研发和创造全新的科技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另一方面需要实现技术、产品和流程等方面的创新,培育具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产业,推动技术与产业的紧密结合[7]。高水平的创新能力是科技自立自强的核心特征之一,只有具备了较高水平的创新能力,国家才能在科技创新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
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从日益激烈的中美经贸争端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仍然受到其他国家的制约,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瓶颈”。这进一步突出了对于关键核心技术自主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水平的科技自力更生和自强不息不仅依赖于自由探索式的科研组织模式,而且需要以“四个方面”为先导,即系统协作联合研发、率先掌握前沿技术、形成先行者优势、引领未来发展,破解关乎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关键产业的技术控制能力。从创新产出的角度来看,科技自立自强要求一个国家在创新领域中具备高国际影响力、技术控制能力和预测未来科技发展的能力。一方面能够使国家在全球科技竞争中获得制度话语权,即能够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和标准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能够掌握关键产业的技术控制权,构建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控制权,提高自身产业的竞争力,进而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此外,科技自立自强也包括对未来产业和未来技术的预测和控制能力,能够把握全球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构建科技竞争格局,实现对未来科技发展的“控制”。
2. 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现状分析
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创新薄弱,专利市场占有率不高。关键核心技术在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产品占有率,反映了一个国家的高端技术水平,关键核心技术也代表着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的主要筹码。从人工智能(AI)和第五代通信技术(5G)产业来看,中国的人工智能产业并不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实力,人工智能技术主要为美国和德国所垄断;而在5G 技术方面,中国虽然有华为这一领军企业,但绝大部分的市场话语权仍然掌握在美国和韩国手中,具体见表1。
表1 AI和5G产业相关知识产权市场情况
总的看,虽然我国在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距离达到具备知识产权的掌控力、把握市场话语权还有很大差距。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主动权,形成技术持续发展的潜力。
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较大,对外技术依赖情况较为严重。从科技自立自强角度来看,对外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对外技术依赖的程度,进而体现科技自立;本国接收的知识产权交易费可以体现本国技术创新的国际影响力,进而体现科技自强。若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支付金额大于接收金额,则可以认为这个国家处于知识产权交易的“逆差”状态,对外技术依赖的程度较高。从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来看,近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使用费接收金额在全球的占比始终处于3% 以下,而支付金额在全球的占比则高达8%,见图6。进一步看,从2022 年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交易情况来看,中国知识产权“逆差”金额达到311.7 亿美元,而美国则能够凭借先进的技术创新水平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获利771.9 亿美元,见表2。数据表明,中国长期以来较为依赖国外的先进技术,而本土却不能很好地生产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先进技术,从而难以在知识产权国际市场上获取技术红利,科技自立自强的情况不容乐观。
图6 2010—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在全球的占比
表2 2022年主要国家知识产权使用费在全球占比情况
三方专利拥有量较低,高质量创新较为不足。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科技信息源。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日本专利局((JPO)是全球三个主要的专利局,所谓的三方专利即是在此三个机构均提出申请的同一项发明专利。三方专利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与经济价值,此种专利拥有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全球科技成果的拥有量。从OECD 数据库公布的数据来看(图7),中国所拥有的三方专利在全球占比情况已经从2005 年的0.8% 上升到2019 年的7.1%,获得了较大幅度的高速增长。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三方专利拥有量占比已经逐渐与德国、韩国等国家持平并实现超越,但也要看到美、日、欧三方专利的占比接近全球的80%;与之相比,我国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要达到科技自立自强的标准,我国三方专利拥有量在全球的占比还须进一步提高。
图7 2005—2019年主要国家三方专利拥有量在全球占比
3. 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现实挑战
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我国科技领域面临诸多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改变。虽然我国在一些领域取得了重要的科技突破,但仍然存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被他国掌握的情况,与典型创新型国家相比存在差距。这一问题限制了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尤其在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消费市场,我国仍然高度依赖进口。我国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缺乏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牵引,各创新载体之间也缺乏协同和联合攻关[8]。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标准和创新载体,但我国目前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存在缺位和错位的问题。虽然国家实验室在一些领域取得了重要的突破,但仍然处于新创和重组阶段,整体实力有待提升。这种分散的创新格局使得我国在科技领域的整体实力受到了限制,无法形成更强大的创新合力,难以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也就无法迅速有效地应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本土企业内在驱动不足。高水平的科技产出质量和效率是衡量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标准之一。尽管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科技创新大国,但在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方面与世界科技强国存在较大差距。从企业这一创新主体来看,一方面,企业追求短期利润,忽略掌握核心技术,且在国内特定领域处于行业垄断地位,导致产出重大基础研究成果的驱动力不足,缺乏独立研究与开发的压力,忽视建立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本土企业较为依赖国外零部件供应商,导致大部分本土零部件供应商的成长空间被进一步压缩,难以生产出匹配其他科技企业需求的零部件产品,进而加剧了我国企业对国外零部件的依赖,例如光刻机、半导体芯片等。
技术创新存在脱节。我国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主要原因是基础研究尚未突破。基础研究的不足对我国的核心技术产生了限制,这不仅制约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还影响了高端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由于基础研究投入不足,企业往往只能依赖于引进技术或者进行简单的技术改良,而无法真正实现技术的突破和创新,这使得我国在一些关键领域的技术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另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衔接问题也是制约我国核心技术攻关的一个重要因素。基础研究是技术创新的基础,而应用研究则是将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使得基础研究的成果无法得到及时应用和转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脱节不仅导致基础研究难以为企业技术创新攻关提供有效的基础知识和高水平人才支撑,也导致基础研究成果的流失和浪费。
科技人才结构有待调整。全球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塑世界竞争格局,未来我国需要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和原始创新引领力,传统产业需要升级向高端智能、信息化和数字化方向。目前我国科技创新仍是追赶模式,传统的科技创新模式不利于原始性技术和新兴产业的成长,需要进行重大变革。从人才结构来看,近年来我国科技人才队伍规模素质有所提高,但与世界典型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科技领军人才偏少,高层次创新人才匮乏,难以满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创新需求。此外,从国际视野来看,我国尚未营造出吸引全球顶尖科技人才的创新生态环境,本土也不乏较多高水平科技人才流失,这也是我国目前在科技人才机制方面的短板。现阶段国家之间的创新竞争根本上是人才之间的竞争,高水平创新人才的缺失也进一步制约了科技自立自强前行的步伐。
1. “孤岛化”的基础研究难以和产业链形成有效衔接
围绕基础研究进行产业化布局,并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将创新活动与生产活动无缝衔接,实现创新成果向创新产品的转化是能够有效发挥基础研究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一种模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创新体系下形成了这种模式,并拥有强大的研发实力和跨国企业,能够推动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产业链的转型升级。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晚且缺乏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以及相对缺乏学术研究能力,无法实现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快速对接。以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率为例,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1 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在2017—2021年的期限内,国内高校的有效专利转化率长期不到3%;科研单位的有效专利转化率相对较高,但也仅仅在8.9%~18.3%之间波动,远低于同期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基础研究成果难以实现有效转化使得基础研究逐渐表现出“孤岛化”的发展趋势。具体来看,基础研究的这种“孤岛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脱节。基础研究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主导下进行,这导致创新问题往往停留在基础研究领域内部,并没有转化为现实问题。以科学问题凝练这一创新链初始环节为例,目前我国基金资助体系下的科学问题凝练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正向凝练”,这种凝练更多体现的是对事物本质和结构等基本原理进行的探讨,比若说量子力学问题等。对这类问题的解决也大多是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而不是转化为工业化的最终产品。因此,以这类问题为中心的创新始终属于基础研究范畴,难以开展应用研究,也无法很好地布局产业链。
另一方面,基础研究成果离落地实施还有一定的距离。近年来,基础研究成果以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为导向,取得了不少突破和进展。然而,这些创新成果离实际的产业应用还有一定的距离。创新主体在开展基础研究活动时,普遍缺乏将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能力。他们可能在技术研发方面具备优势,但在市场定位、市场特色、市场寿命、市场容量等因素的考虑上较为薄弱,这导致了产业链难以围绕创新链展开布局[9]。此外,高校过多地注重理论研究,导致培养出的应用型人才与企业需求不匹配。高校所提供的教育与在产业化过程中对应用型人才的技能和知识的要求并不相符,产业链的布局因缺乏适应产业需求的人才而受到制约。缺乏产业化的桥梁阻碍了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进一步制约了产业链的布局和发展,进而导致基础研究与现实脱节,逐渐显现出“孤岛化”的趋势。
2. 产业链的中低端困境难以有效带动基础研究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的产业升级一直采用模仿跟随的方式,从而导致了产业链对外依赖程度较高,容易被锁定在价值链的中低端环节,这种模仿式的升级方式缺乏创新动力,无法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此外,大型企业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不足,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进一步加剧了基础研究的匮乏,这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尤其是在芯片行业,我国的国产化替代进展不尽如人意,虽然以中芯国际、华为海思为代表的企业在芯片研发领域投入了大量资源精力,但仍然没有实现国产芯片的大规模替代。数据显示,2021 年,我国进口芯片总量依旧高达6 354.8亿个,同比增长16.9%,进口金额高达4 326 亿美元,同比增长23.6%,芯片行业仍然较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口。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和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芯片产业的迭代速度也在加快。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汽车等领域成为芯片应用的新战场,对高端芯片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然而,我国高端芯片的核心技术受到限制,难以进行基础研究的全面布局。这导致了新兴产业无法实现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的部署,制约了产业的发展。以物联网为例,随着各种智能设备的普及,物联网需要大量的芯片来支持数据传输和处理。然而由于高端芯片的核心技术受限,我国无法进行全面的基础研究布局。这就意味着我们不得不依赖进口芯片,无法自主研发和生产满足需求的芯片,从而影响了我国在物联网领域的竞争力。与此同时,中美技术脱钩也对我国芯片产业造成了重大影响。中美技术脱钩导致我国采用的产业结构升级路径中断,使我国无法继续依赖芯片进口,迫切需要自主研发和生产高端芯片。从表面来看,由芯片产业带动的应用研究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趋势中,但这种产业链的蓬勃发展仍旧无法根本改变我国在这一领域基础研究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导致产业链难以有效带动基础研究发展的原因是由于企业过于依赖劳动力优势,忽视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重要性。这使得企业在低端产业链上受到链主企业的技术封锁与隔绝,无法获取创新资源,特别是在电子、光学产品制造、计算机制造业等领域,这个问题更加突出。由于长期的劳动力优势依赖,我国相关产业一直停留在低端的装配与制造领域,无法在产业链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致使我们难以进行关键核心技术环节的研究,无法创造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同时也难以进行有效的基础研究,无法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破。
3. 承载高技术领域基础研究和产业发展有机融合的创新平台较为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生产与创新的互动协作一直面临困境,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基础研究和产业链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助创新平台来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这些创新平台可以是公共创新平台,如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它们具备完善的管理机制、技术共享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企业可以通过参与创新平台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创新平台提供了一个合作的环境,让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在创新平台上,企业可以共享资源、共同研发,从而提高创新效率和成果转化能力。然而,目前在高技术领域,不同的创新平台仍然存在基础研究与产业发展相割裂的问题。部分原因是由于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再到实现创新成果的商业化的流程较长,不同的创新平台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难以整合创新链的全部流程,进而导致创新平台的定位和功能未能得到有效衔接。
以工业软件的研发和应用为例,工业软件与商业信息技术软件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进入门槛的高低和对基础工具的不同要求上。工业软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的工业环境和任务,因此对开发者的技能要求更高。此外,工业软件的应用还涉及到多个学科和领域的知识,因此需要跨学科、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来进行开发和应用。为了支持工业软件的发展和企业的创新,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政府建立了创新平台,提供专项投资和项目遴选来支持工业软件的研发和企业的发展。此外,《“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聚力研发工业软件产品,进一步提升我国工业软件的水平和竞争力。然而,目前在工业软件领域我们仍存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在工业软件领域之间的耦合不足的困境。在高技术领域,现阶段我国创新平台并不能很好地承载基础研究和产业发展之间的有机融合,依旧难以解决二者之间相互割裂的问题,这也成为了依靠基础研究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进而推进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现实困境。
4. 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中缺乏成熟的市场化机制
基础研究成果能否实现高效率的转化,并服务于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市场化机制是否能在创新转化链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模式,必要的前提则是明确界定基础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使得私人部门能够享有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以此提升基础研究主体的创新动力和转化积极性。
从美国《拜杜法案》的实施情况来看,由于该法案重新界定了政府资助大学产出成果的归属并制定了统一的专利政策,取消了大学许可限制,改变了大学商业化知识产权的动机,因而对美国大学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方面产生了一定成效,使得大学能够享有其受资助发明专利的许可实施和独家许可权。这样的政策改革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大学的转化使命、权利与责任。在1980 年之前,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发明专利一直由政府拥有,导致政府资助项目的学术成果与专利技术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然而,自1980 年《拜杜法案》实施后,美国大学的专利授予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受联邦科研经费资助的TOP100 大学的年度专利授予总量增长了3.8 倍。《拜杜法案》的实践经验表明,通过重新界定成果归属、制定统一专利政策、取消许可限制等措施,可以促进大学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成效[10]。这一法案的实施使得大学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其科技成果,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发展。同时,确立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的使命、权利与责任,并构建市场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高效地转化应用。这些措施使得美国研究型大学在发明成果应用与转化领域形成了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和转化机制。通过加强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可以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应用和推广,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从我国的科技制度来看,针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2007 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规定,由国家财政资助的科技活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承担者,但其实并没有使得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有所提高[11],中国式“拜杜法案”出现了失灵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暂时还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在:其一,我国的职务发明在权属界定和权利行使上均奉行单位主义,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于单位。高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项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具体承担任务的课题组科研人员作为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奖酬获取权,因此形成了科研人员为学校(单位)“打工”而无权处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的局面。其二,高校知识产权受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约束,不能自由处分。这意味着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受到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的阻碍。这不仅增加了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成本,也延长了转化的时间。此外,虽然2021 年颁布了进一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其针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和转化机制及保障体系的全过程,更加注重法律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科研人员作为职务发明者无法自由处置其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因此,基础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并不能有效归属到以科研人员为代表的私人部门,使得在创新转化链条中缺乏较为成熟的市场化机制,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研人员从事基础研究的积极性,也进一步抑制了其创新转化的积极性。
1. 后发国家的创新追赶路径
技术差距理论认为,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工业品贸易,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以技术差距的存在为基础进行的。在先发国家和后发国家的贸易合作过程中,随着二者之间对外投资、技术合作以及专利权的转让的发展,后发国家通过技术引进再模仿的方式逐渐掌握了这一领先技术,并缩小与先发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这种缩小技术差距的过程就是后发国家的创新追赶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后发国家技术追赶进程存在显著的阶段性特征:
一是技术引进阶段。当一国技术刚刚起步时,整体技术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具备的先进技术相比,后发国家具有较大的技术模仿空间。此时,技术落后国具备足够的“后发优势”,相较于自主创新研发,通过技术模仿和技术引进获得技术进步更为适合[12]。一方面,通过利用技术后发优势采用引进模仿的创新方式,能够有效规避自主创新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实现技术追赶[13-14];另一方面,通过技术引进与模仿,后发国家可以学习到前沿技术,当模仿创新经过一定时间的累积,技术模仿国在具备了一定的科技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之后,便可能会出现技术蛙跳,转而成为下一代技术的创新者和领导者[15-17]。当然,后发国家引进的前沿技术能否有效发挥溢出效应,取决于后发国家的技术吸收能力[18]。
二是自主创新阶段。随着后发国家技术创新水平逐渐提高,与发达国家技术差距不断缩小,通过技术引进实现技术进步就会愈加困难。一方面,随着后发优势边际效益递减、先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壁垒增加,后发国家的技术引进策略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模仿发达国家的前沿技术是一个缓慢且成本较高的过程,因而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实现经济增长趋同的可能性较小[19]。后发国家在逐渐接近技术前沿的过程中会呈现出技术追赶速度逐渐放缓的趋势,并且往往会在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达到一定水平后出现稳态发展趋势,即后发技术追赶国往往与发达国家具有“最后一公里”的均衡技术差距。此时,依靠自主创新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才能使后发国家成功实现技术赶超,进而成为技术创新的领导者。
2. 基础研究对后发国家实现创新赶超、科技自立自强的决定性作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技术差距较大时,通过基础研究实现创新追赶并不是适宜的技术进步路径。一方面,技术差距较大意味着通过技术引进和模仿可以更低成本实现技术进步。相比于进行基础研究,技术引进和模仿更能够迅速获取先进技术,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并且消除基础研究的试错成本和时滞成本[20]。此时过度投入基础研究可能会导致对技术应用开发活动不利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基础研究成果需要在生产和开发中给予及时的技术反馈,从而持续推进基础研究。在本国技术基础较为薄弱的情况下,是无法为基础研究提供良好反馈机制的,同时也难以高效地将基础研究成果进行产业化落地,因此技术研究的技术进步效应难以在技术较为落后的国家内实现[21]。
其次,随着技术差距缩小,基础研究就成为一国技术进步的主要动力。当后发国家逐渐接近技术前沿,通过技术引进与模仿来实现技术进步就会变得愈加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技术模仿空间被逐渐压缩;二是产业前沿技术代表着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引进此类前沿技术的成本势必较高,引进难度也偏大。此时由基础研究培养出来的自主创新能力将成为技术进步的主要动力。基础研究成果具有较强公共物品性质,能够对下游技术开发和应用产生较强的外部效应[22],进而提升一国的技术吸收能力。从创新溢出的角度来看,基础研究不仅存在单向外部溢出效应,即基础研究能够通过知识生产与积累、人力资本培养以及科技设备建设等途径促进技术进步[23],还存在与其他研发活动的双向溢出机制,二者形成知识供给与需求的互动关系,不断为技术进步提供知识资本[24]。在这个过程中,人力资本、知识技术的积累都进一步提升了该国的技术吸收能力,从而加快对前沿技术的理解、应用与创新速度,更好地推动整体技术进步。
最后,后发国家要实现创新赶超、科技自立自强,基础研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后发国家实现对科技强国的创新赶超一定是依赖于重大原创性的技术突破,而这种技术突破往往需要基础研究进步带来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基础研究处于创新链开端,所提出的原始性创新理论和方法具有革命性的颠覆作用,能够开拓一个全新的研究范式或研究领域[25],产生具有“创造性破坏”的技术创新,通过创新淘汰旧的技术,建立新的生产体系,从而促进生产率提升[26]。已有研究表明,一国越接近技术前沿,基础研究推动经济增长的特征就越明显[27];而在技术前沿上,经济增长完全依靠基础研究的投入[24]。现阶段我国迫切需要突破外部科技封锁,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来解决“卡脖子”的被动局面,因此以基础研究为着力点也势必成为当下我国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由之路。
从科技自立自强的角度来看,我国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仅要具备突破技术垄断和技术封锁的基本能力,还应该具备研发原创性、高质量的领先型技术,并在国际创新竞争中处于前列,掌握创新竞争话语权。可以发现,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更多地是依靠高技术领域、尖端行业的创新竞争,而高端制造业作为高技术创新密集型产业,不可避免地处于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位置。
基础研究在提升高端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机制:
1. 基础研究可以提升高端制造业的技术水平
从产业特征看,高端制造业企业一般已处于科技发展相对前沿的位置,距离技术前沿十分接近,模仿性创新的空间较小,通过基础研究突破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成为此类产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式[28]。具体看,基础研究对提升高端制造业技术水平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基础研究具有显著的知识溢出。基础研究成果具有公共品性质,意味着它们可以被多个人或组织共享和利用,并对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知识溢出效应。一方面,显性的知识溢出通过学术出版物进行。学术出版物可以被其他研究人员和企业等获取,从而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企业研究人员可以通过阅读和分析这些学术出版物,获取有益的信息和新的研究成果,为自身的技术创新提供参考和借鉴。另一方面,隐性的知识溢出通过人才流动实现。高水平的研究人员、工程师等科研型人才从高校、科研院所转移到企业实体部门,这种人才流动可以促进隐性知识的传递和共享,帮助企业获取到新的经验和技能,从而推动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
第二,基础研究能够为高端制造业技术进步提供先进工具。一方面,随着现代基础研究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科研设备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验证新理论、新学说。这些创新的科研设备为产业技术开发提供了全新的工具和设备,极大地促进了产业创新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先进科研设备的创新也为产业创新带来了更多机遇。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类先进工具的不断涌现,科研人员可以利用这些先进工具进行更深入地研究,开发出更具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这些创新的技术和产品将进一步推动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高产业创新效率,为经济的持续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第三,基础研究能够为产业技术进步提供方向指引。通过深入探索基础科学原理,基础研究成果往往能够引发一系列技术发展方向。这些方向可能涉及不同行业和领域,为产业技术的创新提供广阔的空间。在技术的产品融合过程中,某些技术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形成明显的优势,此时该技术将成为产业主导技术,该产品成为产业主导产品,技术和产品都完成了一次更新[29]。这些技术可以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通过技术的扩散和产业利用,新技术可以促使生产模式发展成熟,进一步提升产业的竞争力。对于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来说,保持技术领先是维护竞争优势的关键。技术的发展和创新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商机和市场份额。只有通过持续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2. 基础研究可以改善高端制造业的技术结构
技术可以分为核心技术、主体技术和相关技术。核心技术是决定产业发展方向和竞争力的关键,包括基础技术、非对称技术和前沿技术,不易被模仿,是反映企业自身实力的稀缺性技术[30],能够显著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技术复杂度;主体技术是核心技术的物化或延续,而相关技术则是辅助技术。产业技术结构即是指一个产业所采用的核心技术、主体技术和相关技术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技术结构的优化对于产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至关重要。这包括合理化和高级化两个方面:合理化是指优化三种技术的比例和相互关系,使其更加适应产业的需求和发展方向;高级化则是指提升技术本身,使其更具先进性和竞争力。技术结构优化的合理化和高级化之间是相互促进的,而核心技术的突破则是其关键:通过核心技术的突破,可以降低技术锁定效应,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复杂度,这将带动产业技术的多元化发展,使技术结构更加完善和合理;同时,核心技术的突破也能够提升高技术制造业的竞争力,使其在市场上具备更大的优势。而核心技术突破往往源于基础研究领域的重大发现,隐藏着深层次关键科学问题的识别和突破[31]。因此,从改善高端制造业技术结构的角度来看,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需要以基础研究为支撑,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发展也要依赖基础研究的进步。
第一,强化基础研究的战略性布局,助力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首先,要完善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研究布局。一是要加强战略导向的体系性基础研究,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前沿问题和理论问题,凝练基础研究关键科学问题,通过深入开展基础研究,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突破。一方面要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着眼于制约发展的“卡脖子”技术等紧迫问题,以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着力点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加强基础科学和前沿科技等“无人区”领域的创新顶层设计方面,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加强研究型大学、公立科研院所和国家实验室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二是要加强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应主要评价原创性和学术贡献,探索长周期评价和国际同行评价,鼓励科学家挑战科学边界,同时鼓励科学家甘做“冷板凳”,大胆探索,勇于挑战未知。三是要加强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鼓励高校等科研机构与产业界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究项目,使前者通过与产业界合作,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关注实际应用问题,并根据市场反馈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和目标。
第二,发挥国内大循环破除产业低端困境,为基础研究成果提供充足产业支撑。针对我国产业链尚处于中低端且对外依赖度较高,容易形成低端锁定和路径依赖,进而难以有效带动基础研究发展的问题,我们需要逐步摆脱产业链的外部依赖,打造具有活力和韧性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此,要充分发挥国内经济大循环对产业路径突破的作用。一方面,要以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为目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要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强化基础设施支撑引领作用,提升服务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从而形成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另一方面,要紧紧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通过需求升级牵引供应链和产业链创新发展。针对未来经济现代化方向进行促进经济高级现代化的“促升级”型有效投资,培育经济新增长点,从而增强经济循环动能、提高经济循环水平。通过发挥国内大循环对产业路径突破的作用,切实摆脱我国产业链的低端锁定困局,从而为基础研究成果的落地转化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进而实现以基础研究成果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以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基础研究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
第三,提升企业对基础研究的参与积极性,打造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一是要强调企业是科技创新主体。目前我国企业对基础研究的参与度不高,表现为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不够,基础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升,这也是我国制造业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为此,要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强化企业对基础研究的参与。一方面,要加快制订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条例或政策,包括建立针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的税收减免体系,例如降低税率、应纳税额以及给予含税商品退税的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快构建激励企业从事基础性、原创性研发活动的政府采购机制,制订并完善激励企业创新行为的政府采购细则,通过与企业签订购买合同等方式激励企业的原创性创新行为,切实提升企业从事基础研究的自觉和动力。二是针对承载高技术领域基础研究和产业发展有机融合的创新平台较为缺失的问题,建议支持企业和高校等科研机构合建实验室,打造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在这个过程中,要强化政府在构建协同创新平台中的主导地位,打造出面向关键核心技术、融通各类创新资源要素、联合各类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组织。建议中央科技计划中设立专项支持高校等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合作实验室,鼓励他们展开联合攻关,提升原创性成果的国产化替代水平和应用规模。高校也可以依托共建实验室,面向产业前沿及时调整学科设置,不断优化交叉融合学科方向,提升创新平台对基础研究的支撑作用。
第四,构建新型产学研科技合作机制,打造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市场化生态。一是要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相融合的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科研人员创业管理,进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要明确和统一科技成果转化中各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使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与服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要构建新型产学研科技合作机制。一方面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检验评估机构等举措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同时,要鼓励以研究成果为基础组建创新团队,进行研究成果技术转化与商业化应用可行性认证;鼓励通过引入风投资本与法律团队组建初创公司,开展研究成果的技术转化和专利项目培育及转让许可。通过建立高效的市场化产学研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功能完善、运行高效、适应市场机制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