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计划回老家探亲,于是通过手机在某网约顺风车平台预约了从天津市津南区到河北省邯郸市的顺风车。顺风车司机袁某通过平台接单,订单金额为218.6元,车主收入203.6元,平台收取居间服务费15元。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袁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慎撞上了窦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导致刘女士受伤并造成两车损坏。
经交管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窦某负次要责任,乘客刘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抢救,先后在多个医院治疗,面部留下永久性疤痕,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确定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30日。
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刘女士遂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顺风车司机袁某、平台运营公司、为顺风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津南区人民法院,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
法官经审理认为,顺风车平台只是为乘客和司机提供媒介,平台收取的费用较低,刘女士主张的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刘女士与袁某之间实则系非典型雙务法律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酌情支持了刘女士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近日,本案经上级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