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模式”的绝响

2023-12-06 15:40:47邬子安
中西法律传统 2023年3期

摘 要|按照史学界的传统观点,后古典时代的拜占庭国家自五世纪开始逐渐“封建化”,并在十一世纪最终进入封建主义社会。从宏观角度而言此言或许不虚,但是在拜占庭历史的早期,以优士丁尼为代表的强势君主基于维护君权的需要往往采取措施逆转这一过程,而优士丁尼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就是典型表现。具体而言,优士丁尼的此项改革通过简并优化行省组织结构、加强对地方官员监督、明确地方官员权责等方式着力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通过遏制地方豪族频繁的越诉请愿、斩断枢臣与地方官员联系网络等方式着力于加强皇权在国家组织中的绝对支配地位。不仅如此,如果将该项与优士丁尼的其他财税、法律乃至宗教改革综合分析,甚至可以发现它们往往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实现国家体制上的“逆封建化”。因此,虽然最终优士丁尼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因天灾战乱而中道崩殂,但是其存在本身仍大大延缓了拜占庭社会的“封建化”进程,是导致拜占庭国家在西欧之后六个世纪之久方才步入封建社会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封建化;行省治理;优士丁尼改革;新律

作者简介|邬子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外国法律。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 (s) and SciScan Publishing Limited

This article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

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分析中,封建模式被视为基于农奴制经济和领地所有权构成的对佃户的强制性政治权力,在这种模式中,封建关系表现为佃户向垄断的地主阶级支付租金或提供劳动服务,而在某些制度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这样的地主还可以采取一些非经济强制力来实施对其附庸的控制,无论是非正式的手段还是通过他们对公共或私人司法的控制。以此观察从四世纪到十一世纪的拜占庭中前期历史,虽然在社会组织方面因为皇权相比西欧更为强大而缺乏布洛赫、冈洛夫等人所认为封建主义社会所必须具有的普遍而强势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官僚体制的严密化、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化、社会身份的等级化等趋势在广义上仍然具有相当的封建主义倾向,因此用“封建化”来概括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脉络在大体上是适当的。

但是,就像梅因的著名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目前为止,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一样,对于拜占庭国家前期“封建化”的论断也是一个从宏观、长时段的角度考察才可以成立的论断,而如果分析某一历史时期的中观甚至某一事件的微观历史,情况就可能大相径庭,尤其是对于拜占庭初期的历史而言,情况更是如此。具体到优士丁尼时期,我们可以发现,在优士丁尼长达近四十年的统治历程中,对于“封建化”趋势的回应和反制才是贯穿这一时期历史的主旋律,在这种回应和反制中,其诸项改革,尤其是地方管理体制改革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一、优士丁尼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

对于公元六世纪的拜占庭而言,历史的发展来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虽然较为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得其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五、六世纪民族大迁徙狂潮对于国家统治秩序的冲击从而避免面临西方帝国一样的灭亡命运,但是局势的动荡对于拜占庭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境况仍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首先是地方治理结构的崩塌。进入六世纪,市镇议会(Curiae或Boulai)逐渐没落,议员为了逃避税收征缴的义务而采取各种方法拒绝就职。而议会在市政管理方面留下的真空很自然地由中央派遣的流官填补,如从帝国官员演变为地方行政官长的城市“主保人”(Defensor);负责监督地方财政的“监领”(Curator);负责维持公共收入的“城市之父”(Pater Tes Poleos);以及在阿纳斯塔修斯时期设立的负责收取城市税收并监督税款运输的“税吏”(Vindex);而主教则更是在六世纪的城市中掌握了实际意义上的统治权,因为他们经常充当司法案件的审判者和公共工程、市场以及属于教会管辖范围内的一系列社会服务的监督者,所以居于城市贵族指导者的地位,一些资料甚至称他们为“第一人”(Protoi)。这些替代角色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城市作为罗马帝国早期地方统治中枢地位的消失,更意味着那些连接地方与中央的在地城市贵族阶层的消失,取而代之的则是一些深耕于乡村地区并占有大量田产的地方豪绅,他们与中央政权往往不具有紧密的联系,甚至没有很强的爱国精神,在行事上以本地乃至家族利益为先。

其次是意识形态的危机。在五世纪初,古典作家们第一次开始给世人传递这样一种印象,即罗马帝国的持续时间可能是有限的,此前即使在“三世纪危机”的动荡中,他们也从未这样做过。410年西哥特人对罗马的洗劫,虽然在整个五世纪的军事史上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细节,但却让许多人感觉到了帝国可能的结束,418年,战败的西哥特人在阿基坦地区定居,虽然对罗马国家来说可能是一场战略上的胜利,但却首次在“文明”世界中引入了一个稳定而独立的外来机构。替代性政体的可能性已不仅仅是一种象征,这种意识形态的危机促生了帝国的合法性危机。许多地方政治人物的代表,尤其是西部国家的政治精英意识到,逃避国家的纳税、军事义务,并进而与蛮族展开合作不仅对于保护其私人利益以及在地区派系斗争中获取优势地位具有益处,还是一个政治上现实可行的选项,使得地方政治势力对于国家的归属感不断降低。

再次则是封闭的官僚社群文化的形成。借助于對精英传统及教化(Paideia)的深刻崇敬,罗马帝国后期的中层官僚群体(Militia)[1]享有一种制度认同,这种认同比个别皇帝的统治更具连续性。具体而言,官僚体制的既定传统、行政长官的较短任期以及皇帝统治时期的历史波动,共同为官僚意识形态的转变创造了理想的环境,这使得对于官僚机构成员来说,官僚制度才是国家的体现,而非皇帝。事实上,皇帝们不仅在帝国的行政运作上依赖于与官僚的伙伴关系,而且对一个象征着罗马国家的持久机构宣称权威并表现出对它的尊重也可以证实皇帝本人统治合法性的主张。质言之,官僚机构被视为一种合法化传统的守护者,而这种传统可能会限制(尤其是在法律领域)皇帝的无限特权[2]。官僚机构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部分源于其作为行政部门的日常职能,更重要的是,在官僚文化所珍视的传统古典文学研究的基础上,官僚开始将法律视为自己的领地,通过文学释经和作为释经产物的道德解释构成了法庭辩论和法律培训的基础。从官僚精英的角度来看,这是法律专业知识的唯一且无可争辩的来源,在皇帝看来,则是皇权的潜在对手。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阿纳塔修斯皇帝的改革。阿纳塔纳修斯的税收改革通过发展包税人(Pagarch)和税吏(Vindex)制度,使得地方权势之家加强了对行省行政和财政事务的控制。而阿纳斯塔修斯的货币改革,尤其是他推出的一系列小面额铜币,也受到了贵族阶层的欢迎,而这些贵族成员的利益长期以来一直与经济货币化和财政支付的减免联系在一起,正如马塞利努斯·戈麦斯(Marcellinus Comes)在编年史中所宣称的那样:“通过以自己的名义铸造铜币,即罗马人称为‘terunciani、希腊人称为‘follares的铜币,阿纳斯塔修斯皇帝给人民带来了和平的补偿”[3]。因此,阿纳斯塔修斯的政策显然有利于元老院精英和大土地所有者,从他们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其实是所有统治者都应该做的,皇帝本质上是帝国贵族的财产管理者,而帝国真正属于贵族[4]。而遗憾的是,在精英阶层之外,阿纳斯塔修斯的改革远没有受到欢迎。任何对铜币的不当修改,特别是对计算税收和租金的帝国法定货币汇率的任何改动,都有可能被穷人解释为对他们已经很低的生活标准的进一步降低,因此显而易见的是阿纳斯塔修斯的铜币改革在君士坦丁堡和安提柯引发了针对皇帝个人的激烈骚乱,在《巴勒贝克神谕》中,皇帝被描述为“憎恨所有的穷人”;在君士坦丁堡,公元496、498、501和512年都爆发了激烈的暴动,“512年的骚乱甚至让阿纳斯塔修斯被迫出现在剧场的暴民面前,站在御座上既没有戴王冠也没有穿皇袍,像个乞丐一样提出退位”[5]。情况更糟的是,在阿纳斯塔修斯死后的几年里,随着地区局势的日渐紧张,大地主和贵族元老们的私人利益与帝国政府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东罗马世界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更加鲜明地凸现出来,尤其是优士丁及优士丁尼这一对外乡底层皇帝的上台进一步加剧这种紧张关系。

总而言之,不论是地方行政体制的流变还是中央统治结构的演化,都顯示这一时期的拜占庭统治者亟需采取与之相应的统治策略以应对这些变化。五世纪末六世纪初的芝诺乃至阿纳塔纳修斯皇帝都为此做出了尝试,但正如上文所言,这些措施不仅在推出之时即已效果不彰,且在他们死后迅速烟消云散,因此如何对时政进行高效而持久改革就成为摆在了新登基的优士丁尼皇朝君主,尤其是优士丁尼面前的第一要务。

二、优士丁尼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特征

虽然前已论及在六世纪初的时代背景下施行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但是由于体裁和论述模式的限制,现存的有关优士丁尼统治时期历史的大部分一手史料,无论是以约翰·马拉拉斯(John Malalas)、马塞利努斯·戈麦斯(Marcellinus Comes)等人所著的《编年史》为代表的古典历史著作,还是以埃瓦格里乌斯(Evagrius Scholasticus)所著《教会史》为代表的教会材料对于这一主题都着墨不多,并没有展开深入论述,因此仅依靠此类文献难以还原优士丁尼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全貌。所幸以优士丁尼新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该时期大部分法律文献得以保存至今,其中关于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法律条文达数十条之多,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将以这部分新律为主要参考材料,同时以普罗柯比等人对于该项改革的评价作为旁证。事实上,正如珀西·乌尔(Precy Ure)所言,“通过将优士丁尼的法律与普罗柯比和阿加提亚斯(Agathias)的历史叙述以及吕底亚的约翰(John Lydus)关于行政系统的作品相对勘,我们可以对优士丁尼王国的生活形成更真实、更生动的描述,而这是通过任何其他方式都无法实现的”,皇帝本人授意的立法是了解该时期的帝国行政体制最有价值的材料,通过它能大致了解管理体制改革的全貌。

(一)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自优士丁尼于公元527年登基开始,或者说自公元518年优士丁尼王朝建立开始,皇帝们就面临着应对时代变革和证明政权合法性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前者上文已经述及,对于后者而言,则表现为一方面其卑微的出身和粗暴的言行颇受君士坦丁堡贵族和官僚集团的轻视,另一方面缺乏与前朝皇室的血缘关系亦使其统治根基较为薄弱。因此两者交织造成的统治危机成了悬在雄心勃勃的优士丁尼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这种情况优士丁尼自继位时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就像尤西比乌斯(Eusebius of Caesarea)在《君士坦丁传》中“构建”的一个理想化的基督教皇帝时所展示的一样,对于上帝慈悲的模仿(1.1-11)、军事上的胜利(1.25-41,2.1-22,3.5-13)、基督教的推广和对异教的约束(2. 44-51,3.54-58,4.23-25)、个人的虔诚和圣洁(4.2-39)、解决教会争端和镇压异端(3.1-24,59-66)、奢华的教会建筑(3.47-53)、包括尤西比乌斯着墨不多的法律和行政制度的改革等等事项都可以在优士丁尼的施政举措中一一窥见。

而如果将这些措施对比几乎相同处境的帝国第一任元首奥古斯都,可以惊讶地发现除了奥古斯都是一位异教帝王之外,两人的想法竟然几乎全部吻合,这一方面当然说明优士丁尼作为一个优秀政治家的敏锐嗅觉(考虑到奥古斯都在罗马叙事中不言自明的伟大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优士丁尼对于古典政治模式的青睐,尤其是他对于罗马古典传统和道德的推崇以及对于帝国治下大一统世界观的遵循都是在帝国晚期,尤其是基督教背景下的诸帝中极为罕见。

另一方面,在上述举措和构想中,优士丁尼对于法律和行政制度的改革尤其重视,特别是在统治初期即遭遇希尔米亚事件、撒玛利亚人起义以及“尼卡”暴动等重大社会骚动的情况下,更进一步坚定了优士丁尼对现有的法律和行政体系进行全面改革的决心,最终这项改革被交给了其麾下的两位宠臣——时任法务监(The Quaestor of the Palace)特里波尼安和东部大区长官(Prefect of Pratoria)卡帕多西亚的约翰,前者主要负责法典的编纂,后者则主要负责行政体系的重塑。而本文所涉及的改革及相关立法主要就是在约翰的指挥下完成的,正是他通过提高征税系统的效率、整理行政管理体系、减少司法上诉的拖延以及挑战职业公务员的晋升秩序等手段有效地改革了陈旧的行政体系。具体而言,约翰主导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开始于公元535年,改革高峰期则主要集中在535年—540年的五年间,之后虽然改革热度明显沉寂,但是直到提比略二世统治的6世纪80年代仍有相关法条颁出,广义上的改革进程持续了大概四十余年之久,在如此长时段的进程中,其牵扯的法律条款达23条之多[1],数量上几乎占到了整个《优士丁尼新律》法律文本的七分之一,内容上则涵盖了行政法、诉讼法、财税法、身份法、军事法、刑法、宗教法等众多法域,对此笔者将简述如下。

首先是颁布于535年4月15日的新律第8条。这是一部总则性质的法律文件,奠定了此后数年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基调,如对suffragium[2]费用的废止(J.Novs.8.1)、对地方机构的精简以及重组(J.Novs.8.2-5)、通过宣誓和法律手段加强对行省官长的监督(J.Novs.8.7-9,14)、对税收的强调(J.Novs.8.10,11)、对于诉讼原则和诉讼审级的规定(J.Novs.8.6,9)以及对地方官员职责权限的梳理和明确(J.Novs.8.10,12,13)等措施都可以在日后的具体立法中得以体现。质言之,新律第8条确定了地方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条主线,即深化地方官僚机构的国家化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保持地方自主权、消除司法管辖权和行政权的摩擦,加强总督的司法职能、建立民事和军事行政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强税务管理和税收征缴工作以及提高中央朝廷对于地方主要官员的控制[3],此后的改革基本上沿袭该原则前进。

其次则是新律第23条、新律24-31条、新律102-103条以及谕令第4条。这十二部法令是上文所述的新律第8条于帝国东部各省的具体运用,分别对应君士坦丁堡(J.Novs.13)、皮西迪亚(J.Novs.24)、利考尼亚(J.Novs.25)、色雷斯(J.Novs.26)、伊苏里亚(J.Novs.27)、本都(J.Novs.28)、帕夫拉戈尼亚(J.Novs.29)、卡帕多西亚(J.Novs.30)、亚美尼亚(J.Novs.31)、阿拉比亚(J.Novs.102)、巴勒斯坦(J.Novs.103)、腓尼基·黎巴嫩(J.Edict.4)等地区,其涉及地域从巴尔干半岛中部一直延伸到非洲地区,在仅一年的时间里(从535年5月至536年7月)于如此广大的范围内施行改革足以说明优士丁尼以及约翰对于重整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心之坚定。这些立法的主要内容大致都是以新律第8条为指导,一方面简并行省组织架构、加强行省官长自主性并赋予其对于地方案件的普遍审理权,另一方面要求行省官长应当关注民生疾苦、维护社会秩序并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4]。除此之外,对于个别特殊地区还相应规定了一些与之配套的举措,如针对首都地区愈演愈烈的流民犯罪和社会动荡问题[5],在设置“平民裁判官”(Praetores Plebis)这一高级官职的同时,还赋予其广泛的诉讼管理和刑罚执行权(J.Novs.13.2,4,6);又如针对地方豪强势力较为猖獗的帕夫拉戈尼亚地区则强调对地方乡勇的严格监管(J.Novs.29.5);再如针对税政管理混乱的利考尼亚和卡帕多西亚分别制定了地方长官“连坐法”(J.Novs.25.6)和建立了新的税收管理体系(J.Novs.30.2-4);以及针对皇产较多的行省推出的皇产保护立法(J.Novs.28.5;29.4)等。不过总体而言,这些措施仍然是对新律第8条的逻辑延续和细化,在内容上基本一脉相承。

再次则是新律第20条、23条和69条。这三条新律从内容上而言仍然是以对新律第8条所确立之改革原则的具体适用,但是与上述十二条新律不同的是,此3部新律并非是将新律第8条的管理规定具体适用于某一地方,而是对其中关于诉讼法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规定。具体而言,新律第20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各省官长对于地方上诉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新律第23条主要规定中央官员对于地方呈诉进京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而新律69条则是对20条和23条两条文规定的再次重申并强调了地方官长保持公正廉洁、不畏权贵品质的重要性。这其中,不论是行省官长对于地方上诉案件的普遍管辖,还是中央官员对于地方呈诉案件的特殊管辖,其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实现新律第8条提出的地方诉讼尽可能就地解决的构想。

再次则是新律第50条和新律第95条。这两条新律主要是对先前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其中新律第50条是对先前立法的修正,在之前的立法中优士丁尼在东部大区辖区划出军事上动荡不安的斯基泰和第二默西亚,以及富饶的塞浦路斯岛及群岛地区等地区,组建了一个新的行政单位,并为其设置一名高阶的军事监区长官(Quaestor Exercitus),其目的在于加强中央对这些地区的管控。但是这项立法在施行过程中却造成了该管区内许多偏远地区的居民赴省城上诉的极端困难(该省跨度极广而总督驻地相对过于靠近省界南端)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地区内部的骚乱,因此新律第50条的主要内容即为允许该省偏远地区的居民赴京上诉(距离更近)以减轻贫穷百姓的讼累。而至于新律第95条,则是对新律第8条中地方官长在卸任后必须于本管内停留五十日这一规定(J.Novs.9)的重申,这一方面可能说明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在落实过程中所遇到了较大阻力和反对而难以施行,另一方面也说明优士丁尼对于加强地方监管这一立法措施的重视。

又次则是谕令第13条。谕令第13条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仅作为新律第8条在埃及地区的具体细化而重组了整个地区的行政管理体系,而且考虑到埃及是此时整个东部罗马最富裕和农业生产最发达的地区,不仅为国家征收的税款征收提供了很高的比例,而且还为君士坦丁堡和东方许多其他城市的人口提供了粮食供应,还相应规定了极为详细的税收征缴和漕运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其所占的篇幅达到了该条现存法律文本的2/3以上(谕令第13条仅余28款)。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谕令与新律第8条保持了指导思想上的大体一致,但是对埃及当地贵族利益的处理明显比对其他省份的处理更加和缓,也更尊重其利益,如该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得到东部大区长官和皇帝本人的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当地贵族包税人(Pagarchs)的职务(J.Edict.13.12)。

最后是新律第145条、新律第149条、新律第161条和谕令第8条。这四部法令都颁布于公元540年之后,此时波斯已经打破与东罗马之间的休战协议兴兵进犯,而优士丁尼分身乏术下对于地方行政事务的兴趣每况愈下,加上541年由埃及爆发的瘟疫又快速席卷了整个帝国,以及此前操盘改革的卡帕多西亚的约翰已于540年被解职,因此在既缺乏改革的客观条件,又缺乏主观意愿和合适人选的情况下,优士丁尼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陷入了事实上的停滞状态,而这就反映在上述四部法令中。在新律第145条和谕令第8条中优士丁尼都推翻了此前的立法成果,前者推翻了新律第8条中对整个亚洲政区的区划设置,同时也大幅削减了该地区总督的军事和民事职能;而后者则推翻了新律第8条中对于本都政区的区划设置,恢复了政区知事(Vicar)这一之前遭到广泛废止的职位,这两部法令在立法宗旨上显然都是对整个地方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地方官僚机构的国家化并加强地方总督职权这一原则的悖反。而优士丁二世登基伊始颁布的新律第149条则更是对优士丁尼改革的全盘否定,将地方总督的遴选权交予地方豪强和高级教士(J.Novs.149.1)等于放弃了中央政府对于行省一级地方的控制权,这种对地方贵族的重大让步显然与优士丁尼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目的不符。至于提比略二世颁布的新律第161条虽然恢复了优士丁尼之前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部分内容,但其侧重点主要在于整顿吏治,不论是要求卸任官员于管内停留五十日(J.Novs.161.1),还是再次废除suffragium费用(J.Novs.161.2)都针对政治腐败问题,对于优士丁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极为重视的央地关系、官僚职能和组织架构等核心议题闭口不提。

(二)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特征

优士丁尼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就内容而言虽然较为驳杂而凌乱,但是经过对上述法条内容的初步分析,仍可以发现这些文本内部的诸多逻辑联系,基于此笔者归纳总结出了该改革的四项主要特征。

1.通过对罗马传统的构建为改革寻求合法性

对于罗马传统的构建主要存在于诸项改革立法的前言中,它们以罗马共和国的传统为基础,精心设计了一个辉煌过去的历史叙事。以关于皮西迪亚行省的新律第24条为例,这篇新律的开头不是讨论皮西迪亞,甚至不是讨论各行省的管理,而是对罗马崛起为帝国的历史解释。优士丁尼认为,罗马成功的源泉之一是它对高级行政官的使用,其中包括裁判官,皇帝这一词汇归结为“走在所有其他人之前”以及组织军事演习和作出有关法律的判决(J.Edict.24.prf)。这一词源学考究支持了优士丁尼主张的构成裁判官权力的“武器”和“法律”这两大基本要素是裁判官所独有的特殊权限这一论点。同时,读者们也会马上意识到它们现在是皇帝本人的权限,对非洲的征服、法律的编纂以及登陆亚平宁半岛充分证明了优士丁尼在这两个领域的专长。因此,通过让人们注意到他自己和古代裁判官的特殊才能,优士丁尼在他的职位和他要恢复的职位之间创造了一种平行关系,以证明他的施政是切实有效的,法律和武器的权威结合是罗马复兴的关键。

除此之外,稍晚颁布的新律第13条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该法虽将“宵禁官”(Praefectus Vigilum)一职改称“人民裁判官”(Praetor Plebis)并且提高了该职位在官职序列中的地位和权威。但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新律13条开篇就在君士坦丁堡以及他所统治的以希腊语为主的帝国之间造成了皇帝和他的希腊语臣民之间的修辞分歧(J.Novs.13.prf),这种分歧的框架以牺牲希腊语为代价授予了拉丁语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使优士丁尼与这一语言鸿沟中更权威、更传统的罗马、拉丁语的一方保持一致。当优士丁尼称拉丁语为“我们的母语”时,他不仅声称它是罗马人祖先的语言,而且也是他自己的母语,来增强他的作为一个“真正的”罗马人的资格,一个有资格发现和纠正他“罗马”臣民日常错误的人,他有资格带领“罗马”臣民走向真正的辉煌。

基于此,对于优士丁尼而言,他想呈现的公众形象是一个在对过去伟大传统的继承中带领罗马不断前进的立法者的形象,古老的官职也好、传统的语言也罢,皇帝对其的追寻与比肩,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传统”(Mos Maiorum)这种话语工具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基于理想化的历史传统的新体制。

2.主要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推进改革

上文所述及的23部新律法令总共包含128款法律条文,而根据笔者的分析统计,其中涉及行政法内容的条款达到了111条,涉及诉讼法内容的条款则达到了33条,涉及其余法律部门的条款都不超过20条(见图1)。另一方面,在分析法条所涉法律部门的交织关系时,笔者还发现行政法与财税法、身份法、军事法、刑法和宗教法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行政法部门与这些法律部门的绝大部分法律条文之间都存在交集(见图2),而相反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却相对独立,且诉讼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亦不如行政法那般紧密(见图3)。质言之,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在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文本中行政法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法即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将改革意志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诉讼法在这一过程中也发挥了其无可比拟的作用,其本身具有的技术性特点使得其较难与其他法律部门相互兼容,而其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独特作用又使得其受到优士丁尼和约翰的广泛关注,因此成了法令中仅次于行政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除此之外,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对于行政和司法手段的重视还体现出改革的“古典性”特征。事实上,进入帝国晚期,官僚体系内部的相互冲突和权限混乱呈现非常普遍的态势,帝国后期行政体制发展的历史很少是特定管辖权的缓慢增加或系统化,更多时候它是在皇帝授意下一个持续的不断变化的过程,这是统治者故意不愿意明确划分责任范围的结果。因为复杂的等级结构行政管理的发展被视为建立和维持皇权的重要因素,这种复杂的官僚体系可以体现一种模糊和不确定性,而只有面对这种不确定性,皇帝们才能做出“决定性”的统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共和国时期乃至帝制早期的古典时期而言,井然有序(non passim nec licenter)则被认为是行政管理的第一要务,行政管理的权能和界限被法律严格划分,不论是像苏拉这类的独裁政客,还是以奥古斯都为代表的早期元首,都将管理体制的改革视为重中之重。优士丁尼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则与这种思路较为类似,改革所主要采取的行政和司法措施都带有非常强烈的梳理、完善地方管理体制的目的,其对于官僚体系的构建是趋于明确、稳定的而非模糊化的,这一点从新律第23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虽然通篇只论及诉讼问题,但几乎只关注诉讼领域的司法管辖,很明显受到了罗马古典政治文化的影响。

3.改革注重对贵族势力的遏制

前已论及阿纳斯塔修斯皇帝的改革受到了贵族的一致赞同,其本人的形象也受到了当时许多古典历史学家的青睐,而对于优士丁尼而言,打击贵族势力却是其自始至终的立法追求。这一点在533年颁布的宣告《法学阶梯》完成的诏书Imperatoriam Maiestatem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优士丁尼在这份诏书中明确指出,改革后的帝国法律的目的是确保皇帝能够“战胜麻烦制造者,通过法律的途径驱逐他们的邪恶”(J.Inst.prf),而贵族正是其在法令中明确指摘的邪恶者,不论是在新律第8条中对于权势煊赫的严厉警告(J.Novs.8.5)、在谕令第4条中要求腓尼基·黎巴嫩行省总督注意限制豪强之家(J.Edict.4.2)、亦或是在新律第30条中不乏夸张地表示“对于地方贵族的不法行径感到羞耻而难以言表”(J.Novs.30.5),这些立法都措辞严厉地给予了地方贵族否定性的评价,要求各地官长对这些贵族的势力严加提防。事实上,如果检视优士丁尼的宫廷,法务监特里波尼安、大区长官约翰、内侍长纳尔西斯(Narses)以及主要将领贝利撒留、所罗门(Solomon)等人,几乎无一例外出身贫寒,地区贵族的身影似乎很难在最核心的宫廷执政圈子中觅见踪影[1],这也从侧面说明优士丁尼政权对于贵族势力的排斥。

另一方面,优士丁尼对于suffragium费用屡次三番的严厉禁绝也体现其对贵族势力加以遏制的立场(J.Novs.8.1;J.Novs.29.2;J.Novs.161.2)。如前所述,作为一项荐举制度的suffragium本身并没有十分严格的规范,某个职位的候选人所需要的只是宫廷内部某位高官的推荐,而其能力如何其实并不重要[2]。正如利巴尼乌斯(Libanius)在信件中炫耀的那样,他的许多信件都是推荐信或介绍信,其中他向他的几位位高权重的朋友推荐他的门生,帮助他们谋取官职和地位[3],通过这种关系网络,许多有影响力的贵族得以帮助自己的亲朋好友登上高位,从而在整个国家官僚体系内部形成一个以某种关系为纽带的官僚集团,瓦伦提尼安和瓦伦斯皇帝时期充斥宫廷的潘诺尼亚籍官员就是其典型表现。因此,优士丁尼废除suffragium费用的作用就在于瓦解贵族官僚集团内部的联系网络,使得高低官僚之间相互扶持的“赞助”关系被打破,从而得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依附于皇权之下的官僚体系[4],摈除贵族对官僚集团的控制,在政治领域消解贵族(尤其是地方贵族)的政治势力。

4.改革注重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在古典模式中,罗马国家的主导地位直接体现在对社会分层的组织控制上,其控制力量的核心就是其公共权力,而国家地位的重要性恰恰在于它规定了获得这种权力的途径[5]。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罗马的这种对于公共权力的掌控开始松动,尤其是其对于地方公权力的控制因为局势的动荡而每日俱下。这种控制力的下降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沟通能力的减退,在帝国早期,一个普通的地方总督可以直接向皇帝提出问题,而皇帝也可以直接给他写信[6],期間不会遇到大区长官等其他高阶官员的干预,但是当戴克里先改革了地方的行政组织,设置政区(Dioeceses)这一行政单位,并广泛析置了大量行省,将行省数量大幅增加至百余个后,皇帝与行省一级地方的交互越来越困难,许多基层事务被交由地方自行处置而中央分身乏术;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地方治理机构的混乱与繁冗,军事和民事官员之间的存在大量职权重叠,尤其是兵马总管(Duces)和行省总督之间摩擦与冲突不断,高级军事指挥官经常凭借其较高的勋级和与皇帝之间的关系对地方文职官员行使不正当的权力[7],而largitiones和res privata部门的财政官员也可以凭借财政事务的专业性以及皇帝的重视肆意干涉地方政务,这种政出多门的情况使得地方政府对于基层事务的话语权被不断削弱,其凌驾于基层社会之上的权威以及公信力受到质疑。

对于这种情况,优士丁尼在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中进行了多重法律规制试图加以解决。首先,大面积废除政区一级的行政区划,将帝国的地方行政组织原则从“大区—政区—行省”三级制改造为“大区—行省”两级制,降低行政末端到国家中枢的交流损耗和沟通成本以恢复中央与地方的交互能力,这一改革方针在新律第8条(J.Novs.8.2-3;5)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则是加强地方总督职权,将戴克里先严格分离的民事和军事权力结合起来并将其赋予行省的民事官长可以避免民事和军事当局之间的冲突,从而更好地实现基层政府对于罗马社会的控制,而赋予地方总督普遍的司法权能则一方面可以提升基层政府在行省罗马民众眼中的威信,避免因诉讼无门而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地方势族频繁进京越诉请愿、干扰中央政府的地方政策,这一改革方针则可以在新律第23-31条、新律第102-103条以及谕令第4条等具体的地方改革立法中窥见踪迹;再次,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新律在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赋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其的监督与控制,试图在发挥地方官员自主性的同时划定其职能边界,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强调地方长官卸任后离省时间的限制(J.Novs.8.9;J.Novs.95.1)和赋予教会神职人员不受掣肘的独立监督权(J.Novs.145.1),它们可以在保证行政官员最高权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长官、教会领袖、地方豪强三方一定程度上彼此颉颃的政治格局,防止前者一家独大下对于中央掌控力的威胁;最后则是试图加强地方官员国家化和中央化程度,通读优士丁尼的关于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律文本可以发现,皇帝在这些法令中建立了一套以spectabilis、clarissimus、illustres为代表的“爵本位”官僚体系(J.Novs.8;J.Novs.23-31)以与传统的“官本位”下的官职差遣体系并驾齐驱,传统的官职差遣因为拥有具体的职掌而与地方势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由皇帝亲自掌控的这套勋官体系却可以摒除这种联系,如果说行省官职作为桥梁一头联系着中央、一头联系着地方,那么勋职则只与中央有关,它的建立对于地方官僚的国家化进程和提高其对中央朝廷的向心力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通过对优士丁尼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的施用改革表面上专注于整理地方管理体制以使其合理化、清晰化,实际上无论是对贵族势力的打击还是对行省治理的强化,其目的都在于加强皇帝作为专制君主的权威,同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而这种“普世帝国”的统治模式则与罗马帝国后期逐渐封建化的趋势背道而驰,反而是对罗马国家早期统治观念的遵循。

三、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与优士丁尼其他改革的耦合

如前所述,优士丁尼统治的6世纪上半叶是拜占庭或者说整个西欧面临重大变革的关键时期,此时的其他西欧国家遭受战争、内乱、瘟疫等诸多问题的困扰下,封建化进程不断加速,而优士丁尼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除了对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外,还对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这些改革相互联系、彼此作用,对其中一者的分析与另一者往往不能截然分开。

(一)货币经济改革

对于优士丁尼的货币改革而言,了解其时代背景对于分析其改革目的意义重大。货币改革开始的538年是优士丁尼统治下最为“充满希望”的时间段——在西方取得了壮观的军事胜利乃至出现恢复地中海帝国的希望,帝国的行政重组以及在特 里波利安的指导下对民法的编纂使行政管理焕然一新,圣索菲亚大教堂被重建为古代建筑史上最伟大的奇迹之一……正是在这种背景下,538年货币改革的这个决定成了一连串伟大统治成果中的密切一环。皇帝的目的在于通过引入一个更引人注目的钱币图案和一个自罗马通行赛斯特斯(Sesterce)以来从未见过的钱币重量来从他的前辈皇帝中脱颖而出,其通常达到42~45毫米的直径尺寸确实是前所未有的,使这些钱币在各方面都很特别,甚至更接近于标榜功绩的勋章的大小[1]。而优士丁尼特意选择了一个巨大的钱币样式而不是一个更厚重的钱币样式,也是因为后者相比起来难以吸引普通人的目光,不仅如此,皇帝的名字和乃至其在位的年份也被史无前例地要求印在钱币上[2],更是这种重质货币作为政治宣传工具的明证之一。

而对于其税收制度,优士丁尼的财政政策则大体上是其前任的延续,变化在于执行得更加合理,并且中央的控制更加严密。首先,对于阿纳斯塔修斯于507年从地方议会手中收回并转交给以vindex为名的中央税收官员的国家税收监督权的做法,优士丁尼在新律中将这一政策视为恶政并将这些中央税吏视为害群之马,并且以大义凛然的口气将其废除,但是同时立马又任命了新的中央征税官吏,并建立与之匹配的税收监督体制,中央对于国家税收进行监督的格局并没有改变(J.Novs.13.14);其次,罗马帝国早期完全由地方议会控制、为市政目的而征收的地方公共建设税(Policika)在阿纳斯塔修斯时代也部分收归中央控制,它们与其他地方税收一起被征收,并被分成两部分——一半收归国库一半留给地方,同时地方的那部分税款还会受到中央官员监督。而在公元530年,优士丁尼针对这一税款的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他将公共工程的管理、地方支出和账目的控制权交给了主教和地方主要官员,表面上似乎放松了对其的监管,但同时又为自己保留了派遣特别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并且这些会计人员(Discussionores)必须由他本人授权派遣,实际上并没有取消对公共建设税的监督而是将监管模式合理化和隐蔽化[3]。

总体而言,比较优士丁尼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和货币、财政改革可以发现,两者在目的上存在惊人的相似。优士丁尼的货币改革虽然表面上改革了国家的货币体系,但是其在贸易和经济上的效果其实并不明显,早在542年,即重质货币发行四年之后,优士丁尼就开始考虑通过税收手段逐渐收回这些货币,而到了优士丁二世统治时期,优士丁尼的重质货币在流通市场上已经很难觅见踪迹[4],其货币改革的目的如前所述更多在于政治上的对于其统治正统性的宣传,和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立法的诸前言中对罗马传统的追寻意义相同。而皇帝的财政改革虽然只是对既有体系的小修小补,并且表面上对地方贵族让步颇多,但是实际上通过对阿纳斯塔修斯经济改革的补充,完善了旧有的财政体系,反而使得中央对地方财政,尤其是税收的监管更加周密,和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中通过行政手段梳理地方管理体制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文化宗教改革

在优士丁尼登基之后,针对异教徒,尤其是异教知识分子的文化改革措施也迅速提上议程。事实上,早期即位伊始,限制雅典哲学生活的法律制裁就被囊括在一个广泛的立法举措中,它针对各种基督教异端以及摩尼教、撒玛利亚人、犹太人和异教徒(CJ.1.5),虽然《优士丁尼法典》的相关法律并不被认为异教哲学教师构成了对宗教和文化凝聚力的主要威胁,然而在试图限制各种非正统和异端邪说以便为帝国争取“上帝的恩典”(CJ.1.5.16.2;1.11.10.1)的大背景下,希腊的无神论者依然在发挥社会影响,因此他们被禁止担任有影响力的职务。而在529年4月优士丁尼又进一步公布了一项针对异教知识分子的更为严厉的法律,这部法律的相关部分(CJ.1.5.18.4-5)明确针对异端、摩尼教、撒玛利亚人和异教徒,所有这些人都被禁止担任教职从而获得公共薪水,同时也被禁止加入军队或担任公职。任何不属于正统信条的人,如果担任任何有影响力的职位,都要受到谴责,甚至法律还规定对那些同情这些人的人处以重罚(CJ.1.5.18.10-11),而这最终导致了雅典学园的难以为继,正如约翰·马拉拉斯所说,“在德西乌斯执政期间,皇帝颁布了一项法令,并将其送到雅典,命令任何人不得教授哲学,也不得解释法律”[5]。随着统治的深入,优士丁尼对于异教知识分子的态度变得更加严苛,根据颁布于531年并被记载在法典CJ.1.11.10中的法令,异教徒被要求连同其整个家庭立即改变信仰,否则将面临财产被没收的命运(10.1);异教教义的教师将被开除公职,那些不改变信仰的人将面临财产被征用和流放的刑罚(10.2-3);秘密的异教祭祀和偶像崇拜将被处以死刑(10.4)。此时,显然一个广泛消灭异教的机制已经到位,地方当局被赋予了广泛而全面的权力,对富裕和有教养的异教徒公民和信仰实施彻底地清理[1]。经过这些立法改革,一个全新的、高度统一的基督教专制制度在优士丁尼的领导下建立了起来,异教徒的“教化”(Paideia)体系被基督教意识形态所取代[2]。

而这种对于基督教意识形态的论述在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中也可以窥见端倪。如535年颁布的新律第8条就集中说明了宗教资本被运用以增强帝国权威的各种方式,首先是官员授职的程序通过精心设计的誓言和生动的诅咒(J.Novs.8.7,14)被庄严化和神圣化,这个誓言代表了一种大胆的尝试,即通过宗教资本来增强皇权并强化帝国君主与政府之间的统治契约,使君主个人的权力垄断合法化,而它所包含的“犹大诅咒”则旨在让皇帝的职能部门和广大公民清楚统治者与臣民、统治者与官员、臣民与官员之间的相互义务[3];其次则是行文中明显表露出的宗教神圣性和使命感,“一旦这条法律被公开展示并被所有人看到,那么就把它和圣器一起存放在最神圣的教堂里,因为它也是献给上帝的,是为了拯救由他创造的人类而写的”(J.Novs.8.Edict)这种表述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存档而保存官方副本的问题,事实上在之前制定的任何类似法律中都没有提出应采取这种措施以遵守某部法律,相反与大教堂库房中的圣器的类比意味着,宪法的书面文本本身应被视为一个神圣的载体,并产生一种不同于任何皇室言论或法令中固有的宗教神圣性[4]。质言之,优士丁尼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本身就可以视为这种基督教统治机制的宣传工具而发挥作用,前者的实施正是基督教文化全面战胜异教文化的动因和表现之一[5]。

综上所述,不论是优士丁尼的货币经济改革还是文化宗教改革,与他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之间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联系或呈现出目的上的同一化,如地方管理體制改革与货币经济改革,或是存在表现形式上的趋同性与结果上的关联性,如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与文化宗教改革,这些改革贯穿了优士丁尼统治的前半段时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视作皇帝对于动荡时局的反应,甚至包括优士丁尼统治后期沉迷于其中的神学论辩和教会管理事务亦可被包括其中,它们都象征着一种“大一统”帝国观念指导下中央对社会诸项事务的全面干预,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地方分离势力还是贵族官僚阶层都成了皇帝的打压对象,帝国内部的统一化和标准化成了皇帝施政的价值追求,而这种理念在戴克里先后日渐展露封建化倾向的帝国晚期政治中是难以发现的,相反则与罗马国家的古典时代政治结构具有较强的相似性。

四、优士丁尼改革的震荡和余音

作为持续了长达数十年并且涵盖了社会生活几乎全部重要领域的变革,优士丁尼主导的改革进程不仅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讨论,并且在此后的数个世纪中持续影响拜占庭的国家政治和社会格局。

(一)各方对优士丁尼改革的反应

针对优士丁尼的改革措施,各方反应可以分为三种。首先是以米南德(Menander Protector)、优尼勒斯(Junillus Africanus)、约翰·马拉拉斯(John Malalas)为代表的政权拥护者和高级官僚群体,这类群体作为优士丁尼改革的受益者不仅积极拥抱改革,而且甚至为改革摇旗呐喊、出谋划策,为改革的顺利开展进行舆论宣传。以优尼勒斯为例,他以圣经训诂的形式为优士丁尼加强君主地位和中央集权的相关政策提供了理论背书,指出“帝王是国家的代表”[6],除此之外的其他生灵在国家层面上都要臣服于君主的统治,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本身而不得违背。

其次则是以阿加佩图斯(Agapetus)、沉默者保罗(Paulus Silentiarius)为代表的中下层教士和市民阶层,他们对于优士丁尼改革的态度总体上是正面的,对于改革中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政策和改革,其态度一般是默许或者乐见其成[1]。以阿加佩图斯为例,作为教会的低级教士,无论阿加佩图斯是否赞同皇帝主张的对于帝国教会的普遍管辖权,毫无疑问他赞同皇帝应该普遍地统治一切世俗世界的主张,皇帝应当成为“普世国家航船的舵手”[2],皇帝的这种身份源于一种对上帝权柄的模仿,“上帝统治着天上的一切,而皇帝就应该统治着下面的一切”,在此基础上,阿加佩图斯建议皇帝关注世间一切事务,无论其表面看上去多么微不足道[3],同时阿加佩图斯在论述中还暗示皇权不存在法律和其他贵族势力的外部约束,皇帝的权力是绝对而至高无上的[4]。总体而言,对于优士丁尼改革,尤其是其地方管理体制改革,这些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公民群体受惠于皇帝相关立法中对于基层事务的重视和社会底层人士的关照而普遍持积极立场,基于这种立场,他们普遍赞同皇帝及其宫廷强化对于国家事务的掌控和领导,从本质上与上述优尼勒斯等人的观点保持一致。

最后则是以普罗柯比、吕底亚的约翰(John Lydus)和卡西奥多鲁斯(Cassiodorus)为代表的基层官僚和传统贵族群体,他们对于优士丁尼的改革意见颇多,尤其是改革对数百年来的法律传统的背弃以及对贵族、知识分子力量的削弱令这一群体难以接受。以吕底亚的约翰为例,在De Magistratibus一书中他虽然没有将帝国的弊病过度归咎于皇帝,但是他在理想化的“好皇帝”和更实际的优士丁尼之间仍然刻意创造力了一种张力关系,前者学识渊博、渴望恢复国家传统,后者则只在乎攫取金钱,忽略下属的滥权贪腐行为。除此之外,在他对暴政的讨论中,还可以发现作者对皇帝政策感到失望和愤懑的另一表现,约翰曾在书中屡次提及暴政行为是非理性的、任意的、非法的、对国家有破坏性的,是毁灭后世的根源,暴君们摧毁了古人的智慧[5],而书中据以为例的典型暴君形象却是“以创新为乐”的多米蒂安和狄奥多西二世的大区长官鲁菲努斯,前者“没有把斧头、旗帜,甚至束棒留给骑兵保民官”,后者则在追求暴政权力的过程中“把地方行政机构灾难性地毁了”[6],对他们的描述很难不让人联想到优士丁尼对于地方管理体制的一些程序性变化,这种对比仿佛暗示读者优士丁尼也属于暴君范畴[7]。与此同时,同时代匿名作者的Dialogus de Scientia Politica则进一步展示了这一群体对于优士丁尼改革敌意的由来。首先Dialogus认为权力是通过中间等级来行使的,这样做的效果是,除了对皇帝行使权力进行普遍限制外还主张将国政留给紧随其后的较低级别,即由元老院贵族事实上来管理帝国[8],同时不仅国家治理应当交由官僚贵族执行,甚至对于本书的作者而言,基于新柏拉图主义政治哲学的熏陶,甚至认为帝国的君主也应当由贵族领导的人民推举候选人而产生[9],质言之,对于作者而言,贵族官僚阶层才应当是国家的统治中枢,任何试图改变这一现状的统治者都被目为施行“暴政”的暴君一流。

综上所述,社会各阶层对于优士丁尼的改革,尤其是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态度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以优氏政权的积极参与者和广大的社会中下层平民为代表,他们或依附于皇权、或受惠于改革而对皇帝的施政举措大体上持支持的态度;另一类则是优氏统治时期在政治上失势的贵族知识分子和中层官僚群体,他们凭借整个群体拥有的延续数百年的精英传统和文化资本,与行省在地豪绅相互勾连,主张君主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和“传统”的限制与约束[1],对于皇帝的所有试图强化君主权威和神圣地位、提升中央政府对地方控制力的改革一律持反对态度。而这种态度上的分野某种程度上也是优士丁尼刻意按照“古典”模式进行行政改革的必然结果,“古典”模式下统治者对国政的强干预力以及中央对地方的强干预力与贵族官僚所期待的群体自主性之间具有天然的相互排斥关系,因此不仅优士丁尼本人,即便是在此之前试图采取类似措施的君士坦丁乃至更早的奥古斯都在这些古典史家的笔下都没有获得非常正面的评价[2],反而是致力于与贵族交往的阿纳斯塔修斯被认为是君主的典范。

(二)优士丁尼改革的结果与影响

前已论及,优士丁尼的大部分改革举措都集中于其统治的前期,在6世紀40年代之后,因为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皇帝对于内政改革失去兴趣,逐渐沉迷于神学和宗教事务,弥合国内各基督教派之间的分歧以及加强与罗马教会之间的交流成为关注的重点,在这种背景下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因为缺乏皇帝的鼎力支持而陷入贵族官僚阶层的集体反对之中,这种状况使得改革于40年代中期就停滞不前,并最终在优士丁尼死后、优士丁二世即位伊始就彻底废除,优士丁二世甚至在诏书中斥前朝政策为“存在缺陷且混乱不堪”(J.Novs.149.pf),此后的少部分改革措施虽然在提比略二世时期略有恢复,但是对于地方管理体制封建化的大局已经无力扭转。

虽然优士丁尼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中道崩殂,并没有在帝国的历史长河中留存太多时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对帝国影响不彰。在同时代的西欧诸国中央政府权力日蹙、地方贵族势力膨胀、人身依附关系大量出现、封建化加速推进的同时,地中海东岸的拜占庭国家却仍处于中央高度集权的状态,不仅民间贵族的势力远不如其西欧的同侪,地方城市的发展相比君士坦丁堡亦弗如远甚,某种程度上而言帝国可以被看作是成为一个集中在君士坦丁堡的巨大城邦,而不是一个势力范围远及大半个地中海的世界性帝国[3]。这种社会组织上的巨大差异其实正是优士丁尼改革影响的直观体现,地方管理体制改革的直接产物,无论是“大区—行省”两级制的地方组织架构的建设,还是深化地方机构国家化的尝试,亦或是加强行省政府对基层社会事务控制的努力最终都以失败告终,但是改革的深层影响,即其对于地方封建势力的打击却并没有因为改革计划的最终破产而不见成效。事实上,在改革浪潮最为高涨的535年至540年这一段时间内帝国境内的地方贵族势力受到重创,这种破坏严重到普罗柯比、吕底亚的约翰等人提到实际操盘改革的卡帕多西亚的约翰时几乎众口一词的对其在地方的破坏大加鞭挞[4];不仅如此,优士丁尼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还开启了此后在帝国内延续了数百年的“军区制”的滥觞,而“军区制”的确立则再次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延缓了帝国封建化的进程[5],使得这一进程被人为地延缓了数个世纪之久。正是在这些意义上,作为“古典模式”典型表现出来的优士丁尼改革在拜占庭的发展历史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Hirst. Paul Q,  Hindess and Barry,  Pre-capitalist Modes of Production, Routledge and K. Paul, 1975, p.1-20.

[1]徐家玲:《拜占庭的历史分期与早期拜占庭》,载《东北师大学报》1999年第6期。

[1]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1]陈志强:《拜占廷封建政治形态研究》,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1]陈志强:《欧洲中古史视阈中的拜占庭帝国》,载《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22年第6期。

[1]EvansJAS. The Age of Justinian: The Circumstances of Imperial PowerTaylor & Francis, 2002,p.58-65.

[1]Averil Cameron eds. Late Antiquity on the Eve of Islam. N.p., Taylor & Francis, 2017, p.25-59.

[1]这一官僚集团与dignitates、honores和administrationes一类的高級军事和行政职位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区别,后者主要由罗马的世袭贵族阶层担任,由皇帝亲自简拔任用,任期较短而地位较高,前者则由sacra scrinia发与官凭,其任职一般为终身制,但一般情况下难以晋升至官职序列的顶级。

[1]BjornlieM. Shane, Politics and Tradition Between Rome, Ravenna and Constantinople: A Study of Cassiodorus and the Variae, 527-554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60-81.

[1]CrokeB, The Chronicle of Marcellinus: A Translation with Commentary, Brill, 1995, p.1-53.

[1]Sarris. Peter ,  Economy and Society in the Age of Justini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200-228.

[1]Barker. John W, Justinian and the Later Roman Empir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66, p.82-92.

[1]Ure. Percy Neville,Justinian and his Age. Harmondsworth, 1951, p.147.

[1]自公元408年阿卡狄乌斯皇帝死后其子狄奥多西即位开始的逾两百年间长子继承成为占比最高的皇位继承方式,除此之外的甥舅继承、女儿继承乃至遗孀继承都与先代皇帝具有某种血缘或拟制关系,而优士丁尼及其伯父优士丁则不仅与先代皇帝阿纳斯塔修斯毫无关系,且后者还有两名侄子在世,详见陈志强《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特点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1]Eusebius. Vita Constantini

[1] SH.11.1-4.

[1]Bell. Peter N, Social Conflict in the Age of Justinian: Its Nature, Management, and Mediation, OUP Oxford , 2013, p.268-317.

[1]Mal.18.74;War.1.24.

[1]新律本身并不存在官定的主题和分类,其成书基本是整理者按照发布时间为线索加以整理,因此改革有关的文本散见于众多法条之中,而根据笔者检视所有现存的新律文本,改革关涉的法条主要包括J.Novs.8;13;20;23;24;25;26;27;28;29;30;31;50;69;95;102;103;145;149;161以及J.Edict.4;8;13等。

[1]Suffragium,在其最初的语境中是指选举中的投票,后来扩展到在选举中由一个知名人士的青睐而产生的影响,在帝国的专制制度下,它的含义是指权势人物对皇帝的推荐、青睐或利益,而发展到帝国晚期这种推荐模式以及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官职买卖的制度,甚至到了芝诺皇帝时期,连皇帝本人亦参与其中,详见Jones. Arnold HM, The Later Roman Empire 284-602: 1,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0,pp.391-396.

[1]Karabélias. Evanghélos, Ricerche sulla legislazione Regionale di Giustiniano. Lo statuto civile e lordinamento militare della prefettura fricana (Seminario giuridico della Università di Bologna, 84), 59(4)Quatrième série662-664(1981).

[1]Mal.18.67.

[1]SH.20.7-9.

[1]David Miller. Peter Sarris, The Novels of Justinian: A Complete Annotated English Transl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417.

[1]Bagnall. Roger S, Egypt in Late Antiquit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21, pp.62-68.

[1]这也许是由于阿庇安家族(Flavius Strategius Apion)在君士坦丁堡和优士丁尼宫廷中的显赫存在,关于该家族详见Sarris. Peter eds, Economy and Society in the Age of Justini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Mal.18.89.

[1]关于时人对“传统”与法律关系的论述可参见Var.11.8.1.

[1]Christopher Lillington-Martin eds.Procopius of Caesarea: Literary and 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s, Taylor & Francis, 2017,pp.186-201.

[1]Kruse. Marion, The Politics of Roman Memory: From the Fall of the Western Empire to the Age of Justinia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19,pp.80-102.

[1]EvansJAS, The Age of Justinian: The Circumstances of Imperial Power, Taylor & Francis, 2002,pp.192-215.

[1]Kelly. Christopher, Ruling the Later Roman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186-232.

[1]Val.2;3.

[1]以埃瓦格里烏斯和普罗柯比为代表的古典历史学家在对优士丁尼进行批评时往往以阿纳斯塔修斯作为一个合理的参照系,以说明正确的治理模式,详见Kaldellis. Anthony, Procopius of Caesarea: Tyranny, History, and Philosophy at the End of Antiquity,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12.

[1]Moorhead. John, Justinian, Taylor & Francis, 2013, pp.22-32.

[1]Jones. Arnold H M, The Later Roman Empire 284-602: 1,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391-396.

[1]Lib. Ep. 101.1–2.

[1]Michael S. BjornliePolitics and Tradition Between Rome, Ravenna and Constantinople:A Study of Cassiodorus and the Varia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pp.216-254.

[1]Averil Cameron eds. Late Antiquity on the Eve of Islam. N.p., Taylor & Francis, 2017, pp.25-59.

[1]典型的如小普林尼与图拉真之间、弗龙托与哈德良之间互致的大量信件等。

[1]Averil Cameron. Bryan Ward-Perkins and Michael Whitby,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 Late Antiquity: Empire and Successors, AD 425-??600.Volume 14,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164-207.

[1]关于当时地方总督职权的直接描述可以参见Var.6.21.3-4.

[1]根据计算,前往君士坦丁堡进行诉讼和上诉活动所需花费的金额可能达到30索里达以上,对于一般的行省居民而言可能是四口之家数十年的开销,详见Kelly. Christopher, Ruling the Later Roman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138-186.

[1]Paul Fouracre,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 Volume 1, C.500-c.70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3-22.

[1]G?ndil?. Andrei, Heavy money, weightier problems: the Justinianic reform of 538 and its economic consequences. Revue Numismatique 6. 2012, pp.363-402.

[1]Var.10.20.

[1] Bury. John Bagnell, History of the Later Roman Empire from the Death of Theodosius I. to the Death of Justinian, Dover Publications, 1958, pp.683-712.

[1]Hendy. Michael F, Studies in the Byzantine Monetary Economy C.300-145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475-500.

[1]Mal.18.46.

[1]Michael Maas.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the Age of Justini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316-343.

[1]Jaeger. Werner, Paideia: The Ideals of Greek Culture: III. The Conflict of Cultural Ideals in the Age of Plato, OUP USA, 1986, pp.84-106.

[1]SH.21.16.

[1]Cain. Andrew,The Power of Religion in Late Antiquity, Taylor & Francis, 2016, pp.143-155.

[1]徐家玲:《早期拜占廷的政教关系和查士丁尼的宗教政策》,载《东北师大学报》1993年第6期。

[1] Instituta.2.10.

[1]Peter Neville Bell,Three Political Voices from the Age of Justinian: Agapetus,'Advice to the Emperor';Dialogue on Political Science;Paul the Silentiary, 'Description of Hagia Sophia',Liverpool University Press,2009, pp.27-49.

[1]Aga.2.

[1]Aga.30.

[1] Aga.26.

[1] Mag.1.15.

[1]Mag.1.10.

[1]Maas. Michael, John Lydus and the Roman Past: Antiquarianism and Politics in the Age of Justinian, Taylor & Francis, 2005, pp.83-97.

[1]Dia.5.58.

[1]Dia.5.49.

[1]Dmitriev. Sviatoslav, John Lydus Political Message and the Byzantine Idea of Imperial Rule,39(1)Byzantine and Modern Greek Studies1–24(2015).

[1]武鵬:《论5—6世纪拜占庭史料中君士坦丁大帝的形象分歧》,载《古代文明》2017年第4期。

[1]Averil Cameron eds,Late Antiquity on the Eve of Islam. N.p., Taylor & Francis, 2017,pp.25-59.

[1]War.1.24;Mag.2.40.

[1]庞国庆:《拜占庭帝国土地关系述评》,载《世界历史评论》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