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规则适用路径

2023-12-06 18:30刘欣鑫马博磊
社会科学进展 2023年5期
关键词:隐私权

刘欣鑫?马博磊

摘 要|随着《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关系亟待厘清,如何正确地适用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成为当今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在梳理清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二者关系的基础之上,通过比较法研究等方法考察我国立法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分保护,进而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构建的宏观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视角出发,分析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差异,并探究上述两规则的适用路径,以期为法律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引。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区分保护;适用路径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 (s) and SciScan Publishing Limited

This article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

1 问题的提出

陈某某系某公司所运营网站的注册用户。2019年10月,陈某某发现该网站上匿名发布以下帖子:(1)标题为“如何评价某大学某级周某某(本案当事人陈某某之女友)和陈某某这对情侣?”,帖子下有评论称“物以类聚,人以群分”;(2)标题为“如何评价某大学某级周某某同学?”有跟帖评论:来张流传已久的图,图中文字记载:“……和他男朋友考试作弊——拿奖后嫌弃”。陈某某表示,上述帖子涉及其大学、年龄、姓名及其与周某某的情侣关系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曝光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另外,其与周某某的情侣关系属于私密信息,该网络帖子的发布亦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1]

上述案件中,陈某某的权利(益)该如何主张救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私密信息属于隐私的范畴;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非匿名化处理的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故不难发现私密信息也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这是否意味着当案件中涉及私密信息时,隐私权保护规则与个人信息规则可同时得到适用,因此陈某某可同时主张对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又考察《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否可以得出隐私权保护规则相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而言应优先适用,故本案中的陈某某可直接主张对其隐私权的保护?这一问题主要涉及隐私权保护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二者的关系和具体适用,欲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厘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关系。

2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辨析

2.1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联系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一并规定在《民法典》的人格权一编中,位于同一章的编排下,在内容上,如前所述,私密信息属于隐私的内容范围,同时其本身又隶属于个人信息;另外,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亦可知,私密信息既有适用隐私权规定之可能,又有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之可能。可见,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有着“共同客体”——私密信息。因此,在我國,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私密信息即为二者交集之所在,即私密信息具有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

在功能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都具有功能上的交互性。[2]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其私密的性质虽然注定其交互范围相对较小,但特定场合下权利人不得不支配自己的隐私与外界实施交互以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例如,女性孕前检查可选择将自己流产史告知医生,以实现全面诊疗的目的。个人信息天然具有信息的交互性,并且信息主体权益的实现即发生在信息主体与外界的交互过程中。[3]例如,导航软件用户授权导航软件获取自己的位置信息以获得精确的导航服务。

2.2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

从权利性质来看,隐私权主要体现权利人之人格利益;而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还兼具财产利益。目前,个人信息经济价值主要是从企业数据财产的角度讨论,但随着社会交往形态、互联网业态的不断发展,与人格权的财产利益逻辑类似,个人信息对于信息主体的财产价值可能更加凸显。

从权利内容来看,隐私权主要包括两个维度——私生活安宁和秘密性;相比之下,个人信息权益则涉及个人对信息的支配。因此,隐私权更多地关注于权利人的私生活消极地不受打扰,而个人信息权益则涉及对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和控制。

从侵害方式来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作了列举,主要可以通过私自透露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秘密、非法拍摄、私闯民宅、非法窃听等手段来实现;而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同意私自处置他人信息,或者因过失引起他人信息的泄密、篡改等。

3 比较法上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则

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不作区分,其立法采用“一元化”模式。[4]美国的The Right to Privacy文章由萨缪尔·沃伦和罗伊斯·布兰迪斯在《哈佛法学批评》上发布,它标志着隐私权的概念正式诞生,并逐渐发展为“没有确定边界”的权利,美国将个人信息的保护亦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之中。[5]日本的隐私权概念来源于美国,亦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统一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日本法院的判例将侵害个人信息行为作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之一。[6]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隐私权的认知不仅局限于个人的私密领域,还包括“资讯自主”,即个人对信息的主动利用和控制等的权益均纳入隐私权的保护中。

欧盟在过去二十多年里一直在探索如何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区分开来,并于2016年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正在发生变化。

我国民事立法中,《民法典》中有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列于人格权编第六章,这意味着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为两类不同的人格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更进一步提出“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同时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具体的计算损害赔偿方法。由是观之,《个人信息保护法》颁行后,我国民法已经非常明确地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规定为两种并存的民事权益。[7]不限于民法领域,《反恐怖主义法》《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律中,均将个人信息与隐私并列;《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法律平行适用,分别制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中亦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分别列举。显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多个部门均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做出明确区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进行区分保护。

4 区分保护下的适用路径分析

关于涉及私密信息的案件适用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问题,理论界有观点认为,隐私权规则为具体人格权规则,其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为特别法,故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隐私权规则无相关规定时,才能补充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8]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规则中均有各自独有的处理规则,例如,当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时,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至于主张私生活安宁受保护时,则应适用隐私权规则。[9]上述学者的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只有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组成的宏观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视角出发,探究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差异,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两项保护规则。

4.1 具体内容和差异

隐私权规则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隐私受侵害等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至九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四条至九百九十八条、一千条、一千零三十二条、一千零三十三条和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以及侵权责任编中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等均属于隐私权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公法规则与私法规则的集合体,且以公法规则为主,即主要调整的是信息处理者和信息权利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防范个人信息处理能力上的不平等而可能带来的风险,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主要由《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公法规则组成,具体包括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及第七章“法律责任”,只有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六十九条以及《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规定了关于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内容和救济途径。因此,两规则的调整对象不同,故可依据案件所涉及的主体之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来判定具体适用何种规则。

4.2 依据主体法律地位判定规则适用

不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侵犯隐私的行为,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合法披露自然人的隐私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该类行为无法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法所规范规制,故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规则。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密信息处理活动,只要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则当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同时,由于私密信息具有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亦当适用隐私权规则。故此,调整平等主体间有关私密信息的法律关系时,在规则的适用上往往会导致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同时适用。

4.3 同时适用时的冲突解决路径

在适用具体侵权规则时,要重点关注适用何种侵权归责原则。《民法典》中未對侵犯隐私权的侵权归责原则作特别规定,故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讲,隐私权规则应当采用一般归责原则,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因个人信息处理而产生的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见,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并不相同,故针对私密信息的处理活动而同时适用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成了主要的适用冲突。

根据《民法典》第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相较于《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般过错责任的规定而言,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加之,从立法目的上来看,立法者正是为了减轻信息权利者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的举证困难,从而赋予了个人信息处理者更高的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即使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可以受到隐私权规则的保护,但如果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私密信息的过程中未满足严格处理规则从而侵害权利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仍要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另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私密信息所引起的侵权纠纷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5 结语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是人格权保护中的两大重要课题,我国和欧盟等国际上的最新认识中都将二者进行区分保护,但立法和实践中对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尚无定论。本文梳理了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分析出两规则在调整对象上存在的差异,进一步探究两规则的具体适用路径。

首先,判定案涉主体之法律地位是否平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侵犯隐私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的公法规则;平等主体在私密信息处理中引起的侵权纠纷,可以同时适用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其次,同时适用两规则意味着既要求在无法定情形或主体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私密信息,又要求私密信息处理者在信息处理活动中必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的严格保护规则。最后,在同时适用两规则时,除《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能调整的“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外,其他情形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总之,正确理解和适用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建构科学的人格权益保护体系、更好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益,以及促进个人信息合法合理利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一般人格权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

[2]王利明.和而不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规则界分和适用[J].法学评论,2021(2).

[3]廖宇羿.我國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界定——兼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J].社会科学研究,2016(2).

[4]李永军.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3).

[5]胡·贝弗利—史密斯.人格的商业利用[M].李志刚,缪因知,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五十岚清.人格权法[M].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程啸.论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关系[J].当代法学,2022(4).

[8]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9]石佳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关系的再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5).

Applicable Path for Privacy Rights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Infringement Rules

Liu Xinxin Ma Bolei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Abstract: With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and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needs to be clarified, and how to correctly apply privacy rules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rules has become an unavoidable and important issue in todays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differentiated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s legislation through 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and then analyzes the specific content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privacy rules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cro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ed by the Civil Code and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and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path of the above two rules,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 guidance for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Key words: Privacy;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Differentiated protection; Applicable path

猜你喜欢
隐私权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保护互联网隐私权应提升监管力度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从偷拍姚贝娜事件看媒体侵犯隐私权
请尊重孩子的“隐私权”理性对待孩子隐私
论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