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夏某驾驶车辆搭乘王某等人前往湖南长沙,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所驾车辆在途中撞上前方吴某驾驶的货车,造成王某受伤。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王某坐在夏某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置,且未系安全带。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夏某、吴某及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各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交强险条款的约定,夏某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车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吴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夏某负责赔偿。此外,王某乘车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夏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定由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摘自《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