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霞 胡 翠
中共延安市委党校,陕西 延安 716000
“科技强侦,信息先行”,当前在公安部的安排部署下,现场勘查充分运用信息科技,如:机器人、无人机、蛙人水域等新型现场勘查工具,达成智慧化勘查效果,并取得一定成效。至此,公安领域数字时代现场勘查掀开了未来现场勘查的新形势、新对策以及新局面。那么,如何抓住这场革命,并在未来结出丰盛的果实,是我们应该先期树立的战略目标。
传统的现场勘查工作是在案件发生后,侦查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并收集犯罪的证据,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以及其他微量物证等进行的一系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但是这种传统的现场勘查方式往往具有滞后性,存在错过破案最佳时机的弊端。[1]随着大数据侦查时代的逐步深入,使得传统的侦查阵地发生了变化,通过大数据的预测功能,使得原本传统的现场勘查工作中的现场排查、现场研判、现场收集情报等工作提前到了案件发生之前或者之时。在信息时代,85% 以上的APP 只有在设置成允许读取个人隐私之后才可以使用各类常见的APP。顾客在使用诸如此类APP 时,在交易过程中将交易的时间、地点、行动轨迹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暴露在公安机关侦查视线之外,特别是可能会导致诸如毒品、爆炸物等与违法犯罪直接相关的物品信息的疏漏。与此同时,人们在使用常见的社交工具时,每时每刻都在不断产生新的个人信息数据,使得“数据大厦”的信息愈加地庞杂。这种现象为大数据侦查带来了极大困难,侦查人员需要在原来的数据库里寻找与新产生的大数据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并与各项犯罪因素相比对,总结各类犯罪活动的规律。[2]通过这些信息的比对,可以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以及有效的监控,对重点人员的犯罪时间、犯罪动机、犯罪地点等进行有效的预测,并合理分配警力资源,预防提前犯罪。
现场勘查从遗留的痕迹状态来讲,已经不仅仅是单一、简单的传统足迹、笔迹、DNA、精斑、唾液斑等可以肉眼观察到的传统痕迹类型。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现场勘查的客体对象已经发展到视频、声像资料等电子数据类无形的痕迹,是肉眼无法观察到的,这是勘验客体的重大转变。在传统的勘验模式下,侦查人员可能更多关注的是物体的提取、保存、分析,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犯罪的信息化以及智能化愈加高级,并且犯罪人员可以运用高科技以及网络犯罪等非接触式的犯罪手段实施犯罪行为,这就给现场勘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所以仅仅依靠传统现场勘查的各类客体远远不能达到短期快速破案的效果,必须注重无形客体的提取与利用。[3]这就使得勘验工作的重点从有形痕迹转移到无形痕迹上来,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对无形痕迹进行分析与比对,从大量的电子数据等现场遗留的轨迹,找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在案件侦查过程当中,通过对无形的痕迹以及有形的痕迹分别进行不同的比对分析,利用无形痕迹锁定犯罪嫌疑人,再通过有形的痕迹进行再次确认,完善整个证据链条,为庭审提供有效证据。
大数据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为我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侦查资源,形成一个如同现实世界反映状态的数字世界,记录了犯罪的各种形态。[4]“触物留痕”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概念,因此,信息时代的到来也不会使得罪犯逃之夭夭,任何犯罪行为都会留下它独特的数字密码,大数据就可以根据这些数字密码,将与案件相关的一系列信息筛查并显现出来,对侦查疑难案件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现场勘查工作也逐步趋于数字化,例如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模拟构图、使用机器人进行现场勘查等。[5]传统的现场勘查主要是依靠侦查工作人员对现场各种有形的痕迹进行采集并分析,但通过大数据技术,就可以及时并且准确地将现场收集到的信息与原有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大大缩减了现场勘查的时间,可以直接定位到犯罪嫌疑人并且对他实施实时追踪与监控,提升案件破获效率。例如,现在的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但是网警在通过勘查分析各类软件上的聊天敏感文字就可以定位到预备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警告,切断其犯罪意图,并预防犯罪的发生。这类案件一般没有现实的犯罪现场,所以大数据侦查就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可以分辨出诈骗电话号码以及网址,从源头上控制发案的数量。一旦有受害人将资金汇出到可疑账户,通过网银可以快速查到汇出资金流入的账户,起到及时止损的效果,从而根据资金的流向继续进行深入侦查,掌握犯罪分子去向以及犯罪的证据,最终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通过加强现场勘查的信息化建设,公安机关网上作战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网上侦查、网上排查、网上串并联案件、网上追逃等信息研判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刑事技术部门利用指纹系统、DNA 系统、SIS 系统、足迹系统以及社会信息资源平台等,组合成了合作作战平台,进一步提高了信息化的综合应用能力,使得信息的搜集、线索的利用、信息的研判侦查手段和经侦查机制等多个方面变得简单易行,同时将公安内部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实现了打击成效最大化,达到了“快、准、狠”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
现场勘查信息化的应用,通常采取全面整体作战的形式,是需要各警种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的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但是有些部门的民警狭隘地认为,现场勘查信息化的应用是单个部门的任务,与己无关。[6]部分基层民警对信息的采集标准以及信息采集的有效利用和对采集来的信息如何去用、有多大的作用等问题,缺乏全面的认识,导致采集来的信息交叉,信息录入不全,甚至不采集、不录入,不去专门化管理,派出所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可疑人员时,经常会发生忘记录入血卡等现象,这种情况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各类信息资源在侦查破案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部分公安机关虽然会对违法嫌疑人采集DNA 血卡,但对于血卡的采集、送检,并没有明确的流程规定。
现场勘查信息化的建设应该以应用者的信息素质为基本要求,然而就现状来讲,公安队伍中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比较匮乏,呈现供不应求的状态。[7]这些直接影响到现场勘查信息化,以及在一线实战工作中的有效推进及应用。信息化的建设必须以队伍的素质建设为基本要求。基层民警的知识水平以及应用现代科技的程度,是公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科学技术只有被基层民警所掌握才能变为真正的现场勘查时的战斗力。
当前,公安内部各类信息的整合工作虽然已经大规模开展,但是并没有全部落实到位。有些部门出于各自的利益,对掌握的信息资源并没有完全地公布,制约了现场勘查信息化手段在重点人员管控、重大案件、预警防范、侦查破案和综合研判等方面的有效应用。部分基层民警只是停留在对人口、车辆等基础性信息查询的简单运用上,很少能够应用在对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横、纵向比对,网上摸排上。更多的是从传统的情报信息中获取案件的线索,寻找查破案件的重要证据,现场勘查信息化应用在实战中的效果欠佳。
在主动适应新形势变化的同时,继续坚持“传统+科技”这一重大理念,努力做到发挥传统技术的新作用,挖掘信息科技的妙功效。[8]虽然新技术、新方法解决了许多新的技术问题,但对于现场勘查而言,传统的技术手段,仍然要加以保持和沿袭,传统的法医检验、现场拍照、现场勘验、现场分析、现场重建等技术手段,许多依靠的是技术人员的经验以及专业判断,有些技术手段是无法用新的技术以及新的设备替代的,在这些专业实践中依然需要技术人员长期的经验积累。因此保持技术队伍的稳定和对技术工作重视的一贯性,对于保持技术的传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科技如何发展变化,刑事技术传统的勘查方法应该沿袭,永远不能丢弃,新技术虽妙,但老技术更不能丢。
新技术自身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在主动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中,现场勘查的信息也应该主动地调整。现场勘查信息的发展,向两个方向发生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现场勘查信息技术应对新型非接触性犯罪的手段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应对新型非接触性犯罪中,网络取证技术、电子物证检验技术、图像增强技术、声纹鉴定技术、人像比对以及分析技术是打击新型犯罪的专业技术手段,当前这些手段都在打击新型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了非常明显的功效。在勘查过程中应用这些新手段主要是为提高专业的检验能力,拓展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提高新技术手段的规范性。[9]今后,随着高清监控等一系列视频技术的应用,例如虹膜比对技术、耳闻检验分析技术等非接触就可以获取的用于个体识别的特征比对技术,也有可能应用于刑事侦查破案和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对于传统的现场勘查技术而言,例如以理化检验、微量物证检验、毒物检验、DNA 检验等物质成分分析为主的专业技术手段,则可以通过新型设备的引入以及新型设备功能的拓展,来提高检验鉴定的能力和检出成功率,特别是检测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检测从微量向更细微转化。综上所述,现场勘查技术的发展可以从拓展新技术、提升传统技术手段的检验能力两个方面来发展,不断拓宽实战信息化的广泛应用。
紧紧围绕基础信息化这个中心,抓住各类信息采集、共享、研判应用等重点环节,加强对内部资源以及外部资源的整合应用,对信息系统硬件、软件方面投入到最大限度、最大范围,最终实现信息的共享,使得搜集到的各类信息真正转变为破案力量以及战斗力量,充分发挥现场勘查信息化的价值。具体到公安机关基层部门,要逐步建立以现场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指纹、DNA、足迹等信息系统为主干,以毒品、枪弹痕迹等查询检索系统为分支,[10]建立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现场勘查技术信息应用体系,并与刑事案件、违法犯罪人员、无名尸体以及失踪人员等相关信息系统关联,建立强大的数据库,并做好与全局一体化警综平台和大情报系统的对接,切实做到网上信息资源的全警共享,不断提高现场勘查信息,以及现场勘查信息的整体作战效能,形成“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共享”的现场勘查信息化稳定格局。
要坚持以“应用为核心,以实战推应用”,建立信息网络、拓展信息渠道,让民警充分感受到现场勘查信息化的便捷与高效。并且要做到规范网上办案,杜绝体外循环,所有案件实现网上流转,从接处警开始到办理结束都在平台上操作。规范执法程序,执行电子笔录,建立并健全网上执法基础台账、执法档案和执法监督系统,对民警执法办案等业务活动从受理到办结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网上运行与监督,堵塞执法漏洞,提高执法水平。鼓励广大民警学习信息科技,用信息技术把信息应用技能培训,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努力实现应用主体的最广泛性,并且在现场勘查信息化的逐步推广过程中,要培养民警信息化,现场勘查的规范性以及科学性,形成“人人重视信息”“人人应用信息”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现场勘查的信息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