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宁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2010 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其中第十四条指出了公安民警现场执法使用武力的等级制度:“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1]
四级使用武力的等级的提出,从基本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警察面对现场问题能够采取的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以及赋予民警判断强制性措施是否需要升级的裁量权。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执法环境的多变,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被执法人抗拒状况的不一以及执法人员工作技能、专业素质的差异,难以形成一套面对不同警情都能适用的执法处置方法。所面对的执法现场状况不同,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执法方案也必然存在不同,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现场执法工作实践中要随机应变[2]。
我国相关的立法对于武力执法的等级和具体执法合理范围的规范仍旧存在定义模糊,从而在很多情况下更加需要现场执法警察结合个人执法经验对警情处置作出反应。我国相关法律仍未形成固定的执法武力使用的等级规定,这样的执法行为差异有悖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统一规范性,难以更好地对公安执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操作规程》从理论上分析了现场危险状况以及应当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本文在其基础上根据现实执法现场出现的情况,将危险程度和处置措施的等级依照个人的分析判断将其由轻至重细分为六级,逐级辨析了具体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了相应的危险程度、每一级危险程度对应具体何种武力处置措施[3]、对武力使用的基本规范以及对执法民警在处置措施的合理范围内的要求作出了如下分析: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的心理抵抗行为
被执法人的心理抵抗行为,其主观认识为内心对执法行为相对服从,可以接受大部分的执法行为,但内心由于对警察的恐惧、担心对个人的影响等因素而对配合执法产生抵触的态度。客观表现为不积极配合,如表现为被执法人的描述对事实稍有隐瞒,言语内容含糊不清等。这一级危险程度只是妨碍了执法民警的工作效率,并未对执法民警和其他人民群众造成威胁。
2.武力处置措施:言语疏导、口头指示
语言疏导是指执法民警使用规范的警示性语言对被执法人的不配合行为进行相关法律义务要求的告知以及对其不配合执法行为的劝告,同时执法民警在精神认识上应当有所戒备,密切关注被执法人的精神状态、语音语气。执法民警此时应当避免使用带有警告性的语言,以免使被执法人产生更多的恐慌,应当以平和的交流为主,达到说服其配合执法行为的目的,防止双方矛盾的激化。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的言语抗拒行为
被执法人的言语抗拒行为,其主观认识为对执法行为的明确不愿意配合,不接受执法行为,意图用明确的言语表示其对执法行为的不服从、不配合。客观表现为被执法人可见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做出了明显的抵触行为,用恶劣的语言进行咒骂、威胁等。咒骂,是指用恶劣的低俗的语言攻击执法民警,客观上损害了执法人员权威和人格尊严[4];威胁表现为使用明确的语言表达了将要对执法民警本人及与执法民警相关的他人任何合法权益进行损害。这一级危险程度对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进行了挑战,有破坏治安秩序的趋势,口头上对执法民警进行了威胁,影响较恶劣。
2.武力处置措施:口头警告、寻求支援
对于言语抗拒行为,执法民警应当及时对其口头警告,警示其不配合执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命令其立刻停止恶劣的语言抵抗,身体行为上作出防御动作,如面对威胁和辱骂,必要时亮出警械以达到对被执法人的威慑作用,在没有明确的言语咒骂、威胁等行为时,应当以警示性语言的劝阻为主,不应过早亮出警械导致被执法人的情绪激动。如面对过度激烈的言语抵抗,根据现场执法民警的判断可以请求其他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支援,以保证执法现场的秩序,达到执法目的。寻求支援的行为需慎用,即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请求支援、请求支援的范围应当合理、请求支援的目的应正当。支援警力到达现场后,应当辅助原有现场执法民警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督促被执法人放弃抵抗行为,积极配合执法,审慎采取强制性措施。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的消极抵抗行为
被执法人的消极抵抗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抵抗的思想内容因人而异,需要现场执法民警依据其知识经验进行判断,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执法民警的要求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并未做出任何反应,部分情况下出现徒手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如挥舞手臂示意让民警远离。这一级危险程度在一定时间内难以确定,但现场即时表现的状态并未危及执法民警与人民群众,即便如此,由于抵抗行为存在性质恶化的可能性,现场执法民警必须及时消除隐患。
2.武力处置措施:徒手干预、温和制止
对于具有不确定性的消极抵抗行为,现场执法民警需做好徒手干预的准备,防止其随时可能产生的过激行为,在公共场所的,应当及时疏散群众,同时控制执法民警与被执法人的距离[5]。口头警告的同时时刻准备使用相对温和的徒手干预,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可以采取压点控制,目的在于阻挡可能的肢体抵抗行为,控制被执法人防止其有进一步的动作,如对被执法人的抵抗行为的干预已经达到了初步的成效,应当立即将其带离现场,并与其进行言语沟通,避免紧张情绪。在徒手干预的过程中,执法民警应当注意方式方法,控制徒手干预行为的类别及力度,谨慎使用擒拿动作,主要使用温和的肢体行为如搂住被执法人的肩膀,拉住其胳膊等,尽量以合理力度控制被执法人的上肢,做到易于被接受[6]。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的顽强抵抗行为
被执法人的顽强抵抗行为,主观表现为明确抵抗民警执法,与警察执法行为顽抗到底,坚决不接受任何执法行为,客观表现为实质性肢体行为抗拒警察执法,试图摆脱警察控制,多数表现为徒手攻击执法民警、手持不具有明显危险性的物品阻挡执法民警、向警察投掷无伤害性物品或设置障碍防止警察靠近等。手持任何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如刀具、易燃易爆物等都应认定为极有可能对执法民警和人民群众造成伤害,应当认定为具有危险性的顽强抵抗行为[7]。这一级危险程度已经有伤及执法民警以及人民群众的可能,应当立即设法制止。
2.武力处置措施:徒手控制,强硬制止
对于已经产生危险性的顽强抵抗行为,应当先行使用言语进行警示,要求其放弃抵抗,同时疏散群众,请求其他单位提供警力支援,控制执法民警与被执法人之间的距离,使用言语交流降低被执法人的警惕性,寻找机会靠近被执法人,使用擒拿等强硬的徒手方法控制被执法人,执法民警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自主判断,必要时可以使用催泪喷雾等警械进行制止,以及控制后使用手铐约束被执法人。徒手控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在达到控制目的的同时,不应对被执法人产生不必要的伤害,力度应适当,达到控制其不能再做出抵抗行为的目的即可,目标对象被控制后不应再采取其他徒手的控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必要的附加语言和行为。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对他人的非致命攻击
被执法人对他人的非致命攻击主观认识为明确要使用武力进行抵抗,试图伤害执法民警或以伤害其他人民群众为要挟,威胁执法民警,但没有对执法民警、人民群众造成致命伤害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质性的反抗,使用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徒手反抗措施或者持有伤害性器物对执法民警、人民群众进行殴打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但明显没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或者不足以致人死亡[8]。这一级的危险程度已经达到了被执法人对他人产生非致命伤害的程度,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抵抗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现场执法民警必须及时处置,控制被执法人的过程中必须将损害降至最低。
2.武力处置措施:警械控制,可用武器
面对已经造成非致命伤害的抵抗行为,现场执法民警应当及时稳定被执法人情绪,劝说其放弃继续伤害他人的行为,同时寻求警力支援,疏散群众,保护现场。如被执法人情绪稳定,寻找合适机会接近被执法人并使用强硬的徒手武力或警械将其控制,并用手铐进行约束;如被执法人情绪依旧不稳定,随时有继续伤害他人的可能,现场执法民警应当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或警犬等措施对被执法人进行控制,必要时可采用倒地擒拿的方式制服目标对象并及时使用手铐约束,将其带离现场并避免使其接触任何具有伤害性的器物。使用警械或武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使用程度,避免造成被执法人的重伤或死亡,控制后应当采取必要的看管、约束措施防止被执法人作出其他伤害行为以及防止逃脱。
1.危险程度:被执法人对他人的致命攻击
被执法人对他人的致命攻击主观认识为决心使用致命方法抗拒警察执法,客观表现为使用足以致命的徒手殴打或使用武器、爆炸物、化学药剂等可以致命的凶器,有对他人进行致命伤害的表现。这种致命的反抗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与极强的暴力性,已经对他人的生命产生了紧迫、严重的威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现场执法民警必须及时阻止,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武力处置措施:致命武力,武器制止
现场执法民警如没有携带武器的,应当及时请求配备武器的人民警察进行支援,在支援到达现场之前先行疏散群众,保护现场,有人质的要控制人质情绪,避免其情绪激动导致被被执法人的杀害,尽力稳定被执法人情绪,可以请求派出谈判专家等其他专业人员辅助控制现场。配备武器的执法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控制,现场有指挥员的,指挥员应当准确分析现场情况,综合判断应当采取的解决方案,准确地下达武器攻击指令,判断是否应当击毙或击伤。没有指挥员的,执法民警应当根据自己的执法工作经验,结合现场状况对使用武器的方式进行判断,及时作出反应。武器的操作者应当具有极好的专业素质,不得误伤他人[9]。被执法人被击伤或击毙后,现场民警应当及时查看被执法人状况,保护现场,有人质的及时将人质带离现场,安抚情绪并安排医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救治,以及安排外围警员驱散围观人员,避免造成社会恐慌[10]。
虽然在公安机关执法实践过程中已经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内部规范体系,但是由于现场情况的复杂多变与执法民警专业素质的差异,部分执法行为依然存在着有悖于执法规范等级要求的现象,只有发现实践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才能更清晰地理解人民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等级内容中对执法行为的合理范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