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茂群
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人力资源、现代金融、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的相互协同。国有企业在推进投融资活动时,应当正确处理商业性与政策性之间的关系,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效融合。随着当前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在逐步增强,管理者在进行投融资决策时需要应对的问题越来越多,若不做好应对工作,会导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无法实现。现围绕国有企业的投融资相关内容展开探讨。
国有企业面临的改革任务具有长期性与艰巨性的特点,需要围绕党中央提出的改革指导意见,结合国有资本的发展目标与战略定位,基于自身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具体作用,来推进投融资机制方面的改革任务。但由于这部分改革工作与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以及股权配置结构息息相关,整体改革难度较大。国有企业在投融资机制建设方面的战略规划深度还有待加强。
不少国有企业都存在融资手段与融资渠道相对单一的问题,其在融资环节长期依赖银行提供的信贷融资与政府提供的财政融资,而社会性融资与内源性融资占比相对较低。这就造成国有企业的实际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风险威胁较大,同时欠缺深度参与资本市场的能力。在实施融资行为前,未精准评估自身真实的市场融资能力,无法针对投资能力、投资结构、融资渠道与融资规模等开展统筹规划,从而制定与自身发展相符的投融资战略。
国有企业的财务运作、运营管理以及股权架构对其投融资行为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在缺乏可行的配套机制的前提下,企业的投融资风险控制难度大幅增加。首先,国有企业的资产定价机制亟须建立健全。企业进行投融资前需要先对其资产进行合理评价,然而,部分国有企业未针对自身持有的资产展开具有市场化特点的价值评估工作,缺失科学的评估标准与定价方法。通过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具体价值进行确定时,容易出现企业主观定价以及定价之后毁约的情况。其次,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还有完善空间。不少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改革进展缓慢,财务内控机制细化程度不足,风险防控、财务监督以及绩效考核等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不佳。企业应对投融资风险的能力不足,同时财务信息的透明性、公开性不足,以此导致市场化、透明化的投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再次,当前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突出。在国有企业的投融资项目中,国有资本掌控绝对话语权,因此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相互制衡,“内部人控制”等治理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内部监督力度不足,投融资项目启动后的有效运营与管理工作难以得到保障。最后,国有企业因国有资本的循环问题,导致其投融资风险不断积蓄。基于国有资本保值以及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标,不少国有企业在对投融资项目进行招标时,会对其他资本的存续及流转增设限制性条款,阻碍了投融资资本的顺畅流转,削弱了非国有资本对其投融资项目的参与积极性。
投资与融资机制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国有企业通过对融资机制与行为进行创新,可以使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对投资管理机制进行优化完善后,才能够对社会投资的活力与动力进行有效激发。但是,当前国有企业的融资机制改革工作领先于投资机制改革,二者的关系并未得到有效处理。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并对财务报表进行改善,很多国有企业都持续扩大权益性融资规模。另外,国有企业开展的投资活动直接关系着国有资本的管理与运营,因此其进行投资决策时,还需要由国资委进行严格审批,获得其授权。这就造成国有企业轻视投资、重视融资的情况,其将更多精力投放到对资本市场中存在的融资潜力进行挖掘,从而对其股权结构进行优化,但是在投资行为管理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具体表现如下:投资决策体系的规范化程度较低,过多地依赖具有行政指令特点的投融资决策安排,投资决策流程较为简单,未能够发挥出非国有资本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作用,对于投资前期的调研工作落实不到位,投融资项目无法深度对接资本市场。投资评估工作缺位,投资决策的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对于项目的风险与效益分析存在深度不足、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容易发生过度投资等非理性投资活动,会给企业带来较为严重的债务风险。
混改过程中,国有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的范围得到延伸,其能够和非国有资本合作,并在投融资业务中与更多参与主体建立多元互惠的合作关系。但是现有的合作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对于不同投融资主体间的潜在利益诉求的处理与协调工作还存在较大的难度。
其一,欠缺合理的筛选机制。国有企业在对当前的投融资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国有资产流失与其价值被低估的风险。但并未针对各类投融资所属类型进行有效分类,并结合其利益诉求形成有针对性的投融资方案。因此,当前国有企业提供的投融资项目难以满足多种不同市场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同时,非国有资本仅作为财务投资方参与项目,其具有的优势资源未能成功地流入国有企业。
其二,欠缺有助于促进各投融资主体相互融合与平衡的机制。民营企业在通过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与其进行战略合作时,双方在管理方式、经营发展理念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民营企业所处的位置较为弱势,国有企业则更注重投融资合作期间的考核、管控以及审计评估,这就对此类非国有资本造成了限制,使其无法将自身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
国有企业必须重视并做好对投融资行为的战略规划工作,从宏观层面来解决当下的投融资问题。必须结合自身所面对的市场经营环境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对投融资活动展开科学的设计与合理的规划,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确保符合区域内的国有资本总体布局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将投融资行为纳入战略规划体系,突出主责主业,确保投融资项目能够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的实际筹资能力、市场经营能力、资产负债水平及资产规模相适应。
国有企业必须以分类改革政策指导精神为基本导向,结合自身业务性质来明确投融资管理机制建设方向。若国有企业以商业类业务为主导,应当尽快形成具有市场化特征的资本运作与价格运行机制,适当放宽对于价格的把控力度,形成更高的权益留存比率。并借助资本市场中的多种投融资工具与渠道,提高社会性融资与内源性融资在当前融资项目中所占的比例,依靠自身的良好发展来良性运转投融资体系。在对融资渠道进行拓宽时,企业可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获取融资经验,并释放资金周转压力,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该融资方式可以将融资与租赁物相结合,融资效率高,流程简洁。企业还应探索BOT、TOT 以及TBT 等融资模式。以BOT 模式为例,国有企业可从政府处获取特定项目的特许权,再建立项目公司来对项目进行融资、管理与建设,以此在特许期限内借助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以及对项目的有效运营与开发来获取资金,偿还贷款,并形成合理化的利润。特许期限达到后,再以无偿的方式将项目移交政府。可提出确保最低收益率的要求,若期间未达到相应指标,政府则提供特别补偿。
国有企业还应协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资委共同建立国有资本的三级管理结构,对结构体系中各个不同层级投融资参与主体的权限与职责进行划分。其中,国资委需要对国有资本监管及考核等相关机制进行细化与执行,并尽快构建能够反馈投融资信息的平台与相应的监管机构。集团型国有企业则应成立产业发展基金、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以此在投资环节实现产融结合,统筹规划包括投融资能力、渠道、结构以及规模在内的要素,对分散资源进行整合,不断提升对于国有资本的深度战略管理。中小规模的国有控股企业可利用增资扩股以及定向增发等方式对社会融资进行有效吸收。
国有企业应当以自身的整体发展效益为切入点,全面推进制度建设工作,为投融资行为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配套管理制度。
首先,需要完善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在形成投融资项目价格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必须先对企业资产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展开科学、全面的评估,以此来预防国有资产的社会价值被低估、漏估的问题。依托市场对国有资产的真实价格进行发现与确认。为了保障价值评估的精准性与专业性,可允许第三方评估单位参与到资产评估与定价环节中。充分利用国资转让平台来推进价格管理工作,披露资产价值信息时应注重完整性与真实性,按照规范要求,完成登记、清算、转让等交易程序,严防发生利益输送以及内部人控制等不良现象,以此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
其次,需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必须围绕国有资本管理方面的改革要求,构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实现对投资预算、财务预算的全面整合与管控,细化投资管理与资金管理制度要求,保障财务运行安全性。以分类化、集中化的方式管理企业内部的现金流量、成本收益以及资本结构,基于战略导向编制中长期投融资规划方案,完成对资本配置结构的切实优化。落实财务内控机制,尤其应规范财务核算、分析流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按规定定期向外公开企业财务报表,积极接受外部监督。
再次,应加快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进度。国有企业需尽快完成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建立,并围绕法人治理机构健全治理制度,明确各个治理主体的职责范围,确保董事会能够在企业治理过程中切实行使战略决策等方面的权利,通过市场化选聘模式选拔出管理能力强、知识水平高、经验丰富的职业经理人,以此来为企业的投融资决策提供能力保障与智力支持,减少错误的投融资决策。监事会则应对激励约束的职能进行强化,一方面对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与约束;另一方面应激发经理层在投融资决策等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积极性。
最后,国有企业需要积极推进资本的流转与退出。国有企业需借助投融资行为来实现对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有效优化,将国有资本集中到自身的优势领域之中,具体可开展股份转让、兼并重组以及公司清理等活动。可在条件允许且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投融资项目的存续与流转非国有资本的相关限制性条款,借助此类资本的高效价值流动来进一步激活国有资产。
首先,应推进投融资联动协调活动的有效开展。国有企业在融资项目启动前,需要预先形成完备可行的融资方案,前期规划工作必须落实到位,合理选择融资方式与融资工具,可对多种融资方式进行组合利用,以此在规避融资风险的基础上,使企业的融资结构越来越合理。同时也应围绕融资补偿、融资具体用途以及融资目标等内容做出后续规划,为投资活动做好铺垫。
其次,应优化投融资评估与绩效考核机制。对国有企业当前所用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行扩充,除了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传统财务指标,还可增加与投融资相关的指标,包括融资利用率、投资利润率等指标。以此督促企业管理者能够高度重视投融资活动,有效执行财务风险管理制度,针对投融资风险开展专项识别、评估、预警与防范。通过风险管理部门来全方位地审查投融资项目的法律、效益与市场等风险并提出审查意见,减少不确定风险给投融资效益及安全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后,应优化投融资决策程序。国有企业在推进重大投资项目时,需要按照标准内控程序做好项目启动前的讨论等前期工作,而后组织调查研究,全面围绕项目的经济效益、风险防控等展开可研性论证与评估。借助兼具良好信誉、经验、资质的中介机构来提供项目论证、评估分析、法律指导等服务,委托专业团队开展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合资清产以及尽职调查等工作。完成风险审查后,由董事会及投资委员会对项目开展评议,并从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市场前景、项目风险以及资金投入、需求等角度形成专业化意见。再通过党委会围绕项目的方向性、原则性进行讨论与研究。最终由董事会组织最终的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国资委等进行提请。
国有企业针对投资项目需要全面建立事前、事中与事后全程式管理机制。事中阶段,企业需要对其展开跟踪式监督与定期分析,及时针对重大变化做出中止、终止及退出等应对决策。事后阶段,需全面评估投资完成进度、效果及进展等情况,并接受投资方的绩效考核。
为了实现投融资项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目标,国有企业应正确看待投融资活动的价值,不可只关注其他主体对于自身及项目的资金支持,而是应与外部合作对象构建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共同推进项目落实以及共同享受项目收益的战略化利益共同体。因此,国有企业需要重视与其他投融资主体之间的有效合作。
一方面,应注重对投融资主体的精准筛选。可围绕投融资主体的具体需求等要素,将其划分成战略投资方与财务投资方,并对其实施不同的合作模式。面对财务投资方,在继续采取招投标的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还应注重结合其合理范围内的利益诉求,提供合理定价,进而激发其参与投融资的积极性。面对战略投资方,可结合其资源、优势与自身的战略规划,与其建立更为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
另一方面,应在投融资中积极对接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在引入社会资本的基础上,还可在合规的条件下对民营企业进行参股与控股,尊重彼此在企业价值观、管理方式以及经营理念方面的差异,学习与吸收其在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经验与方法,以此在平等互利的合作过程中逐步消除管理机制、管理模式方面的短板,强化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逐步增强,但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其在投融资环节还面临着不少挑战。这就需要国有企业继续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针对投融资体系、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的不足进行改进,包括优化投融资体系,完善财务管理、资产评估、法人治理等管理制度,提高对投资决策的重视程度,确保投融资活动可以实现相互促进。同时,还应正确认识投融资合作主体对于促进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与其建立平等、互利的战略合作关系,以此在规避投融资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