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安全

2023-11-28 14:37:16何镜棚董亚超杨良文张新宇
世界海运 2023年11期
关键词:主管机关核动力浮动

何镜棚 董亚超 杨良文 张新宇 黎 泉

一、引言

海上浮动核电站是将小型核反应堆搭载于船舶或浮动平台上的海上移动式核电站,是小型核反应堆技术与海洋工程的有机结合。因其厂址适应性好,具有一定的机动性,相比大型堆而言投资建设更加灵活,可为偏远岛屿、海上作业平台等提供电力、蒸汽、海水淡化等多种能源解决方案,其商业化前景因能源需求多元化而被看好,因此受到世界核能行业的广泛关注[1]。

海上浮动核电站既具有船舶特征,也具有核设施特征,在通航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我国正大力发展海上浮动核电项目[2],但尚无民用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应用实例及相关规则依据,亟待研究和补充。为此,本文通过梳理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涉及的国内外法规和标准,参考现有危险品运输船舶通航案例和通航要求,结合海上浮动核电站的特点,针对通航前和航行过程两个阶段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助力我国海洋浮动核能开发和健康发展。

二、涉及海上浮动核电站的法规、标准

(一)国际公约和规则

1.《核商船安全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世纪70年代制定并颁布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核商船安全规则》(简称《核规则》),明确了核能船舶的总体安全是首要目标。《核规则》从适用范围、核能反应堆装置的认可及适应性、辐射安全、安全鉴定、操作须知、检验、证书、特殊监督和灾难等方面对除军舰以外的所有核动力船舶提出了基本要求,尤其突出对核辐射危害及核能船舶检验的重视。作为纲领性文件,《核规则》的安全原则总要求如下:

(1)在港口或海上,保护人与环境免受意外事故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严重危害;

(2)不应把保证核推进装置的安全作为全部目的,而应把它看作保护核动力船舶安全的组成部分;

(3)考虑核推进装置与船舶、货物和作业环境的相互影响,从而保证船舶安全。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核动力船舶的内容有两处,即第Ⅱ部分第3节A分节的第22和23条。根据这两个条款,沿海国可要求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的船舶只能在领海内指定的航道和分道通航制水域通过;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在实践中,沿海国主管机关可能拒绝这类船舶通过,如“萨凡纳”核能商船就曾被日本港口方拒绝停靠,“奥托·哈恩”核能商船也曾被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当局拒绝颁发航行通行许可。

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一部分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和第Ⅷ章“核能船舶”均涉及核问题。

SOLAS公约规定,船舶载有危险货物,如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料,在运输过程中,除公约任何其他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INF规则(《船上装载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规则》)的要求,并应按该规则的规定予以检验和发证。核能船舶的核反应堆装置的设计、构造、检查、装配及装船使用等,都须使主管机关满意,符合相关规定;核能船舶上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件,如核能货船安全证书。

4.《核动力船舶及设施入级和建造规范》

《核动力船舶及设施入级和建造规范》是俄罗斯船级社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核动力破冰船队的国家,俄罗斯核动力船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我国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安全研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该规范针对核动力船舶及设施的入级、建造、设计、调试安全性等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核动力船舶及设施入级和建造规范》共13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船舶分级、安全准则、船体、船舶管理、火灾防护、核蒸汽供应系统、专用系统、电气设备、自动化、辐射安全、物理安全等,可为核动力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管理提供参考。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标准和政策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安全标准包括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安全导则、应急响应系列等,见表1,是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来评价其遵循情况的强有力工具,对涉核船舶的规则和标准制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3]。

表1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

2013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可移动核电站(TNPPs)法律、机制问题初步研究》报告,专门就可移动核电站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标准规范的适用性进行分析,指出国际原子能机构当前的安全标准和要求适用于可移动核电站。

(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是中国关于核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共有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核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核事故应急等,并规定了保障信息公开和实行监督检查的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其中对涉核船舶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核能船舶建设前需要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严格遵守制度流程,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保护级别;

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核设施实行分类管理,对核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

涉核船舶营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并保持信息公开以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共有十章内容,涉及核动力船舶的法规主要在第30条和第54条,具体规定如下:

(1)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2)外国籍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

《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中国国内关于乏燃料(包括核废料)运输管理的具体规定,内容涉及运输审批、运输过程作业要求、水路运输作业要求、安全与应急等,明确规定了涉核船舶在进行乏燃料的运输过程中要采取的一系列安全措施,以及监管和检查要求。其对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安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4.其他法规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第九条规定,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和《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运营单位及能胜任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授权等都做了严谨细致的要求。

三、通航前安全保障

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前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实现安全航行的基本前提,对整个通航过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航行前准备

鉴于海上浮动核电站特殊性,建议在正式通航前,应进行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对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操纵安全等进行论证。

航线设计应基于现行海图、通航管理资料,如有更新,应及时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设计航线仅作为涉核船舶通航的参考,驾驶人员应根据船舶抗风浪等级等条件,结合气象海况、航行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灵活调整航线,做好航次计划,确保船舶及人员安全。

(二)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即对某一风险事件给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分析,以提前预测和规避风险。海上浮动核电站在通航前,建议对其航行、泊稳、作业等环节开展风险评估,进行科学分析,为制订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同时,结合海上浮动核电站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演习,结合运营和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可包括溢油应急预案,船舶碰撞应急预案,船舶失控应急预案,船舶搁浅应急预案,火灾、爆炸应急预案,人员落水、伤亡应急预案,人员疏散应急预案,防台、抗风应急预案,核泄漏应急预案,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三)作业标准

建议参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海港水文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借鉴国内外相关通航管理经验,并结合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对海上浮动核电站的作业标准进行论证,确定通航气象水文极限条件、作业时间等。

(四)其他涉核特殊问题

一是在进出港、引航等作业前,应与海事主管机关提前沟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具体通航方案。

二是海上浮动核电站人员较多,包括核电站工作人员与船员,须开展特殊的人员适任培训。此外,船长和核电站值长的职责分工也需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业主单位与海事主管机关等部门协商确定。海上浮动核电站船员及工作人员可参考《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IP规则)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航行期间安全保障

海上浮动核电站航行期间,业主单位、驾引人员、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方须密切配合,确保航行安全,防止产生污染。

(一)交通管制和护航

在我国,海上浮动核电站属于新兴事物,海事主管机关监管和服务等均无经验可循,业主单位需要与主管机关密切合作,比如,在进出港或通过限制性通航水域期间,及时向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航海通告,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建议在进出港或通过限制性通航水域期间申请海巡船、拖轮等护航,具体护航方案可参考乏燃料运输船舶进出港、相关危险品船舶护航标准及现有港口通航管理经验,与海事主管部门、港口方协商确定。

2021年乏燃料运输船进出辽宁红沿河核电码头时,在大连水域进行了全程护航[4],相关方提供4艘服务船作为护航船,布置在乏燃料运输船前后1 n mile和左右500 m位置,进港全程伴随安全服务:一艘船在乏燃料运输船既定航线前方清理航路,提醒其他船舶规避;一艘船在乏燃料运输船后方警戒,防止渔船和其他机动性强的小型船追越;两艘船分别在左右两侧警戒,防止无关船舶靠近和穿越。

(二)航海保障服务

建议与相关主管部门、航海保障单位、救助机构建立协同机制,各单位随时掌握海上浮动核电站航行状态,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快速应变。

气象导航充分考虑浪、涌、风、流等因素,引导船舶航行期间避开风险较大的时间和海域,确保航行安全。

(三)通行他国海域或港口注意事项

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行他国海域或停泊他国港口时,可参考核动力商船经验,提前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并接受特殊监督:

(1)安全鉴定书应提前送交拟前往的港口国政府,以使其有充裕时间评定船舶的安全性。

(2)确保核能船舶安全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船并有效、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人员熟悉各项程序并能熟练操作,以顺利通过港口国主管机关特殊检查。

(3)当船舶发生任何可能造成人员或环境危害的事故时,船长应立即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

五、海上救援

海上搜救是航海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海上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船舶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或应急部署表的要求进行自救,同时应考虑以下救援方式:

一是寻求附近船舶救援。由于专业救助单位往往距离遇险船较远,救助力量不能第一时间赶往救助现场,因此船舶互救是大部分海上险情的有效救助手段。

二是寻求专业救助机构救援。目前,我国初步组建了完整的专业立体海上救助网络,海上浮动电站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报警寻求专业力量救援。我国海上搜救组织包括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海上搜救组织,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事局、渔业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洋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

六、结语

本文梳理了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涉及的国内外法规和规范标准,提出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前、航行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注意事项。航行前充分准备、科学开展风险评估并制订应急预案,航行期间做好交通管理和保障服务等,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海上浮动核电站航行事故发生概率;同时,对船员进行良好培训、完善海上救援机制,可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置。

本文只是对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安全保障方面的初步探索,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海上浮动核电站通航实例,缺少实际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必然还存在未知风险,建议业主方、主管机关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专题研究,进一步完善海上移动核设施通航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以推动我国海洋核动力平台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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