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要求中的模型解读

2023-11-27 09:13扈罗全
标准科学 2023年2期
关键词:数字治理模块化

摘 要:《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数字治理合作领域的重要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在议题范围、模块化签约、便捷化履约等方面具有明显特色。本文聚焦DEPA总体框架和结构,分析和研究了DEPA中的模块化模型结构。DEPA共16个模块可以分成4个群组。以AI治理框架为案例,解读了DEPA的内在履约逻辑。分析了其对我国数字治理政策的启示,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改革开放的发展政策。

关键词:数字治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模块化,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

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3.02.016

1 引 言

数字贸易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大活力。数字贸易监管是当前最难取得多边协商成果的领域。数字经济、数字贸易以及电子商务,异名同类,当前已经成为一个总括性的概念,涵盖了各种以互联网发挥核心作用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在WTO体系下,2021年底已经有86个成员中在“电子商务诸边联合声明倡议”表明,取得了极佳进展。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 ita l Economy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 0 2 0年6月12日,以线上方式签署[1, 2]。2021年11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3-7]。2022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五届进博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中国将以积极开放态度参与数字经济等议题谈判,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在2021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对DEPA进行深入解读和分析,对于我国继续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 DEPA总体框架和结构

DEPA具有3个显著特征。所涉议题范围广,开放、包容,更具灵活性和前沿性[8 -10]。DEPA包括16 个模块,具体如下。

模块1.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模块2. 商业和贸易便利化;

模块3. 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处理;

模块4. 数据问题;

模块5. 广泛信任环境;

模块6. 商业和消费者中的信任;

模块7. 数字身份;

模块8. 新兴趋势和技术;

模块9. 创新与数字经济;

模块10. 中小企业合作;

模块11. 数字包容;

模块12. 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

模块13. 透明度;

模块14. 争端解决;

模块15. 例外;

模块16. 最后条款。

DEPA协定作为一项全面且具有前瞻性的协定,可以解决数字经济中的关键问题,主要内容涵盖跨境贸易和商业中使用电子文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在线消费者保护、数字身份、人工智能等。通过DEPA协定,缔约方可以利用技术来巩固现有的贸易协议承诺,促进数字时代的企业连接,并就数字领域固有的新问题进行协作。DEPA协定也将为其他正在进行的相关贸易谈判提供借鉴,并欢迎其他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参加。DEPA协定将使缔约方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参与数字经济,并利用贸易数字化带来的更多机会。

3 DEPA中的模块化模型

3.1 典型特点

DEPA协定具有如下3个典型特点。(1)DEPA協定采用模块化的框架,具有明显的开放性。DEPA协定强调围绕当前和未来成员之间的原则建立共识,成员不需要加入所有模块而入约。(2)DEPA协定关注政府间合作以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时代性。DEPA协定文本几乎涉及数字贸易领域的所有方面。(3)DEPA协定强调围绕非约束原则建立共识,灵活性较大。这3个特点,使得DEPA在当前数字化经济发展上极其具有竞争性和吸引力。

分析DEPA可以发现,其最大的特点是提供了模块化方式,大模块里面又分成小模块,以搭积木的方式组成了整个协议文本。对于履行对协议的义务,所有参与该FTA的成员国家,可以自主选择他们想要遵守的“模块”。也即通过不同的模块组合,逐步建立起数字经济治理的法律框架。例如:缔约方为发展中国家时,可以考虑并实施符合其公民利益的国内法规,使用义务豁免情况,把协议中的豁免条件作为承担协议义务的一项重要平衡工具。

3.2 模块化的内在逻辑

在DEPA16个模块可以分成4个群组。

第一组:模块1、2;

第二组:模块3~8;

第三组:模块9~11;

第四组:模块12~16。

4个群组可以从基本逻辑上解释为“开始——发展——外围———磋商”4个部分。显然,这是按照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建模,按照逐层分解的办法,提供的解决方案。这个思路,同样可以应用在借鉴DEPA,启动其他自由贸易协议,从而完成具有模块化结构功能的贸易协议框架。

3.3 模块化的一个案例:AI治理框架

以DEPA模块中对AI治理要求的细则要求为例进行分析。

在D E P A 模块8 中,涉及新兴趋势和技术(E m e r g i n g Tr e n d s a n d Te c h n o l o g ie s),侧重在4个条款:金融技术合作(F i n a n c i a l Te c h n o l o g yCooperation)、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竞争政策中的合作(Cooperation on Competition Policy)。AI是当前数字经济创新的最重要闪点,DEPA在国际上开创了对AI进行有效治理的先河。这也使DEPA引领潮流,得到世界各国的关切和重视。

DEPA采用基于道德伦理规范的“AI治理框架”,要求人工智能应该透明、公正和可解释,并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确保缔约方的“AI治理框架”在国际上保持一致,并促进各国在司法管辖区合理采用和使用AI技术。

“人工智能”条款中,缔约方承认人工智能技术(AI)的使用和采用在数字经济中变得越来越普遍。缔约方认识到为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制定伦理和治理框架的经济和社会重要性。鉴于数字经济的跨境性质,缔约方进一步认识到发展相互理解并最终确保此类框架在国际上保持一致的好处,以尽可能跨越缔约方各自的司法管辖区,促进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为此,缔约方应努力推动采用道德和治理框架,以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的可信、安全和负责任的使用(即AI治理框架)。在采用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时,缔约方应努力考虑国际公认的原则或准则,包括可解释性、透明度、公平性、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3.4 DEPA中AI治理框架对我国的数字治理政策提供的启示

当前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其重要性也愈发突出,世界各国在其治理方面缺乏统一的治理框架。因此可借鉴 DEPA 中所倡导的人工智能治理伦理(可解释、透 明、公平和以人为中心)来建立未来符合各国自身特色的数字技术治理框架,从而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和健康发展。DEPA 协定承认包容性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希望各缔约方把握数字贸易的发展机会。DEPA协定中所提出的政府数据公开框架,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将政府数据开放纳入公共治理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发数字新产品和服务。

当前随着新技术和与技术相伴而生的新挑战的出现,各方均已认识到支持可信赖、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AI新技术,对社会和经济的重要性。DEPA协定为缔约方讨论这些新技术带来的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这将有助于各国就A I治理和道德原则达成共识,并建立对跨境使用AI系统的信任,最终在数据自由流动和基于主权的监管这两方面之间取得平衡。DEPA协定还将确保缔约方的“AI治理框架”在国际上保持一致,并促进各国在司法管辖区合理采用和使用AI 技术。可见这3个方面: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可解释性、透明度、公平性、以人为本;伦理和治理框架,构成了DEPA在AI领域里面所有的隐含和平衡性要求。

4 结 论

中国经济正在快速进入供应链转型阶段,这个时候开展区域贸易自由化协议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对DEPA的分析和判断,我国提出申请加入DEPA,既符合东盟国家有关数字经济发展的未来路径和真实利益,也释放出中国积极开放政策信号[11]。我国申请加入DEPA,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方向,符合两个循环的发展思路,有助于中国与各缔约成员之间,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保持可持续发展。DEPA既有利于帮助缔约国家探索跨境数字治理框架的最佳路径,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数字治理合作,又有利于减少数字经济领域因涉及数字中立性和安全性,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必要摩擦。同时,各缔约方可以根据自身国情,选择合适模块,特别是在第二群组中加减特定模块,可以在今后更快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家间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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