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党委书记、院长 杜忠明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作为全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基本规则》以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为目标,助力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鲜明的指导性、概括性和普适性。现对《基本规则》出台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持续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2017年和2021年,我国分别启动第一批8个和第二批6个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工作。经持续探索完善,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已进入全面推开、稳步推进阶段,多个现货试点已开启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市场建设成效显著,以市场方式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电力安全保供能力,促进了新能源消纳。同时,电力现货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基于对现货市场试点经验的总结,《基本规则》旨在确立各省、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框架,为在全国范围推进现货市场建设提供规则依据。
《基本规则》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的目标,在市场成员、市场构成与价格、市场运营、市场衔接机制、计量、结算机制等方面设置了基本规则。《基本规则》的出台,将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全面深化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基本规则》的全面实施,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促进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和中远期的建设路径。近期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加强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中远期持续完善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机制,加强国家市场、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间的相互耦合、有序衔接。
《基本规则》提出了电力现货市场运行要求,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电力现货市场应先开展模拟试运行和结算试运行,符合条件后进入正式运行,启动相关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前按各省(区、市)/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市场运行工作,确保电力现货市场平稳进入常态运转。
《基本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价格机制。现货市场构成一般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价格机制包括节点边际电价、分区边际电价和系统边际电价等机制,各省(区、市)/区域可根据电网结构和阻塞等实际情况选择市场构成和价格机制。市场限价设定应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市场发现价格,激励投资,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提高电力保供能力,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基本规则》强化了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代理购电、辅助服务市场、容量补偿的衔接机制。中长期市场应不断优化与现货市场运营衔接,开展中长期分时段带曲线交易,增加交易频次。代理购电应定期预测工商业用户典型负荷曲线和分时段用电量,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形成分时合同。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在具备条件时应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对于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原则上不再设置调峰辅助服务品种。容量补偿机制和现货市场在限价、结算等方面需有效衔接。
《基本规则》细化了电力现货市场结算方式。现货市场可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所有结算项目的分摊(返还)应根据“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事先商定分摊(返还)方式,明确各方合理的权利与义务。
《基本规则》建立了电力现货市场风控机制。电力市场风险涵盖电力供需、市场价格、系统安全、技术支持系统、网络安全、履约等方面。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成员应共同遵守并按规定落实电力市场风险防控职责,在风险发生事中、事后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减小风险造成的后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干预机制。市场干预分为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营机构干预。市场运营机构须按要求记录干预的原因、措施,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方案建议,并尽快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和市场运营机构须结合市场干预触发条件、异常情况、补救措施等情况适时开展市场中止和恢复操作。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基本规则》的发布,将对市场建设先行省份给予适度前瞻性指导,同时将成熟经验尽快向各地推广,减少试错成本。在《基本规则》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电力市场运营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将逐渐形成。(转自:北极星电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