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津
随着惩治公职人员顶风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不断深入,如何有效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引起了绵阳市三台县纪委监委的重点关注。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例中发现,尽管县监委曾发出过《监察建议书》,收到建议后,案发单位也能较好执行并及时给予反馈,但不少单位在案发后并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因此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仅仅是监察机关向案发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是不够的。如何发挥案件查办的治理功效,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成为当地纪检监察组织重点思考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监察建议”重点是对案发单位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等情况提出改进提高意见,涉及法制方面的内容较少,而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恰巧能弥补这块空缺。与前者不同,后者重点关注的是在内部管理运行中,是否建立了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机制,以及其是否健全、执行到位等。发出“双建议”能够涵盖廉政建设与法制建设多领域,从当下改、长久立两个维度促进案发单位乃至整个行业领域全面整改提高。
有了探索建立“双建议”的初步想法后,三台县始终坚持以查办案件为引领,县纪委监委与县检察院多次对已移送起诉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复盘分析,逐一研判案件中暴露出的监管和制度漏洞等,并就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据什么法律依据、对什么类型的问题、在什么程度范围内提出“双建议”进行了反复讨论。
為积极稳妥推进“双建议”的探索,三台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在如何定义“双建议”的过程中,按照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工作协同内容三个板块,多次参考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并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等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后,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协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问题线索双向移送、监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双结合以及整改落实双评估等工作的开展。其中,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双建议”的情形范围,案发单位对“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考察评估机制。有了这套《办法》,“双建议”的执行形成了完整闭环,提高了实操性和实效性。
以李灿案为例。李灿,三台县工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2023年2月,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目前,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同年10月,县监委向案发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县检察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三台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正在向案发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叶思巧 / 摄)
作为首个收到“双建议”的案发单位,在“双建议”的指导下,三台县工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梳理完善《内部协同管理办法》《红黄牌警示制度》等内控制度18个,查找廉政风险点9个,制定防控措施14条,并重新规范了企业内部党务工作的开展。
该案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李灿身为国企副总,到案后却连党的六大纪律是什么都讲不清楚,其理想信念“总开关”常年处于失修状态。然而,其情况并非个例,重业务、轻党建是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存在的共性问题。为此,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可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将这份“双建议”同时抄送给中共三台县国有企业综合委员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在当地国资国企领域全覆盖开展了“以案促改”,通过组织一场警示教育、进行一次深刻剖析、推动一批隐患整改,做实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
同为当地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以案促改”启动后,县宏达集团公司及时进行了查漏补缺,对科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控制各类投资经营项目风险、管理制约违规经营活动、加强干部职工普法教育等进行了自查自纠,公司内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双建议”对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通过查办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起着重要助推作用。
截至2023年11月,三台县对各县属国企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110余人进行了分层分类谈心谈话,1200余名国企从业人员接受了廉洁教育;已对国资国企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11次,发现问题23个,整改23个。同时,通过对李灿及相关涉案人员的查处,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共计1598万元。(作者系三台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