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视角下推进县级审计整改落实工作路径

2023-11-23 08:17杨海涛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23年3期
关键词:审计法机关部门

杨海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把审计整改相关事项列入第4条、第52条,标志着审计整改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如何把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屡查屡犯、屡改屡犯问题,实现审计效能最大化,已成为当前县级审计监督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动应付流于形式,整改结果质效不高。一些被审单位进行“敷衍”式整改,把一些可以彻底整改到位的问题,采用有名无实的承诺、重申有关规定等进行“表面”整改,甚至不闻不问,久拖不改。当审计等部门督促、检查时,就抱着“蒙混过关”思想进行“突击”式整改,甚至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式整改,造成整改质效不高,出现“整改与不整改一个样”,屡查屡犯、屡改屡犯现象时有发生。

(二)避重就轻挑选整改,整改落实到位率低。一些被审计单位对无关大体和容易整改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涉及体制机制、外部客观因素形成、影响单位及个人利益、追究责任、历史遗留等难整改问题,往往不愿采取颠覆性改革和强硬方式进行整改,而是选择“避重就轻”式整改,导致有的问题长期搁置,造成整改落实到位率低。

(三)前置基础性工作差,被审单位不会整改。一是审计结论质量不高,动摇审计整改“根基”。由于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存在未切中要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及处罚意见建议等处置手段不合规、不合法现象,导致被审单位处于整改还是不整改的两难境地,甚至不知道怎样去整改才算依法整改到位,由此造成被审计单位借机推拖整改。二是审计机关指导宣传审计整改工作不到位,造成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法律法规和整改业务知识掌握不够,过度依赖和求救审计部门如何进行整改,这也是造成被审计单位不会整改的重要原因。

(四)审计整改规范性差,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一是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尚未形成规范统一有效的审计整改工作运行机制和考核办法。二是审计整改报告内容不统一,有的被审计单位这样写,有的被审计单位那样写。三是整改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审计整改因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责任心等因素影响,对同一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措施是否精准的判定因人而异、各有说辞,随意性很大。四是整改台账、整改清单不统一。五是整改资料归档不统一,有的只把整改报告归档,把佐证资料不归档,有的全部归档,有的全部不归档。

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认识不到位,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一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将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在落实或督促审计整改时态度消极。部分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对立情绪、怕丢“面子”、保护主义思想严重,采用“打太极、踢皮球”等消极方式对待审计整改工作。部分单位认为审计整改是审计部门的事,抱着“谁犯错谁担责谁整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认识,对审计整改工作缺乏主动性。

(二)贯彻新审计法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了约束性规定,但是由于颁布时间较短,各部门各单位没有出台具体贯彻实施办法,还没有把各自在审计整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列入到本部门常态化工作中去,基本处于旁观、书面协助摸索阶段,没有较好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运行体制机制不畅,齐抓共管氛围不浓。大部分县级审计机关没有成立审计整改专职机构,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整改”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没有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标准、审计整改认定、审计整改工作考核等一系列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其他应参与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也没有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常态化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审计整改工作处于一盘散沙、无章无序状态,同时也没有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出现审计一家包办,唱“独角戏”局面。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制度保障。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中不履行应尽义务、不运用审计整改结果、不追究整改责任、不落实移送处理(处分)意见、不落实审计处罚意见、不在规定时间整改落实、不采纳审计建议、不进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不按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等行为还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审计机关在审计整改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评估等方面还缺乏法律依据,给依法依规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树立担当意识,自觉把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积极研究,不断探索总结在审计整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被审计单位及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只有通过审计整改才可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促进本单位事业健康发展;应参与审计整改的部门单位要认识审计整改不仅是审计部门的事,也是自己的事,要切实履行好新《审计法》赋予的工作职责。

(二)贯彻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审计整改工作。一是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新审计法规定,制定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和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做到按时限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县(镇)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及主管机关要根据新审计法规定,制定各自履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职责实施具体办法。三是县(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新审计法规定,制定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四是县级审计机關要根据新审计法规定,制定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管理办法,加强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工作。五是政府、组织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新审计法规定,制定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六是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新审计法规定,制定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屡改屡犯等情形进行严格追责问责。

(三)强化体制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审计整改工作。一是强化参与审计整改单位内部体制机制建设。审计机关要内设审计整改专职机构,制定审计整改认定工作流程、审计整改认定标准、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审计整改档案管理、整改证据收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要制定审计整改工作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流程。二是强化参与审计整改部门之间联动体制机制建设。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共同参与、沟通协作原则,建立健全人大、政府、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审计整改合力,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成效。

(四)强化审计整改基础工作,打牢审计整改落实根基。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透过现象看本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查深、查透、查实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分清是体制问题还是管理问题,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是主动违规还是被动违规,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及三个区分开来”思想意识。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要统筹考虑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后果及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衔接,注重听取被审计单位合理的意见建议,使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合法合理合规;在提出审计建议时,要综合分析、正确区分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的联系与不同,要从全局出发,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进而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同时审计机关要强化审计整改宣传及业务指导工作,督促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审计整改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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