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煤炭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出,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强调,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