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燕媛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4)
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我国知识产权的整体发展指明了大方向,之后国家层面一直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工作的重点。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在具体的执行领域不断加强,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逐渐健全,专利受理的数量与质量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得到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领域得以迅猛发展。政策领域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而顶层设计诸如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等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相应辐射到社会各行各业。各行业逐渐开始强化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创业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产权保护意识开始萌发、发展乃至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产权保护作为企业重点工作之一,加快了企业产权保护的发展进程。目前,受政策领域的影响,不断营造产权保护氛围偏好的营商环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受到重视,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受知识产权本质的影响,即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产生必然伴随着权利主体对其智力成果的经济诉求,经济发展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因此,相较西方国家,尽管近些年来,国家层面在政策领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受历史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领域尚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相关权利主体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目前,尽管不少创业型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在产品的技术和质量层面提高水准以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创造并不等于保护,一方面受创业型企业认知的局限即对其所创造出的知识产权产品的价值评估不够、认识不足、重视度不高等影响,会自动忽视对其企业所创造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即使创业型企业认识到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也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或是企业创业规模的因素影响,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投入研发、开拓销售渠道两者的较量中,更倾向于将有限的资源投入研发和销售领域,迫于现实制约忽视了对研发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与政策领域不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尽管在政策领域,不断强调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但实际上受大环境影响,整体而言,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相应的,创业型企业所能表现出来的对其研发产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且较为形式化,有流于形式之嫌。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二是创业型企业的维权力度不足。
无论是从企业性质、企业规模还是企业实力进行考量,新入市场领域的创业型企业与业已存在的同类其他企业相比,其对人才的吸引力较低,科技人才的流动性较强,而技术人员的流动很有可能带走与企业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有意或无意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另外,创业型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不高,这就导致其鲜少会采纳正规程序和范式对其所创造出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或者对其知识产权的评估不到位,故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或管理,进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还表现为其维权力度不足。因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创业型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为打破既有的市场利益份额,会更为注重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市场内的其他企业为节约研发成本,通常会在未获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创业型企业的研发产品和技术进行“借鉴”或“参考”,进而“研发”出“略优于”的产品,通过侵犯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创业型对其自身研发的产品和技术的保护力度欠缺且流于形式。较多的创业型企业会出于迎合政策性文件的需要,提出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口号,但在实际中却鲜少投入一定的人力与财力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当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也往往会出于维权时间与成本的考虑,不会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这就造成当下创业型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存在欠缺,且流于形式等现状。
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欠缺是当下创业型企业产权保护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其能力欠缺主要是因为创业型企业中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缺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的缺位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不足。
创业型企业性质、规模等诸多因素导致其鲜少或是不太能够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拥有较强的实力,这就导致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仅停留在形式化层面。现实中,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有待提高,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并且倾向于功利主义的企业,更愿意以较高的条件来吸纳能够给企业带来“看得见”的利润的技术人员,而非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缺失。与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缺失一脉相承的是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的缺位,创业型企业出于创业成本的考量,在创业之初往往不会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或是设置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职能的专业部门,当创业型企业走上正轨之后,也会因“分身乏术”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鲜少能够意识到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同理,受创业型企业性质的影响,其出于主观与客观因素的考量,所能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较为有限,这就导致创业型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时所依赖的资金支持较少,制约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与效果,最终导致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欠缺。
所谓创业型企业按照德鲁克的观点,是企业规模小、创新程度高的企业。与传统的大型成熟企业相比,创业型企业不免存在诸多局限,导致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先天不足”。
创业型企业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源于其在份额格局已然形成的市场环境下所面临的较大的风险因素。企业创业风险较大已是不争的事实,以高科技创业型企业为例,据统计,高科技创业的成功率仅在10%左右,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创业型企业以失败告终。创业型企业相较传统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意识到以其知识产权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但由于创业型企业不稳定性,难以像传统成熟企业一样,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这就导致创业型企业难以吸纳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管理,并且人才流动性较大。相比已存在的大型成熟企业而言,创业型企业规模较为有限,无论是在财力、物力、设备上都难以支撑设置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限制。
根据Lewen(1956)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人类行为模型理论,即B=f(P,E),其中B代表行为,P代表主体,E代表环境,可得出结论:创业行为受创业环境(营商环境)的影响,主体行为会对制度环境做出适应性的调整。换言之,怎样的营商环境会导致怎样的创业行为。同理,知识产权保护欠缺的外部环境必然会导致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而就当下我国营商环境而言,世界银行集团曾对我国30个省会城市的营商环境进行调查,调研结果显示,当下企业的营商环境在资金融入、税负甚至在人力资源等方面均有待提升,深入研究发现,这些问题的存在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下营商环境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够重视。具体而言,资金融入、税负等问题带来的是创业型企业本身在资金问题上就存在困难,甚至可能因融资困难、信贷困难等问题导致企业发展举步维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这种“非主职”工作,无力开展,难以承担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人力资源等问题又导致专业性从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员缺失,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极有可能流于形式。故而,从大环境来讲,知识产权保护欠缺的营商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创业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尽管各国或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一,但就创业而言,总是与创业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其相关性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状况与创业水平之间呈现一种正相关关系:“凡是适合创业精神繁衍、强盛和发展的地方,这个区域的经济活动就会充满活力,而创业精神渐次式微的地区,经济增长就会出现危机或恶性循环”,反之亦然。而对于当下中国而言,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已成事实,这就意味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带来创业动力和创业水准的差异,而对于创业水准而言,其中较为显著的一项便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总而言之,区域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具体而言,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区域,创业型企业的创业门槛和水准相对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重,更为重视企业的核心技术保护,即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区域,受经济发展落后、政策引导缺失等方面的影响,创业型企业倾向于将更多的精力与成本投掷于非生产性的经营活动中,进而造成主客观上均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忽视。这为发展不平衡的区域性经济阻滞了当下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均衡发展。
尽管各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等政策的提出,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具体到实施阶段,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难以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切实保障企业,尤其是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具体而言,一方面主要是与企业尤其是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够全面,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较为笼统性和原则性,尚不存在针对创业型企业这一特殊主体而制定的、特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具体的实施层面存在力度的欠缺,包括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不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造成了创业型企业在实践层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高、效率低等现状,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创业型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8年,《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发布意味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坚持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同时,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亦将知识产权战略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是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利用,所以包括创业型企业在内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知识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也意味着为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引,引导创业型企业逐渐注重并开始采取措施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国家层面除需坚定不移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外,为弥补创业型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先天不足”:创业型企业稳定性差,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吸纳能力较低;企业规模较小,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不足,国家应采取各类措施激励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主要包括而不限于:直接提供给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资金支持;定向培养从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并鼓励其服务于创业型企业;组织创业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职业培训;支持并引导创业型企业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等。
鉴于营商环境对于创业行为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偏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促进其范围内的企业更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故而,出于完善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应当营造产权保护偏好的营商环境。而产权偏好的营商环境的营造并非一项简单的操作,而是一个全方位、系统化的工程,具体涉及国家、社会、创业型企业等多个领域。首先,国家层面仍需继续贯彻实施各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建设创新型国家,在政策层面为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其次,在社会层面,应最大范围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将知识产权保护渗透到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使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再是概念化的存在,并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身生产生活的紧密相关,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而创业型企业作为社会大环境中的一类存在,自然潜移默化中逐渐加强了对自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后,营造产权保护偏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除需国家层面的政策引导、社会层面的观念灌输外,更为重要的是,需直接施力于创业型企业这一主体本身,加强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意识,可采取开展针对创业型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辅导与培训等措施,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双管齐下,加强创业型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以最终实现对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正如上文所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带来创业动力和创业水准的差异,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尽管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从短期来看,似乎影响甚微,但从长远来看,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不仅会对整体创业水平产生影响,还将制约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意味着各地营商环境有所差异,而又因营商环境与企业创业之间存在的相关性,营商环境的欠缺必然导致当地创业水平的降低,进而导致国家整体创业水准和能力的降低。另外,鉴于创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即高水准的创业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低水准的创业制约当地经济的发展),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会进一步加深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平衡现状,进而带来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滞缓。因此,无论是出于提升国家整体创业水平还是出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都应该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具体而言,我国应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尤其是注重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区域的经济发展,鼓励欠发达区域在新兴产业进行创业创新,并在人才引进和资金引入、招商引资等方面提供政策性援助,以提升经济欠发达区域的创业能力与创业水平,并在此基础上,逐渐采取各类举措提升该区域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与水平,以最终实现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均衡发展。
现实中,由于不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造成了创业型企业在实践领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为保障创业型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完善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方面,针对创业型企业这一特殊主体,尽快出台与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等,为创业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指引;另一方面,涉及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领域,应辅助各类相关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降低创业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诸如可以构建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对除商业秘密之外可以公开的企业知识产权以信息平台的形式可视化,既可将行业内的诸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信息公开化,避免创业型企业技术的重复开发,降低不必要的研发投入;同时,创业型企业也可将自身的知识产权在平台上公开化,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可凭借其知识产权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还可以避免行业其他竞争者的非法侵权,最终实现创业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创业行为深受所处营商环境的影响已然成为一项不争的事实,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业之间紧密关联。营商环境视阈下研究创业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呼应;同时也是营商环境视阈下,在充分厘清知识产权保护与创业型企业这两者关系的前提下,探究创业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缘由的前提下,提出具体举措,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创业型企业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