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洋,臧继明,王 艳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1170)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海运航运行业不断壮大,市场已经逐渐成熟,各大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大力发展,整个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和竞争格局,且整体形势持续好转,在发展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船舶垃圾若难以妥善处理,很多船只便会因无法将垃圾退岸处理而选择违法排放到海中,或非法转移至不具备垃圾处理能力的接收船,违反《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同时,造成了海洋污染,且极易导致病原体及微生物传播到国内环境,安全风险极大。在此背景下,各级部门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际公约、船舶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及引用先进垃圾处理技术,将其尽量排岸接收,不断规范管理模式,降低其风险性。
MARPOL公约,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为了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海洋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其前身为《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我国于1983年加入,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并且公约生效日同时对我国生效。公约共有六个附则,分别为《防止油类污染规则》《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此公约基本汇总了来自世界各地的规则及条例,被认为是保护海洋环境的最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之一,其中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船舶垃圾的分类、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通过对公约附则的不断完善与修正,为全球海洋开展环境保护及船舶垃圾污染防控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地球海洋环境带来积极影响。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1 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而成,目的是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产生的垃圾污染环境,该《条例》共分为9章76条,分别是《总则》《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为制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与此同时,截至2020年6月,我国关于船舶垃圾处理制定了7项现行标准,包括《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船舶防污染术语》(GB/T 29112-2012)、《造船与船舶技术 船用焚烧炉要求》(GB/T 10836-2008)《船用焚烧炉型式和基本参数》(CB/T 3462-1992)、《船舶与海上技术 海上环境保护船上垃圾的管理和处理》(GB/T 37326-2019)、《船舶与海上技术 海上环境保护 港口废弃物接收设施的布置和管理》(GB/T 37445-2019)、《船用固体垃圾压实机》(CB/T 4304-2013),其中部分关于垃圾排放的控制要求与MARPOL公约附则Ⅴ一致。
随着航运工作逐渐走向多元化和现代化,产生船舶垃圾的总量与速度也在与日提升,需要船员充分认识到垃圾合理化处理的重要性,扎实开展相关工作。但是目前船员垃圾管理意识薄弱,受传统模式禁锢较深,管理理念相对陈旧,认为所谓的垃圾处理仅仅是将各类垃圾混装排放即可,无需进行分类、消毒、无公害等流程,导致船舶垃圾分类工作落实不到位,垃圾满冒、错误投放、容器脏污等问题,严重危害海洋环境,加之疫情期间垃圾退岸难度加大,船舶垃圾夹带的病毒细菌更是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危害。例如分类问题,在船舶垃圾检查工作中,经常发现餐厅食品废弃物与塑料垃圾混装,或者电池与其他电子产品废弃物混装,不仅为船只的正常运行带来安全隐患,而且会导致后期船舶垃圾的违规排放。
一是组织体系不健全。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尚未设置船舶垃圾管理领导小组,在整体上存在统筹规划有缺失、职能职责不明确、任务细化不清晰,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等制度文件关于船舶垃圾处理的新要求和重点注意事项理解不够深入,使得船舶垃圾工作的实际效果处于较低状态,难以形成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二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单位及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尚未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规章文件,对于部分问题缺乏针对性,内容上大多MARPOL附则V 作为主体,实质性措施设置较少,没有明确垃圾焚烧要求、垃圾分类鉴别、应急预案等严谨规范的具体处理方法,无法为船舶垃圾处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三是监管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根据职责权限,对于船舶船只的作业活动没有进行实时信息化监管,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做到严格惩罚和严厉打击,导致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容易抱有侥幸心理,船舶垃圾污染海洋环境的现象频频发生。
一是船舶管理人员长期处于传统垃圾管理模式下工作,大多人员对于MARPOL公约附则Ⅴ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理解深度不够,对于垃圾管理仅仅停留在粗糙分类、简单整理层面,严重缺乏垃圾分类整理与特殊垃圾处理的能力,专业水平较低,使得船舶垃圾管理工作开展缓慢。二是海事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对船员的垃圾处理培训未能有效落实,船员在上岗前尚未经过专业的制度体系文件、安全与环保培训就进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缺少宏观性、针对性理论与实践性经验,大多培训采用线上会议传达政策文件,使得船员对相关条例理解不够深入,同时在工作培训中抱有敷衍、应付的工作态度,工作模式满足于常态化,主观能动性和创新观念意识不强,培训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是受政策及资金影响,大多港口的垃圾接收处理设施不够专业,尚未引进先进的垃圾废弃物处理装备,使得硬件设施匹配度较低,信息化管理建设手段缺乏,没有充分应用现代新兴技术优势,对于船舶垃圾处理工作尚未实现全流程监管与实时监督,导致相关工作仅仅是对一般错误违规事件的处理和简单信息的汇总,难以突破行业发展瓶颈。二是相关领导者及管理者行业发展观念陈旧,对于船舶垃圾处理重视程度不够,“重建设轻维护”“重技术轻管理”的倾向和误区比较严重,对于先进垃圾处理设备的引入没有分配充足资金,导致在顶层设计层面无法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2016年修正案的通知》(海危防〔2018〕56号),要求沿海船舶切实履行公约规定,全面规范船舶垃圾处理程序,在源头上控制垃圾排放,使海洋更清洁。一是提升船员环保意识,真正了解到船舶垃圾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对于防止环境污染、控制病毒细菌传播、保障社会群众健康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转变传统管理观念,切实增强做好船舶垃圾处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要加强组织建设,设置专门的船舶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及问题,将垃圾处理工作纳入海事工作总布局,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垃圾退岸畅通,并及时将接收处理情况上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是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与国务院颁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身船舶垃圾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船舶垃圾分类标准》《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上污染应急计划》《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制度文件,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是实现全链条闭环监管,建立海事海关、生态环境、卫生监管等部门信息数据库,将船员健康情况、船舶垃圾处理、国家港口疫情信息汇总,建立完善疫情期间船舶垃圾联合监管制度,真正实现船舶垃圾从产生、管理、接收、转运到最终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监管,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在标准化视野的船舶垃圾管理模式下,人才是第一资源,也是工作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各级海事海关管理部门一要积极引进管理人才,根据自身岗位缺失情况,面向高校、人力资源中心定向培养既了解船舶垃圾处理工作,又掌握信息化管理理论知识与实操技能的综合性人才,不断为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二是加强常态化业务培训,根据船舶垃圾相关工作职责定位和当前发展需求,做好政策跟进工作,及时把握最新要求,定期开展理论教学、专家讲座、实践比武、应急演练等活动,邀请业内专家围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船舶防污染术语》(GB/T 29112-2012)、《船舶与海上技术 海上环境保护 船上垃圾的管理和处理》(GB/T 37326-2019)、《船舶与海上技术 海上环境保护 港口废弃物接收设施的布置和管理》(GB/T 37445-2019)等标准文件进行讲解剖析,帮助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关键概念,深入了解制度标准,规范垃圾处理的操作流程,使其具备足够应对能力。
在标准化管理背景下,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及船舶经营者需要紧跟时代发展脚步,了解行业先进技术,在实际船舶垃圾处理过程中加大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从技术与设备角度层面上推动流程再造,进而提高垃圾处理效率。一是相关部门领导者与管理员要深入挖掘《2017年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评估配备的接收设施是否满足接收所有类型船舶上产生的垃圾的需求,同时要研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令),针对船舶垃圾的集中、接收、处理、运输等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找准本地域垃圾处理工作的薄弱点与需求方向,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划拨专项资金用于设备采购与技术升级,为未来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提供资金保障,推动船舶垃圾处理工作更加标准、更加科学、更加有效,实现可持续常态化发展,例如依据《船用焚烧炉型式和基本参数》(CB/T 3462-1992)、《船用固体垃圾压实机》(CB/T 4304-2013)购买先进焚烧炉及固体垃圾处理设备。二是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逐渐克服传统船舶垃圾管理模式下处理效果差、安全性能低等方面的问题,多措并举提升信息化终端专业化水平。三是加强线上监管,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大数据平台功能,将其与船舶垃圾管理工作相结合,建立本地区船舶垃圾处理统筹协调机制,将海事管理、卫生监管等相关部门有机衔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联勤联动,加快形成畅通的服务全智能、监管全覆盖、信息全共享、数据全可视的船舶垃圾处理监督运行体系。例如2020年上线使用的“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可对船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垃圾接收转运到城市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置,推动实现长江水上“零排放”,同时对整个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不留漏洞,不留死角,真正实现了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全链条监管的全接收转运上岸处置,总体形成了数字监管、线上服务和多部门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