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涛
对于快乐,人们要么认为快乐是善,要么认为快乐是恶,要么持一种快乐是善恶混合的观点。“(1)一派观点完全不想与快乐扯上任何关系,因为他们将快乐视作通向善的障碍。(2)另一派观点则完全将快乐等同于善。(3)还有一些人主张混合的观点……因为在柏拉图的著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立场的例子:有亲快乐主义的,有反快乐主义的,也有混合式的论述。”[2](255)认为快乐是善,道德生活应该追求善,就会持一种快乐主义的观点,历史上诸如伊壁鸠鲁学派和功利主义等都被认为是主张快乐主义的;认为快乐是恶,道德生活应该摒除快乐、克制快乐,就会持一种禁欲主义的观点,历史上诸如犬儒学派、斯多亚学派、康德伦理学等都被认为有禁欲主义倾向。
关于亚里士多德区分过程式快乐与成全式快乐是否成功的问题,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弗雷德、厄姆森等持有,他们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快乐主义的颠覆和对快乐与美德的结合是成功的,而这基于对快乐与成全活动的区分。厄姆森指出亚里士多德做了快乐是过程还是成全活动的区分:“亚里士多德认为,与看一样,快乐不是过程(kinesis)而是成全活动。”[4](323)弗雷德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解决方案的后果是快乐内在于道德而非外在于道德。“他设法将快乐整合到道德哲学中,并在不将快乐视为我们行动的最终动机的情况下赋予其内在价值。”[2](257)第二种观点为欧文、戈斯林等持有,他们认为亚里士多德所做的快乐与成全活动的区分是模糊的、不成功的。“快乐观念的困难,令人震惊地,让亚里士多德变得含糊不清,因为有很好的理由认定,他想让快乐与快乐在其中的成全活动既相同又相异。”[5](135)最终,从形而上学中引入的解决快乐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对运动与成全活动的区分,在对快乐主义的回应上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运动与成全活动的区分,对亚里士多德攻击快乐的过程理论,只发挥了很小的作用。”[6](316)
笔者赞同弗雷德认为在快乐这个问题上可以给亚里士多德颁发诺贝尔奖的解释,但这个问题必须与形而上学中对运动与成全活动的存在性质的区分联系起来才能彻底澄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快乐。最终,我们也才能回答快乐究竟是不是善的问题,以及亚里士多德如何不同于禁欲主义与快乐主义,如何颠覆了大众相信的欲望满足的过程式的快乐主义,又如何通过将真正的快乐界定为成全活动而改造和提升了快乐主义。
“有人说快乐是善,其他人则相反,说快乐完全是卑下的。”(1172a27-28)虽然亚里士多德对快乐是不是善的明确追问是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7 卷后4 章和第10 卷才提出来的,但在前7 卷对快乐的讨论中已经涉及对快乐的正反两种评价了。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Ⅶ.11 亚里士多德开始对快乐进行专门界定和区分之前,可以说就已经存在快乐是恶与快乐是善两条并行的路线。
在伦理美德的培养中,亚里士多德既强调对正确的法律规则的习惯化服从,也强调对卑下的快乐和欲望的克制。快乐常常导致人们主动选择做卑下的与丑恶的行为,痛苦则导致人们逃避美好的与正确的行为。不仅仅是在具体的节制的美德与自制的品德中,亚里士多德强调要小心快乐,亚里士多德还强调在整个实践生活中要防止快乐颠覆实践的本原。“实践的本原是实践的目的因,但如果快乐或痛苦毁灭了本原,本原就不会再显现给他,也不会显现这是所有选择和实践的目的与原因;因为丑恶毁灭了本原。”(1140b16-19)
在欲求听从于理性、理性战胜欲望或快乐这种视角之下看美德,它就体现为一种欲求快乐与实践理性的战争,这是用一种战胜模式来看待美德。在这种视角之下,要培养美德就要高度警惕快乐对美德的腐蚀。“在所有的东西之中,我们必须最小心快乐和令人快乐的东西;因为当我们来对快乐做判断时,就不可能是无偏见的。”(1109b7-9)在伦理判断之中,如果夹杂了快乐,灵魂就容易被快乐腐蚀,从而没法作出合乎伦理法则的正确判断。
柏拉图也持有这种克制或战胜欲望(快乐)的观点,也展现了快乐是恶的面向。“卡里克勒斯:自己统治自己说的是什么?苏格拉底:没有什么深奥的,而是就像大众所说的,自己对自己节制或自制,在自身内统治快乐与欲望。”(Gorgias,491d7-e2)①参见Plato,Platonis Opera,edited by Ioannes Burne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00-1907,后续引用仅注标准码。让理性部分统治快乐与欲望部分,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节制或克制,这样才能养成伦理美德。
在这种战胜或克制快乐的美德视角下,快乐被认为是恶的与卑下的,要养成完善的美德走向幸福,就需要克制快乐,实行某种程度的禁欲主义。“似乎仍然存在着这样的信念:道德行动的标志就是‘自我克服’和‘自我牺牲’,而不是在行动中感到快乐。”[2](261)主张在快乐之上存在更高的实践生活、理智生活或事神的生活,都会倾向于禁欲主义。“亚里士多德的快乐观,除了作为路德式的或康德式的过度禁欲的解药外,究竟有没有实际作用呢?”[2](273)虽然康德或路德的道德学说有某种禁欲主义倾向,但亚里士多德还有复杂的另一个面向。
进而,亚里士多德主张,伴随行为的快乐与痛苦,也是一个人有无美德的标志。只有当一个人快乐地做正确的事情才是有美德的,因为害怕法律强制或他人惩罚而做正确的事情不是有美德的。“我们必须把成全活动中伴随的快乐与痛苦,作为他的秉有的标志。如果某人放弃身体性快乐并喜欢这个放弃本身,他就是节制的。”(1104b3-6)如果一个人基于对坏名声的担心而捐献财物,但我们发现他内心实则非常不情愿或很勉强,那么我们就不会认为他是一个慷慨或慈善的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如果我去帮助某个人,并不是为自己谋取帮助他人的快乐,而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帮助他人是正确的行为。而这正是该行动令我快乐的原因。”[2](260)
我们看到,有美德的人,不仅是要作出正确的行为,同时也要快乐地作出正确的行为。“因为对正确的东西且以正确的方式感到快乐和痛苦,对于美德是适宜的。”(1121a3-4)美德不仅仅停留在行为层面,而且是某种情感与正确行为的合一。“美德关乎行为和情感;但每一种情感和每一种行为都伴随着快乐与痛苦;因此,美德关乎快乐与痛苦。”(1104b13-16)快乐与痛苦是情感的最基本现象,分别是正向情感与负向情感的代表。美德关乎行为与情感,要求一个有美德的人对正确的行为感到快乐,对错误的行为感到痛苦。
沿袭柏拉图的美德快乐论与教育观,亚里士多德也非常重视快乐与痛苦这两种情感在品德教育中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青年时期开始就被适宜地培养,正如柏拉图所说,使我们能正确地喜欢和痛苦;这就是正确的教育。”(1104b11-13)而良好的习惯也包含对正确行为和正确情感的习惯,要从小就习惯于快乐地做好人好事。“伦理教育就是要使一个人从享受感官快乐转变到从善事善举中获得快乐。”[9](39)对正确情感的培养,就是要对正确的、应该的事情感到快乐,对错误的、不应该的事情感到痛苦。一旦这种正确的情感乃至正确的习惯养成,再加之以理性的道理教育,就可以养成稳固的美德。
快乐与美德的关系,既有理性克制快乐的战胜模式,也有理性与快乐合一的和谐模式。然而,既要颠覆快乐主义,又要对快乐有所拯救和提升,则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快乐。柏拉图这种美德主义者和伊壁鸠鲁、密尔等快乐主义者,都试图对快乐进行分类。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快乐分成三类。“人们可以分成三个基本的属类:爱智慧的人,爱胜利的人和爱利益的人?是,正是这样。而快乐也有三种,分别和这些属类中的每一类相应。”(Republic,581c4-7)在这三种快乐之中,显然爱智慧的人的灵魂对应的是理性的与学习的部分,从而爱智慧的人的快乐也是最高的快乐。
亚里士多德对快乐的分类可以说是从两面进行的,一面是把快乐划分为自然的快乐与偶然的快乐,另一面是把快乐划分为欲望满足式快乐与成全式快乐。前者延续柏拉图的思路,后者则通向亚里士多德自己的分类和最终的澄清。
成全式快乐也是纯粹的快乐,而非快乐与痛苦的混杂。“然而,这个说法,并非对于所有种类的快乐都是真的;如学习中的快乐,通过嗅觉、听觉、视觉这些感觉获得的快乐,通过记忆和经验获得的快乐,这些快乐的产生不是之前先有痛苦。”(1173b15-19)欲望满足式快乐,不可能是纯粹的快乐,必然是痛苦与快乐交织;且这种快乐不能停留其中,只能是一个欲望接一个欲望被满足的过程。“他们并没有被真正的存在充满过,也并没有品尝过稳定的、纯粹的快乐。”(Republic,586a5-6)当然,由于人的存在并非单纯的,人也不可能拥有永恒的快乐。这种成全式快乐是实践美德或沉思美德的发用产生的,总是与理性或思虑相关,人对这种快乐的把握也不用感觉,它直接被叫作不被阻碍的成全活动。
如上所述,亚里士多德成功地将两种快乐区分开来,对后世产成了巨大影响。尤其是欲望满足式快乐的界定,更是被快乐主义和现代哲学广泛接受。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这种较低的快乐可以被完整地界定为对欲望满足的过程的感觉,后世将其简化理解为“满足感”。然而,如果没有从存在性质上对两种快乐进行界定,没有给出这两种快乐的自然等级地位,就没法对两种快乐进行高低排序。关于运动、成全的存在性质或存在等级是在形而上学之中才进行了充分的讨论[12](196),如果伦理学的讨论不援引形而上学的观点,自身也无法给出充足的论证与支撑。
第7 卷与第10 卷在关于两种快乐的澄清中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第7 卷的主题是讨论自制,是要对身体性快乐或欲望满足式快乐进行克制,快乐被当作恶的或负面的。亚里士多德在第7 卷首先是要对快乐进行拯救,故而第7 卷主要是讨论两种快乐的区分和对欲望满足式快乐的澄清。通过快乐的分类,亚里士多德可以澄清前7 卷整体上被克制的快乐只是欲望满足式快乐,快乐主义被颠覆,针对的正是这种欲望满足式快乐。而要对快乐主义做真正的改造,将快乐高扬为至善,则需要对美好的快乐的存在性质作出澄清,第10 卷正是要完成这一任务。“现在我们已经完成了关于美德、爱与快乐的讨论。对于我们剩下的是概略地说明幸福,因为我们设定幸福是人的目的。”(1176a30-32)只有这样,美德、爱与快乐才都是正面的,才是亚里士多德的幸福伦理学的三个一级概念,美德、爱与快乐合一且达至完善才是幸福。
从存在性质上澄清两种快乐,需要援引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核心学说,即亚里士多德的成全或隐德莱希学说。在亚里士多德的一阶潜能→一阶成全/二阶潜能→二阶成全的形而上学模式之下:一阶潜能→一阶成全/二阶潜能被认为是一个过程或运动,是自然秉有或二阶潜能的获得;一阶成全/二阶潜能→二阶成全被认为是潜能的直接发用,直接是目的在自身之内的动态。第一阶的潜能→成全关乎被动潜能,而第二阶的潜能→成全关乎主动潜能。亚里士多德用这个形而上学模式来区分两种快乐:非自然的快乐即欲望满足式快乐,其存在性质是运动或过程;自然的快乐即成全式快乐,其存在性质是成全。
由于亚里士多德将成全式快乐当作真正的自然的快乐,故而这里展开的运动与成全两种存在性质的讨论直接使用了快乐与运动进行对比。这里提到的快乐就代指成全式快乐,运动就代指欲望满足式快乐。亚里士多德在Ⅹ.3-4 分别指出了两种快乐的存在性质在三方面的不同:运动有快慢,成全无快慢;运动是有时间的,成全可能不在时间之中;运动是不完善的,成全是完善的。我们主要讨论后两者。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还从关乎被动潜能还是主动潜能、是否内在有目的(进行体与完成体是不是“一同”的)、是否有产品在成全活动之外(成全发生在自身之中还是在被作用者之中)等方面讨论了运动与成全的存在性质的差异。这些视角的讨论,都以关乎主动潜能还是关乎被动潜能为基础。从被动潜能的视角看被制作物的生成,制作活动就属于运动;从拥有主动潜能的发用者的视角看实践潜能和沉思潜能的发用,实践活动和沉思活动就属于成全活动。这些讨论让欲望满足式快乐的运动性质与成全式快乐的成全性质的差异更加明显。区分了运动与成全以及两者之间的秉有(实体),才能建立运动、实体(形式)、成全活动的三个存在等级,才能得出成全式快乐高于欲望满足的运动式快乐的结论[14](118-135)。给出了两种快乐的存在性质的高低等级,才能将较低的快乐颠覆为恶,也才能将较高的快乐改造并高扬为至善,亚里士多德针对快乐的双重任务才算完成。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伦理学,既非禁欲主义的(主张克制一切快乐与欲望),也非快乐主义的(主张快乐而非美德或理智才是善)。亚里士多德既要颠覆传统的快乐主义,又要拯救和高扬快乐主义。要完成这一双重任务,唯一的道路就是区分两种快乐。一种快乐是偶然的快乐,是对欲望满足的过程的感觉,其存在性质是较低的运动;从而主张一切快乐尤其是身体性快乐是善的快乐主义被颠覆掉了,这种快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真正的善,只是没有很好接受美德教育的人的快乐。另一种快乐是自然的、真正的快乐,是实践美德与沉思美德等秉有的成全活动,其存在性质是更高的,从而拯救了快乐也把快乐高扬到至善的地位。
在解决快乐与美德的关系以及快乐在幸福中的位置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没有停留于通常的真正的快乐与虚假的快乐、自然的快乐与偶然的快乐这种表面的划分,而是运用了形而上学中的运动-成全学说来澄清两种快乐的存在性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与其灵魂理论和形而上学息息相关。亚里士多德的成全(隐德莱希)构成了古代形而上学的最高概念,这是他对快乐主义进行颠覆与改造的坚实的形而上学基础。
然而,到了现代社会,亚里士多德评价较低的对欲望满足过程的感觉的快乐反而成了现代实践哲学中的流行性意见。洛克与功利主义追求这种作为满足感的快乐,而康德式的义务论虽反对这种与感性相关的快乐,但是再也回不到成全式快乐。人人都想乐在其中,但我们还能停留于快乐之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