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晨鑫, 刘 琦
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大学科技园是由高校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管理的科技园区,主要具备孵化创新创业型企业、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以及推动大众创业等功能,是国家创新创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管理模式主要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大学主导型等。近年来,国家为鼓励科技园的发展,逐渐放宽对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限定条件,目的是让更多在孵企业享受到税收红利,推动高质量企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创新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税收风险。
大学科技园满足下列条件时,便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大学科技园须满足国家大学科技园规定的条件;大学科技园向园区内的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并向其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其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大学科技园向园区内的在孵企业无偿提供使用、出租和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实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大学科技园所提供的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近年来,为达到企业减负、增强科技园实力的目的,国家加大对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的力度。2006年首次发布的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一定时期内的租金收入、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未规定何种收入免税和在孵企业占地面积的限定条件[1]。2018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变更为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向在孵企业无偿提供使用和租赁房屋、土地等收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大学科技园向园内在孵企业提供的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孵化占地面积的标准有新的规定,对所有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不做任何限制,由高校划分,放宽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让更多的在孵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但大学科技园对于企业孵化流程并未制定出一套合理的判定标准,在评估园内企业的孵化质量、孵化进度和孵化占地面积时也缺少相应的考核标准[2]。部分大学科技园所属政府以占地面积评定大学科技园发展水平,并且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是依据科技园所占用的孵化面积[3]。因此,部分大学科技园为了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盲目扩大孵化面积,大学科技园对各企业占地面积标准制定较为模糊,大量引进孵化企业,孵化质量难以得到合理保障。
此外,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类型较多,其大学科技园管理层难以精准地判断在孵企业是否已完成孵化,导致对在孵企业的数量评估不准确、对在孵企业的孵化进度难以界定,可能导致大学科技园在实际免征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中与税收规定出现偏差,增加大学科技园的税收风险。
在最新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孵化时间的规定中,除对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此类特殊行业可延长孵化时间至60个月以外,对于其他行业孵化毕业时间是相同的,并未根据不同行业间的性质划分孵化时间[1]。但大学科技园中存在多种行业,不同行业完成孵化时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未细致地去划分孵化规定时间,可能会使孵化期较长的企业在规定的孵化期内无法完成孵化,该类企业孵化期限到期后便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资源,影响企业的创业积极性。
全国有多所大学科技园,各大学科技园间的发展会有所不同,大学科技园内的各企业发展以及行业特色也会有较大区别[4],但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孵化时间、孵化占地面积等税收优惠限定条件时,未根据大学科技园及园内主要企业的现状和特色进行政策性引导。
大学科技园的财务部门是自行核算管理,独立于所依附的大学,科技园收入类型主要以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为主,并且涉及的服务类型较多,包括租赁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国家颁布的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部分类型的收入有减免税优惠,并且不同种类的收入对应的免征税类型不同,大学科技园在会计核算中并未明确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而税法中规定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未作区分的均按应税收入缴税。此外,对于政府补助款,未将其划分为收入,长期挂账作为专项应付款[5],而税法中政府补助的免税规定须满足以下条件:对政府拨付资金进行专门管理;有专门管理文件和税务部门具体规定的专项用途。在税务核算和会计处理中存在税会差异,引起税务风险。
大学科技园涉税业务较为复杂、税收优惠条件繁琐且涉及主观判断的限定条件较多,管理人员应具备判断何种收入适用减免税以及大学科技园运营现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限定条件的能力,保证大学科技园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降低税收风险。享受免税的流程较为繁琐,由于一些科技园内的财税人员及管理人员并未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能力、园内事务较多而管理人员较少和免税额度较低等原因,往往会使部分科技园放弃税收优惠[1]。大学科技园的财务岗不仅要求熟知政府会计准则还要掌握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关注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但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人员通常是由学校外派或劳务派遣,部分人员是在大学和科技园中担任双重职务,并不一定是专职财税人员,可能对专业的财税知识有所欠缺、对会计准则和税收优惠政策认知较浅,造成会计处理不及时、税收核算不准确和税收缴纳不及时等问题。
大学科技园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各种收入,在此过程中,科技园须将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分类明确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在账簿中对收入进行准确分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准确性,有利于税收核算。对于政府补助按其与资产相关性或者收益相关性进行分类核算,合理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并将符合免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建立单独的资金核算管理,在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前,应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大学科技园中的企业有不同的发展方向和专业领域,根据科技园的自身发展情形和各个行业的相关准则,规定各行业的孵化时间和占地面积标准。应防止对占地面积条款制定得过于松弛,或科技园的管理层利用该项条款进行徇私舞弊,高校应适当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监督。在制定标准中,可采用差异化管理,例如在2018年之前的税收优惠占地面积的条例上进行行业细分,根据行业特色划分占地面积并出具相关文件,对一些特殊行业可适当扩展企业占地面积,尤其是对航空、农业、理工、医药类型的大学科技园适当放宽占地面积标准。
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孵化时间在一般行业和特殊行业之间作出区分,并未按各个行业特色细分,对于在孵时间可以根据各个行业特色和生产类型进行细分,或者让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监督园区内企业孵化过程,对孵化企业的在孵进度进行记录,方便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判断企业是否完成孵化,避免其过多占用税收优惠资源。大学科技园可以完善各个行业孵化完成的标准,使财务人员能够依据标准进行合理评估。根据不同的行业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让更多大学科技园内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大学科技园发展方向,避免不合规的企业过多占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红利。科技园可以将占地标准和在孵时间标准制定清晰,有助于财会人员按照标准判断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的数量及其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条款、判断大学科技园是否满足减免税政策的要求,提高大学科技园的税收准确性。
大学科技园应定期开展管理人员的财务、税务知识能力培训或引进专业的税务部门,完善园区的账务管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运用,并提高管理人员对各行各业发展进度的基本认知,使其能准确判断出园区内一些企业的基本孵化完成时间。园区管理人员要积极以对各个行业实际需要的占地面积进行了解,按照各行业实际发展情形对占地面积进行客观公正审核,避免造成对税务优惠资源的占用。增强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敏感性,定期组织大学科技园的财会人员学习相关政策,使其能够迅速理解并运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能对不同的交易做出恰当的会计处理,方便更好核算大学科技园税收。增强管理人员对于各行各业判定孵化时间的管理和审核能力,吸收更多优秀的管理人员参与到科技园的运营中,以此来提高科技园的管理效率和核算能力。
国家给予大学科技园较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需要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变动,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读,增强大学科技园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保证大学科技园现行模式能够满足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款,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便富余资金能够更好地运用到园内企业的服务和科技园的日常管理中。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对某一行业发展的导向,管理人员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推测出国家支持发展的行业,并对该类行业实施引进计划。
大学科技园管理层应将科技园自身的管理与高校的管理模式作出区分,大学科技园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相应的量化,根据量化结果,对之后的工作进行相应调整,提高科技园的管理效率。对于管理人员可以适当实施绩效管理制度,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制定在孵标准,细化在孵企业的审核流程,利于在孵企业的发展和加快科技转化成果,也便于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人员判断在孵企业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条件。在制定管理制度过程中结合园内企业所需、园内在孵企业、已完成孵化的企业和新引进的企业状况,制定引进的孵化企业数量、孵化占地面积和孵化流程,并及时根据科技园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根据引起企业的规模制定相应的入驻标准,对中小企业和大学生创业团队相应的简化入驻流程和手续办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提倡行业的宣传,这样也能更加符合大学科技园创建的初衷,促进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在日常的运营和经营结算中,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管理的审查和审计,避免大学科技园出现逃税、避税现象。高校可作为第三方检查和监督大学科技园的日常管理,对其会计核算、业务流程进行审查,以保证大学科技园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缴税的及时性,降低减少税收风险。
本文主要对大学科技园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大学科技园以及园内企业能够结合国家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效管理资金,加速科技园发展,促进高校科研进步,提高科研转化成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