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辅出版领域著作权侵权问题的 类型化疏解

2023-11-16 14:12周澎
编辑之友 2023年7期
关键词:知识共享教辅

【摘要】教辅出版关乎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需对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予以重视。文章通过对273份民事判决书的分析,得出教辅出版领域主要存在教辅与非教辅、教辅间侵权两种类型。该侵权的产生看似因未经授权使用导致,实际是由于教辅与教材存在必然联系或需其他作品所致。故可从根源入手,针对不同出版单位主体,通过著作权预登记制度辅助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教育出版知识共享协议的完善,以及教辅出版过程中多元主体共治的参与,解决相应问题并推动教辅出版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教辅 著作权侵权 默示许可 知识共享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3)7-080-09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3.7.012

一、问题提出:教辅出版与著作权侵权频发

多年来,教育出版一直是出版业最重要、最稳定的利润来源。即便传统图书出版行业下滑,与教育相关的教材教辅出版仍保持增长,体现出社会对教育的重视以及对教育出版的需求。教育的目的在于实现对教学内容的掌握与理解,因个体差异与社会需求,在教材之下衍生出教辅,从而进一步帮助受教育者理解、掌握并提升所学知识与技能,教辅出版相较于教材出版的需求甚至更宽、更广。

教辅被视作配合教材编写并配套使用,对教材的使用与学习具有辅助或者辅导作用的学习素材。从使用性质来看,教辅可分为同步型和非同步型;从使用目的来看,教辅可分为讲解型、练习型与综合型;以行政性质划分,教辅包括政府公示目录内教辅和非政府公示目录内教辅;以教辅出版主体的严格性划分,包括中小学教辅和其他教辅;①另需明确的是,在我国出版市场中,虽然教辅的出版活动以国有出版单位为主,但一些民营出版企业仍是重要出版主体,故在本文的类型化问题分析中,研究的法人或非法人主体不加以区分国有出版单位和民营出版企业。

在教辅出版过程中,因形成教材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教材著作权人、教辅著作权人多方利益主体的链条,从而使著作权制度贯穿于整个教辅出版运作的全过程。教材内容虽然根据教学大纲编写,但其仍旧需要将若干相互独立的作品或一些不构成作品的片段、语法、知识点等,通过个性化的选择进行编排,故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教材的内容虽然构成汇编作品,但教材的目录具有独创性,因而教材目录构成文字作品;教辅需要以教材为基础,首先需以教材目录为基,其次则可能使用教材中的内容(包括作品和教材汇编作品),故需要获得作品著作权人和教材著作权人的授权;教辅书的内容进行了设计与编排,便基于“自动取得”原则产生了教辅的著作权;基于教辅出版的数字化需求,教辅的电子版也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授权;教辅因与教材的配套性,也与电子版教材息息相关。

教辅相较于教材出版程序的严苛性,则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因为相较于国家管控的教材出版,教辅需要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从而淘出具有良好口碑和优良品质的品牌教辅。[1]在中小学教辅出版中,需要遵循比普通教辅出版严格的出版发行管理程序,才能投放到市场上。①此外,“双减”政策的颁行,要求中小学教辅需要严格匹配教学大纲,避免“超纲超前”。[2]这一政策体现出在未来的中小学教辅出版中,出版内容更加依赖教材内容。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教辅作为教育中的重要必需品,其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不仅导致出版市场混乱,更会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教辅出版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解决上,除却行政打击和司法救济,也应当考虑如何将教辅的出版引上正途,从而解决现有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期望以民事判决书为范本,类型化出教辅出版的现实问题,从而提出可行性疏解方案,为未來教育事业中较为关键的教辅出版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二、教辅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化问题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基于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出当下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一点比任何的演绎推理都具有更强的说服力。笔者以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进行司法判决的检索,并将检索以教辅为裁判理由及依据,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的判决书作为限定,共检索出273份民事判决书。②在该检索结果中,以审结时间为基准,2017年以前,教辅侵权案件的数量基本不高,2019年才开始呈现出陡增趋势(见表1)。此外,通过对一审、二审的案件进行归纳梳理,呈现出裁判结果(见表2)。因此本文将会对一些裁判结果占比较小,或出现变更的案例进行重点研究。③

2019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对其审结的教辅出版领域的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出侵权高发的五种类型:一是引用名人名作进行评析的阅读欣赏型教辅,二是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同步学习型教辅,三是对教材进行解析的注释型教辅,四是对外文或者古文进行翻译的翻译型教辅,五是对历年考题进行汇编的习题集类教辅。[4]通过对273份判决书的梳理,发现教辅侵犯教辅的案例为166件,教辅侵犯其他著作权的案件为107件,教辅被侵权占比高达60.8%。而上述西城区法院所列举的多发侵权类型,仅是对教辅侵犯教材类型的非穷尽式列举。在这些类型之外,还有购买教辅赠送配套教材、教辅侵犯教材中作品,以及教辅侵犯教辅的著作权类型等。可见,在教辅出版领域,教辅被侵权的案件也处于高发地带,不能将其排除在案件分析之外。故笔者在此将其概括为两类问题:一是教辅与非教辅间侵权,这类侵权主要是教辅对教材的目录、体例和编排内容的侵权、①以及教辅对编排内容的原著作权人的侵权,②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等;③二是教辅与教辅间的侵权,该类侵权包括盗版、抄袭教辅。④相较而言,从侵权行为种类来看,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行为较为多样化,教辅间相互侵权的行为较为单一;从影响层面来看,两种侵权行为均对教育出版市场产生恶劣的影响,但教辅间侵权对教辅市场的竞争影响较大。

1. 教辅与非教辅间侵权问题的类型化

因被纳入政府目录的教辅均已取得教材以及相关著作权人许可,故侵犯非教辅权利的均为未纳入政府目录的教辅。⑤也就是说,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著作权,源于未经授权的利用教材的行为。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著作权对象,主要分为教材和教材外的其他作品(下称作品)。在107份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裁判文书中,教材著作权人和作品著作权人被侵权的案件分别为87件和50件。⑥在具体的侵权认定中,一审被驳回、二审改判和二审驳回的案件分别是3件、2件和1件,其具体裁判理由见下页表3。表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机关在考量教辅侵犯非教辅的侵权行为时,进行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⑦和对教辅公共利益诉求⑧之间的博弈。

就教辅侵犯教材的类型而言,侵权主体与被侵权主体相对明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教辅侵犯教材目录,二是教辅侵犯教材内容。在教辅侵犯教材内容的类型中,教材内容因创作主体不同可分为教材内容为原作品著作权人⑨享有、教材内容为教材著作权人⑩享有两种类型。

基于对特殊文本的研究,并对表3中案件的分析,在侵犯教材目录的情况下,因教辅与教材之间的必然联系,法院目前分持三种观点。一是对教材目录的引用未超过一定比例,则不认定为侵权。例如“高教出版社与圣才公司一案”中,引用表3中的“北京仁爱案”,认为被控教辅图书的章节设置与教材目录架构编排存在明显不同,故不构成侵权。二是对教材目录的完全引用虽认定侵权,但因必要公共教育资源设定,但赔偿数额酌情考量。例如“万某某著作权权属案”中,法院认为试题若被个人所垄断,将会不合理地阻碍他人运用同样的方式设计试题,不利于科学知识的传播。三是对教材目录的完全引用虽认定侵权,但赔偿数额不应过高,例如“人教社与江苏XX社案”,法院认为教辅图书的目录与教材目录基本相同,但两者目录作为索引所对应的内容并不相同,且教辅影响公共利益,不宜支持权利人的过高赔偿请求。

在教辅侵犯教材内容的情况下,则需通过更为精确的内容比对,从而认定是构成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行为。诚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但教科书与教辅并不相同,教辅既非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实施所必须,也无法对教辅的编写者进行限制。因此,教辅侵权无法通过法定许可进行抗辩,在使用教材内容的情况下仅能通过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依据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是否营利性使用、是否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是否实质性使用且超过必要数量、是否侵犯其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一般而言,教辅之所以被认定为侵权,主要因为:其一,教辅并未对来源进行指明;其二,大量完全复制、抄袭教材内容。[5]但即便是大量引用,是否侵权也因不同的使用情况导致侵权与否的不同。例如,在“孙某某一案”中,即便被诉图书引用《西部XX》内容的70%,但由于分散成各个片段且均有介绍、解读和评论,最终成为法院判定不侵权结果的核心。①

可见,在教辅侵犯教材的类型中,以营利为目的、引用教材目录或内容的数量并非认定教辅侵犯教材的必要条件,即便是引用内容的相加具备一定比例,但并非完全照搬,且对教材内容的引用拆分为片段并进行解读和分析,也可能被视为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从而认定不侵权。因教辅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类型同教材内容的类型无差异,在此不多赘述。此外,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著作权案件中,还有教辅相关出版机构履行出版注意义务的诉求。②而该侵权的认定通常与出版社举证材料是否充分有关,如出版教辅时是否取得教材或者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③是否有国家版权局的许可批复④等。

2. 教辅与教辅间侵权问题的类型化

教辅与教辅间侵权频发,很大程度上源于教辅市场的利益。教育本身的公益性虽决定了教材教辅出版目的的非营利性,但相较于教材出版,教辅出版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之外,仍具有更激烈的竞争和更高的利益追求。[6]通过对166件教辅侵权教辅的案例分析,形成主要侵权类型与案件数量与占比(见表4)。⑤表4统计反映出,教辅间的侵权类型主要是未經许可出售电子版教辅、侵犯经合法授权教辅出版商的专有出版权以及抄袭、复制原教辅。总体来看,未经许可出售电子版教辅的侵权占比较高。进一步分析发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涉被侵权主体虽重合度较高,如中国财政XX出版社涉案48件、中国X事出版社涉案44件、经济XX出版社涉案36件,但侵犯原教辅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构成教辅间侵权的重要类型。

在这些案件中,一审驳回和二审改判的件数分别为1件、11件,其裁判结果具体统计见下页表5。因研究变量因子的文本较具代表性,在研究一般案件的情况下辅以表5加以总结。故教辅间侵权可能导致的裁判依据主要有:其一,教辅因编排体例和内容上具有创作空间,若大量复制且出现相似相同的内容与编排,则认定侵权,例如“焦某某政治高考题案”和“曲XX英文教辅书案”;①其二,教辅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会出现侵权赔偿数额计算的不同,例如“杨某、夏某某等著作权权属案”“深圳盛X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均认为判赔数额过高;②其三,销售商、网络平台若能证明其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履行,虽然侵权但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中国劳保出版社与清大东方案”“光XX报与李某某案”中,因出版公司未能证明审查义务,则需承担责任,③而在“张某某与北京京东案”中,北京京东因履行审查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④

3. 教辅出版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小结

教辅出版领域两大侵权问题的类型化分析,可以总结出如下层面的问题。

第一,教辅出版的著作权侵权均为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第二,教辅侵权教材的原因在于教辅需要对教材进行引用,用以目录指引、内容分析与解读等;教辅侵权其他作品的原因在于编写题目的需求,教辅间复制权侵权主要在于习题解答方式与注解的需求,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主要在于教辅售卖的盈利需求。第三,教辅出版具有公益性,司法实践在对教材引用的侵权案件中会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第四,教辅出版具有营利性,司法实践一方面在通过著作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对教辅的传播者(网络平台、销售商)的注意或审查义务及教辅的时效性进行考量,从而酌定其侵权赔偿责任与赔偿数额。第五,在具体的侵权赔偿数额中,法院倾向于减少侵权数额的赔偿。

綜上所述,虽然教辅领域侵权案件多以著作权人最终取得胜利而告终。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侵权数额的酌定减少的倾向性,都体现出教辅出版领域著作权问题可缓和且能寻求主体利益合作的可能性。若要解决教辅出版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可从教辅授权许可的规范性和知识开放性获取难题两个根本层面入手,考量不同教辅出版资质情形下的多元主体利益,并呼吁教辅出版领域多元主体参与共治,从而实现教辅出版中著作权人与教辅出版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教辅出版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疏解方案

无论是教辅授权许可,还是知识的获取,均需要从教育的公益性、知识获取的便利性和教育出版的良性发展视野出发,平衡教辅出版领域各著作权人和教辅出版的主体利益,确保稳定经济利益获取。故在著作权制度框架中,可通过构建、改善并优化教辅出版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教辅许可的知识共享协议两种方案平衡多元利益主体,加以解决棘手问题。但因我国教辅出版主体的资质具有严格限制,以及中小学教辅的编写和出版具有特殊性,也需要对相应出版单位进行不同的考量。此外,也不得忽视教辅出版领域多元主体参与侵权共治的重要性。

1. 构建教辅出版领域的默示许可制度

教辅出版的默示许可制度构建,以著作权预登记制度辅助,旨在解决因未取得授权导致教辅侵权案件频发的问题。但在具体适用情形中,考虑到我国当下中小学教辅出版的相关政策限定,只有经批准出版中小学教辅的出版单位适用该制度。其他教辅类型的出版,则不区分具备资质出版主体的适用。

(1)立法与司法:构建教辅出版领域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基础。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即在一定情形下,权利人虽未明示许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但是从权利人的行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其对该使用不表示反对,从而认定经由许可而利用作品的许可样态。[7]该制度发轫于美国权利穷竭制度的司法裁判规则,旨在解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8]在“Effects Associates.诉Cohen一案”中,美国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该制度的适用标准:一是作品创作源自使用者的需求,二是创作的作品流向使用者使用,三是著作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允许使用者使用作品的意愿。①

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下,早有立法和司法实践支撑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立法层面,该制度所涉条文为编写出版教科书的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报刊转载的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制作录音制品的许可(《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许可(《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等。这些具体条文的“但书”规定,表明在未经著作权人明确拒绝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作品可利用的默示许可样态。更为直接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扶助贫困之默示许可。基于立法和司法,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标准概括为:一是使用具有特定目的,二是使用作品具有特定类型,三是作品著作权人未提出异议,四是不排除著作权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排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9]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通过一些案例对该制度在教辅侵权案中加以肯定。在“北京仁X与鄂版社、北京友好案”中,基于教辅出版使用教材编排顺序和体例的“合理期待”,可推断被诉教辅书在不大量复制教材的情况下,应当具备使用教材编排顺序和体例的商业意图。②而在“人教社诉苏人社、南书城一案”中,法院认为,经审定的教科书具有强制性与公共性,与之配套的教辅书必然要依照教科书的编排顺序、目录来编写,因此对目录的使用不构成侵权。③且法院通常在判决中倾向于将容易导致教材与教辅、教辅与教辅侵权的内容进行公共领域的处理,例如英语拼写的内容、珠算的有穷方法等。④

基于此,教辅出版恰好满足著作权默示许可的适用标准。其一,教辅出版具有特定目的,即在获取利益之外,能够促进教育的发展;其二,教辅出版使用的作品是特定类型的作品,即已经发表并出版的教材、促进文化发展的作品;其三,一般来看,教材通常标注“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和抄袭”的声明,但并不排除其想要授权使用的意愿;其四,通过报酬的给付代替侵权损害赔偿,可以统一量化著作权数额具体标准,不仅降低著作权人通过反复诉讼获取高额判赔的预期来减少诉争,还能在出版市场中降低教辅资料的价格以促进教育的传播。

可见,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脱离了意思表示的许可关系,对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以及传播者之间进行利益协调,从而发挥出其许可的灵活性和利益平衡功能,应对明示许可所带来的困境,缓和法律的空白,进行有效过渡。[10]在打破传统“授权许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格局的限制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将会对多方主体的利益调和提供新的视野。

(2)登记与预防:构建教辅出版默示许可制度的可行性。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虽然为教辅出版提供了灵活的许可模式,但仍需要有相应制度辅助默示许可制度的运行。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打破了意思表示的许可本质,但在实践层面,也会存在难以证明默示许可的存在,造成该制度适用无法发挥良好效果。因此,可以通过现阶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构建起来的登记制度辅助实施。

依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帮助个人行使著作权的主体。现实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借助区块链等技术构建起权属登记等查询系统,甚至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文著协)已经构建“特别的寻人启事”制度,找寻并公示作品和著作权人,用以给付著作权人报酬。[11]此外,以中国文著协为代表,其官网的“协会服务”栏目提供了作者身份备案、授权许可等服务,已经能较好地提供给教辅出版领域的相关著作权人进行权属登记,代为行使许可权利和获取报酬权利。因此,依托中国文著协等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应服务的栏目中设置“作品使用预先登记”栏目,对需要使用的教材、作品等进行使用预先登记,同时预先交付稿酬,以辅助默示许可制度的运行,从而避免事后侵权带来的侵权诉累。

可见,在解决未经授权的教辅出版领域作品的情况下,依托著作权集体管理构建作品使用预先登记制度,用以辅助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不仅在现实层面已有了较好的示例,还可在实操中缓和相关著作权人与教辅出版主体之间侵权案件的高发。

2. 完善教辅许可使用的知识共享协议

(1)理论与实践:教辅出版领域实施知识共享协议的可行性。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下称CC协议),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公众获得作品再创作欲求倍增与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日趋缜密的矛盾下应运而生的,由特定可选择性要素构成的版权许可方式。[12]CC协议的相关主体包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其中授权人即著作权人,被授权人通常是传播者和使用者。CC协议虽然以法定权利配置为基础,但其实际是以著作权人的自愿许可为前提,适用先授权后使用的行为范式,从而释放著作权的私人权利安排。CC协议与授权许可不同的是,其致力于作品准公有领域的构建,进而提高作品的重复使用率来挖掘作品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并为文化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作品资源支持。

CC协议的最早版本在2001年通过非营利组织(Creative Commons,下称CC组织)发布,用以解决网络环境下美国版权的保留声明,即“保留所有权利”。[13]在CC组织的不断推动下,CC协议已经更新至CC4.0版本,CC4.0版本提供了六类可供选择的许可版本。[14]这六类许可版本对作品的传播方式不作任何限制,但要求作品使用必须注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六类许可版本中进行限制的是使用目的以及许可内容,使用目的的选择限制在允许商业性使用和不允许商业性使用两类。许可内容根据不同类型限制有三种情形:一是不作限制只需对原作者署名,二是禁止演绎,三是可以采取与原作品同样创作的方式进行演绎,但必须将演绎后的作品进行与原作品相同的CC协议许可。

我国早于2006年[15]引入CC协议,并在2011年对CC3.0版本进行探讨,[16]推动CC协议的本土化进程。至此,我国CC协议的使用者既有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等机构,也有网易、腾讯公开課等开放教育资源平台以及多种网络社区。[17]虽然我国教育领域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和开放存取期刊的共享资源虽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过度保护著作权而导致的开放资源质量不高问题。[18]基于此,需要对CC协议进一步调适,从而发挥其价值。

(2)价值与方案:知识共享协议用于教辅出版领域的构想。CC协议通过预先授权其作品,在保障知识广泛获取的基础上,实现降低新作品创作成本的价值。在面临可供教辅出版的海量作品中,旨在规范网络环境授权行为的CC协议,可为教辅出版领域因教辅与作品使用需求而产生的侵权问题,提供一种可行性解决思路。鉴于此,本文从管理主体、授权主体等层面提供可供参考的方案。

在CC协议的管理主体层面,可以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管理。2021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署作为主管部门,已就推动数字教育资源的评价规则建立,内容产业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项目进行立项。[19]可见,国家新闻出版署可推动CC协议在相关项目中进行确立。在CC协议的授权主体层面,因教材的出版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因此在获批并进行出版之时可以直接参照CC4.0协议的授权类型。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则可以自愿通过CC协议进行著作权许可。在CC协议的被授权主体层面,需要考虑中小学教辅和其他教辅类型。前文已述,中小学教辅必须限定在经批准的出版单位,而其他类型的教辅出版则可为所有出版单位。但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著作权人明确排除CC协议的许可,则无法享有CC协议所带来的知识共享利益。

3. 呼吁教辅出版行业多方共治的具体方案

诚然,寻求教辅出版的合作是必要且必需的,但仍需审慎对待教辅出版“事前—事中—事后”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20]在教辅出版行业中,建立起著作权人、图书出版主体、图书商家(包括线下和线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方主体共治,可在线索提供、侵权识别和联合行动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教辅出版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以著作权人、图书出版主体和图书商家为视角,因图书出版主体的特殊性,即在实践中既可以是教辅出版的相关著作权人,也可以作为图书直接销售者,故需要综合考量。事前,三方重要利益主体可寻求合作,通过前述默示许可制度、作品使用预告登记和CC协议加以实施。而在事中和事后阶段,相关利益主体可通过申请停止侵权行为禁令、侵权诉讼来寻求救济。值得明确的是,图书出版主体也应当履行注意义务,认真审查所出版图书的相关著作权问题。而在图书商家这一特殊主体中,其既可能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亦可能是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作为主动实施侵权行为的图书商家,其可能主动销售侵权教辅,无论是在线上或线下。作为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图书商家,可能无法准确识别其教辅是否侵权,但构成了侵权的事实。因此,为避免图书商家成为培植教辅侵权的“温床”,图书商家在进行图书购置时,应负有注意义务,若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图书来源合法时,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若相反,则仍需承担相应著作权侵权责任。

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视角,其所实施的相关行为与活动都要以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为首要目标,[21]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参与教辅图书出版共治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要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同时,《著作权法》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沟通桥梁、授权与维权的合理平衡提供制度支撑。[22]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经授权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海量授权、著作权人确定困难的问题。具体层面的操作包括:事前,可以进行相关登记服务,并进行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存缴;事中,建立教辅侵权行为的证据存证,在进行管理的基础上,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利益;事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作为群体诉讼的当事人行使侵权救济。

以行政机关为视角,发挥政府行政监管的预防制和惩罚制相结合的二元模式。在教辅出版的预防层面,严格把控图书出版主体、市场准入原则;在教辅出版的惩罚层面,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侵权主体,可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此外,中国文著协呼吁建立著作权侵权黑名单制度,旨在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层面进行惩治。[23]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明确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体系,以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治理。可见,行政主体可依托国家版权局建立侵权黑名单、侵权预警名单等,开展信用审查,发挥主观能动性。

以司法机关为视角,在处理教辅出版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要灵活应对相关案件。因司法救济是最后一道防线,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并填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因此,侵权发生后,确定侵权人、取得并固定证据的环节尤为重要。线下查处相对容易,但线上平台的存证需要加以重视,重视取证的专业性,依据个案具体认定不失为良好的解决方式。

可见,在寻求教辅出版领域的合作时,并行寻求与教辅出版领域相关的多元主体参与共治,才能在“事前—事中—事后”打通教辅出版领域的全链条著作权保护。

结语

教辅与教材是教育出版的两大支柱,但教辅出版基于盈利性,比教材出版更具市场竞争。为教辅出版构建良好的市場营销环境,减少侵权诉累,有助于推动教育出版市场的有序发展。而解决教辅出版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需要从教育事业良性循环的大局观出发,一味惩治不如引导教育出版的合作。对经批准出版中小学教辅和其他教辅类型的出版单位加以区分,构建教辅出版领域的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解决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完善推动知识共享的CC协议授权模式,同时探寻教辅出版行业的多元主体共治之路,助力教育事业最终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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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平台信息内容审查处置权的私法规制路径研究”(20CFX043)

作者信息:周澎(1992— ),女,河南周口人,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变革与知识产权法学。

①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

〔2015〕45号)。《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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