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潜在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

2023-11-15 12:41:1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智人宇宙现实

王 刚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2021 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美国脸书公司(Facebook)更名META,将打造一个拥有数十亿的理想元宇宙。美国《大西洋月刊》对此评论及预言,在元宇宙目标下,脸书公司与其说是一个网络平台、出版商、公司或者一种应用,不如说是重新建设了一个“国家”,因为这与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没有两样。在过去的某个时间,脸书公司“封杀”特朗普,影响美国选举的事实,展现了元宇宙对现实社会巨大影响力的一个侧面。脸书公司掀开元宇宙的一页,同时也打开了元宇宙风险的潘多拉魔盒。

一、元宇宙:技术和结构

(一)元宇宙概念

1992 年,Neal Stephenson 的在其科幻作品《雪崩》中描述一个现实人类通过VR 设备与虚拟人共同生活在未来设定一个元宇宙虚拟空间中,提出元宇宙概念。美国马利蒙特大学计算机系数位教授发表关于元宇宙与3D虚拟现实发展及其未来的研究报告,指出元宇宙的四个核心特征:普及性、现实性、互相性和扩展性。进入2020 年后,全球元宇宙产业蓬勃发展,呈现超出想象元宇宙要素的“群聚效应”(Critical Mass)大爆发,元宇宙概念在业界逐步达成共识。北京大学陈刚教授、董浩宇博士认为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

综上所述,元宇宙是基于先进数字信息化技术应用而产生的,超越现实世界的新型虚实一体数字生活空间,它通过数字孪生镜像形成现实世界,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其专有经济体系,发展虚拟现实技术为用户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现实世界建构出来的融合现实和虚拟世界的身份系统、经济系统、社交系统的一种特殊社会形态。

(二)元宇宙技术

元宇宙的形成基于三大数字信息化技术的日渐成熟和深入应用。一是XR 扩展现实技术(Extended Reality),它通过计算机技术将真实环境与虚拟场景结合起来,构建出人机交互的虚拟空间,提供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无缝转换的沉浸式体验,具体包括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等三种技术。二是数字孪生技术(Digital Twin),也称作数字镜像,数字化映射,该技术把物理世界数字化镜像为一个虚拟世界里面,同步展示现实对象从微观到宏观的所有特性。三是运用区块链技术(Block Chain)构建的虚拟经济体系,该系统主要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组成,主要核心技术包括分布式账本、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最主要优点是去中心化,实现各个节点的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

(三)元宇宙社会结构

元宇宙是一个具有现实性的数字虚拟社会,它与人类现实世界或交叉、或融合、或平行,最终超越并包围了现实世界,元宇宙的虚拟人设称之为“数智人”。[1]香港中文大学蔡玮团队利用三层次的元宇宙社会架构,通过XR 扩展增强、区块链、数字孪生、UCG、用户内容生成器、经济学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运行一个真实的校园元宇宙——CUHKSZ Metaverse。[2]一是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是两个不同的但是有交叉的两个世界,它不仅仅是现实世界的虚拟反映,也是一个跟现实世界紧密联系的社会存在。元宇宙最终有不限于某个区域范围的社会生态系统,这个系统由形形色色的国家、组织、人、生物体、自然体、智能体等组织构建而成。二是在交互层面,所有的人、事、物、场景等呈现出数字“孪生”状态,此时会出现考察一个事物的双面属性,它既具有虚拟世界属性,同时也具有现实人和事物的属性。三是在现实世界层面,信息化数字技术为元宇宙世界提供人力物力和算力等基础支撑。

二、元宇宙“虚实二元”属性

学界以技术虚拟性为出发点展开元宇宙治理研究,“代码即法律”[3]论断、“技术中心主义”法则由此而生。但虚拟性特点只是元宇宙的技术呈现,并不意味元宇宙存在完全是虚有的。元宇宙是客观世界的数字“映射”“孪生”,是客观实际的数字化网络化表现,具有客观的现实性。因此,元宇宙是表现形式的虚拟性和实质上的客观现实性的结合,即具有现实与虚拟高度融合“二元”本质属性。辩证看待元宇宙现实与虚拟“二元”属性,是抛弃片面的“代码即法律”、“技术中心主义”、“技术无国界”等观点,是对元宇宙进行风险治理逻辑起点。

(一)二元社会:虚拟现实主义

元宇宙通过数字化技术,展现出其形式上虚拟性,但其实质上是现实的,有明确的社会意义,且正是元宇宙的现实属性真正赋予了元宇宙虚拟属性的意义。元宇宙运行中,行为活动发生的场所、感知、内容等表现为虚拟与现实的交互,现实是虚拟的基础,现实是元宇宙行为价值评价的前提,称之为元宇宙虚拟现实主义。它描述了元宇宙社会的二元属性,强调现实特性及其重要作用。元宇宙其实就是一个与现实世界交互的数字生活空间。美国学者大卫·查尔默斯(David Chalmers)认为,单纯地把电子游戏(元宇宙虚拟游戏社区)完全视为虚拟世界并不准确,因为虚拟世界中潜在的身体和动作仍然是真实的。元宇宙空间既包括行为者和事物存在的物理世界,还包括了其所映射的虚拟世界,在此看来元宇宙具有双重空间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元宇宙虚实辩证客观存在,它无法超越现实世界,超出现实世界的元宇宙是没有意义的,也失去价值评价的基本前提。

(二)“数智人”现实身份人格

元宇宙社会由“数智人”组成,是元宇宙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当前各国法院对AI“数智人”的权利进行了否定,2022 年8 月6 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智能机器人的创造发明做出了一项裁定——AI 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获得发明专利,因为它们不是人类。康德指出人的权利保护的自主性,个人能够在社会规则下自由施行,虽然道德行为及社会互动不为其他意志左右。[4]简而言之,人的权利在于他的利益存在,利益主张是权利衍生之本,权利的内容建立在社会成员共同利益之上,并通过法律规则对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元宇宙社会虚拟现实属性,决定了元宇宙“数智人”具有了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数智人”同样有被赋予独立身份人格的要求,从而产生出社会活动能力和法律评价基础。元宇宙催生了“数智人”出现,若比肩现实人,在元宇宙时空条件下,“数智人”应当具有一定身份人格。

(三)数字劳动虚实异化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自动机本身是主体,而工人只是作为有意识的器官与自动机的无意识的器官并列,而且和后者一同从属于中心动力。”[5]所谓“数字异化劳动”即指数字劳动是异化的数字工作,数字劳动与劳动者相异化、与劳动工具、劳动产品、劳动对象分离异化。[6]数字劳动者在各种平台中的“活劳动”,原本属于确证自身生命本质的重要手段,但却由于平台本身的私人占有,导致平台数字劳动发生劳动者、劳动产品、劳动资料等的虚实转化与疏离。[7]数字孪生技术应用构建了元宇宙社会“数智人”及其环境,抑或元宇宙是现实人的数字劳动的成果,元宇宙是用户的数字劳动产品。从劳动产品层面看来,元宇宙数字劳动者裂变成为数字孪生体,它无论是对于平台企业还是对于数字劳动者(用户、消费者),都有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对于元宇宙而言,数字资本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更加紧密结合,其数字劳动异化现象则更加突出,元宇宙经济风险会更加突出。

三、元宇宙安全风险评估

(一)元宇宙风险源头

元宇宙风险源头是指形成元宇宙风险问题的基本原因,这是对元宇宙风险评估的逻辑起点。元宇宙风险源自二个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另一个从元宇宙虚拟与现实“二元”属性来考察。在技术层面,元宇宙作为当今最先进数字智能技术应用造成的负效应,它是新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称之为元宇宙技术风险。从元宇宙“二元”属性来看,过于强调元宇宙虚拟性,忽视元宇宙的现实特征,抹杀元宇宙“数智人”主体地位,异化的元宇宙数字劳动,将诱发元宇宙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见图1)。

图1 元宇宙四大风险源头

(二)技术风险

1.鲁棒性不足

在计算机科学领域,鲁棒性(Robust)指的是计算机系统的健壮性,即计算机系统在异常环境中的稳定性和生成能力。元宇宙是一个面向全球的异常复杂系统,网络平台的安全稳定要经受巨大考验,鲁棒性不足[8]在不同程度上均有体现,尤其在应对类似“黑天鹅”、“灰犀牛”网络事件以及网络对抗性威胁上更加令人担忧,安全稳定性问题可能更加突出。

2.可解释性低

可解释性是指对于计算机系统的程序、模型以及算法的内部形成机制和结果的理解,它出于监管需要而强加给开发者要求。元宇宙也是一种信息技术的“统合体”,是以人工智能、XR 技术、数字孪生等技术为底层架构的综合技术形态,目前来看可供解释的人口智能应用非常少见,元宇宙可能面临着更加严重的解释问题。[9]即使当前信息网络法规要求系统算法具有可解释性,但由于解释性标准没有统一而技术异常复杂,可解释性审查流于形式,算法“黑箱”普遍存在。

3.算法偏见

算法是元宇宙系统基本技术,随着大规模平台运用,算法偏见逐步暴露并引起高度关注。加纳裔科学家Joy Buolamwini 偶然发现人脸系统无法识别她,除非戴上白色面具,旷视、IBM、微软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女性和人种“歧视”。各种算法并非有绝对中立,也非是客观中立的编程技术,其客观性仅仅表现在算法运行中。[10]算法偏见(Algorithmic Bias)是在程序开发设计或运行过程中,因开发者失去客观中立的立场,有意使得系统产生与客观实际不符的信息,从而影响公众对信息的客观全面认知。元宇宙开发过程中,必定参杂了“人类”意志和偏好,以更好地符合公众预期和取悦用户,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当元宇宙应用大语言模型技术进行系统开发时,其核心“机器学习+人工标注”技术也会导致算法偏见所形成风险成倍提升。[11]

4.政治推送

在信息化时代,西方某些国家就存在利用“算法权力”,向全世界推行其标榜的信仰政见、价值取向、认知倾向等各种偏见,特别容易使得一些不明真相或者别有用心的人对一些负面信息进行虚假宣传[12],在实际应用误导公众,引发社会歧视、仇外思想等后果。在算法“黑箱化”的遮掩下,某些西方国家甚至有意识地利用技术优势,在元宇宙进行输出真实性存疑结果或观点,较为隐蔽地按照自己意图在元宇宙塑造舆论环境,引导公众舆论方向,从而持续影响公众政治判断,形成较为隐蔽的风险问题。西方意识形态借道元宇宙渗透民族国家的思想体系、价值体系、政治生活等,数字技术霸权裹挟下的西方非理性价值蒙蔽了数字文化理性价值,宰制了青年核心价值认同异化趋向。[13]

(三)社会风险

1.数字鸿沟

当前信息化时代,人们对“数据就是财富”、“数子就是一切”、“算力就是生产力”等认知已取得共识。元宇宙以算力为中心的数字社会,必将是一个以数据量多寡为标准进行社会分层,或者说元宇宙将出现在信息层面不平等现象,比如在国际上,元宇宙强国可能形成新的霸权殖民体系,元宇宙企业或者少数人可以垄断国家数据资源,与普通民众(消费者)之间形成巨大数据量差,进而产生巨大数字鸿沟,社会分层和社会矛盾由此不断地加深加大。由于元宇宙技术复杂而被少数人员(或者企业)所掌控,即使某些人标榜所谓元宇宙“去中心化”,但经过算法控制,大量“数据”反向隐蔽流动进入少数控制者的“口袋”,形成了实质上的数据高度“中心化”,即所谓元宇宙数字资源占有的马太效应——少数人越来越多,多数人越来越少,数字鸿沟越来越大,社会越来越不平等。

2.伦理塌陷

2022 年5 月Facebook 吹哨人弗朗西斯·豪根炮轰世界首家元宇宙Meta 公司:Meta 公司在脆弱的国家宣扬仇恨言论。无独有偶,美国一位女性心理治疗师讲述了自己在Meta 的Horizon Worlds平台上被四名男性性侵犯的经历。自2011 年11 月以来,The Extended Mind 对600 名Meta 元宇宙用户的社交体验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49%女性和36%的男性遭遇到猥亵或者性骚扰。即使Meta固然可以从物理层面阻挡性骚扰,但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户对元宇宙空间的性骚扰行为没有任何心理芥蒂。这也说明元宇宙某种较为普遍的恣意放纵,社会道德传统、文明民主、自由平等、文明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美好的伦理价值观荡然无存,社会伦理体系存在塌陷式崩溃的忧患。

3.治理体系解构

为强化网络监管,我国修改补充《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网络方面法律规定,专门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配套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以网络立法为基础的网络治理体系基本形成。但元宇宙技术突破一般网络概念,元宇宙通过虚拟技术打造自主空间,使人们实现一种数字化虚拟存在的样态,形成一套以技术代码和自治理论为主的技术治理模式。同过去相比,元宇宙“数智人”出现并具有了一定的人格权,其行为方式从传统上语言互动为主扩大为行为、语言、情景的互动,并且具有一般社会意义上独特的时空观、权力观和人际观,当下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正面临元宇宙的严峻挑战。[14]

(四)法律风险

1.人格隐私侵犯

2021 年杭州有一位女性在某个虚拟社区购买了一个属于自己的“数智人”,她投诉其“人”在虚拟社区遭到了性骚扰。有学者担忧:人一旦进入元宇宙,一切都会留下痕迹,谈不上任何隐私,以区块链记录“数智人”所有数据痕迹根本无法抹除,出现“隐私瓦解”现象。[15]元宇宙的隐私权保护上,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仅将故意泄露私密信息、跟踪、偷装摄像头等方式视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而应该将侵犯隐私权赋予智能化与数字化的新特征。[16]对元宇宙“数智人”人格隐私权侵犯主要表现为:“数智人”之间互动时对其人格隐私的侵犯、人格隐私数据被系统在没有公民授权下使用、且有范围不断扩大的风险。

2.诱发新型犯罪

元宇宙“数智人”既然有一定的人格隐私权,那么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对象或犯罪主体。一般在元宇宙初级阶段,某些犯罪分子开始利用元宇宙空间这一新兴技术概念实施传销犯罪、电信网络骗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但这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元宇宙犯罪。真正意义上的元宇宙犯罪,发生在元宇宙空间“数智人”活动引起,带来了新类型的刑事犯罪风险。元宇宙技术比较成熟时,通过各类前沿数字化技术,元宇宙空间犯罪可以实现法益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以及对犯罪行为方式的拓展,从而产生了元宇宙刑事犯罪风险。[17]

3.法律制度缺失

元宇宙的现实性以及“数智人”取得一定现实人格权,使得发生在元宇宙这个虚拟数字世界的行为对现实物理世界会产生实质性的结果影响,因此对元宇宙行为进行有效法律规制,显得异常重要。人格权是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在民事领域法上合理设置“数智人”人格权则体现出法律的保护机能,补齐元宇宙民法法律制度短板,将有力推进新时代人格权制度体系发展进步,进一步完善元宇宙刑事制度,也更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元宇宙秩序,降低元宇宙犯罪风险。

(五)经济风险

元宇宙是一种新型数字经济,在国内极易形成少数元宇宙经济寡头,在国外西方少数国家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世界数字经济霸权,国际分工优势再次向少数西方国家倾斜,对大多数发展国家剥削程度加深。[18]

1.数字劳动剥削

元宇宙是一种典型的数字劳动,所有公众用户都通过其数字劳动参与了元宇宙的资源建设,但异化的数字劳动致使劳动者产品以及附加值被少数控制者几乎无偿占有,对普通用户的劳动剥削更加严重。与传统“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比,异化的数字劳动还带来更深的“情感劳动异化”伤害。因为元宇宙“数智人”的社交、购物、游戏等所有行为活动,都是倾注了用户(消费者)的情绪、情感和意志,而用户付出情感越多,意味着为元宇宙控制者产生的剩余价值就越高,被剥削的程度就越深。专家预言,普通元宇宙用户一定只会穷者更穷,少数人富者更富,元宇宙企业控制者富可敌国。

2.寡头垄断

放眼数字经济20 年发展史,一个国家甚至全世界的数字经济被少数企业垄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数字技术高度复杂,必定与大资本、大金融结合起来,最终通过垄断形成巨无霸型的少数几个“网络寡头”公司。其背后的本质原因是数字劳动异化后产生超额剩余价值,以致数字资本趋之若鹜,最终形成少数“寡头”公司横行。当以CHATGPT 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技术出现后,数字劳动异化暴露无遗,它把用户数字重复利用,然后再向其他用户兜售更加完美的“产品”,实现了榨取收割“韭菜”们的劳动价值,并保持无限“完美”地循环下去,而这仅仅发生在国外极少数“寡头”企业身上。当进入元宇宙后,数字劳动异化更加严重,“数字异化劳动”达到顶峰,寡头效应则更加明显。

3.国际经济分工重组

以美国为例,网络是美国重塑经济霸权的抓手,而经济霸权又为其实现全球霸权的经济基础,网络数字技术使得美国强势霸权地位更加巩固。网络与其他科学技术的结合大幅提高生产力,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世界经济环境和经济运行模式,世界经济秩序、国际经济分工面临重构。元宇宙时期的世界经济版图再次聚焦美国等极少数西方强国,国际经济重新分工,世界经济秩序天平再次向西方国家倾斜。元宇宙形成以后,原有的国际经济分工被摧毁,美国处于国际经济生态链顶端,剥削他国能力显著提高且更加隐蔽,其他国家的国际分工“比较优势”会降低,替代性更强,美国与其他国家经济脱钩成本会降低,其他国家存在沦为美国的“打工者”,被美国企业剥削“数字劳动”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的危险。

四、元宇宙风险控制

(一)算法之治

1.健壮系统

鲁棒性是一个纯粹的计算机科学术语,对于元宇宙而言指的是系统健壮,能够充分抵御异常和危险,在参数摄动下系统仍然保持稳定。元宇宙开发设计过程中,可以通过损失函数、正交阵列、信噪比等方法来搭建一个健壮系统,减少系统不稳定的风险。[19]借助于AI 大数据模型和机器学习,元宇宙系统鲁棒性技术方法会更加多样,但其可能面临着更多的网络攻击、系统漏洞、人为破坏等安全事件,总之,一个拥有健壮系统的元宇宙是数字技术发展的永远课题。

2.算法透明

相比一般系统算法,元宇宙算法可解释性更低,普通用户对其算法理解难度更大,监管难度更大。结合现有信息网络有关规定及执法效果,推动元宇宙算法透明,首先应当明确元宇宙算法可解释性标准:一是确保元宇宙“数智人”数据自决权,数据算法应当明确数据来源是否经过了权利人允许同意。二是系统算法的决策过程透明,元宇宙对其核心模型算法的决策过程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三是算法意图公开听证规则,元宇宙企业应向公众展示其算法意图,接受社会公众听证审查,在算法重大修改时,必须公开其修改意图和原因,接受用户听证结论。然后,打造元宇宙可审查机制,通过提供可进行监视、检查或批评的信息,使第三方机构能够理解、分析、和审查算法行为的机制。

3.价值向善

算法偏见是元宇宙无法回避的技术缺陷,一个积极向上绿色健康的元宇宙必须在善的价值观引导下形成。一是强化算法价值层审计,如果说技术层审计关注的是元宇宙算法的可解释性,那么价值层面审计是对元宇宙“主观意识”把控。[20]一般而言,元宇宙市场主体提供基于算法的产品或服务时,都必须要由网络信息管理部门进行价值审查,其产品或服务是否涉及到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伦理道德,是否传播非法内容、是否会被他人用作犯罪或侵权将作为重要的价值取舍基本选项,开发者必须注意避免出现该问题。二是算法价值层审计应坚持公共利益原则,一般来说,算法平台不太愿意说明算法背后设计想法,一旦发现人审计自己的算法,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公共利益原则可以帮助审计者综合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核心利益,对于理解、识别、研究和解读算法做出最优判断。三是加大算法伦理治理力度,针对元宇宙技术特点制定和完善其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明确伦理要求,引导科技企业、机构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进一步明晰元宇宙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风险审查、违规处置等规则流程。

(二)社会之治

1.政治导向

中国元宇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取得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之一。元宇宙治理必须坚持鲜明政治导向,为中国元宇宙注入“精神之魂”,补足“精神之钙”。元宇宙初期暴露出了思想颓废、价值观飘移、主流文化被屏蔽问题,出现较多的历史虚无主义、自我主义、追求享乐主义等消极内容,对广大用户,尤其是青少年影响至深。为此,中国元宇宙建设发展必须坚持鲜明的政治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人民至上

我国元宇宙建设必须“人民至上”,体现以人民为本的理念,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数字化物质文化与生活需要。第一是要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创造者的主体地位。元宇宙的实现过程要强调人民群众主体性作用,淡化精英主义、英雄主义等具有偶然性的形象角色。在元宇宙建设上,人民群众是元宇宙创造者,保障人民群众对元宇宙数字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在法律规则允许范围内,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玩家)在自我组织、自我管理方面的作用,防止被数字劳动异化、被数字资本家压迫。第三,元宇宙一定要避免出现数字鸿沟的马太效应——社会极化,防止元宇宙被少数人(资方)控制,人民群众沦为少数控制者的“数字机器”而被深度剥削。

3.坚持社会最优原则

所谓社会最优原则,是指在元宇宙治理中,国家以社会全局最优(Global Wisdom)视角贯穿于元宇宙建设,确保突出民本性[21],实现元宇宙社会平稳高质量发展。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元宇宙社会公益属性(此与西方美国的私有商业属性有本质区别),减少数字鸿沟引发的社会矛盾。二是在元宇宙全过程设计理性规则,强化元宇宙(包括用户)的社会责任,引导用户为社会公共利益做贡献,而不片面地陷入享乐主义、自我主义。三是基于元宇宙实现更好的真实社会治理。从元宇宙数字孪生技术来看,所有“数智人”行为活动数据被全过程记录,进而后台系统可以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出最优行为策略,实现社会全局最优,反过来改良现实社会。

(三)法律之治

1.建立元宇宙服务合规许可制度

元宇宙经营者向公众提供服务时,需向网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备案的经营者,政府可提供一定责任豁免、避风港规则等优惠政策给予元宇宙经营者激励。加强对元宇宙约束,建设以元宇宙平台主体责任为核心的合规体系,明确元宇宙服务商应当承担积极采取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责任条款,及时响应和处理监管要求和权利主体提出的正式侵权通知。

2.赋予“数智人”适当人格隐私权

元宇宙“数智人”成为社会经济的主体组成,具备法律能力,拥有一定人格隐私权,“数智人”的人格权是基于现实人格权和虚拟人格权的复杂组合,一般来说它包括:生命权、精神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数据自决权。[22]“数智人”的人格隐私权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保护:元宇宙系统开发设计应当承认和保障“数智人”人格权,并在各个环节中得以体现;元宇宙“数智人”个人信息私决权是一项排他性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进行技术运用,否则视为非法;元宇宙“数智人”产品、服务和系统等应保证信息技术上的透明性与可解释性,确保人格权不被非法侵犯;元宇宙“数智人”现实人格权与网络人格权内容协调一致,不能有冲突。

3.完善立法

首先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加快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迅速落地,研究布局《算法法》。在此基础上,加快对元宇宙相关的行政法规研究并纳入立法规划,明确元宇宙企业、研发人员、经营者等主体在研发、经营的过程中主体法律责任,追究元宇宙恶意利用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元宇宙服务商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做好元宇宙专项反垄断规则研判。其次,在民事法律制度上,适当赋予元宇宙“数智人”一定的人格隐私权,完善元宇宙相关的民事侵权规则原则和责任承担内容及方式。在刑事法制度上,针对元宇宙犯罪行为特点,及时修订有关刑法条款,满足对元宇宙犯罪进行规制的需求。

(四)经济之治

1.消除元宇宙劳动异化

中国元宇宙必将按照彻底消除数字劳动异化的方向前进。利用我国公有经济的优势,大力发展公有元宇宙企业,把公有性质的元宇宙企业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主要来源,从根本上消除数字劳动异化现象,消除数字劳动被资本占有和控制的隐患,积极创建平等共享的公有制元宇宙,凸显其优势并成为国家元宇宙主体力量。

2.消减元宇宙寡头垄断

中国元宇宙将沿着共有元宇宙发展,彻底摆脱元宇宙被极少数企业垄断控制可能。我国元宇宙是用数字共建共享保障人民主体权利,在数字收集、使用、安全性等各方面都是体现“人民至上”的,是为满足人民在数字信息化时代“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向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方向发展,从而根除数字资本的经济剥削,逐步减少甚至消灭元宇宙寡头垄断。由政府主导元宇宙建设,以共有元宇宙为目标,以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为方向,逐步摆脱元宇宙经济寡头控制,解决元宇宙“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挥中国式共有元宇宙最大优势。

3.构建中国式数字经济文明元宇宙

中国元宇宙将打造中国式数字经济文明,共建全球数字经济命运共同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能释放出数字资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动力,而且能引导这种动力激活“数字资本的文明面”,让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再简单地重复或追随资本主义文明发展道路,而是主动寻求新的、更为合理的数字文明发展模式。[23]元宇宙是未来人类数字经济的集大成者,也应该是体现中国式数字经济文明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窗口。中国元宇宙,它一定是按照以下道路建成,在驾驭资本中积极推进数字文明发展,与世界一道共建数字经济的命运共同体,让数字成为各国为民所用经济依靠,而不能成为少数国家经济霸权的“剥削工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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