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来信:邻居长期外出打工,前段时间他家院墙被台风刮倒了,我联系不上他又怕隔墙继续倒塌危及我家,于是找施工队维修加固了他家的院墙,但邻居回来后却不愿意承担施工费用。我该怎么办?
莫莫:您好,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这种行为称为“无因管理”,并作出明确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當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且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需要承担相应义务:一是善良管理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若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二是通知义务。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三是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因此,莫莫建议您可以收集院墙维修相关证据材料,继续找邻居沟通协商维修费用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网友来信:前几天下大暴雨,我家鱼塘里的鱼苗被冲到了隔壁鱼塘里,我去找隔壁鱼塘主人要求对方返还,对方却狡辩说是鱼是自己游过来的,拒绝返还,我该怎么办?对方构成不当得利吗?
莫莫:您好,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要件:(1)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等。(2)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财产总额的减少;也包括消费损失,即应当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3)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4)没有法律根据。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有法律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另外,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分两种情形:一是善意得利人的责任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二是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莫莫建议您可以收集鱼苗流入对方鱼塘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到当地村、社区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法判决。
编辑 周晓序 24754968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