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攀, 杜汪苗, 赵 旭
(三峡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为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我国在“十四五”期间将持续规划并推进一系列重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1]。然而当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蓄水发电后,原有天然河道变成了流速缓、回水面积大的河道型水库,导致在主汛期及蓄水期时,一些流域(如长江上游的重庆市、中游的湖北省宜昌市等地)的江面会堆积大量的秸秆、树枝、塑料等漂浮物。这不仅会破坏“高峡出平湖”的水面景观、影响工程发电和航运安全,还会对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如葛洲坝二江电厂受漂浮物影响,多次造成发电机组停机[2];三峡成库以来,其坝前的漂浮物清理量年均突破10×104m3,2020年更是达到37.7×104m3,而相关单位为顺利推进清漂工作,年均投入超3 000×104元。
江水的流动特性使漂浮物一直处于运动状态,导致库区清漂成为典型的流域水污染治理问题。目前,该问题的处理模式为工程业主通过提供治理补贴,委托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进行干流治理。但工程业主不具备对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监管权力,也无法对治理成效进行控制,导致现有治理机制极为松散。当工程业主提供的补贴不足以弥补治理成本时,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可能会懈怠治理工作,漂浮物则会随流而下,从而产生 “公共地”问题。因此,必须引入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主体,通过调控手段将松散的治理机制转变为长期稳定的协同机制,实现对流域漂浮物的科学治理,以修复库区水环境并保障水利枢纽的运行安全。
当前主要从漂浮物性质[3-5]、清漂方式[6-7]、治理机制[8]等方面,对漂浮物治理问题展开研究。如Wan等[3]使用土壤和水评估工具SWAT(soil and water assessment tool)模型来模拟地表径流,估算了三峡库区中从陆地到河流的漂浮物输入情况;Zhang等[4]调查了三峡水库地表水中微塑料的含量和分布,发现越接近三峡大坝,流域中的微塑料含量越高;蔡莹等[6]针对汉江流域水草漂浮物多发问题,设计提出了水力一体拦导漂排技术,以解决工程治漂短板。清漂方式或设备的改进,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清漂效率,但解决“公共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构建合理的清漂协同机制,以促进利益主体间的合作。熊晓青[8]针对三峡漂浮物治理困境,从多元共治角度解读了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主体的治理作用及其利益关系。而化解多元主体在漂浮物治理中的“责、权、利”矛盾,是协同机制形成并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虽然现有研究提供了协同治理的思路,但未从多元主体行为选择的动态演化过程角度提出协同治理策略。
演化博弈理论作为一种处理社会群体相互关系的有效分析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大气污染[9-13]与水污染[14-18]治理等领域的研究。如李俊杰等[9]从演化博弈视角探讨了地方政府对空气污染实施独立治理与协同治理的决策演化过程;Shen等[13]使用演化博弈的方法分别建立了“集中监管”和“长期监管”两种政府监管机制;高宏玉[14]运用演化博弈研究了政府对企业水污染行为的监管策略。但由于跨区域流动性及合作治理的外部效应,易导致出现“搭便车”现象,以及地方与企业的“合谋”现象。Sheng等[16]认为奖惩激励机制是中国环境规制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因此需要在中央政府的长期监管下考虑治理问题。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从改进清漂方式和建立清漂机制等视角,提出了漂浮物治理对策,丰富了流域治理问题的解决路径。但鲜有文献从中央政府的职能转变视角,研究其在漂浮物治理中的调控作用;同时,基于漂浮物的流动特性以及产生机制,考虑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间的合作治理,是提升治理效率的关键。因此,本文针对漂浮物治理问题,引入中央政府的调控职能,构建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工程业主”协同治理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并根据三峡库区清漂实情进行优化仿真,在厘清各主体“责权利”矛盾的基础上,揭示监管机制和关键治理因素对演化均衡策略的作用机理,促进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积极作为,最终形成“中央宽严相济-地方源头治理-业主差异补贴”的漂浮物协同治理机制,从而破解流域漂浮物治理中存在的“公共地”问题,为三峡库区及其他大中型水库的漂浮物污染防治提供理论参考和决策依据,也为库区合理制定监管机制和政企协同治理模式提供借鉴。
漂浮物协同治理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工程业主等多元主体。其中,中央政府为核心监管方,负责调控其他主体的治理行为;地方政府为关键治理方,负责干流和支流的清漂工作;工程业主为主要责任方,负责坝前的清漂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签订委托协议开展干流治理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污染负有首要责任,应承担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负责“源头管控—清理打捞—后期处理”的整个过程。工程业主则具有“经济人”(维护发电机组运行及航运安全)和“生态人”(依据原因者负担原则来承担流域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干流漂浮物进行治理)的“双重”属性[8],但受制于地理位置,只能在坝前开展清漂作业,并通过具有补贴性质的委托协议与地方政府进行干流清漂合作。若地方政府消极怠工,工程业主坝前的清漂工作量将大幅增加;若地方政府积极作为而工程业主补贴不足,治理的环境收益不足以弥补成本支出,其治理积极性又会大打折扣,使清漂合作陷入“囚徒困境”,不利于协同机制的稳定与公共价值的实现。而中央政府作为管理者,强调全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19],可通过制定合理的监管和奖惩调节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达成合作并积极履行治理责任,从而形成漂浮物协同治理机制(如图1所示),以有效防止漂浮物治理成为 “公地悲剧”。
图1 库区漂浮物协同治理机制示意图
为建立切实可行的漂浮物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依据《国务院批转环保总局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的各主体清漂责任,并结合当前漂浮物治理实情,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1:所涉及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工程业主均为有限理性个体,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行为选择权力。
假设2:各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做出不同的策略选择,如中央政府可选“严格监管”或“宽松监管”,地方政府可选“积极治理”或“消极治理”,工程业主可选“重视补贴”或“轻视补贴”。
假设3:中央政府监管的程度,可以选择严格监管,即对整个流域进行监督管理;也可以选择宽松监管,即对部分流域的治理成效进行抽查。对积极参与漂浮物治理的主体给与一定奖励,对消极参与的主体进行相应惩罚。同时,制定调节机制来促进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的合作,即在中央监管下,轻视补贴的工程业主需向积极治理的地方政府支付额外的补贴金;反之,消极治理的地方政府则需向重视补贴的工程业主退还部分治理补贴。若此时双方都积极参与治理,但地方政府仍反馈补贴金不足,则由中央政府协调是否需要追加补贴金。
假设4:地方政府若选择积极治理,需支付较高的治理成本,但可得到相应的环境收益;若选择消极治理,虽然治理成本较低,但需承担漂浮物随着径流方向带来的环境损失。
假设5:工程业主一般会根据财政预算并结合实际清漂情况,以部分发电收益作为地方政府的漂浮物治理补贴;其清漂成本受坝前漂浮物总量影响,即与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有关。
假设6:若地方政府选择积极治理且工程业主选择重视补贴,则协同治理机制形成,此时坝前清漂成本较小,补贴和环境收益较高,且双方为达到合作治理的目标需支付一定的合作交易成本,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获得额外的环境协同收益,而工程业主则会提升正面的社会声誉。
根据上述问题描述和模型假设,对所有涉及的参数进行整理,如表1所示。
表1 模型参数汇总
基于上述假设,可得漂浮物协同治理机制的三方博弈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的三方博弈支付矩阵
表3 均衡点的特征值及渐进稳定条件
当中央政府选择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时,其收益期望值分别为:
U11=yz(-Cg-R1-R2+CR)+z(1-y)(-Cg-R2+F1)+y(1-z)(-Cg-R1+F2)+
(1-y)(1-z)(-Cg+F1+F2)
(1)
U12=yz[-r1Cg-r1(R1+R2)+CR]+z(1-y)(-r1Cg-r1R2+r1F1)+y(1-z)(-r1Cg-r1R1-r1F2)+
(1-y)(1-z)[-r1Cg+r1(F1+F2)]
(2)
可通过计算得到中央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3)
同理,可得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的复制动态方程分别为:
P3-P2)+Th-Tl]-(1-r2)Cl1-(1-r4)Cl2+r1(R1+F1+P2)+PR1-PR2}
(4)
r1(P2-P1-P3)+Tl-Th]+r1(R2+F2+P1)+r3Th-Tl}
(5)
3.2.1 中央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 依据复制动态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可知,对中央政府的策略x,当F(x)=0 和F′(x)=0 同时成立时,策略调整的过程趋于稳定状态[20]。
因此,令:
z*=[-y(R1+F1)+(F1+F2-Cg)]/(R2+F2)
(6)
结合复制动态相位图(图2)对中央政府的策略选择过程进行分析。
图2 中央政府策略选择复制动态相位图
如图2所示,中央政府的策略空间被切面(z*)分为Ⅰ、Ⅱ两部分。当z=z*时,F(x)=0且F′(x)=0恒成立,此时x取任意值中央政府的策略选择过程均为稳定状态;当z
3.2.2 地方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 同上,令:
(7)
结合复制动态相位图(图3)对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过程进行分析。
图3 地方政府策略选择复制动态相位图
如图3所示,地方政府的策略空间被切面(x*)分为Ⅲ、Ⅳ两部分。当x=x*时,F(y)=0且F′(y)=0恒成立,此时y取任意值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过程均为稳定状态;当x>x*时,即处于空间Ⅲ时,满足F′(0)>0和F′(1)<0,则此时y=1为均衡点,即地方政府趋向于选择积极治理;当x
3.2.3 工程业主的演化稳定策略 同上,令:
(8)
结合复制动态相位图(图4)对工程业主的策略选择过程进行分析。
图4 工程业主策略选择复制动态相位图
如图4所示,工程业主的策略空间被切面(y*)分为Ⅴ、Ⅵ两部分。当y=y*时,F(z)=0且F′(z)=0恒成立,此时z取任意值工程业主的策略选择过程均为稳定状态;当y>y*时,即处于空间Ⅴ时,满足F′(0)>0和F′(1)<0,则此时z=1为均衡点,即工程业主趋向于选择重视补贴;当y
上文对于模型中三方博弈主体的复制动态方程进行了推导,为了简化运算过程,令:
(9)
根据Friedman的方法,演化稳定策略可由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21],则雅克比矩阵为:
(10)
复制动态系统的稳定状态使博弈各方的比例保持在一个稳定不变的水平,即令Fx(x,y,z)=0,Fy(x,y,z)=0,Fz(x,y,z)=0,可得到系统存在的8个纯策略均衡点和1个混合策略均衡点。在多种群演化博弈中,纯策略均衡为严格纳什均衡,即演化稳定均衡[22],因此只需考察8个纯策略均衡点的渐进稳定性。由 Lyapunov稳定性理论可知,当均衡点的所有特征值均为负数时,该均衡点为系统演化稳定策略[23]。各均衡点的特征值及渐进稳定条件如表 3 所示。
根据上文中对于演化博弈模型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求得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工程业主三方的7个演化稳定点及条件,而(宽松监管,积极治理,重视补贴)为最优的演化稳定策略,因此着重对其进行仿真分析,以探讨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漂浮物协同治理体系,其成立条件如式(11)所示。
(11)
由该条件可知,当积极治理所获补贴和环境收益的增量可有效弥补支付的合作成本和治理成本时,地方政府会倾向于选择积极治理策略;当坝前清漂成本的减量和社会声誉的增量可有效弥补付出的合作成本和补贴金时,工程业主会倾向于选择重视补贴策略。同时,中央政府奖惩力度和调节程度的增加,可有效促进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转向最优策略,从而形成“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治理、工程业主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
为了验证上述演化博弈结论的正确性,并直观地呈现监管机制和关键因素对演化趋势的影响,本文结合三峡库区清漂实情,借助MATLAB R2019a软件来探索关键变量对演化路径的作用机理。
三峡水利枢纽竣工后,长江上游的漂浮物顺流而下,大量聚集坝前,危及大坝机组正常运行及航运安全,且严重破坏了长江水生态环境。
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国务院批转环保总局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三峡清漂工作由重庆市、湖北省两地政府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峡集团)共同完成,清漂工作逐渐进入常态化。三峡集团主要负责三峡坝前和干流漂浮物的清理,但受到地理条件限制,只能完成坝前的清漂工作,而干流治理则通过委托补贴协议包干给相应的地方政府,通过沿江设置13个清漂点来分段拦截漂浮物,如图5所示。
图5 三峡水库库区清漂点布局
为深入了解清漂实情,团队在三峡集团、水文局及重庆市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于2021年10月前往三峡库区开展调研工作,走访了三峡坝前、巫山县、万州区和丰都县等清漂点,对漂浮物处理方式、清漂流程和清漂机制等进行了全面了解,并结合《三峡集团环境保护年报》收集了相关清漂数据。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政策文件中,获取了中央政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决策数据。最后,在《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和重庆市政府统计年鉴中获得了地方政府在环保投入和合作治理方面的决策数据。
在上述调研基础上,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合理化和无量纲化处理,以确保仿真过程的可行性及仿真结果的可靠性。在初始情境下,为规避选择倾向带来的决策偏差,参照现有研究的一般做法[24-25],令中央政府宽松监管、地方政府积极治理、工程业主重视补贴的概率分别为0.5、0.5、0.5,其余参数的合理化取值分别为r1=0.5,r2=0.5,r3=0.5,r4=0.5,Cg=15,Cl1=8.5,Cl2=12,CS=2,CX=2,ΔC=5,Th=8,Tl=6,F1=5,F2=4,R1=3,R2=2,P1=3,P2=3,P3=1,PR1=6,PR2=2,CR=3,M=3。
分别对中央政府的监管机制与监管力度、地方政府的治理力度、工程业主的补贴水平等关键因素进行模拟仿真,并分析均衡系统在各因素影响下的演化路径,从而提出促进漂浮物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
4.2.1 中央政府监管机制的影响机理 为探索中央政府的监管机制对漂浮物协同治理演化策略的影响,分别在无监管政策、采取惩罚政策、采取奖惩政策、采取奖惩调节政策等4种条件下进行模拟仿真,得到如图6所示的系统演化路径。
图6 中央政府监管机制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由图6可知:(1)当中央政府无监管政策时,地方政府“积极治理”和工程业主“重视补贴”的概率均逐渐下降,直到为0并保持稳定, 此时系统达成(宽松监管,消极治理,轻视补贴)的演化均衡结果。(2)当仅采取惩罚政策时,地方政府选择“积极治理”的概率缓慢下降,直到为0并保持稳定;工程业主选择“重视补贴”的概率逐渐增加,最终在z=0.9时保持稳定,未达到理想均衡。(3)当采取奖惩政策时,地方政府“积极治理”和工程业主“重视补贴”的概率均逐渐增大,直到为1并保持稳定,且系统在接近t=9时达成(宽松监管,积极治理,重视补贴)的演化均衡结果。(4)当政府同时采取奖惩和调节政策时,地方政府“积极治理”和工程业主“重视补贴”的概率均以更快的速度增大,直到为1并保持稳定,且系统在接近t=2时达成(宽松监管,积极治理,重视补贴)的演化均衡结果。这表明,当中央政府宽松监管时,综合实施奖惩政策与调节机制,可加速推进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达成合作,有利于建立协同治理机制。
4.2.2 中央政府监管力度的调节作用 为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在漂浮物协同治理中的调节作用,对其宽松监管时的监管力度进行模拟仿真。其他参数保持不变,r1分别取值为0.1、0.3、0.5、0.7和0.9,得到如图7所示的系统演化路径。
图7 中央政府宽松监管的监管力度r1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由图7可知,当监管力度不足(如r1=0.1)时,三方演化系统难以达成漂浮物协同治理均衡;此时,工程业主会短暂地向重视补贴策略倾斜,之后又转向轻视策略;而地方政府一直倾向于消极治理且很快达到稳定状态。当r1逐渐增大时,漂浮物协同治理机制逐渐形成,但中央政府的决策时间明显增加,而工程业主和地方政府的决策时间逐步减少。这表明,中央政府过小的监管力度不能实现系统的均衡,并导致工程业主的策略选择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大,其监管成本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
4.2.3 地方政府治理力度的综合效益 为分析地方政府对干流和支流不同治理力度所获得的漂浮物协同治理综合效益,分别对r2和r4进行模拟仿真。其他参数保持不变,r2和r4均分别取值为0.1、0.3、0.5、0.7和0.9,得到如图8所示的系统演化路径。
图8 地方政府治理力度r2和r4对系统演化的影响
由图8可知,随着干流治理力度r2的增大,地方政府的决策时间逐渐缩短,而中央政府和工程业主的决策时间略有缩短,此时系统的演化均衡可较快趋于稳定。支流治理力度r4对于系统演化的影响与r2相似,但由于支流治理成效还会决定干流的治理决策,其影响效果更为明显。这表明,对支流的源头治理才是提升治理效率的关键。地方政府所辖的支流区域为漂浮物产生的源头,如果不加大对支流的治理力度,漂浮物就会流向干流,从而增加干流的治理负担。此时,若工程业主对干流治理的补贴不足,势必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干流治理策略,进而加重坝前的治理压力,不利于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
4.2.4 工程业主补贴水平的激励效用 为探索工程业主补贴水平对漂浮物协同治理的激励效用,分别对补贴金Th和Tl进行模拟仿真。其他参数保持不变,Th分别取值为7、9、11、13、15,Tl分别取值为4、5、6、7,得到如图9所示的系统演化路径。
图9 工程业主补贴金Th和Tl对系统演化的影响(Th、Tl单位:106元)
由图9可知,中央政府的决策时间几乎不受Th和Tl的影响;随着Th的增大和Tl的减少,地方政府的决策时间有明显减少;而随着Th和Tl的增大,工程业主的决策时间逐渐增加,导致系统演化路径趋于稳定的时间延长。这表明,过高的补贴金会增加工程业主的财政压力,不利于系统的演化均衡;当积极治理的补贴金Th可有效弥补治理成本支出时,地方政府会选择积极治理策略,反之则会放弃该策略;而当消极治理的补贴金Tl过高时,地方政府可通过投机行为保持消极治理策略,以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漂浮物治理属于典型的流域水污染治理问题,目前多从完善清漂设备和清漂方式的角度来提高漂浮物治理效率,少有涉及治理机制的相关研究,而熊晓青[8]针对三峡漂浮物治理困境,从理论层面提出了漂浮物治理对策。但由于漂浮物治理涉及多元主体的行为选择,其决策过程具有动态演化特征[26],成为影响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的关键因素。因此,本文针对目前松散的治理机制,在厘清治理主体间的“责、权、利”矛盾的基础上,引入中央政府作为调控主体,构建了基于演化博弈理论的“政企”协同治理模型,并针对最优稳定策略进行了仿真分析,探讨了中央政府促进“政企”协同治理的监管机制,揭示了中央政府监管力度、地方政府治理力度、工程业主补贴水平等关键变量对三方策略选择的影响规律。
(1)中央政府监管机制。当中央政府宽松监管时,若不采取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会倾向于选择消极治理、轻视补贴的均衡策略,此时无法实现漂浮物的协同治理。杨志等[27]认为奖惩机制是目前普遍实施的水污染治理措施,而较单一的惩罚政策,“恩威并施”的奖惩政策确实更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达成合作;当加入调节机制后,双方合作意愿进一步增强。因此,中央政府在宽松监管时的“恩威并施”,以及对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的有效调节,是形成漂浮物多元协同治理格局的关键。
(2)中央政府监管力度。中央政府的稳定策略为宽松监管,这是由于清漂工作属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涉及的范围广、环节多、流程复杂,若实施全流域监管,势必导致中央政府监管成本过高,且边际效用递减。熊晓青[8]通过研究也指出,对中央政府而言,更应当重视的是如何对流域各地进行更为有效的“督政”。因此,中央政府可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根据漂浮物协同治理目标,选择适宜的监管力度,这种做法既能保证系统整体利益不受损失,又可促进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积极作为,从而实现中央政府从全能到有限、从管制到服务、从领导到引导的职能转变,推动清漂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
(3)地方政府治理力度。当积极治理补贴和环境收益的增量可有效弥补合作成本和治理成本时,地方政府会倾向于选择积极治理策略,从而产生明显的综合环境效益;且相较于政企双方直接合作的干流治理,地方政府加大对支流的源头治理,是提升治理效率的关键。因此,必须重视支流的源头治理,合理增加工程业主的治理补贴,才能有效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力度,从源头上强化治理成效以形成漂浮物多元治理格局。
(4)工程业主补贴水平。当坝前清漂成本的减量和社会声誉的增量可有效弥补合作成本和补贴支出时,工程业主会倾向于选择重视补贴策略,但过高的补贴水平会助长地方政府的投机行为。因此,工程业主必须从漂浮物治理效率出发,在平衡上、下游利益的同时,对地方政府的不同治理行为制定差异化的补贴策略,比如适当提升积极治理的补贴水平,并大幅削减消极治理的补贴额度,从而规避地方政府的投机行为,有效促进双方合作治理的达成。
本文针对现有松散治理机制中存在的“公共地”问题,从中央政府的职能转变视角出发,构建了漂浮物多元协同治理框架。在此基础上,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对治理主体间的“责、权、利”矛盾进行量化,并通过关键治理要素的仿真分析,实现了“政企”协同治理均衡。主要结论与建议如下:
(1)中央政府综合实施奖惩政策和调节机制,可使系统快速达成协同治理均衡,但其监管力度呈现边际效用递减趋势。中央政府作为环境治理的监管方,可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统筹协调三峡水库库区漂浮物治理工作,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高额的监管成本。同时,将奖励的重点放在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上(如升级打捞漂浮物的船舶),对工程业主给予财政、税费等方面的优惠,并注重双方清漂成效的反馈,对违约方严格执行调节机制。
(2)相较于政企双方的干流合作,地方政府开展支流源头治理会对工程业主的策略选择产生更为明显的正向效用。地方政府作为环境治理的实施方,应形成多样化的治理模式,在提高长江干流漂浮物合作治理力度的同时,加大嘉陵江、乌江等支流治理的资源投入;同时,需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将漂浮物的治理动态向社会大众实时公开,并引导其积极参与长江流域漂浮物的治理工作。
(3)当工程业主提高积极治理补贴并降低消极治理补贴时,地方政府在两种策略下的利益差越大,则越倾向于积极的治理策略,因此差异化补贴机制才是“政企”合作治理的驱动力。工程业主作为水利枢纽的建设与运营方,应依据上一阶段的漂浮物治理成效,确定下一阶段的补贴额度,以规避地方政府的投机行为,有效促进合作治理的达成。同时,工程业主可对漂浮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以提升社会声誉。
(4)为减轻漂浮物流动特性引发的“公地悲剧”,中央政府必须要作为专门的主体对其进行协调和约束[28]。同时,政企双方的合作是漂浮物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的关键,应优化合作方式以降低合作治理成本。可根据漂浮物治理实情,定期召开联动会议,就三峡库区清漂成效及时交流,针对不同时段制定差异化的清漂策略,从而减少坝前的漂浮物堆积量,以保证三峡枢纽正常运行。
本文重点分析了多元主体在漂浮物治理中的策略选择问题,但还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拓展:(1)在中央政府监管下,为避免各地方政府在治理中出现“信息孤岛”而各自为政,须进一步考虑地方政府之间的联动机制;(2)将社会公众纳入决策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漂浮物治理中的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