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民事救济路径

2023-11-13 07:01:07陈明月
法制博览 2023年29期
关键词:抚养费人格权损害赔偿

陈明月

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200

抚养子女是一种社会行为和人类本能,在现代社会中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父母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物质和情感。一旦出现因为他人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抚养者一方不仅损失了金钱,更重要的是情感上会被严重伤害,它同时也伤害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就社会层面而言,会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近年来,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案件屡见不鲜,受欺骗人如何寻求民事救济这一问题的研究因此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界定

(一)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概念

所谓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破裂后,配偶一方明知道双方婚姻期间所生子女并非自己和配偶另一方所生,却谎称其为双方婚生子女,使另一方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1]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中,比较常发生的是丈夫受到妻子的欺骗,因为妻子往往可以通过生育确定孩子为自己的亲生子女,除非丈夫伙同他人在医院里调换婴儿这种偶发事件。但是相比之下,丈夫往往不能确保妻子所生育的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

(二)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构成要件

现有法律中未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进行界定,根据学界的概括,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时间界定。受欺骗抚养的非亲生子女,其可以生产于同居期间、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姻结束以后,并不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

2.欺诈行为人。欺诈行为人一般为子女的亲生父母一方,对于知情的另一方是否构成共同欺诈,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主张,知情的另一方也应当构成共同侵权。[2]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另一方不知情,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3.主观过错。对伴侣实施欺骗,导致对方认为自己抚养的是亲生子女,一般而言主观过错为故意。这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伴侣抚养的是非亲生子女。此外,如果行为人对此仅有怀疑,但仍旧隐瞒,没有告知,实际上也使得其主观状态转变为了间接故意,即直接故意下的追求或间接故意下的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4.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欺骗或客观放任,导致受欺骗人在实际上对非亲生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两者之间要建立通常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抚养人一方履行抚养义务并非建立在亲生子女的原因上,其实际也知道子女可能非自己的亲生子女,仍旧进行抚养的,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无法成立。

二、司法实践中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寻求救济的法律困境

(一)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抚养人如何寻求民事救济的问题,现有立法中最为直接相关的,是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其中表明,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的,可酌情返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是否返还,因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由此可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中对受欺骗一方的民事救济主要规定了抚养费的返还,将其分为婚姻存续期和离婚后,对于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支持酌情返还;对于婚姻期间的抚养费,则没有明确表态,而是指出要进一步分析研究,平衡各方利益。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直接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仅仅对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表示反对,规定如果一方出现这种情况导致离婚,则无过错方可以在夫妻财产分配上酌情多分,过错方酌情少分。然而,相关规定并不涉及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因为该情形的重点,不是指向婚外不正当关系,配偶生育非婚生子女,可能是偶尔的、个别的婚外情行为导致的,一旦配偶没有和他人保持长期的婚外不正当关系,另一方配偶很难抓住证据。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重点指向的是受欺骗一方在抚养过程中的情感和金钱付出。[3]现阶段,缺乏直接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二)司法实践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立场态度

司法实践中涉及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况在近年来越来越多,根据相关研究成果,其主要特点为:1.案由以离婚纠纷为主,大多数主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民事救济的当事人,都是在离婚纠纷中提出的相关诉求。2.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了配偶双方、子女以及子女的亲生父。3.诉讼请求一般既涉及身份关系,也涉及财产关系。4.司法实践中结果差异大,有大约五分之一的法院完全驳回受欺骗方的全部诉求,认为其民事诉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未涉及,缺乏法律依据。其他的案件中,法院至少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其中大多数法院都不支持返还抚养费,认为返还抚养费证据不足,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全部分割等。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大、论理不充分,此类案件的改判率也很高。[4]5.赔偿数额差异大。因为相关数额主要依赖法官的酌情判定,并且没有说明酌情考虑的因素和标准,故而法院对此判定的数额差异性很大。

司法实践在引用何种法律路径的问题上,做法也各自不同,具体有如下三类:

第一,采取婚姻法路径,将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况和“与他人同居”在价值上做类似评价,从而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该条也未进一步说明,损害赔偿数额依照何种标准确定。该条第五种情形为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但是是否可以将欺骗配偶抚养非亲生子女纳入其中,也值得进一步讨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做法并不明确。

第二,采取债法和人格权法的双重路径。由于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体现在财产关系上,可以为不当得利、侵犯财产权等所包容,故而司法实践中也以债法中相关条款来对此进行处理。此外,《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在这里也是适用的,受欺骗人的人格尊严、知情权、生育权、名誉权等均不同程度会因此遭受损害,当事人也可以主张人格权来寻求民法救济。但是由于《民法典》出台不过几年,在这一路径上司法实践的主张和运用尚不成熟。

第三,以侵权法路径处理,即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被欺骗人可以主张欺骗人应当对自己承担抚养费和精神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5]

(三)司法实践中处理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存在的问题

综上可知,司法实践中处理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行为评价的模糊。对配偶进行欺骗,使得其抚养非亲生子女,该行为在道德上必然受到谴责,但是在法律上如何被评价,由于现有立法对其缺乏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态度上也较为模糊。根据1992 年最高院发布的《复函》看,其仍旧不清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被酌情返还,但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是否返还,未明确表态。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一部分法院完全拒绝了受欺骗一方的诉求。

第二,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适用法律保护路径的混乱。司法实践中即便赞同欺骗配偶抚养非亲生子女系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也往往在采取哪种法律保护路径上处理比较混乱。上述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有的采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路径,有的采用《民法典》人格权编保护路径,有的采用《民法典》侵权编保护路径。不同路径之间差异较大,采用的裁判思路也完全不同。

第三,民事救济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分歧。因为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无法确定,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获得金钱性救济的数额应当考虑哪些要素,由哪几个部分构成,数额达到多少。各地做法差异大,容易导致混乱出现。

三、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民事救济路径分析

(一)明确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

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是一种可以获得民事救济的事由。对于欺骗配偶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行为性质,学界实际上存在争议,对其是否违法,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类。[6]否定说认为,男方无法主张退还婚姻存续期支出的抚养费用,因为子女抚养费是包含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后者在离婚的时候会根据过错方的情况进行分割,已经包含了前者。但是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实践仍旧支持欺骗配偶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认为欺骗导致了该法律关系自始无效,由此支出的相关费用和付出的相关情感,应当被以某种形式返还。但是在该法律关系自始无效的情况下,对应的返还适用哪种规则体系,学理上有行为无效说、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人格权侵害说和侵权损害赔偿说等。

对此笔者认为,应先明确欺骗配偶抚养非亲生子女之行为系违法行为。虽然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未明确提及,但是它显然属于配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从夫妻关系上,它违背了夫妻之间忠实和彼此坦诚的关系义务;从社会风气看,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无论它被进一步适用哪种保护路径,采取何种论证模式,以及在民事救济上制定何种标准,在定性上需要认定其违法,认定欺骗人要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二)明确法律保护路径

上述表明,学理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民事保护路径救济采取何种规则体系进行解释,众说纷纭,目前有行为无效说、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人格权侵害说和侵权损害赔偿说等。行为无效说直接适用《民法典》中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相应规定,要求过错方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无因管理说认为,配偶一方就非亲生子女的抚养上没有和另一方达成协议,对非亲生子女的抚养属于无因管理,所以抚养义务人要支付自己支出的管理费用,也即抚养费。不当得利说认为,抚养费之所以要被返还,是因为它的支出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上,是抚养义务人的不当得利结果,对此抚养义务人要给予返还。人格权侵害说认为,抚养义务人侵害了被欺骗人的人格尊严、知情权、生育权和名誉权等,对此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说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在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侵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能成立侵权四要件。

对此,笔者认为,在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民事救济上,应当采取多路径寻求救济,但是采取哪些路径是合理的,可以进一步讨论。笔者认为,采取人格权、侵权的双路径救济模式最为合理。之所以采取人格权救济,是因为这里人格尊严的侵害显而易见,也很容易被论证,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人格权的请求权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但是仅仅依靠人格权的保护是不足的,因为人格权保护中,相关救济更多为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被动保护模式,金钱性损害赔偿则需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被进一步论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在人格权侵害基础上继续为物质性和精神性损害赔偿的救济提供支持。

(三)明确赔偿数额

如何确定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金钱性赔偿数额和考察因素,对此笔者认为各地要尽量统一考察要素,而在赔偿数额上更多参照当地情况。应当返还的抚养费用不仅包括离婚后按月支付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也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这些费用。由于婚姻存续期间这些费用的支出比较难以被清晰区分,对此法官可以参考离婚后的抚养费来确定。此外,法官还可以参考夫妻收入水平,用于养育子女的比例,当地平均收入等,综合进行确定。如果存在配偶一方对非婚生子女赠送大额动产、不动产的情况,该赠与也可以因违反赠与方的根本意图而撤销。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不仅涉及抚养费用的返还,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受欺骗一方还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如果相关子女的亲生父亲或者亲生母亲对此知情,则要和欺骗方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相关子女的亲生父亲或者亲生母亲对此并不知情,则意味着他不存在过错,也就不会被纳入到共同过错方的范畴。

四、结语

当下社会中,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案例越来越多,这是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模式剧烈变化下的一种特殊现象。对该现象,法律如果不及时介入调整,从社会层面而言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从家庭夫妻关系来看则损害家庭内彼此忠诚信任的氛围。法律的介入一方面表现为立法上应当对此明确立法规定,将其纳入法律范畴中;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应当统一态度,妥善处理,增强当事人的相关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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